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倫理與病人權益 主講者:林美馨 94.05.19
倫理與道德 道德: 倫理: 泛指符合公認的標準,但屬於個人的正直行為 較客觀,有定義、範圍,與他人有關的,可隨時間改變的,且有明顯對、錯標準行為
護理倫理的定義 探討在某一醫療情境下的認知、態度、抉擇與關係的應用倫理學 包括護理人員與病患、病患家屬、醫護同仁及整個社會的關係 護理倫理 生命倫理(Bioethics) (Porter,1970)
護理倫理對護理專業之重要性 醫院評鑑 第三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 3.1.1.1明訂病人權利及醫學倫理相關政策,並讓病患、家屬及員工清楚了解 醫院評鑑 第三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 3.1.1.1明訂病人權利及醫學倫理相關政策,並讓病患、家屬及員工清楚了解 3.1.1.1提供護理行動指南,選擇適當醫護行動俾保障病患之安全與權益 3.1.1.2員工均應清楚了解病人的權益及醫學倫理
評估 計劃 執行 評值 高品質的護理概念架構 護理執業環境 護理執業標準 護理過程 人文素養與倫理素養(組織文化)
倫理教學 臨床常見的 倫理爭議議題 醫病關係與 護病關係 倫理判斷與 倫理決策 倫理理論 *道義論 *功利論 *德行論 倫理原則 *自主 *無傷害 *行善 *公平 護理倫理規範 倫理規則 *誠實 *隱私 *保密 *信賴 臨床常見的 倫理爭議議題 醫護間的 合作倫理 醫療糾紛的 預防與處理 醫病關係與 護病關係 倫理判斷與 倫理決策
規範倫理學 道義論 重視道義責任 強調行為的動機 重視效益 強調行為的結果 強調 本有善性的實現 良好關係的滿全 重視 倫理判斷能力的培養 良好道德習慣的培養 功利論 德行論
護理倫理 自主原則(Autonomy) 無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行善原則(beneficience) 公平原則(Justice)
自主原則(Autonomy) 當病患有決定的能力時,病人有權利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即使在瀕死之前、或意識不清時,病患的代理人有權決定病人的治療,或以病人的遺囑(Living Will) 來表明其決定 是在病人對病情完全了解情形下行使之自主權,也稱之為知情同意原則
自主原則(Autonomy) 病人自主權 醫療自主權
醫療自主權(peternalism) 在重大的醫療決策上,在徵得病人本人或其家屬的同意或授權下,或事先未經病人同意,由負責診治的醫師做原則性的決定 是醫護人員依據專業知識所作的有益於病患的判斷,而要求或強迫病患接受,以防止病患傷害自己 病人自主權與醫療自主權表面上看是互斥,應用得當,不僅不衝突且可互補
護理自主權的行使 不能違背行善原則 以護理之家為例
知情同意 是自主原則中,最能尊重病人自主權的概念,指被告知事實真相,並自願遵從或應允 病人對於以侵害身體為必要的侵襲檢查、手術或治療,以及導致意識知覺喪失的麻醉或臟器移植、人體試驗等,均具有事前同意的權利(醫療法第46、52、57條規定)
不需要行使同意權的情況 是醫療自主權的應用 適用情況: 對生命和健康有急迫威脅時 專家認定其為緊急事件時 病人無同意能力,法律上認定之代理人無法連絡上時(情況不急時可申請法院派代理人) 病人自動委託時
在知情同意中護理人員的角色 提供病人做醫療決定所需要的資訊,並尊重病人的選擇與決定 向病人解釋並取得病人對治療的同意是醫師主要職責,護理人員是擔任協助的角色 主動向主治醫師轉達病人想知道的訊息 如果護理人員要對病人做更清楚的解釋時,應是醫師想讓病人知道的訊息
無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在醫療過程中,病人不應得到任何非必要的「醫療上」或「非醫療」上的身、心、 靈傷害,尤其是因醫療人員的疏忽及技術不成熟所造成的傷害〈病安的維護〉 醫療上所施行的各種檢查或治療必須是屬於醫療的適應症範圍 「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應用
行善原則(beneficience) 是無傷害原則的延伸 醫療的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保持生命、恢復健康、減少痛苦和恢復及維持功能 減輕病人的痛苦,保護病人的安全,增進病人舒適,是護理人員在行善原則之重要功能 積極方面:促進健康,增進福祉 消極方面:減少或預防受傷害 ,
行善原則的內容 不應施加傷害 應預防遭受傷害 應除去傷害 「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必須識別行動或不行動對病人之利弊,利益與傷害之間取得平衡
公平原則(Justice) 以公平合理的態度來對待病人與有關的第三者,所指第三者可以是其他病人、病人家屬,或直、間接受影響的社會大眾 在一定醫療資源下,每個病人都有權利獲得適當的治療(Optimal care);醫療資源的配合要合理且依據醫療上的需要 病人的社會地位、給予能力以及社會價值不能做為分配醫療資源的考慮依據
