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O二代健保法規與實務 正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卓瑞蘋會計師
二代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現制 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34 保險對象§31
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 -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2% 保險對象 ×2% 高額奬金 兼職所得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兼職所得 ×2%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繳費義務人 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之投保單位
計算公式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 -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2%
薪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0 不拘發放形式:現金、禮券、實物… 不論發放對象:員工、負責人、兼職人員…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0 不拘發放形式:現金、禮券、實物… 不論發放對象:員工、負責人、兼職人員…
注意事項 繳納期限 投保金額不包括雇主之投保金額 沒有上、下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併同繳納 投保單位設立及停歇業當月如有薪資所得超過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者,仍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繳納期限 支付薪資所得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釋例一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A基金會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5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495萬元。 說 明: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釋例二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B協會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45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10,000元。 說 明: 補充保險費=(4,500,000-4,000,000)×2% = 10,000
釋例三 每月薪資所得總額不限於支付員工薪資 C基金會102年2月總投保金額600萬元,當月支付員工薪資500萬元、101年年終獎金250萬元、兼職人員薪資1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3月底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10,000元。 說 明: 補充保險費=(500萬+250萬+100萬-600萬)×2% = 5萬元
保險對象之補充保費
應扣取項目 項 目 說 明 所得格式代號 (前2碼)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項 目 說 明 所得格式代號 (前2碼)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 5C、52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13
作業程序—扣(1/2) 就源扣繳 扣費時點:給付時 給付工具 實際給付 轉帳給付 匯撥給付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者以票載發票日為準 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作業程序—扣(2/2) 上、下限 例外 單次給付超過上限1000萬元及未達下限5000元者(高額獎金除外)不扣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超過5,000元,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健保署,由健保署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依規定免扣取保費對象
作業程序—繳 繳費期限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滯納金: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最高為應納費額15%
作業程序—填報 年度申報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按月申報 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署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健保署彙報。
扣費義務人 即所得稅法之扣繳義務人(所得稅法§89及§89條之1) 股利:公司負責人。 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機關團體負扣繳責任之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被保險人分類 類別 內容 第一類 公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 第三類 農民、水利會會員 私立學校教職員 漁民 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雇者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 其他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 替代役役男 雇主、自營業者 第五類 低收入戶成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 第二類 職業工人 地區人口 外僱船員
6項收入皆免扣取對象及證明文件 免扣取對象 證明文件 不具投保資格 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低收入戶保險對象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獎金 扣取對象 所屬投保單位之第1類被保險人 免扣取對象 第5類被保險人、無投保資格者
獎金 範圍 投保單位給付(1)被保險人(2)薪資所得中, (3)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4)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 (5)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但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含雇主 所得格式代號50 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不包括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如結婚補助、旅遊補助、教育補助及差旅費等 指投保單位自當年1月1日起至當次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之累計 給付獎金時,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獎金 計算公式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 Min × 2%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 Min × 2%
奬金—釋例一 林先生為A公司員工,投保金額36,300元,102年度A公司發給他之獎金明細如下: 給付日期 獎金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C、E)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02/15 年終獎金 36,300 145,200 120,000 102/07/10 紅利獎金 100,000 220,000 74,800 1,496 24 24
奬金—釋例二 王先生為B公司高階主管,投保金額182,000元,102年度B公司發給他之獎金明細如下: 給付日期 獎金項目 當月 投保 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4) 單次給付 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C、E)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07/15 績效獎金 182,000 728,000 4,000,000 3,272,000 65,440 102/12/20 7,000,000 11,000,000 10,272,000 140,000 25 25
奬金—釋例三 李先生為C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48,200元,其102年自C公司取得之獎金明細如下表所示。李先生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50,600元,嗣後於11月30日離職。 給付日期 獎金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C、E) 補充保險費金額 (G=F×2%) 102/01/20 年終獎金 48,200 192,800 150,000 102/09/10 中秋獎金 45,000 195,000 2,200 44 102/12/30 績效獎金 50,600 202,400 200,000 395,000 192,600 3,852 26 26
奬金—釋例四 楊先生為D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53,000元,其102年自D公司取得之獎金明細如下表所示。楊先生於同年10月因故被降薪,投保金額調整為50,600元。 給付日期 獎金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C、E) 補充保險費金額 (G=F×2%) 102/02/20 年終獎金 53,000 212,000 200,000 102/07/10 年中獎金 100,000 300,000 88,000 1,760 102/12/30 績效獎金 50,600 202,400 50,000 350,000 147,600 1,000 27 27
