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說明會 --醫療院所篇 醫務管理科 陳蕙玲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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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1 月 21 日 二代健保作業程序會議. 2 補充保費計收方式 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費率:第一年 2 %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 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個人雇主 補充 保費 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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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說明會 --醫療院所篇 醫務管理科 陳蕙玲科長

補充保險費之內容

部分非薪資所得及資本利得 納入保險費費基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補充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保險對象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 (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 一代健保 經常性薪資為主 雇主:營利所得 專技人員:執行業務所得 第4至6類被保險人:平均保險費

投保單位(雇主)之計算基準有調整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補充保險費: 如:醫院、雇有員工之診所 二代健保 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補充保險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補充保險費率(2%) 一代健保 受僱者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60%×(1+平均眷口數)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1/3 組別 級距 投保 等級 月投保金額(元) 實際薪資月額 (元) 第一組 級距900元 1 18,780 18,780以下 2 19,200 18,781-19,200 3 20,100 19,201-20,100 4 21,000 20,101-21,000 5 21,900 21,001-21,900 6 22,800 21,901-22,800 第二組 級距1200元 7 24,000 22,801-24,000 8 25,200 24,001-25,200 9 26,400 25,201-26,400 10 27,600 26,401-27,600 11 28,800 27,601-28,800 第三組 級距1500元 12 30,300 28,801-30,300 13 31,800 30,301-31,800 14 33,300 31,801-33,300 15 34,800 33,301-34,800 16 36,300 34,801-36,300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2/3 第四組 級距1900元 17 38,200 36,301-38,200 18 40,100 38,201-40,100 19 42,000 40,101-42,000 20 43,900 42,001-43,900 21 45,800 43,901-45,800 第五組 級距2400元 22 48,200 45,801-48,200 23 50,600 48,201-50,600 24 53,000 50,601-53,000 25 55,400 53,001-55,400 26 57,800 55,401-57,800 第六組 級距3000元 27 60,800 57,801-60,800 28 63,800 60,801-63,800 29 66,800 63,801-66,800 30 69,800 66,801-69,800 31 72,800 69,801-72,800 第七組 級距3700元 32 76,500 72,801-76,500 33 80,200 76,501-80,200 35 87,600 83,901-87,600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3/3 第八組 級距4500元 36 92,100 87,601-92,100 37 96,600 92,101-96,600 38 101,100 96,601-101,100 39 105,600 101,101-105,600 40 110,100 105,601-110,100 第九組 級距5400元 41 115,500 110,101-115,500 42 120,900 115,501-120,900 43 126,300 120,901-126,300 44 131,700 126,301-131,700 45 137,100 131,701-137,100 46 142,500 137,101-142,500 47 147,900 142,501-147,900 48 150,000 147,901-150,000 第十組 級距6400元 49 156,400 150,001-156,400 50 162,800 156,401-162,800 51 169,200 162,801-169,200 52 175,600 169,201-175,600 53 182,000 175,601以上

二代健保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現制 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 §34 保險對象 §31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相關法條說明 ● 第2條第3項: 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事業單位--負責人;機關團體--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 ● 第34條(投保單位):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 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 按其差額及其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 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 第31條(保險對象):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 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 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 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投保單位(雇主)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 投保單位(雇主)保費計算 投保單位(雇主)保費計算 一般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補充保費 (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補充保費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現制健保 二代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 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 總額)×補充保險費率(2%) 健保局 開單 健保局 開單 自行 計算繳納

補充保險費 類別 項目 說明 50 保 險 對 象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未列入投保額的奬金,累積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兼職薪資所得 所得代號(前2碼) 投保單位 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與投保金額差額 50 保 險 對 象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未列入投保額的奬金,累積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兼職薪資所得 非本單位投保人員 執行業務收入 不扣除必要成本費用 9A,9B 股利所得 給付現金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公債……,存款,貸出款項 5A,5B,5C,52 租金收入 未扣除必要成本費用 51 費率: 2% 給付股利總額 2017/3/10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人事(用人)費用所開立所得稅項目50 十二月份 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A) 相關費用 所開立所得稅項目50 當月繳款單所列「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不含雇主、代辦加保之地區人口及轉出未計費員工) 差距(C): 1.投保金額係依勞基法第2條第3項為主,未列 入投保金額計算的尚有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 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2.投保金額有上限(182,000元),薪資所得超過 上限部分即差額 3.支付薪資對象除在保員工及雇主外,並包括不在單位加保者(如車馬費、委外人員費用…等) 4.除人事費用外,所支付之薪資所得金額 5.…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雇主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4)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所得稅代號50)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不設上限 不拘發放形式(現金、禮券、票據、實物…) 不論發放對象(公司員工、負責人、非公司員工…) 不論發放性質(薪資、獎金、津貼、補助款…)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險費=案例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華冠醫院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 補充保險費= (5,000,000-4,200,000)×2%=16,000元

