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概要(1) 發包中心 邱孟秋 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
前 言 採購(發包)=? 採購人之心理建設 達成目標(政策或長官交辦) 節省公帑 合法 問心無愧 最低標:用最少的預算,得到適合的標的 前 言 採購(發包)=? 採購人之心理建設 達成目標(政策或長官交辦) 節省公帑 最低標:用最少的預算,得到適合的標的 最有利標:用合理的預算,得到最好的標的 合法 熟稔法令,記取別人經驗 問心無愧 勇於承擔,雖有疏失,亦可寬心
採購法簡介 一、內容:共計八章一百十四條 二、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經過4次修正 三、修正過程:第1次修正—90.1.10.修正公佈增訂 「生鮮農漁產品」不包含財物採購中。第2次修正 —91.2.16修正公佈,計修正條文32條,刪除1條 ,增訂5條,共38條。第3次修正—96.7.4修正公 布增訂85條之1第2項後段。第4次修正,係立法院 提案修正第11條、第52條及第63條條文,於100年 1月26日奉總統修正公布。 詳:採購法暨施行細則對照表
採購法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開決標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五章 驗收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1-17 第二章 招標 18-44 第三章 開決標 45-62 第四章 履約管理 63-70 第五章 驗收 71-73 第六章 爭議處理 74-86 第七章 罰則 87-92 第八章 附則 93-114 詳:採購法暨施行細則對照表 採 購 流 程
採購標的分類 一.採購標的分類:(採2、7、細4) 1.工程之定作 2.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不包括出租、變賣) 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2.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不包括出租、變賣) 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1.工程: 工程地面上下含水面,包括水中所進行之工程。 2.財物:不包括腐蝕性且具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 變化之生鮮農漁產品、機關將公務用財產單純出租 之情形。(購買冷凍食品(肉品)政府採購法適用範 圍) 3.勞務: (1)包括委任律師提供服務(09400025190) (2)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89000756) 噢
採購標的分類 (3)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8818679)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 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 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89016510) (4)機關委託場拖吊並處理廢棄車。 (5)機關員工伙食餐廳作業委託廠商經營 (6)機關雇用其他臨時服務人員,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如 非依人事法規辦理,則屬本法規範之勞務僱傭,應依本法相關規定 辦理,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 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 採購法。(工程會8811260及09500243340) (7)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關 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工程會09900374520) (8)至於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 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存款屬獲取收益之 行為,非支出行為,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 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 行為,不適用本法。 二.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 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標的分類 例外: (1)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 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工程會09900374 520) (2)至於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 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存款屬獲取收 益之行為,非支出行為,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 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 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包括購買遠期外匯) (3)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無支付手續費者,不適用本 法。 (4)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無支付費用者,不適用本 (5)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無支付費用者,不適用本 二.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 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標的分類 題目: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 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工程會09900376650>) (2)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工程會0970021513) (3)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因仲裁法已有規定,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4)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非機關辦理採購,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不適用採購法。
採購主體
採購主體 六.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採4、細2、3) 1.補助金額未達一百萬者不適用本法(工程會8809639) 六.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採4、細2、3) 1.補助金額未達一百萬者不適用本法(工程會8809639)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政府採 購法第4條規定,不適用本法。惟如補助機關規定屬上開金額範圍內者,仍應依本 法辦理並自行訂定監督機制,從其規定。 (工程會09700376620) 2.公營事業為業務順利進行,增進地方福祉而提撥之捐助金 (協助金 ) ,作為回饋社會之用,適用本條之規定。 3.補助金額之計算:係指補助每單項採購之金額,應以「個別採 購案」認定;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 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4.補助機關之監督:為貫徹補助機關的監督權責,補助機關不宜 以授權方式授權補助者自行處理。
採購主體 ※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由該受補助單位自行提供之勞務 財物,非屬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稱之「辦理採購」。 (工程會8813127) ※由政府出資捐助、捐贈成立之基金會,如其年度預算經費係 運用基金孳息進行各類採購,與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者有別,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8807039) *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 位。村(里)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相關工 程發包、採購業務。(工程會0960033702)
