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两非” 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湘潭市卫生监督所 李康宁
一、相关概念 什么是“两非” ? “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为什么要整治“两非” ? 为了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 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
二、涉及打击“两非”工作的 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人生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
三、 可能涉及 “两非”的医疗 技术服务
(一)实验室检查 (二)医学影像诊断 (三)流引产等生殖保健服务
“两非”的责任主体 1、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 2、非法开展“两非” 的其他机构及人员
四、打击“两非” 工作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解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 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 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 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 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 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 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 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 遵守本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一条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三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规定,并对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依法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的重要性,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 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禁止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广告。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五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手段的机构和个人,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六条 除医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七条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对孕妇施行检查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名,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技术能力的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 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 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十四条 孕妇患严重疾病,经2名以上医师共同诊断,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健康,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患者要求施行手术。施术后对不具备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有关单位不得为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实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十九条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二十条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获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或者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理,并对施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2004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医疗服务卫生监督中发现的 涉嫌“两非”的 问 题
1、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未备案。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技术能力的机构,未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5、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未查证明材料。
6、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健康,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未经2名以上医师共同诊断。 7、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不符合规定。 8、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9、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未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对孕妇施行检查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名,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10、依法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未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以案说法
案例1:2012年我市某县计生部们接到实名 举报,自己在某某镇卫生院进行了非医学 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做了非法终止妊 娠手术。
经查举报人因夫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第一台是女孩后,第二胎丈夫就要求进行性别鉴定,决定是否生下来,丈夫托关系找到了该卫生院B超医生做B超。结果仍是女孩,丈夫就要妻子去引产,妻子不想去,丈夫就威胁离婚,妻子只好去做了晚期引产术。后因夫妻矛盾,丈夫仍要离婚,妻子就去告发了。
县卫生、计生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这是一 起典型的“两非案件”,对该卫生院罚款3万 元,B超医生、引产医生分别处以2万元的 行政处罚,并吊销执业证书。对该卫生院 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法律依据: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严禁采用技 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4、省政府第194号令:第五条禁止利用超 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 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案例2:2015年3月26日,我所接到我市某医院报告,他们接诊了一位曾在民营医院做引产后,出现子宫破裂的病例,我所立即派监督员开展调查。查明、该陈姓患者孕20周、孕3产1,第一胎为女孩,剖宫产,2015年3月19日到我市某民营医院进行引产,由该医院的王姓医师主诊,在未查验陈某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以米非斯酮口服,效果不明显,后宫内注射利凡诺,出现宫缩,但子宫口不开,至3月25日,患者出现腹痛,嘴唇发白,血压下降等情况,即打120转至某大医院,诊断为子宫破裂、大出血,后经剖腹,从腹腔内取出一女姓胎儿,行子宫修复术,10天后出院。
市卫生局最后认定,该民营医院在诊治陈某过程中,未查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文件,也无有医学证明文件,就擅自为陈某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违反了人口与计生育法及相关规定,根据人口与计生法第三十六条,给予该医院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由于当事医师王某个人未取得中晚期终止妊娠资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给予王某个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人口性别结构合理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自然界山水交相辉映,人世间男女平衡和谐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