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孙家庆 主讲内容 单 位:大连海事大学交通工程与物流学院 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 货代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单 位:大连海事大学交通工程与物流学院 电 话:13050514503 E-mail:dlmusjq@163.com
一、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 风险增加 运输组织者:无船/契约承运、多式联运业务为主 船代、货代及经纪人:以船舶代理与租船订舱等业务为主 清关代理人:主要从事报关报验业务为主,尚未从事货运业务 运输合同/租船合同 代理仍可能承担责任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但经追认或事实上认可除外 第三人知悉上述情况仍与其实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负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负连带责任 后台 前台 前台 后台 船东 船代 货代 货主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面临:货主、分包人、第三人、政府等的索赔 自身或代理人过错 分包人或客户的过失 背对背合同不一致 签发保函或担保 实际承运人责任区间 面临:货主、分包人、第三人、政府等的索赔 无船/契约承运人责任区间 分包商1 分包商N 货主 拒绝支付运费风险 因分包商的过失等原因造成货损货差或延迟交付的风险 因客户破产等导致无法供货或延迟交货的风险 信 用 外 部 无船 承运人 风 险 风 险 承担分包商或货主的责任 内 部 各员工 各部门
信用风险的外部原因 (1)运输合同条款不清引起纠纷; (2)客户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3)客户故意占用航运企业资金; (4)客户蓄意欺诈。 信用风险的内部原因 (1)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全、对客户信用判断不准; (2)财务、销售部门相互之间脱节、结算方式不当; (3)对应收账款监控不严; (4)对拖欠款缺乏有效的追讨手段; (5)企业内部员工行为所致。
信用风险的种类 “运费预付”提单 垫付费用 “运费到付”提单 委托代理 委托分包商 预付运费或租金 分期或延期付费 船舶期租或光租 违规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
信用风险的特点 航运产品质量不易控制 航运企业提供的产品不具有独占性、独特性,在运输供给过剩、信息传递较差的情况下,客户违约后能很快找到新的交易伙伴。由此可见,航运产品的同一性极易造成重复博奕的概率下降,诱发客户违约,从而使航运企业信用风险增加。 航运交易中重复博奕概率下降 航运交易中的赊销期加长:“到付运费” 客户资信状况不一且不易核查 金融领域:衍生金融工具较多 工商领域:卖方可以采取担保、抵押、停止供货、保留货物所有权、信用保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手段防范信用风险。 航运领域:其一,运费期货市场,仅限于不定期船市场。其二,在很多情况下,航运企业实际上无法行使货物留置权。 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 缺乏信用意识、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无法采取定量模型评估信用风险
风险规避方法(一) ①风险识别 ②风险估计 ③风险评价 风险分析 ④风险管理计划 ⑤风险应对计划 ⑥风险控制 ⑦风险控制效果评价 狭义的风险管理 风险计划 风险超过可承受的水平 风险处于可以承受水平 放弃 挽救 风险规避方法(一) 损失控制 风险救护 分割风险单位 风险隔离 应急计划 复制风险单位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风险自留 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借款用以补偿风险损失 自负额保险 风险避免 彻底避免 中途放弃 改变条件 非保险转移 分包 出售 免责约定 风险转移 保险 租赁 保证书 抵押 中和 发行股票
风险规避方法(二) 销售过 程 赊销管 理 控制方 法 管理制 度 客户开发 争取订单 签订合同 装船签单 到期收款 收回欠款 筛选客户 销售过 程 客户开发 争取订单 签订合同 装船签单 到期收款 收回欠款 赊销管 理 筛选客户 信用标 准 信用条件 欠费跟踪 早期催收 特殊处理 控制方 法 客户资信调查技术 客户信用分析技术 应收账款管理技术 债务分析与管理技术 管理制 度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事前控制) 赊销与授信制度(事中控制)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事后控制) (4)装船签单——实施对应收运杂费的跟踪管理 (5)到期收款——及早对逾期账款进行催收 (6)收款失败——自行派人或委托机构追讨,申请诉讼或仲裁 (2)谈判——确定对每个客户的商业信用条件 (3)签约——选择必要的担保方式 (1)接触客户——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
理赔与索赔技巧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承运人 货运代理