保險對象之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 保險對象(個人)保費計算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收取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二代健保保險費(§31) 一般保險費 負擔比率(以第1類為例) 投保金額 x 一般保險費率 x 30%x (1+依附眷口數) 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執行業務收入 兼職所得 X 2%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註:1. 補充保險費有免扣取之範圍規定 2. 一般保險費率目前為4.91% 3. 補充保險費費率第一年2%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一)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範圍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業 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不扣除必要成本費用)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費基 利息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保險對象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2% 2017/3/10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二) 現制健保 二代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a.超額獎金(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4個月以上之獎金) b.兼職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 c.執行業務收入 d.股利所得 e.利息所得 f.租金收入 健保局 開單 健保局開單 就源扣繳 2017/3/10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三)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共同原則 於給付時扣取: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時。 以非即期支票之實際給付為支票所載發票日。 單次給付扣繳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超過部分不扣) 單次給付扣繳下限為新臺幣5,000元(未達者不扣,但 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須全額計收補充 保險費) 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2017/3/10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四)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 5B 5C 52 租金收入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項目及上、下限 計費項目 說明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無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達5,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達5,000元。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符合下列條件,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兒童及少年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老人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免扣繳補充保險費之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可用單位憑證於健保局網站單筆 或批次查詢確認(2個月內有效) *無法自健保局網站查詢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符合本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可用單位憑證於健保局網站單筆 或批次查詢確認(2個月內有效) *無法自健保局網站查詢 2017/3/10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 費 率 就源扣繳 第一年 2%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補充保險費 收取方式 費 率 就源扣繳 補充保險費 收取方式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補充保險費-奬金計算(案例一) 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小姐為診所受雇員工,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 說 明: 102年2月15日給付年終獎金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奬金計算(案例二) 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小姐受僱於醫院,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中秋獎金5萬元。 說 明: 說 明: 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9月15日領取中秋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案例一) 林教授於台灣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醫院演講,演講結束後,醫院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0) 20,000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在台灣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案例二) 陳醫師受僱於診所,赴某醫院支援獲得支援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陳醫師非醫院的受僱員工,因此陳醫師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5,000×2%=100

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案例三) 自行開業的張醫師為診所負責人,以專技人員身分加保,赴某醫院支援獲得支援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張醫師非醫院的受僱員工,因此張醫師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5,000×2%=100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一) 林先生目前為大大醫院之受僱醫師,獲邀參加佳佳電視公司節目錄影,領到5萬元的酬勞.其所得稅項目為9A,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林先生於領受酬勞時,佳佳電視公司需 代扣收補充保險費1,0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50,000×2%=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二) 趙醫師為快樂診所負責醫師,以專技人員身分加保,另在開心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9A,9B) ,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趙醫師以專技人員身分加保,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故自開心診所領取之執行業務收入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三) 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9A,9B) ,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計1,000元。 計 算: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四)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說 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 計 算: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一)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周先生股利總額1萬元時,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說 明: 須按2%的補充保險費率向周先生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10,000×2%=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二)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利息(案例) 多筆存款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3,500元、5,500元及2,800元,幸福銀行如何扣取傅先生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5,500×2%=110元

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出租人 承租人 是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是 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個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一) 1次給付6個月 正正企業社向里長伯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正正企業社要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扣取時點:1月1日及7月1日 2.每次扣取金額: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二)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 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 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醫師之補充保險費(整理一) 醫師: …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因為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故,執行業務收入就不必再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 …如果有兼職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仍應依規定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醫師之補充保險費(整理二) 醫師: …如果是以受僱者身分於受僱單位參加健保,因為是以該單位領取的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 …在其他地方獲得的執行業務收入、兼職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都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差額 以醫事服務機構為例 類別 項目 內容 所得稅代號 投保單位 補充保險費 (第34條) *無上、下限 *如:醫院、雇有員工之診所 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差額 薪資所得總額:單位發放的「所有」所得税代號為50之項目均全額納入 -不拘發放形式:現金、股票、禮券、票據、實物… -不論發放對象:公司員工、負責人、非公司員工、非自然人…等 單位內:員工人事費用之薪資(研究助理費用、外派支援之作業人員薪資…)、獎金(考績獎金、年終獎金、工作考核獎金、醫師獎勵金、不開業獎金、護士年資奬勵金、專勤津貼、久任獎金、師資論文獎勵金…)、國旅卡、第15日以上休假補助費(每日600元)、超額(46小時)加班費、夜點費、值班費、兼職費、學分補助費、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退休人員領取的為93退職所得免列入)、公務人員健檢補助費、交通補助費、各項補助費用(生日禮劵、尾牙獎品…) …等 單位外:勞務委外薪資(專勤津貼、特約醫師支援費、外部審查醫師費用、清潔人員薪資、流感接種支援人員費…)、通譯費、出席費、講師費…等 50