奬金—釋例五 陳先生為E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48,200元,其102年自E公司取得之獎金明細如下表所示。健保署於102年10月查核投保金額,陳先生追溯自102年7月1日調高投保金額為60,800元。 原扣取情形 給付日期 獎金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C、E) 補充保險費金額 (G=F×2%) 102/02/15 年終獎金 48,200 192,800 200,000 7,200 144 102/12/30 績效獎金 40,000 240,000 47,200 800 追溯調整後 給付日期 獎金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C、E) 補充保險費金額 (G=F×2%) 102/02/15 年終獎金 48,200 192,800 200,000 7,200 144 102/12/30 績效獎金 60,800 243,200 40,000 240,000 28 主動申請退回溢繳保費800元 28
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眷屬。 兼職薪資 扣取對象 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眷屬。 免扣取對象 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5類被保險人。 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班研究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
兼職薪資 範圍 保險對象在所屬投保單位以外,兼任其他機構工作而取得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之所得格式代號列為50者),即所稱兼職薪資所得。 下限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上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兼職薪資—釋例一 張老師於A大學任教,102年受邀至B基金會擔任活動評審,在下列二種獨立的情形下,B基金會應於給付評審費用時,扣取多少補充保險費? 情形一:B基金會單次支付之評審費為4,000元 →不到5000元,免扣取 情形二:B基金會單次支付之評審費為8,000元 補充保險費=8,000×2%=160 31 31
兼職薪資—釋例二 情形一:小七超商於102年8月5日給付12,000元薪資 林同學(21歲,國內某大學學士班學生)依附母親於A公司投保,102年7月在小七超商打工,在下列二種獨立的情形下,小七超商應於每次給付薪資時,扣取多少補充保險費?(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19,047元) 情形一:小七超商於102年8月5日給付12,000元薪資 →不到基本工資,如提供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免扣取 情形二:小七超商於102年8月5日給付20,000元薪資 →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兼職薪資免扣費證明文件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所得給付期間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老人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開立之審核資格核定函。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所得給付期間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所得給付期間保險人出具有效期限內之經濟困難者證明文件。
身分證明查詢及效期 第2類被保險人、第5類被保險人、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 扣費義務人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之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
執行業務收入 扣取對象 免扣取對象 第1類第1目至第4目、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第1類第5目眷屬。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或自營作業且在職業工會加保者(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
執行業務收入 範圍 下限 上限 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之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下限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上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執行業務收入免扣費證明 免扣取對象 證明文件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所得給付期間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投保單位出具的在保證明 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 扣費義務人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之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
執行業務收入—釋例一 說 明: 因趙會計師係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投保,故A基金會於支付簽證費時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趙會計師係獨立執業之會計師, A基金會聘請趙會計師為其財務報表進行查核簽證,於102年6月支付簽證費50,000元,A基金會支付時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因趙會計師係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投保,故A基金會於支付簽證費時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執行業務收入—釋例二 說 明: 因陳律師係以受雇者身分投保,故取得B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時,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計1,600元。 陳律師受僱並加保於A律師事務所,每月薪資所得 15 萬元,陳律師另外以自己名義替B公司提供法律服務,收到執行業務收入8萬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因陳律師係以受雇者身分投保,故取得B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時,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計1,600元。
執行業務收入—釋例三 說 明: 補充保險費=10,000,000×2%=200,000元 楊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A公司10場尾牙晚會表演,於102年2月2日領到1,500萬元的報酬。 說 明: 補充保險費=10,000,000×2%=200,000元
執行業務收入—釋例四 說明: 因吳醫師係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所以取自好光滑皮膚診所之執行業務收入無須被扣取補充保費。 吳醫師自行開設醫美診所,並以專技人員身分加保,並至與同學合開之好光滑皮膚診所看診,每月收取執行業務收入10萬元;此外,吳醫師受邀至台北醫學院授課,每月領取授課鐘點費6,500元;另受邀至好青春基金會進行皮膚保健之演講3小時,收到10,000元之講演費,吳醫師上述各項收入應被扣取多少之補充保費? 說明: 因吳醫師係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所以取自好光滑皮膚診所之執行業務收入無須被扣取補充保費。 台北醫學院之授課鐘點費係屬兼職薪資,故會被扣取6,500×2%=130元之補充保費 好青春基金會支付之講演鐘點費係屬執行業務收入,故無須扣取補充保費 有課程之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 無課程之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扣取對象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 (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免扣取對象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股利所得 範圍 下限 上限 非雇主: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即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A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 …B 下限 單次給付A或B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上限 單次給付A或B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股利所得扣取規定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 付,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 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 知保險對象,其扣取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向其收取。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 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100元, 得免退補。
