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實務及法規制(訂)定 報告人:行政處
國家賠償責任架構 人民 國家 公務員 侵權行為法 = 意外事故的風險分配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的類型及要件 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 違法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 (2)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故意或過失。 (4) 行為不法 (5) 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6) 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國家賠償的類型及要件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 無過失賠償責任 (1)公有公共設施 (2)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 損害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無過失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消滅時效 知有損害時起 2年 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 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未死亡 物之受損害 賠償金額之扣除或減免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與有過失 1.財產上損害賠償(1)醫藥費(2)殯葬費(3)扶養費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被害人未死亡 1.財產上損害賠償(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2)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物之受損害 賠償金額之扣除或減免 1.損益相抵 2.與有過失
國家賠償責任架構 人民 國家 公務員 侵權行為法 = 意外事故的風險分配
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之求償權 求償權行使之範圍 求償權之消滅時效
雲林縣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程序 雲林縣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辦理流程 (一)送法制單位建檔列管 (二)管轄權審查 (三)程式審查 (四)實體審查 (五)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 (六)進行協議 (七)求償權行使 逕行決定賠償金額(新臺幣5萬元以下)
颱風吹倒路樹案 事實: 木麻黃行道樹已腐朽,因颱風而遭吹落斷裂,擊中底下行駛車輛(花蓮高分院90,上國,4 ) 判決: 木麻黃行道樹已腐朽,因颱風而遭吹落斷裂,擊中底下行駛車輛(花蓮高分院90,上國,4 ) 判決: 木麻黃行道樹是公路公共公有設施的一部分,且木麻黃腐朽後隨時可能自行傾倒,颱風來臨前更應加強防護措施,故道路養護機關有管理之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啟示
親水公園溺斃案 事實: 親水公園的河流因長期沖刷,自然形成深潭,河岸旁未豎立警告標誌 判決: 親水公園具有供公眾休憩戲水之功能及目的,管理機關有責確保親水公園適合休憩戲水,未於深潭旁邊豎立禁止戲水、水深危險警告標誌或裝設柵欄等,有管理行為之欠缺 啟示
公務員個人責任 事實 : 某公務員負責養護道路,有路段道路縮減而無警告標誌及反光柱,致民眾車禍身亡,公務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 某公務員負責養護道路,有路段道路縮減而無警告標誌及反光柱,致民眾車禍身亡,公務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 不起訴處分理由: 該段道路縮減部份尚有8.3公尺,只要7.5公尺~8公尺即足使雙向車輛通行,故車禍之發生與路面是否有因果關係,依罪疑為輕原則,應不起訴 啟示
你該怎麼做? 確實了解權責範圍 確實執行工作內容 成立風險控管系統,定期檢討國賠責任
行政行為應注意事項 公開資訊之程序-依各該程序之有關規定辦理 各該程序得申請閱覽卷宗之規定 得作為拒絕之法令依據有那些? 1.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2.訴願法第49條第1項。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4.檔案法第17條。5.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前段。6.行政訴訟法第96條 得作為拒絕之法令依據有那些? 1.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2.訴願法第51條。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 。4.檔案法第18條。5.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6.行政訴訟法第97條
地方立法機關調閱文件 ? 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90)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釋-符合下列要件可以議會名義函請提供: 1、須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2、須係議案所涉及之事項。3、受要求之機關未有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得作為拒絕之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所稱「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準此,直轄市、縣(市)議會屬於個資法規定之「公務機關」,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3 款個人資料蒐集之規定為之。 縣(市)議會於開議期間提案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範疇,應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以議會議員之個人名義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議員個人名義請求提供? 民意代表並無行使文件調閱權,故不得以議員個人名請求提供文件。 依現行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議員並無文件調閱權,且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90)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
期日、期間之計算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星期日之次日 (星期一) 為期間末日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期日、期間之計算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送達之方式 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之送達 (1)送達處所 (2)送達對象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送達證書
行政處分 形成行政處分階段:有無權限? 為行政處分階段: (1)裁處對象?法人?自然人? (2)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 (3)救濟教示 (4)免罰、減輕之規定 (5)裁處權時效 (6)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常用查詢網站 法務部(http://mojlaw.moj.gov.tw/LawQuery.aspx)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
自治法規 自治條例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自治規則(包含法規命令)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定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委辦規則 名稱準用自治規則
自治法規制(訂)定 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布 報中央業務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自治條例 有罰則 報中央業務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自治條例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自治條例須轉行政院備查) 未有罰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布
自治法規制(訂)定 鄉(鎮、市)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不得有罰則 報縣政府備查 自治條例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鄉(鎮、市)公所公布 自治條例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自治法規制(訂)定 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7條) 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律授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訂定發布 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 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自治法規制(訂)定 委辦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訂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 報委辦機關核定
