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司法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司法院的組織 第三節 司法院的職權 司法院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憲法第78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圖: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A200/page_01_003.gif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圖:http://www.gio.gov.tw/info/94roc/context/Ch02/020507.files/image002.jpg
第二節 司法院的組織 一、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94年第七次增修條文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圖:http://tw.people.com.cn/mediafile/200709/26/F200709261708562442930733.jpg
二、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四)行政法院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 三、司法院隸屬機關: 圖: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187/2296093941_45b78dc3de.jpg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1、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3、法律規定之非訴訟事件。 圖: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176/2292107858_a22b507fa5.jpg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 1、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 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 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第一審訴訟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 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圖: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200/2291319783_f21d0c9c46.jpg?v=0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非常上訴案件。 5、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圖: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192/2296829422_f6754bdbb8.jpg?v=0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1、高等行政法院。 2、最高行政法院。 1、高等行政法院。 2、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簡易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 圖:http://ksb.judicial.gov.tw/ksb-gate.JPG
公務員懲戒委員 憲法77條規定: 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 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或事務官, 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圖: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6.gif
第三節 司法院的職權 一、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權 我國憲法第77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圖:http://www.sanrong.com.tw/img/jud.gif
二、公務員之懲戒權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懲戒的處分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三、解釋憲法權 (一)解釋憲法 1. 釋憲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下: (1)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2)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3)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 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2.聲請解釋憲法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 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圖: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images/p12.jpg
3.審議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規定: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二)統一解釋法令 1.釋憲要件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1)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2.審議 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方得通過。 圖:http://magazine.sina.com.tw/images/newtaiwan/540/2006-07-27/U33P88T11D15239F159DT20060727020552_max300.jpg
四、政黨違憲審察權 八十六年第四次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條之規定外,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同一條文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圖: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B210/pic0818.jpg
五、獨立審判權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才能建立民眾的信心。 我國憲法第80條規定: 法院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即在確保審判的公正立場。 圖:維基百科 正義女神
六、法官為終身職 民主國家對司法官為了使其能安心服務,不受外力的干涉,大多對法官採取各種保障的措施。 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行政權干預司法權? 泰莉.施亞佛(Terri Schiavo)居住於美國佛羅里達州,1990年2月25日,26歲的泰莉因心臟停止跳動,導致腦部缺氧,陷入持續性植物人狀態。 他的丈夫及家人遍尋療法,仍無法使她恢復意識。1998年5月,泰莉的丈夫提出訴狀,要求拔除泰莉的維生系統。 2001年4月,泰莉的餵食管遭移除,但她的雙親提出訴訟,法官於兩天後下令恢復餵食。之後數年,泰莉的丈夫及她的父母重複上演著法律角力戰。 2003年10月21日,佛州州長在佛州議會通過緊急法案,恢復泰莉維生系統。此法案被稱為「泰莉法(Terri's Law)」,但適憲性隨即遭質疑。 2004年9月23日,佛州最高法院判定「泰莉法」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