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 1,依保险标的分,海上保险可以分为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赔保险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2,依保险价值分,可将海上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3,依海上保险的期间分,可将其分为下列几类: (1)航程保险。 (2)定期保险。 (3)混合保险。 (4)船舶停泊保险。 (5)船舶建造保险。 4,依承保的方式分,可将保险分为逐笔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和预约保险。
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海商法第222条体现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依该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被保险人对于其偷窃取得的物品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应该是确定的,预期的利益可以作为可保利益,但该项利益应该是可以合理确定的。可保利益还应有经济价值,无经济价值衡量的利益不能作为可保利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实际损失,理由是不能通过保险得利,而且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超额保险中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部分,被保险人也没有可保利益。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依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内容: 1,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Insurer)和被保险人(Insured)。 2,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海商法第218条列明了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种类范围。 3,保险价值(Insurable Value)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4,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海上保险合同 内容: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保险期间: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一种是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至。另一种是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第三种方法是采用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投保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即成立 。 保险合同的解除: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依情况而定。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 :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4,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灭失。
海上保险的保险单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单 ,又称大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险单上主要载有当事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事项,并印有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险条款。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海上保险的保险单 (二)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保险凭证是不载明保险条款的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只载明大保单正面的内容,有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大保单上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保险凭证与大保单具有同等的效力。这种保单大量地用于对香港、澳门的出口运输。
海上保险的保险单 (三)联合凭证,指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该凭证附在外贸的商业发票上,凭证上只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它事项均以发票上所列的内容为准。在货物出险后,则依与承保险别有关的条款及发票所载内容办理。联合凭证仅用于对港澳的出口运输。
海上保险的保险单 (四)保险批单,保险批单是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时出具的单证。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应贴附在保险单上, 并应加盖骑缝章。批单中应列明出具批单的日期、批单号码、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船名和开航日期等事项,然后打写批改内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的当海上运输的货物因遭遇各种海上风险而受到损失时负责赔偿的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该险以前的保障范围是只赔全部损失,经过长期的实践,该险经过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其责任范围已经超出了全部损失的限制。该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 平安险: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付还船方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A.) 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钓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运输货物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附加险别 : 海洋运输货物的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时,为保障主要险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的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
附加险别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其致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承保各类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船长、船员疏忽造成的船舶的损失或引起的碰撞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船舶保险的主要险别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1,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船壳和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引水人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船舶保险 2,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全损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部分损失,以及由同样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全损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部分损失,以及由同样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2)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被保险船舶应负的碰撞责任; (3)救助费用; (4)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 3,航区保证 船舶保险中一般都规定有明示的"航区保证"条款,规定被保险船舶如果驶出保险单规定的航行区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在必要时可以加收保险费
船舶保险 4,除外责任 (1)由于被保险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造成的损失。 (2)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船舶的船壳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及本身的磨损或锈蚀 (4)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5)滞期损失和间接损失。 (6)清理航道的费用。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与航次两种。定期保险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船舶保险 此外,船舶保险还有船舶战争险和船舶建造险
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凭保险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 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凭保险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 在海上运输货物的索赔中,被保险人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它证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2,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的单证是提单,提单可以证明货物承运的状况; 3,货损货差证明,货损货差证明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货物残损或短少的文件; 4,发票、装箱单和磅码单,发票是计算保险赔偿的依据,装箱单和磅单可以用来核对损失数量; 5.向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文件,具备该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已办完了追偿手续,使保险人不致丧失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利; 6.检验报告,此报告用来证明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原因、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等。
代位求偿权与委付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的赔付;其二是被保险人有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实际上,保险公司赔付后,其相当一部分的赔额可以通过代位求偿向有责任的第三方索回。 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作法就称为委付。委付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委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