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执业医师法 重点: 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刑事责任 难点: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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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执业医师法 重点: 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刑事责任 难点: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几个重要概念 执业医师法: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执业医师: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务服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立法概况 1951年: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 1979年: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试行) 1982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1988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合国执业医师法 颁布时间及机关: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配套文件: 1999年7月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对象、医师的法律地位。 ★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师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奖励制度、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医师工作管理法律制度 医师工作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师协会 概念: 医师协会是由医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的社团组织,是医师管理体制中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

医师协会职责: 行会管理、总结交流、组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认定、对外交流、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概述: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即医师执业准入制度,是医师法的核心内容

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 组织考试原则:三统一即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1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小结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应具备的要件 学历→专业→资历→工作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概念 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取得医师资格且准备从事医师业务的人员,只有经过注册,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取得医师资格 (条件) → 申请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受理(主管部门) → 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注册(审核合格的) → 发证(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不予注册的规定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不满2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分类 初次注册: 重新注册: 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

变更注册的规定 变更内容: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主管部门: 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期间: 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 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重新注册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已满2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2年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已消灭的。

个体行医的特别规定 1、资历: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执业规则 ⑴权利 基本权利: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 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 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⑵义务 守法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保护患者的隐私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教义务

⑶执业规则 ①诊治: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急救: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④告知: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⑤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⑦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⑥服从调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⑴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应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 对就诊人漠不关心,不及时诊治; 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操作规程; 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