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规定览表 时效延长方面不同:不得延长、协议延长时效、声明延长时效 公约或法律名称 责任限额 责任期间 责任基础 诉讼时效 计算货币单位 每件或每单位 毛重每公斤 海牙规则 英镑 100 船/船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一年 79年维斯比规则 金法郎 1000 30 一年,3月追偿期 SDR 666.67 2 汉堡规则 835 2.5 港/港 完全过失责任制 2年,3月追偿期 12500 37.5 我国海商法 非集装箱货:船/船 集装箱货:港/港 1年,3月追偿期 华沙公约 250 机场/杨场 2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7 机场/机场 我国民航法 双重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公 约 包含水运 920 2.75 收货/交货 13750 41.25 不含水运 8.33 12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公约 50 车站/车站 严格责任制 1年,故意或严重过失为2年 折算SDR 16.66 国际公路货运公约 25 1年,故意或严重过失为3年
二、有关货代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 (一)货代未履行职责风险防范 此方面的风险很多,以下介绍常见几种: 1、承运人选择不当 比如,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了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案中,就是作为货代的被告选择了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因而被要求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2、授权不明 江南公司 上海外运 海湾公司(卖方) FOB条款 香港东如行 (买方) 案例1:空白委托书 以自己名义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 江南公司 上海外运 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处理,向外运收取了运费25568美元。 海湾公司(卖方) FOB条款 江南公司代为履行了买方的义务,由其自行委托办理订舱、货运等手续,且又未在货运委托书上注明运费支付方式 香港东如行 (买方) 上海外运当着海湾公司周石渠经理的面,将提单交给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收货人谭启伦,买卖双方对此行为均未表示异议 讨论:江南以上海外运负有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和违反交单程序以及应将本案的FOB上海价格条件与货运代理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来审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例2:空白提单 1、未签发提单 2、记名提单无需经正本提单 3、持有签妥的空白提单即代表授权放货? 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提单 内地 公司 FOB条款,凭D/P即期付款 香港 公司 凭保函要求电放 船代帮助制作了署名为天津某货代的H B/L 香港 公司 大连 代表 船 代 船 公 司 台 湾 A 公 司 放货 天津货代 缮制了以天津货代为托运人,台湾A公司为收货人的M B/L 保函
3、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见正本提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单放货与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货运代理作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 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司见正本提单方可放货的货运实践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应当取得货主的书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免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4、错交费 定期结算 付款交单 发货人 货运代理 船公司 1、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付运费,否则拒绝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2、假设发货人已付费给货运代理,但被后者挪用,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再付运费
D船公司 B公司最终未能按约支付运费,其理由是A公司仍未向其支付运费,因而也无法向C公司支付运费。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为由而拒付运费 签发“以A公司为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 订舱、付费 C公司 取得正本提单 抵押未到期支票和房产证 此案中B、C两公司的身份?C公司有无义务向船公司支付运费?C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A公司追偿已支付的运费?假如此案中,船公司未能采取“付费交单”,则是否有权直接向A公司索赔运费? B公司 委托订舱及收购大豆 取得正本提单 A公司 (货物卖方)