保險對象 補充保險費 (第31條) 以醫事服務機構為例 *發放方式: 以現金、股票、票據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類別 項目 內容 所得稅代號 保險對象 補充保險費 (第31條) (無投保資格者、低收入戶免扣取) *發放方式: 以現金、股票、票據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由所屬投保單位給付、扣取(扣取對象為投保在單位的 被保險人) 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奬勵性獎金 考績獎金、年終獎金、工作考核獎金、醫師獎 勵金、不開業獎金、護士年資奬勵金、專勤津貼、久任獎金、師資論文獎勵金…等 50 兼職薪資所得 由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扣取(扣取對象為非投保在單 位的保險對象) 第2類(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免扣取 勞務委外薪資(專勤津貼、特約醫師支援費、 外部審查醫師費用、清潔人員薪資、流感接種 支援人員費…)、通譯費、出席費、講師費…等 執行業務收入 ◆若以薪資為投保金額: 由所屬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時,扣收 ◆若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所屬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時,免扣收 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加保之被保險人免扣取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免扣取 ◆律師費、估價師費用、講師費…等 9A,9B 租金收入 醫療院所給付給個人租金時扣取 ◆院所向個人租地作為停車場,給付租金時扣收 ◆院所向個人租房舍作為診間或宿舍,給付租金時扣收 51

2017/3/10

20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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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1/4 扣費義務人須辦理事項 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 對象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 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 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憑單或自扣費之 次年四月一日起向保險人索取 保存帳冊及扣費明細至少5年 2017/3/10

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2/4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健保局主動開單: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3/4 起扣點:單次給付達新臺幣5,000元者,全額計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及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須全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上限: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以 1,000萬元計算 逾期滯納金: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 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 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罰則: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者,健保局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 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

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4/4 溢扣 、 短繳之處理 扣費義務人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如有短繳,扣取不足之數, 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人, 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補充保險費內留抵之。 保險對象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 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股利所得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 致應退補繳者,其單次金額未達100元者得免退補。 溢扣 、 短繳之處理

二代健保醫療業務宣導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1/2 修訂內容 修訂情形 第7條:慢性病人得委請他人代領藥之特殊情況 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 行動不便,由診治醫師認定。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由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修訂情形 持慢箋調劑,一次給予全部給藥量(以三個月為限) 預訂出國超過2個月 返回離島地區 出海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員 罕見疾病病人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2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第10條:增加住院病患醫療服務提供方式 血液透析病患於住院期間,經診治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而該醫院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交還健保卡供保險對象外出門診。 住院期間,該特約醫院不得以門診方式提供其醫療服務。但該特約醫院限於設備或專長不足,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查)時,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其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修訂理由 考量透析患者治療之特殊性,放寬其治療其他疾病入住醫院期間,於該醫院無設置透析治療服務下,得外出接受透析門診治療之規定。 另為減少醫療資源重複配置及實務需求,增列保險對象住院期間,特約醫院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其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之規範。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1/3 依據:二代健保法第43條規定。 目的:轉診就醫經過專業安排、醫病溝通、達雙 向轉診。 目的:轉診就醫經過專業安排、醫病溝通、達雙 向轉診。 特色:醫事服務機構應設「轉診櫃檯」,為須要 轉診病人,提供適當就醫安排,包括先洽轉入院 所提供就醫日期、診療科別及掛號協助,並視需 要保留掛號名額給轉診之病人使用。將較現行轉 診流程順暢、合乎專業安排,達到病人有感,相 對無協助之轉診有明顯改善。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2/3 轉診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並基於醫療上之需要:範 圍包含上轉、平行轉診及下轉,且不須逐級轉診。 明定特約醫院、診所應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應設 轉診櫃檯,為須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 排,並視需要保留掛號名額給轉診之病人使用。 保險對象於特定情況下就醫,視同轉診之規定: 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之回 診。 分娩出院後六週內之回診。 保險對象於無基層醫師執業之鄉鎮至該鄉鎮醫院就醫, 視同轉診。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3/3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對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醫療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 定計收。 非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轉診單,不適用本 辦法之規定。 未依本辦法辦理轉診相關罰則: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轉診,有須改善之情 事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或違反醫療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無故 拒絕提供轉診者,應依本保險醫事服務特約及管理 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健保法第62條費用申報規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相關資訊查詢1/3 健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

相關資訊查詢2/3

相關資訊查詢3/3

      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  軟體下載(單機版)  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第一次安裝(適用版本windows xp/vista/7)  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更新檔版號01.00.00.34(最後修改日期2012/12/13)  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免憑証)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保險對象各類所得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投保單位  滯納金試算工具  使用憑證專區 查詢自然人憑証序號    貴單位倘以憑證登入,可使用下列服務:    1.免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查詢(單筆)    2.免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查詢(批次)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