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李志宪 博士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目 录 安全生产投入 管理机构和人员 对人员素质要求 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要求 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 对危险源的安全要求 对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目 录 安全生产投入 管理机构和人员 对人员素质要求 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要求 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 对危险源的安全要求 对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 对共同作业区和承包中的安全要求 安全检查与监督
一、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计算机组成原理课是计算机专业本科教学的核心课程,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中各主要功能部件的组成、设计方法及逻辑实现。主要培养学生的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及系统开发与应用能力,使学生对计算机系统从硬件到指令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由于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及技术性,计算机组成原理课是一门难度较大的课程。其教学内容难以通过课堂讲授和硬件实验被理解掌握,现有硬件制作的仿真实验装置也达不到全面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 教学难点: 1.涉及到计算机导论、数字电路、模拟电路、汇编语言和C语言程序设计等5门前序课程; 2.是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操作系统、微机接口技术、单片机原理等4门课程的基础; 3.涉及到计算机的最底层内容,缺乏直观的、生动的描述方法和手段;现有传统教学手段无法直观、形象的描述计算机内部组成的工作过程和原理,没有很好的仿真设备; 学生不能很好地理解教学内容,往往依赖于死记硬背。而计算机科学与其它学科不同,它是一门快速发展的学科,3~4年就淘汰一代产品。如果学生不是从原理上理解教学内容,几年以后其知识就会被淘汰。 4.硬件实验需要设计的内容较多,时间长,完成率低; 5.学生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太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计算机组成原理课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势在必行。并决定研制开发计算机组成原理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以解决计算机组成原理课在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上进行教学改革的难点。
(一)安全生产投入概念 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称为安全投入。 包括: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的投入、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及改造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的花费、个体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预防及救援、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花费等。
(二)安全生产投入的保证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三)安全生产投入主体应当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是指因资金投入不足,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关安全方面的专业技术,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方面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可由四个层次组成: 第一层是成立以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领导和工会领导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督促、处理。 第二个层次是成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上对厂长(经理)负责,成为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下对车间、班组负责,指导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第三个层次是各级各部门的兼职安全员,负责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措施制定、现场监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个层次是成立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检查活动,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这样自上而下,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监督网络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协助单位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工作 6.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9.经常地、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复审工作; 10.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11.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工时休假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三、对人员素质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安全法规; 2.安全技术知识; 3.救灾知识。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了要具有相关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外,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员等。 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已经过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合格,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三级教育 (厂级、车间、班组) 厂级安全教育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介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地点)的位置; (3)通用安全技术(主要是电气和机械安全技术)知识; (4) 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5)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6)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车间级安全教育 (1)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3)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班组安全教育 (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2)遵章守纪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 (2)新工艺的操作技能和新材料的特性; (3)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如,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工)、生产经营单位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含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矿山通风作业人员(含瓦斯检验人员)、矿山排水作业人员等。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和统一基本培训教材和统一证件的制度。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为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四、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概算是指对某项工程建设全部费用的计划和安排。 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可以为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提供资金保障,对于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具有重大意义。
(二)对矿山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判断,为有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 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 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 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矿山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查;没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意见。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也应当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四)对矿山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要求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1.矿山和危险品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 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施工单位必须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 1)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 2)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 3)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4)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2.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2)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具体施工单位的技术素质。
4)对因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如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入生产和使用、投人生产使用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6)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矿山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由主管部门组织。 2)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 3)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 (一)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例如,切割车间、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等。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
(二)对安全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是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有关设备。 安全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到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采用。 从事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各种安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技术等方面都作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 要根据安全设备的特性,定期进行检测,发现安全设备性能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2)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是否发现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检验、检测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1.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和检测、检验要求 1)概念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机、载客的索道等。 危险物品的容器,是指盛装危险物品的器具,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等。
2)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产品质量规定了双重保障要求 这类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在投人使用前,还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和批准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即确定特种设备目录的权力在中央,地方不能制定各地的“小目录”。
(四)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 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 国家对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明令公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不能盲目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在使用前就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有充分的认识,要知道其存在什么不安全因素,并在采取了足以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才能采用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这些新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的一部分。
六、对危险源的安全要求 (一)对危险品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危险物品的概念 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 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日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
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2.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 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等。
2. 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3.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1)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人员。
2)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一切足以保障危险物品安全的有关措施。例如,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连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高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运输装卸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等等。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体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1)应当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目的是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
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 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 监控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 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 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
3)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
4)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措施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或者减少事故损失。
3.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 备案目的是便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好报备的有关材料,并作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工作。
(三)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2.对安全出口的要求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出口还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七、对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专门人员是指具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爆破、吊装作业的有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 专门人员应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纠正违规操作等。
爆破、吊装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爆破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 规程对爆破、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例如: 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等。
八、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 (一)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 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按其性质分为: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皮安全鞋、绝缘鞋、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由于工作需要配戴和分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帽、棉帽、风镜、防寒耳罩、工作服、毛巾、手套、水鞋、雨衣、防寒服等。
劳动防护用品以人体防护部位分为: 1.头部防护用品;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3.眼面部防护用品;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5.手部防护用品; 6.足部防护用品; 7.躯干防护用品; 8.护肤用品; 9.防坠落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不提供,也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配备标准为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为了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发挥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除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生产经营单位保障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经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专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任意挪作它用。 2.所安排的经费应当充足。判断经费是否充足,要看其使用效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九、对共同作业区和承包中的安全要求 (一)对共同作业区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 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协议中应当有关于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既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也是判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 2.本条只要求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不强制要求各方均摊职责。 3.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外,还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对承包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承包人、承租人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资质条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资格。如,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方必须具备与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 多个承包、承租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还需要在各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作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 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情形下,每一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无力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法律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
十、安全检查与监督 (一)对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 所谓经常性检查,是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来抓。 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时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包括事故隐患 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不能拖延。不能立即排除的,要限期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
(二)对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制度和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对操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基本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包括奖惩措施),监督、促使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