採購主體 1.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2.具有辦理採購專業能力的法人或團體。 4.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 七、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採5) 1.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2.具有辦理採購專業能力的法人或團體。 3.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4.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 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細4) 。 ※另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工程會8808912) ※「合辦」性質之採購,若係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是否動支 機關之經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如係以法人或團體名 義辦理者,其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如以補助款名義為之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非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5條規定;至其以法人或團體自有資金辦理之採購,無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工程會8811736)。
採購主體 代辦採購對象 法人或團體(§5) 適用法源 採購法第5條 委託程序 屬勞務採購(逕洽) 代辦內容 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招標、審標、評 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 的之提供者 上級機關 準用細則42條(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 監辦單位 準用細則42條(洽辦機關之單位) 招標機關 原則以代辦機關為之
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一.平等待遇原則:(採6) 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為政府一貫之政策,政府採購行為尤不得對廠 商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明定機關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公平 合理及對待廠商之無差別待遇原則。 ※對於不同國別之國外廠商訂定不同或不相干之條件。 二、公平原則:並不因採購金額大小而有不同。 三、公共利益原則:前提為依據本法規定,不得任意曲解(工程會 89014745)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 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 見。 ※鼓勵公務員本於職權勇於任事。 ※保障採購機關或人員權益,促使採購人員積極任事,為適當之 採購決定。
廠商之定義 一、公司:依據公司法(採8) 二、合夥: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 三、獨資: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實施日期為98年4月13日) 四、機關:如欲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 五、其他 ※自然人(機關非依人事法令雇用之臨時短工)(工程會8812366) ※非營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亦應符合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如協會,基金 會等)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得否承攬工程採購?(工程會0910073970) 應依規定辦理營造業登記,先以﹁○○○○營造勞動合作社﹂為名稱,報 請內政部許可,於辦妥合作社法人設立後,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本部 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即得據以承攬工程
※ 公(工)會團體是否適宜參予採購?(工程會89030494) ※學術單位是否得為技術服務廠商 ?(工程會90015736) 如非屬研究發展性質之勞務採購,不適合委託學校辦理 ※社福機構團體是否可參予一般採購? (工程會09500378810) 機關辦理採購,應衡酌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屬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並應將其納 入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機關如欲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 目的及成立宗旨;有違反上開意旨之虞時,應檢討其 得否以此方式繼續參與採購競標,及是否修改機關組 織及職掌。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 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9) 二、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 ※中央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 關;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無上級機關,由各機關 自行執行上級機關之職權 ※委託辦理採購(法5):委託辦理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為「上級機關 」。 ※補助辦理採購:補助機關行使上級機關權責 ※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 信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 「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所屬各單位與該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上級機關為臺北 市政府。(工程會8817734)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 項 目 上 級 機 關 機 關 首 長(細14) 機關補助機關 受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簽約主體) 受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 項 目 上 級 機 關 機 關 首 長(細14) 機關補助機關 (不論金額大)(GPL3) (台電公司補助士林區公所) 受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簽約主體)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受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 (士林區公所區長)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GPL4) (台電公司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洽辦機關 (台電公司) 補助機關首長及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台電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院長) 機關委託機關代辦採購(GPL40,細42) 台電公司洽請士林區公所代辦採購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經濟部) 洽辦機關首長及代辦機關之首長(細14) (台電董事長(總經理)及士林區公所區長)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GPL5) (台電公司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辦採購) (準用細42) (台電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院長))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採10)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臺北縣政府提疑義:本府對所屬機關是否有「解釋」本法令之權責?本府是否得 依據「有明文規定」或「業經主管機關解釋」之部分,對所屬機關「解釋」其執 行疑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一、依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政 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係主管機關(本會)掌理之事項。二、惟 府 得依據「有明文規定」或「業經主管機關解釋」之部分,對所屬機關「說明」其 執行疑義。(公程會8809432)
