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人員在職教育訓練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 主講人:蔡鴻文主任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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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在職教育訓練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 主講人:蔡鴻文主任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目錄 1.新進人員應遵守之服務守則 2.工作時間規定 3.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 4.員工福利 5.考核獎懲 6.勞工保險-給付標準 7.勞 健 保-負擔比例 8.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9. 溝通管道 10.心理及精神支持機制 11. 對涉及醫療事故的員工提供相關支援 12.進修訓練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新進人員 應遵守之服務守則

新進人員應遵守之服務守則 盡忠職守,遵守本院之工作規則,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指揮督導。 認真工作,愛惜公物,並應保守業務及職務上之機密。 關於職務上之報告,應循級而上,不得越級陳報。但遇緊急或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核准不得在工作時間內,私自帶親友進入工作場所或擅離工作崗位。 不得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新進人員應遵守之服務守則 每日上下班應親自至指定地點簽到退或刷卡。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本院工作規則,維護工作場所及四周環境之安全衛生與整潔。 勞工交班時應將工作內容、作業狀況及注意事項交待清楚,因交待不清致引起錯誤或產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工作時間規定

工作時間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工作時間之起訖,由本院視業務需要排定之。 本院以醫療服務為主,因業務需要,得依工作需求實施加班、輪班、輪值、調派及彈性工時 、延長工時。但加班以每兩週二十小時為限。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工作時間規定 在工作時間內,不得任意外出,違者以曠工論。因故不能工作時,應先行請假,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但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手續。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輪值日間或夜間總值工作。 本院採用三班輪班制者,班次每週(月)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如臨時有特殊事故者,由主管臨時安排調動,勞工不得拒絕。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各假別准假 日數及規定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 本院勞工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予休假。 請假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天數並覓妥職務代理人,依核決權限呈主管核准,續假時亦同。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礙工作推行時,得由主管斟酌情形不予准假或縮短假期;未准請假而先行離開工作崗位或缺勤,以曠職論。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適用規則 【約用人員】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本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公務人員】 1.病假延長期限已滿或請公傷假已滿期限兩年,仍不能銷假,應予留職停薪。 2.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遺。但其留薪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3.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記壹大過處分;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者,記貳大過處分並予以免職。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 【其他注意事項】 1.事假、病假、產前假、補休,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特別休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3.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4.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5.請假出國應於假單說明前往國家或地區,並陳報院長核定,送人事室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12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病假 【備註】 1.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2.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3.延長病假應於請假生效日前一星期,簽奉院長核定,送人事室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事假 【備註】 1.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2.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3.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公務人員】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約聘僱人員】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均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 【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 【娩假、流產假】 【備註】 1.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2.公務人員得於三個月內申請補助。 3.女性約用人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喪假 【備註】 1.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該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2.工資照給;得自事實發生日起百起百日之內分次請畢,每次至少請半日,且須檢附喪葬證明文件。 3.公務人員符合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個內檢證申請。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17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休假 【備註】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到職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約用人員】新進勞工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服務滿一年之次月至當年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特休假。 【範例】95年04月01日到職,95年在職比月數為9個月,計算96年之休假天數 以【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身份進用,於次年(96年)1月起核給休假日數:7*(9/12) 休假天數為五天半。 以【約用人員】身份進用,於次年(96年)4月起核給休假日數:7*(9/12) 休假天數為五天半。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18

各假別准假日數及規定-公假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19

員工福利

員工福利 獎勵金發給。 員工看病優免(掛號免費)。 停車場免費使用。 員工宿舍提供。 5. 約用人員久任獎金。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考核獎懲

考核獎懲 年終(考核)獎金依約用契約書規定之在職期間比例計算。 考核分數達80分以上為A,79~76分為B+,75~73為B;72~70為B-;69分以下為C等。 年度考核A與B+者,年終獎金1.5月;B者,年終獎金一個月,B-年終獎金0.5月並予以續約;C等者得予解約。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考核獎懲 當年度在職月數四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予考核A與B+等者,年終(考核)獎金一個月;B等者,年終(考核)獎金半個月。 約用人員有明顯功績或過失者,得予以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由各醫院考績委員會審議之(獎懲內容如後述)。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考核獎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策劃推行衛生保健,及其他增進國民健康,或防治  疾病等工作,績效卓著者。 及時防治或搶救災害,對維護人民健康或保全人民  生命、財產,貢獻卓著者。 不辭辛勞,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對衛生、醫事學術或技術,有研究發明或提出改進  方案,經行具有績效者。 改進衛生醫療業務,便民服務措施,提高服務品質  ,績效卓著者。 對主辦業務負責盡職,具特殊表現,績效卓著者。 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之優良表現者。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考核獎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適當懲處: 對病患,無故延遲救治,造成不良反應者。 對病人態度惡劣或醫護工作輕忽;不按規定值勤、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受理人民申請案,故意刁難,或延誤時效者。 經管衛生醫療器材或有關財物有所疏失,致生損害  者其他有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工作態度傲慢,行為粗俗,影響病患權益,致其不  良結果者。 執行醫療保健或檢驗工作,怠忽職責致生遺漏、錯  誤等情事。辦理有時效性業務,疏於注意不能依限  完成者。 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不良表現者。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勞工保險-給付標準 勞 健 保-負擔比例