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制(訂)定案-範例 標題:載明「(法規名稱)草案」。 總說明: ○○○○辦法草案總說明(標題請用標楷體、20號) ………………(詳述訂定意旨及政策取向),爰擬具「○○○○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草案第○條)二、……………。(草案第○條) (內文請用標楷體、14號、固定行高23)
法規制(訂)定案-範例 逐條說明: ○○○辦法草案(標題請用標楷體、20號) 條 文 說 明 此表稱逐條說明 逐條說明: ○○○辦法草案(標題請用標楷體、20號)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內文請用標楷體、12號、單行間距)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 ……………。 第○條 ……………。 本辦法施行日期。
法規修正案 -範例 標題:法規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 全案修正:修正條文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 部分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四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之二分之一 少數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 三條以下
法規修正案 -範例 ○○○○辦法(部分條文或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標題請用標楷體、20號)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法規條文書寫方式 第某條 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目冠以(一)、(二)、(三) 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 ,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定名原則 (1)要點:如「實施要點」、「聯繫要點」、 「設置要點」。 (2)須知:如「投標須知」、「申請須知」。 (3)注意事項:如「查驗應注意事項」、 「作業應注意事項」。 (4)基準:如「獎懲基準」、「審核基準」。 (5)規定:如「處理規定」、「補充規定」。 (6)程序:如「作業程序」。 (7)方案:如「防制方案」、 「改進方案」。
法規定名應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之名稱避免與法規名稱相同 法規名稱使用「規程」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用語,如其內容並無對外效力,性質上仍屬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訂定案 行政規則之名稱避免與法規名稱相同,其以逐點方式規定者,以「第○點」稱之,不使用「第○條」、「條文」等字詞。
行政規則訂定案-範例 OOO要點草案 此表稱「逐點說明」 規 定 說 明 一、為執行(或落實)○○辦法第○條 第○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規 定 說 明 一、為執行(或落實)○○辦法第○條 第○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部為……,特訂定本要點。 ) 一、○○辦法第○條第○項規定: 「……。」,為本要點訂定之依 據。 (本部因……,爰訂定本要點。) 二、…………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利率:…… (二) 前項第二款所稱…,……。 三、…… (一) 1. 2. 稱「第一 點」 稱「第 一項第 一款 」 稱「第 二項」 稱「第一款 第一目」
○○○要點(部分規定或第○點、第○點、第○點) 行政規則修正案-範例 ○○○要點(部分規定或第○點、第○點、第○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為……,特訂定本要 點。 一、本點新增。 二、為……,爰增訂本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一、本會之重要職掌如左列: 一、點次變更。 二、序言所定「重要」、「列」等字刪除。本會為任務編組,非正式單位,故將「職掌」修正為「任務」。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令、函、法規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 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行政院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第五十點、第五十一點、第五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法」草案總說明:...爰擬具「○○法」草案,計五十一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說明:一、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稅完稅價格附加比例 已減低為百分之五,本條第一項爰 予配合修正。
法制用詞(語) 法律統一用字表 法律統一用語表 法制用字、用語之補充 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 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 請於修正條 文欄或現行條文欄 中新增或刪除 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研擬法規草案需注意之重點 法規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說明欄部分 敘述民國年代時,毋庸寫「中華民國」、「民國」二字,如「○○法自六十五年公布施行後,……。」 點首句避免使用「明定…」 之「明定」二字,逐條說明 或條文對照表亦同
研擬法規草案需注意之重點 法規草案條文部分 授權法規,於第1條明列法律授權依據後,毋庸再明定該法規與其他法規之適用順序 母法已定有主管機關者,毋庸於法規中明列主管機關為何 法規條文中有提及年代時, 應加註「中華民國」
法規末條施行日期規定之方式 採「全案修正」者,其末條之修正原則乃採新制(訂)定法規之方式辦理 自公(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發)布日施行。 」 「本法(本辦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發)布日施行。」 自特定日施行者 「本法(本辦法)施行日期, 由○○○定之。」 「本法(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年○ 月○日施行。」
法規末條施行日期規定之方式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者,其訂定或修正,以函分行有關機關,不採發布方式,亦無須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或「報OO核定後施行(或實施) 」,並避免使用「頒行」、「發 布」等語詞 (ps:訂定vs發布)
法規命令之預告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不得少於7日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須預告嗎? 基於法律授權,且其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O) 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 (X) 惟如行政機關為廣徵民意,履踐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程序者,自無不可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包括電子公報或電子公布欄 ? 法務部98 年 10 月 26 日法律字第0980035546號函釋 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行政機關於 網路上之電子公報,亦不包括電子 公布欄。
行政規則之生效及失效 第1類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於不再適用時,亦以函「停止適用」,並均於分行函中敘明其「生效」日期 (ps:訂定vs發布) 。 第2類行政規則:以令「發布」之,於不再適用時,亦以令「廢止」,並均於令中敘明其「生效」日期。至其發布或 廢止「令」,均參照法規之發 布或廢止「令」為之。
雲林縣政府制(訂)法規應注意事項 法規命令即法律授權訂定者(簽請縣長核准→預告程序→法規會審查→縣務會議審查→移法制單位發布) 自治條例及法規命令以外之自治規則,得不經預告程序;惟自治條例經縣務會議通過後,尚須送縣議會審議, 訂有罰則者,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方得發布
雲林縣政府訂定行政規則程序 於擬妥草案簽會相關單位,簽請縣長核可後以函分行本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生效 請注意發文日期與生效日期(如:發文日期102年6月5日、文中生效日期102年6月4日,未敘明為何溯及) 但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應提法規會審查後以令發布,並登載本府公報 ☆
參考網站 行政院首頁 > 資訊與服務 > 法規服務 > 法制實務 >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 (http://archives.ey.gov.tw/Upload/WebArchive/01ey/20120515/www.ey.gov.tw/lp0658.html?ctNode=1082&CtUnit=226&BaseDSD=16&mp=274) 政府公報資訊系統(http://gaz.ncl.edu.tw/)
參考網站 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行政處/法制業務專區/ 地方法規制〈訂〉定格式及體例 (http://www4.yunlin.gov.tw/general/home.jsp?mserno=201108020001&serno=201108020001&menudata=GeneralMenu&contlink=ap/rulespace_view.jsp&qclass=201110130001&dataserno=2011101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