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學障考生特別考試安排 首頁 (2010年1月14日)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由「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考慮學障考生的 申請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1.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學校考生申請時間 : 1.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學校考生申請時間 :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生–中五學年的9月遞 交申請 參加2012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學生– 2010年9月遞交申請 申請程序 - 1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倘證明文件在遞交申請時未整理妥當,最遲可於2010年10月31日或之前交回。 * 考評局通常不接納在截止日期後始遞交的申請,除非考生的特殊需要是在截止日期後出現。
校方於獲知申請結果後,應盡快於校內的測驗/考試 申請程序 – 發放申請結果 2011年1月初,考評局將公佈考生接獲結 果通知書的時間。 1月中旬及1月底前,首批及第二批考生 將分別接獲結果通知書。 *考評局收到資料齊備的申請後,會發出確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及列明如何在網上查閱接獲結果通知書的日期。 申請程序 - 4 校方於獲知申請結果後,應盡快於校內的測驗/考試 試行獲批准的特別考試安排,讓考生熟習有關安排。
申請程序 – 上訴機制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 會」處理 考生在3月中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 定(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申請程序 - 4
「香港初中學生讀寫障礙測驗」認可使用者名單: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學障考生 一份由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 心理學 家╱臨床心理學家及校長填寫 的「評估報 告」(附件2);及 於考試前3年內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 學校曾為考生於校內考試作出的特別安 排的紀錄/資料 申請程序 - 4 「香港初中學生讀寫障礙測驗」認可使用者名單: http://web.hku.hk/~hksld/index.html
附件2 學障考生評估報告表格
附件2 學障考生評估報告表格
特別考試安排
學障 1. 延長作答時間 筆試:延長25% 多項選擇題考試:延長15% (註:考生如需要更長的作答時間,須提 供充分理據) 1. 延長作答時間 筆試:延長25% 多項選擇題考試:延長15% (註:考生如需要更長的作答時間,須提 供充分理據) 聽力測驗:延長停頓時間 口試:延長預備時間 學障考生 - 2
學障 2.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每45分鐘休息5分鐘(只適用於90分鐘 或以上的考試) (註:考生在休息時間不能作答)
學障 3. 試卷 放大(A3)試卷 單面印製試卷 顏色(象牙色)試卷 4. 作答形式 隔行或隔頁書寫 3. 試卷 放大(A3)試卷 單面印製試卷 顏色(象牙色)試卷 4. 作答形式 隔行或隔頁書寫 在試卷上圈畫多項選擇題答案 可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答題紙 學障考生 - 2
學障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 考生只能以電腦輸入文字/數字,不可使用電 腦的計算、拼字檢查、文法檢查、翻譯、詞 典、 中文輸入法中的「顯示相關字詞」、上網等功 能。 學障考生 - 2
使用電腦讀屏器
使用電腦讀屏器–資格 1. 考生 (i) 經評估確定有讀寫障礙,其母語的讀字能力經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評估(以具備有關常模的標準化測驗評估),而評估結果顯示他們有嚴重的讀字困難;或 (ii) 經確診有腦損傷(例如:大腦性麻痺、大腦性視障或腦損傷),及經專家(例如:職業治療師)評估有嚴重閱讀困難;或 (iii) 為失明或有嚴重視障,及經職業治療師評估因手指觸感差導致其點字閱讀速度顯著地低;或 (iv) 於近期始失去視力,故未能閱讀點字。 2. 除(1)(iv)外,考生於校內考試必須有使用相同安排。
使用電腦讀屏器–使用限制 電腦讀屏器不適用於以下考核考生的閱讀理解能力、拼音及正確讀音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語文科卷別/部分: 中國語文卷一 (閱讀能力) 中國語文卷四甲(朗讀) 中國語文卷五 (綜合能力考核) - 閱讀材料 英國語文卷一甲(Reading) 英國語文卷三 (Listening & Integrated Skills) - 資料夾( Data File ) 肢體殘疾 - 2
使用電腦讀屏器–設施要求 1. 一、 電腦設施 - 電腦 - 讀屏軟件(已獲使用者授權) 若考生於考試中使用電腦讀屏器,必須遵照以下的設施要求: 1. 一、 電腦設施 - 電腦 - 讀屏軟件(已獲使用者授權) - MS Word 以檢視試題的電子版本(softcopy) - 音效卡 - 耳筒 二、 考生可於會考/高考中使用以下任何一個考評局指定的 讀屏軟件: (i) JAWS (ii) 晨光(Windows Light) (iii) 陽光(Sunshine) (iv) 蒙恬手寫板 – 朗讀機(Penpower)* *蒙恬手寫板的「翻譯」功能須刪除。考評局不建議考生於使用 中文版本試卷的考試中使用(因與考評局字庫不相容)。 三、 電腦不可接駁互聯網 學障考生 - 2
使用電腦讀屏器–設施要求 2. 校方須在公開考試為考生提供電腦設施。除較少考生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試外,於其他考試,考生將於原校應考,本校老師將到他校監考。 3. 自修生須自備上述任何一個讀屏軟件及筆記本電腦。 4. 考生於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於公開考試所選用的讀屏軟件。他們必須使用考評局指定的讀屏軟件。
於公開考試使用電腦讀屏器的限制 一、 獲准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生,同時獲發試卷的印刷本(printed question paper)及電子版本(softcopy)。假如電腦讀屏軟件讀出的資料與試卷印刷本上的有所不同,應以試卷印刷本為準。 二、 於個別考試(例如:數學、附加數學)中,電腦讀屏軟件不能讀出大部分的數學公式及數字。 學障考生 - 2
於公開考試使用電腦讀屏器的限制 三、 考生須熟習讀屏軟件的功能。例如:部分軟件不能讀出特殊符號。此外,不同軟件可能以不同方式讀出數字。考生亦須留意,個別軟件可能錯誤地解讀數學/科學公式和算式中的數字和字母。 四、 讀屏軟件不能解讀電子版本試卷內,任何以圖象方式儲存的資料(例如:相片、圖、地圖及圖表)。在此情況下,讀屏軟件會跳過有關圖象。有關資料,考生應參考試卷的印刷本。
於公開考試使用電腦讀屏器的限制 五、 使用電腦讀屏軟件的學障考生不會獲得額外的延長作答時間,即考生與其他學障考生一樣,於筆試及多項選擇題卷別分別獲加時25%及15%。 其他有關於公開考試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資料: -會考/高考特別考試安排「申請指引」附件五 學障考生 - 2
查詢 電話: 3628 8917 電郵: ce@hkeaa.edu.hk 考評局網頁: 電話: 3628 8917 電郵: ce@hkeaa.edu.hk 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中學會考/高級程度會考 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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