醫療上的公平 分配性的公平 程序性之公平 以治療成功機率較大、對社會有貢獻、平均餘命長 …等為考量 決定病人接受醫療順序,通常以先來先受服務或急重症優先順序
醫護照護的倫理原則 誠信 (Veracity) 隱私(Privacy) 保密 (Confidentiality) 信賴(Trust)
倫理議題 自主與行善、不傷害原則 行善原則與說實話、公平原則 生死議題 生育倫理醫題 人體與動物實驗的倫理規範 醫療資源分配問題 傳染病照護 安樂死、緩和療護、醫助自殺 生育倫理醫題 人體與動物實驗的倫理規範 醫療資源分配問題 傳染病照護
護理倫理困境 不情願反應違反醫學倫理情境 難以維護病人權益 礙難遵循公平原則 醫護認知不同
病人的權利 醫療平等權 知悉權 安全權 同意權 隱私權 (莊茂,2003)
病人的權利 選擇權 求償權 醫療文件收取權 醫療拒絕權 醫療尊嚴權 (莊茂,2003)
護理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994) 護理人員的基本責任 護理人員與個案 護理人員與執業 護理人員與社會 護理人員與團隊工作者 護理人員與專業
護理人員的基本責任 應擔負促進健康、預防疾病、重建健康和減輕疼痛的基本責任。
護理人員與個案〈1/4〉 應尊重個案的生命、人性尊嚴及價值觀 應尊重個案的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 應接受及尊重個案的獨特性、自主性、個別性 當個案接受面談、檢查、治療和護理時,應尊重並維護其隱私及給予心理支持 應保守個案的醫療秘密,在運用其資料時,需審慎判斷,除非個案同意或應法官要求或醫療所須
護理人員與個案〈2/4〉 提供醫療照護活動時,應事先給予充分說明,經個案同意後執行,但緊急情況除外 在執行醫療照護活動時,應保護個案避免受傷害 應尊重個案參與研究或實驗性醫療的意願,並提供保護,避免受到傷害並確保個案應得的權益
護理人員與個案〈3/4〉 應提供符合個案能力與需要的護理指導與諮詢 應增廣個案於健康照護上的知識與能力 在個案入院時,應對個案及家屬說明醫院有關之規定,以避免個案權益遭受損害 遇個案情況危急時,應視情況給予緊急救護處理,並立即聯絡醫師 對個案及家屬應採取開放、協調、尊重的態度,並鼓勵他們參與計劃及照顧活動
護理人員與個案〈4/4〉 當個案對其應繳之醫療費用存疑時,應給予充分說明或會請相關單位澄清 當發現其他醫護同仁有不道德或不合法的醫護行為時,應積極維護個案的權益並採取保護行動 當個案有繼續性醫療照護需要時,應給予轉介並追蹤 對瀕臨死亡的個案,仍應予以尊重,讓其安祥而且尊嚴的死亡
護理人員與執業 〈1/2〉 應提供合乎專業標準的照顧,並儘可能維持最高的護理水準 當接受和授予責任時,應以個人的能力和專業資格為依據 應繼續進修,以維持個人專業行為之標準及執業能力,以提昇護理專業之社會地位
護理人員與執業 〈2/2〉 應對自己的照護行為負責、隨時檢討,並致力改進 應委婉拒絕個案或家屬的饋贈,以維護專業形象 應提供個別化,公平及人性的照護
護理人員與社會 對於促進大眾健康的活動,應積極倡導與支持 應教育社會大眾,以增廣大眾的保健知識與能力 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 應確保執業身分不被商品促銷所利用
護理人員與團隊工作者〈1/2〉 應和健康小組成員維持良好合作關係,並相互尊重 當感到護理專業知識及能力不足以提供個案的照護時,應該請求他人協助或報告主管 對任何危及專業、服務品質或對個案身、心、社會方面有影響的活動,都需立即採取行動,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護理人員與團隊工作者〈2/2〉 當同事的健康或安全面臨危險,且將影響專業活動水準和照護品質時,必須採取行動,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應在個人的專業知識、經驗領域中,協助護理同仁發展其專業能力 應協助其他健康小組成員,安全地執行其合宜的角色功能
護理人員與專業 應積極應積極致力於護理標準之訂定 發展護理專業知識與技能,以提昇專業水準與形象 應加入護理專業團體,並積極參與對護理發展有貢獻的活動 應作為護生的角色模範,並具教學精神,以培養優良護理人才,並適時給予指導及心理支持
結論 護理倫理是提供一般指導性原則,協助護理人員成為良善負責照護的實踐者,藉以避免不當措施 護理人員必須具有法律與倫理雙方素養,才能有效處理護理倫理爭議 尊重病人之人格尊嚴,強調病人權利之應受保障,是當今時代潮流 醫護病關係之和諧可以有效減少醫療糾紛,是醫護病雙方當事人之福
參考文獻 莊茂(2003).台灣病人人權之研究 賴俊雄(2004).醫學倫理,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醫療區域輔導與資源整合計劃醫療院所病人安全教育訓練大會手冊,pp1-44 趙可式等(2004).21世紀護理專業的挑戰與省思護理論壇,台灣護理學會90週年慶大會手冊,pp42-66,pp84-91,pp104-113 盧美秀(1998).護理倫理學,匯華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