讨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 ?货代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5、错交货 上海经贸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 嘉华通知的收货人名称为:UEGL,联系电话则是PPW公司的常用电话 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亚东在美国的代理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向其交付了运单 。PPW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物 。以后双方按同样程序又走了几票货物。但因事后未收到运费而向嘉华起诉,而嘉华则反诉为错交货索赔。 嘉华公司认为,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首先是嘉华公司指定的收货方UEGL在美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UEGL,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不当交付。另外,亚东公司在交付运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且没有向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违反了交货程序。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损160余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亚东“错放货物”成立,亚东负主要责任,承担75%货损;嘉华负次要责任,承担25%货损。 讨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 ?货代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二)有关当局的罚款、停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 货代不知情:误收 风险源:客户托运时未告知货物真实情况 深圳红枫叶国际物流 分别以自己名义订舱并付运费 美国海关 订舱 30名偷渡客 伍某等人 深圳均辉华惠 香港耀丰船务 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 罚款5000美元 各40英尺货柜 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 订舱后自行提柜、委托报关行报关并送码头 分包:工厂与北海港 汽运公司 烟花厂 工厂仓库至北海港的汽车运输以及北海至香港、香港至汉堡的船舶运输 货运代理 货代知情不报 被告无运输危险品资质,且拖运集装箱时因抢道与火车相撞爆炸:箱及货损索赔 虽集装箱贴危险品标志,但原告未书面通知 防范对策:人员培训、管理、操作和法律(在订舱单上载明代理身份、慎重选择货主、妥善保存好和货主间的代理协议、保证书等)
(三)托运单及提单方面案例 1、托运单及提单制作 陆路运输 海运由马士基承运 福建 深圳 国外 马士基公司 案例1:船公司向货代金索赔运费案 福建 深圳 国外 马士基公司 提交自己抬头的托运单,但托运人栏为宁德外贸,并交付货物 金洋公司 本案焦点:托运单性质? 签发以宁德外贸为托运人的运费预付记名联运提单 被告金洋公司称:他仅是陆路承运人从福建陆运至深圳与海上承运人马士基公司的“交接”,并非“托运人”.该提单货物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交给马士基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此种说法是否正确?
船方称:货到釜山船方称因海关开箱检查原因需要滞留一星期,故无法按期转二程船.韩国买方同意自行安排拖车运至仁川. 案例2: 货代B 船公司 中国卖方 货代A 大连/釜山/仁川 付费签单 签发欠费单取单 未付费取单 托运单及提单上均未注明”釜山转船” 货代B向货代A索要运费,而货代A称因船东擅自转船而造成延迟损失及增加了收货人的拖车费,为此发货人未能收到全部货款.故他也没有收到运费,而且还提出反诉。 船方称:货到釜山船方称因海关开箱检查原因需要滞留一星期,故无法按期转二程船.韩国买方同意自行安排拖车运至仁川. 1、货代B在制单中有无不当之处? 2、发货人有哪些索赔权利?是否有权提出延迟等损失,其时效为多少?
存在问题:货代提单记载件数而船公司提单未记载 案例3: 存在问题:货代提单记载件数而船公司提单未记载 一程船提单:汉城签发香港转船,载明货物分装九个集箱,毛重为60180公斤,总件数为21箱; 同时批注CY-CY .在托运人订舱随附 的包装单上,列明了每一箱号内装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其中第16和17号箱重均为8250公斤,但提单上未具体载明哪个集装箱下货物件数或重量. 二程船提单:香港/福州.其签发的集装箱装箱单上却列明第16和17号箱重量为4629公斤 第三被告福州港务公司:将集装箱从船边装上卡车运往集装箱堆场院途中造成第16和17号箱货损456,765美元 第一、二被告应对本案货损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就货损赔偿可享受《海 商法》第56条的责任限制,提单中注明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应以集装箱内货物件数计算货损赔偿责任限额 ,以两件计为1333.34SDR;港务公司非本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将其作为被告不当,应予驳回。 争议:一是拖车段货损是否仍享受海运责任限制,二是是否应以公斤为计算单位?
