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周凯 2012年8月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案例分析
母婴保健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995年)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 《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 (1995年)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母婴保健法是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一、概念 母婴保健法是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三、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 1 2 孕产期保健 母婴 保健 婴儿保健 3 4 幼儿保健 5 6 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婴儿保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婴儿保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 《江苏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2005年)
幼儿保健 从广义上讲,幼儿保健指1-7岁的儿童保健,可分为集体儿童保健和散居儿童保健。 集体儿童保健: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幼儿保健 从广义上讲,幼儿保健指1-7岁的儿童保健,可分为集体儿童保健和散居儿童保健。 集体儿童保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2010年) 散居儿童保健: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2009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行政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2、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3、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3、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四、法律责任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四、法律责任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四、法律责任 3、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四、法律责任 4、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四、法律责任 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四、法律责任 6、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2004年修订)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计划生育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2004年修订)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2003年卫生部、国家计生委)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一、概念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各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指导中心或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解释)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一、概念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内设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科室的各级综合医院、卫生院以及妇幼保健院(站、所)(《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解释)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三、主要内容 1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2 生育调节 计划 生育 3 4 奖励与社会保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4、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四、监督职责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三款) 2、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四、监督职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五、机构人员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五、机构人员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六、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六、法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六、法律责任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六、法律责任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六、法律责任 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门诊部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 案例分析 ×××门诊部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
案例分析 案情简述 今年6月,我所由公安部门获悉×××门诊部涉嫌非法为他人进行引产手术的线索,我所随即展开对该门诊部的监督检查,经调查最终确认:×××门诊部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未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也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但却于今年5月为一名叫王某的病人进行了中期妊娠(约18W+)引产手术,违法所得共计3846元,手术医生赵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调查取证 案例分析 1、现场检查笔录 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份 3、 ×××门诊部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复印件 1份 1、现场检查笔录 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份 3、 ×××门诊部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复印件 1份 4、 ×××门诊部妇科门诊登记本复印件 1份 5、手术医生赵某询问笔录 2份 6、手术医生赵某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份 7、病人王某的×××门诊部超声检查申请单、治疗单、收费收据(项目明细单)复印件 11张 8、B超医生于某询问笔录 1份 9、法定代表人胡某询问笔录 1份 10、编号常卫监罚字【2012】第F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1份 11、公安部门调取的相关讯问(询问)材料 2份
案例分析 处理结果 今年7月,我所向×××门诊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单位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最终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元;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吊销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的“妇科非手术类门诊许可项目”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案情评析 1、法律适用 该案例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说同时违反了三部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法案由分别是“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案例分析 案情评析 1、法律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适用的三个基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并且,前两部法律(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特别法,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一般法,因为,可以首先选择不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案例分析 案情评析 1、法律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选择上,虽然二者在规范和约束的内容上有交叉点(比如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全国各地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二者法律的适用上也不尽相同,但从立法的本意、法律调整对象和立法时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母婴保健医疗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分别于1995年、2001年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9月1日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于2004年做了最新修订。
案例分析 案情评析 1、法律适用 再从当事人违法的主观要件、事实、结果等,结合法律法规立法本意来看,就本案而言: ×××门诊部为王某施行引产手术,王某是经由常州武进地区一李姓非法行医者进行超声鉴定胎儿性别后,介绍至×××门诊进行的引产手术,王某既非意外怀孕(孕周已超过18W,也未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文件),也不属于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所谓的终止妊娠主要是指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以及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而主要原因是因为超声检查显示女胎,属于明显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门诊部为王某施行引产手术,属于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案例分析 案情评析 2、本案中,妇科医生赵某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非法为他人进行引产手术,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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