股利所得—釋例一 說明: 182,000*12=2,184,000…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 高富貴是A公司負責人,全民健保開辦後,他就以A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自101年迄今投保金額都以182,000元申報。102年7月A公司給付他12,000,000元的股利總額,應扣取多少之補充保險費? 說明: 182,000*12=2,184,000…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 12,000,000-2,184,000=9,816,000…超過部分 補充保險費=9,816,000×2%=196,320
股利所得—釋例二 說明: 因高富貴並未在B公司投保,故須以全部股利總額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6,000,000×2%=120,000 沿釋例一, 高富貴同時是B公司負責人,102年7月B公司亦給付他6,000,000元的股利總額,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為多少? 說明: 因高富貴並未在B公司投保,故須以全部股利總額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6,000,000×2%=120,000
股利所得—釋例三 C基金會持有台積電之股票,102年度C基金會自台積電獲配現金股利總額1,000,000元及股票股利總額500,000元,台積電在發放股利給C基金會時,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明: 因基金會並非健保的保險對象,故其獲配之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股利所得—釋例四 D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6月11日,發放日為同年8月15日。洪小姐獲配股利總額為40,000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725元。李先生獲配股利總額80,000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1,450元。D公司應如何扣取洪小姐及李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 說明: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洪小姐補充保險費=40,000×2% =800元 李先生補充保險費=80,000×2% =1,600元 D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洪小姐及李先生其被扣取的補充保險費(725元及1,450元)。另由於李先生扣取不足數150元(1,600-1,450=150元)已達100元,D公司應通知李先生不足數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李先生資料提報健保署。至於洪小姐扣取不足數(800-725=75元),因未達100元,所以免補收。
利息所得 扣取對象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 (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免扣取對象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利息所得 範圍 下限 上限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 。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上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利息所得—釋例一 傅先生在彰化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 年6月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3,500元、25,000元 及1,800元,彰化銀行如何扣取傅先生的補充保險 費。 說 明: 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25,000×2%=500元
利息所得—釋例二 錢太太有一筆定期存款到期,利息為6,000元,其 補充保險費如何扣取? 說 明: 錢太太有一筆定期存款到期,利息為6,000元,其 補充保險費如何扣取? 說 明: 1.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6,000×2%=120元 2.考量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筆數甚多,資料 量龐大,為簡化扣繳流程,對於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 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達5千元以上未達二萬元者,扣 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依照規定格 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利息所得—釋例三 社團法人健康協會在台灣銀行有一筆定存,在102 年5月31日到期,利息為27,000元,台灣銀行如何 扣該協會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協會非健保之保險對象,故其利息收入無須扣 取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釋例四 楊小姐久居美國,在台灣並未設有戶籍,其在華 南銀行有一筆定存,於102年9月華南銀行支付利 息10萬元給楊小姐,華南銀行應如何扣取楊小姐 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因楊小姐在台灣未設有戶籍,故不具投保資 格,因此華南銀行支付利息時免扣取補充保險 費。
租金收入 扣取對象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 (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免扣取對象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租金收入 範圍 下限 上限 給付出租人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及給付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之各種租金所得 。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上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租賃雙方身分vs.扣費與否 出租人 承租人 是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 團體、學校、 事業、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是 機關、機構、團體、學校、 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個人、機關、 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租金收入—釋例一 財團法人藍天基金會向陳先生租房子當辦公室,月 租2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 付半年的租金,該基金會應如何扣繳陳先生補充保 險費。 說 明: 1.扣取時點:1月1日及7月1日 2.每次扣取金額:20,000 × 6 × 2% =2,400 3.繳納給健保局時點:2月底及8月底
租金收入—釋例二 財團法人綠地基金會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 租10,000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該基金會於 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 該基金會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 2%=200元。 2.A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 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3.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租金收入—釋例三 財團法人大海基金會向李小姐租了一棟辦公大樓, 雙方約定租金每月10萬元,按月給付,102年10月辦 公室外牆整修,該基金會支付整修費用3萬元,實際 給付李小姐7萬元 。 說 明: 大海基金會在102年10月給付李小姐租金時,不能以扣除3萬元的整修費後實付的7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必須以租金10萬元,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2,000元補充保險費。
溢扣、短繳之處理
溢扣之處理規定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應予退還保險對象。 扣費義務人退還給保險對象之溢扣款,如為已繳納給健保署之款項,得向健保署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 扣取日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健保署申請退還。但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署者,保險對象得逕向健保署申請退還。
短扣之處理規定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少扣,應予補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但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規定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予補足、追償。
罰 則
超過寬限期繳費者加徵滯納金。 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按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處以罰鍰。 健保署限期令其補繳,如於限期內補繳者,處1倍之罰鍰。 未在健保署所定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扣費義務人如涉嫌侵占補充保險費: 移送司法機關,如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即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管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