2、提单签发与交付 何人签发 FOB福州,即期跟单托收 香港公司 A公司 交货 订舱 嘉宏公司 以远东公司代理名义签发远东公司提单 嘉宏公司 庭审中嘉宏公司提交了其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说明其在本次运输中只处于远东公司的代理人的地位,但其不能证明远东公司是一家实际存在的公司。而且嘉宏公司不能证明A公司与远东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远东公司是基于A公司的订舱而授权嘉宏公司代办运输并签发提单。 提单承运人的认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根据提单抬头认定,即抬头是谁,谁就是承运人,至少是承运人之一,但适用该标准的前提是提单抬头所标明的船公司或其他性质的公司客观存在;二是租期内船舶受谁控制和占有;三是以谁的名义签发提单,但实际生活中提单往往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代理人签发提单时又明确表示其是“代××公司签发”,因此适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被代理的公司也应客观存在,其次是代理人能证明其代理权成立。
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同时签单处表明代理承运人M公司签单,但提单上未加注船东所批注的条款 美商Y公司 货主A 损坏及水湿之索赔 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承运人M公司 美商Y公司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
观点一:NW公司系美国无船承运人,但未办理登记,建发公司也是未登记为无船承运人,故该提单系无效提单。 发货人因货款无法收取索赔案 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项目为商检费、包干费等 上海建发分公司 经纬服装 上海建发分公司代表厦门建发总公司作为代理签发NW公司提单 以上海建发为托运人的提单 现代商船 观点一:NW公司系美国无船承运人,但未办理登记,建发公司也是未登记为无船承运人,故该提单系无效提单。 观点二:上海建发分公司不是签单人。厦门建发总公司虽是签单人,但其有NW公司授权,故上海建发和厦门建发均不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依法不应承担原告所称货物失控、货款收取不能的赔偿责任。 观点三:上海建发应当视为涉案货物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虽然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办理提单登记,但并未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故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上海建发签发未经登记的NW公司提单,不应影响经纬服装与上海建发之间运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凭保函签发 1、货代作为代理时为船公司出保函? 2、无船承运人在货主要求凭保函倒签单时是否也要求船公司倒签单等。 3、如果一定倒签提单,则应取得谁的授权?公司还是一般人员 凭保函签发 保函效力 清洁提单 转换提单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无单放货 提单电放 其它情况 担保人 订舱(租船)人 提单托运人 提单收货人 提货人 供货人 第三人 被担保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船舶管理人 船长 船务代理 无船承运人 担保内容与期限 内容拟定 期限确定 无法自行拟定内容与期限过短?
(1)提单所载事项与装货单或理货单不符 拒签或扣单 (2)提单与租约或运输合同规定不一致 (3)属于欺诈性提单,如倒签提单等 何时交付? 适时交付与合约约定不符的矛盾的处理:如合同允许扣单、付款交单 苏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制作出口货物明细表,委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代为订舱出运货物,并将货物的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货代公司。之后,货代公司将其出具的提单递交进出口公司,并开具发票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海运费1,800美元、包干费人民币1,200元。进出口公司对支付上述费用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拖延未付。为此,货代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其委托货代公司出运货物、拖欠货代公司费用都是事实,但由于货代公司未将涉案货物的外汇核销单等退回进出口公司,造成进出口公司退税损失人民币11,120.25元,请求依法判令货代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提单应交给谁——交付托运人还是订约托运人? FOB条款 货物买方 货物卖方 无船承运人是否将提单应交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应交给谁? 买方装港办事处 (3)支付包干费 (5)返还正本提单以修正 (4)根据买方指示交付提单 (1)委托订舱 货运代理 (6)寄修改后的正本提单给买方,但买方未付款给卖方 (2)签发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提单 无船承运人
3、提单收回 电放与无单放货之区别? 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例前面已讨论过。 货代作为承运人代理:取得授权或未授权而无单放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 实际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 无因果关系 ,比如海关认为货物属于走私而予以没收、拍卖 下是否承担责任?
