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授人: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教授 李玉君 公部門法律責任-以國立大學為中心 講授人: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教授 李玉君
內容架構 肆、公部門專任人員之法律責任 壹、公共行政任務之類別 貳、國立大學專任行政人力之來源與法規適 用之區別 貳、國立大學專任行政人力之來源與法規適 用之區別 叁、「依法行政」做為拘束行政行為之基本 原則 肆、公部門專任人員之法律責任 伍、民事責任之求償權規定
公共行政任務之類別 1. 公權力行政:退學處分、教師之停聘與 解聘 私經濟行政:各項設備之採購、餐廳營 運與工程之招標 1. 公權力行政:退學處分、教師之停聘與 解聘 私經濟行政:各項設備之採購、餐廳營 運與工程之招標 2. 干涉行政:退學處分、教師之停聘 給付行政:獎學金、學生宿舍床位、教 職員宿舍之提供
國立大學專任行政人力之來源 1. 公務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條例之任用條 件與程序 2. 聘僱人員:依民法、勞動基準法所締結之 僱傭/勞動契約
國立大學專任行政人力適用法規之區別 公務人員 聘(契)僱人員 考核與獎懲 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 各校所訂定之考核辦法或工作規則 身分/權益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法、勞動基準法 退休/養老權益 公務人員退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
「依法行政」做為拘束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民主與法治的關係 依法行政之內容: 2. 法律保留(積極的依法行政) 1. 法律優位(消極的依法行政) 2. 法律保留(積極的依法行政)
民主與法治的關係 天賦人權 主權在民 國家契約說 選舉 憲法 三權分立 司法 立法 行政 (依法審判) (依法行政)
行政法之法源 依「法」行政 1. 成文法法源 - 憲法 - 法律 - 國際法:條約、協定 - 行政命令(法規命令) - 自治規章 - 行政規則
2. 不成法法源 - 習慣法 - 解釋 - 判例 -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的位階: 憲法 法律 法規命令 自治規章
「法律保留」原則 1. 意義 2. 法律保留之適用範圍 - 干涉行政(侵害保留說) - 給付行政:重要性理論之採用 (重要事項保留說)
公部門專任人員之法律責任(一)公務員 憲法第24條 1. 行政懲處、司法懲戒 2. 刑事責任:如犯公務員瀆職罪章之 罪(受賄罪、圖利罪等)、偽造 文書罪 3. 民事責任: 私經濟行為:民法第186條 公權力行為:國家賠償法
公部門專任人員之法律責任(二)聘/契僱人員 行政責任:依契約或考核辦法/工作規 則得解聘、不續聘、薪資 不予晉級 刑事責任:同公務員 民事責任: 私經濟行為:民法第184、188條 公權力行為:國家賠償法
重要基本概念 刑法與國家賠償法中之「公務員」概念所含範圍最廣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第10條第二項) 國賠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民法之求償權規定 聘/契僱人員因私經濟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 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國賠法之求償權規定 一、因聘/契僱人員公權力行為或不行為所致之損害 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有故意或過失國家應負賠 償責任 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有故意或過失國家應負賠 償責任 同條第3項規定: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 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二、因公共公有設施設置或管理瑕疵所生之損害 國賠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2項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 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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