勞工保險-給付標準 給付項目 給 付 內 容 傷病給付 普通 傷病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期間第4日起給付,平均投保薪資的50﹪,給付6個月;投保年資滿一年再加發6個月。 公傷 傷病 因執行職務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第4日起,第一年內給付平均投保薪資的70﹪;第二年起,給付投保薪資的50﹪。 殘廢給付 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共分10類15級160項),並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即給付平均日投保薪資的30日~1200日;如因公傷可領取1.5倍。 老年給付 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個月;超過十五年,每滿一年,給付2個月。滿半年以一年計。最高45個月。 生育給付 生育補助費30日 失蹤津貼 從事漁業生產、航空、航海、坑內工作之被保險人,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至生還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或依法宣告死亡。可申請投保薪資的70﹪給付。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勞工保險-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給付標準 給付項目 給 付 內 容 死亡給付 本人 喪葬津貼 5個月 遺屬津貼 普通死亡 年資未滿一年,給付10個月;滿一年未滿二年,給付20個月;滿二年,給付30個月。 公傷死亡 不論年資,一律給付40個月 眷屬 父母、配偶 3個月 子女 年滿12歲 2.5個月 未滿12歲 1.5個月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勞工保險-負擔比率 保險對象 保險類別 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有雇主的各類勞工 普通事故保險費 (保險費率: 5.5%) 20 70 10 職業災害保險費 (保險費率: 9%) - 100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健保-負擔比率 保險對象類別 (保險費率:4.55%) 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 一 類 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眷屬 30 70 - 私校教職員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 60 10 雇主 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100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勞保老年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所提供的一項給付,勞工每個月繳交保險費給勞保局,當被保險人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時,依其申請時之保險年資及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核算其老年給付金額,並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只要是符合請領資格的人皆可領取,不因為勞工換工作而有所影響。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勞工退休金: 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按規定請領年齡為60歲。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又年滿60歲之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一年得請領一次續提退休金。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上述請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續提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的比較 項目 勞工退休金 勞保老年給付 舊制 新制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適用對象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者 收支保管單位 中央信託局 勞工保險局 請領條件及方式 於服務單位退休並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時,由雇主給付退休金 年滿六十歲時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帳戶累積金額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時向勞保局請領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的比較 項目 勞工退休金 勞保老年給付 舊制 新制 給付方式 退休金一次付清 月退或一次給付 一次給付(未來將朝年金化方式規劃) 給付標準 前十五年每一年給二個基數,第十六年起每一年給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按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個人帳戶累積金額及收益 前十五年每一年給一個月,第十六年起每一年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加計六十歲以後年資,最高總數以五十個月為限(按退休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溝通管道

溝通管道 本院編印「員工協助指南」,並發放員工協助服務指南小摺頁發給員工人手一張,內容詳列各項業務承辦人,方便員工得以利用 。 成立院長室信箱及機關信箱,開放全體員工意見反映,員工可透過相關管道傳達意見。 遇懲處事件、升遷考核結果或程序上有疑義或不服者,得依據相關規定於收受通知日起30日內提起申訴,依法定程序書面向人事室提出申訴,力求妥善公允完備無誤。

溝通管道-員工協助服務指南

溝通管道 相關管道傳達意見、申訴書

心理及精神支持機制

心理及精神支持機制 本室院訂有【員工服務協助指南】機制並指定專責人員,提供員工必需時之身心輔導與支持。 訂定本院「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員工遇有心理、工作、情緒、家庭等困擾時,主動發現或立即向單位反映,給予關懷;如情況嚴重時即主動向主管報告,尋找解決方案。 訂定本院「推動員工心理諮商作業規定」,同時本院由精神科的精神科醫師、社工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組成員工心理健康輔導團隊,提供身心輔導與支持 。

心理及精神支持機制 為提供員工心理衛生相關之智能,總務室訂定【員工健康管理計畫書】及張貼宣導海報,護理科並不定期辦理相關健康講座或健康促進活動。 定期辦理親子活動,使員工子女瞭解家長工作情形增進家庭親子關係和樂,增進員工對機關向心。 本院商請其他機構協助員工法律、理財、相關服務,提供身心輔助。

心理及精神支持機制 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目的 服務對象 本院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臨時人員。 辦理單位 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昇其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 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昇組織競爭力。 服務對象 本院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臨時人員。 辦理單位 職員、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人事室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臨時人員:總務室

心理及精神支持機制 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服務內容 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夫妻或親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心理諮詢服務。 醫療保健:提供政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法律諮詢: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租屋契約、民刑法解釋、民刑事訴訟程序等法律問題諮詢服務。 理財諮詢: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金融諮詢服務。

心理及精神支持機制 專家晤談申請書

對涉及醫療事故的員工 提供相關支援

對涉及醫療事故的員工,提供相關支援 成立「員工協助方案推動小組」,小組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擔任,成員涵括精神科、總務室、人事室等單位主管,提供涉及醫療事故之員工各項支援。 訂定「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劃」。 聘請法律顧問,提供員工法律諮商管導。 依「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之規定,對於員工涉及之醫療事務爭議費用得由本院管理發展費用提撥運用。 宣導推動員工協助業務相關資訊(員工協助服務指南小摺頁)。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訟辦法」之規定,得為涉及醫療事務之員工延聘律師或由當事人自行延聘律師,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院申請核發費用。

對涉及醫療事故的員工,提供相關支援 員工協助方案推動小組委員聘書、法律顧問

進修訓練

進修訓練 依衛生署中南盟差假簽核原則規定,給予差旅費補助 。 依行政院及所屬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鼓勵員工參與進修、訓練,特訂定「約用人員研習訓練、學術研討返院服務須知」,員工得依自行需求提出申請進修訓練。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51

進修訓練 醫事人員參與教育訓練進修及研究發表成效,酌予獎勵(期刊論文獎勵基準)。 每年年終由科室主管針對編制內人員行年終考績之考核及對約用人員為年終之考核,考核項目包括在職進修,以之做為考列等第、續約或陞遷之參考。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 52

進修訓練-期刊論文獎勵

進修訓練 差假行程(路程假)補充規定

進修訓練 約用人員研習訓練、學術研討返院服務須知

~謝謝聆聽~ 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