4、有关方利用货代或无船承运提单实现某些利益的案例 赚取服务合约下优惠运价 一些与船公司签署了美线合约的无船承运人凭签发自己的提单与承揽到货物的货代分享运费。 货主 船公司 揽货 签订服务合约 M B/L 分享运费拆扣 NVOC1 NVOC2 NVOC2 B/L
付签单费 FOB下赚取换单费 M B/L H B/L 付换单费 发货人 NVOC 船公司 H B/L M B/L H B/L 船公司卸港代理 收货人 M B/L M B/L 出借提单以赚取所谓签单费 订舱 订舱 货主 货运代理 船公司 M B/L 付签单费 H B/L NVOC
规避风险 对货物卖方:发货人凭自己控制或所属的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来达确保收货人如期支付货款。 对于船公司:在倒签、预借、转换提单时,可通过签发无船承运提单,以求避免船公司承担风险。 对于货运代理:为逃避责任,常签发非法提单或虚构公司的提单。
骗货 采用分单骗货 在货主订舱时(可能是国内货主也可能是国外买方),订的是4箱货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单。但在货已集港后,买方或其要求卖方向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提出分单。即将4箱货由出具一套提单改为出具两套提单,但是,买方只在银行赎其中的一套提单,并拿一套提单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目的港代理处去提货。并且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套提单将4箱货全部提走。由于买方不赎另外一套提单,银行不得不将提单退回,卖方就会用手中的提单,起诉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诈骗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在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但也有可能是其与目的港代理中个别的人串通而将货物提走的。
南京 公司 美国 公司 美国NVOCC 上海 货代 公司 船 公 司 利用所控制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骗取货物 南京 公司 美国 公司 CIF条款,凭美国NVOCC签发的H B/L和香港YF公司签发的产品合格证收书结汇 委托订舱 美国NVOCC H B/L 放货 签发H B/L 上海 货代 公司 电话要求交回MB/L 传真要求电放 船 公 司 根据美国NVOCC指示,凭保函和MB/L办理电放 签发以南京公司为托运人,美国NVOCC为收货人的M B/L 讨论:(1)上海货代公司身份? (2)船公司签发的以南京公司为抬头的提单应交给谁——托运人(南京公司)还是收货人(美国NVOCC)?
(四)拖欠运费及垫付资金的风险防范 马某 防范对策 付款宽限只给那些信誉良好且实力卓著的客户 重视对新客户的资信调查 03年以上海风帆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 联系货运业务,并两次合作很好,经派人考察同意月结费用 青岛A货代 马某 拖欠120万运费,因一笔二十万元的电汇水单系假的而报案 防范对策 重视对新客户的资信调查 充分意识到利润与风险同在 为风险设置“安全阀” 在时效内采取法律手段 付款宽限只给那些信誉良好且实力卓著的客户 付款宽限应附加必要的限制 为垫付款项设置担保 延期回扣 付款放单 :是否合法? 留置海关核销单 :是否合法? 请参阅以下案例
长期货运代理合同下一系列运费诉讼时效的起算 86年代理直至此92年扣船 香港启通船务 广州外代 船代关系:启通汇付港口使费 货代关系:外代汇付代收运费 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签发提单,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 观点一:本案合同是长期合同,应将从1986年7月10日合同成立至1992年合同结束间的履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故应以实际终止业务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观点二:虽然合同是长期的,但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即从清偿期限届满时,也就是签发提单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算,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未发生中止和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及可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就已届满,被告就丧失了胜诉权。启通公司最后一笔运费的发生时间为1991年11月 30日, 请求该笔运费的时效应从1991年12月31日起算, 经过两年, 于1993年12月31日届满,启通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广州外代支付在1991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运费, 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失去了法律的强制保护
操作不规范案例 华光国际运输公司诉富皇国贸货运代理合同垫付海运费纠纷 原告提供了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36票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提单、欠费明细、确认单;付款凭证;进帐单四组证据证明自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1月9日间,被告通过原告订舱配载出运海运货物,期间共发生36笔业务。被告认为本案不是两个法人间的业务往来,而是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公司职员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原、被告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 1、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签订日为2000年3月9日,期限为一年, “协议”规定生效前应结清所有与原告签约前发生费用,本协议方可执行 2、 36票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不规范,比如,有的票无托运单,或对应的委托书未盖被告业务章等。欠费明细单是原告自行用电脑编制,没有被告确认 。 3、进帐单: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薛文新汇于原告工作人员简美玉帐号人民币20,000元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经济往来,与被告无关。但原告有1999年9票业务、提单号、费率、计算量及计算单位、币种及金额表,价值为人民币19,999.64元,予以证实。结合海运出口运输协议,此数额与人民币20,000元接近。故应认定该行为是公司间业务往来。 本案发生费用时间为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0月19日。那么本案起诉之日为2002年4月5日以前所发生的垫付费用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 对策:业务操作应规范,比如有规范的出口货物委托书、付费证明(垫付费用凭证)
欢迎各位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