政府採購資訊中心 一、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採11) 二、提供機關預算編列、招標文件研擬、招標公告及 履約管理等相關資料庫及工具。 三、提供廠商經由網路刊登型錄、領取招標文件及報 價等功能。 四、提供「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營 建物價資料庫查詢系統」以供查詢。 五、各機關傳輸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決標單價至工程會 資料庫。(財物及勞務有建立資料庫之必要者準用 之,目前為委託資訊服務一千萬元以上者) 六、主管機關得設置採購人員訓練所 主關機關已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將採購資訊 公布於該網站以供機關及廠商使用。
上級機關監辦-查核金額以上(採12、細7-11) 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細11-1) 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細11-2)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11-3)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 (採13) 依據主管機關頒佈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辦理 監辦方式 1.實地監辦 2.書面審核監辦-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之監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不同採購金額監辦規定差異情形對照表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可通案)(工程會09100492650)(監辦辦法§4-I) ○ 公告金額1/10以下者,得不通知,通知得不派員。未達監辦辦法§5 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報上級機關。 詳GPL細則§7、8、9 通知 監辦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無有關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但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 (工程會09100417060) 上級機關 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 人員 有未達監辦辦法§3情形,無§4情形,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有監辦辦法§5情形,無§6情形,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應逐案不可通案核准)(工程會09100422170) 上級機關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 GPL§12-I 不 派員 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未達監辦辦法§6-II) 經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GPL細則§11-I) 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書 面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實 地 監 辦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採購金額 1.於招標前認定(用以認定採購級距之金額) 2.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十種情形(細6) 一.採購金額 1.於招標前認定(用以認定採購級距之金額) 2.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十種情形(細6) ※1)分批辦理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複數決標: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 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 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後續擴充: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 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預算未通過: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 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6)承租: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採購金額 ※7)甄選投資廠商: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8)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含支出及收入之採購: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無支出: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採購金額級距 分類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採購 10萬元以下 公告金額 1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元 1000萬元 巨額採購 2億元以上 1億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採購金額 案例: 語言教室採購案(360萬),採購內容為:地板、線路佈線、桌椅(60萬)、語言教學機(200萬)、電腦設備(100萬) 一次發包(總價決標) 一次發包(分標項決標): 第一標項:電腦教室設備(地板、線路佈線、桌椅) 第二標項:語言教學機 第三標項:電腦設備 分別發包 電腦設備=>集中採購 語言教學機=>公開招標 地板、線路佈線、桌椅=>公開取得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
採購金額 複數決標案例:(勞務採購) 某機關辦理委外勞務採購(委外抄表),分為 第一標項:台中區 預算:1,600,000元 第二標項:豐原區 預算: 900,000元 第三標項:東勢區 預算:1,000,000元 第四標項:大里區 預算:1,500,000元 後續擴充2年 預算金額?(5,000,000元) 採購金額? 1.將每個抄表區視為不同標的,依各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每標項之預算金額+後續擴充:(15,000,000元) 第一標項:預算:1,600,000元*3=4,800,000 第二標項:預算: 900,000元*3=2,700,000 第三標項:預算:1,000,000元*3=3,000,000 第四標項:預算:1,500,000元*3=4,500,000 其採購金額(最高金額)為4,800,000 元 依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採購金額認定實益 1)適用何種公開方式招標:公告金額區分(採19;49) 2)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採4) 3)等標期長短:招標方式與採購金額(招標期限標準2~5) 4)廠商資格訂定: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採36、資格4~5) 5)監辦:上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採12、採13) 6)超底價決標、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報上級核准(採53第2項、採72第2項) 7)分批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應經上級機關核准(採14) 8)公告預算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應公告(公報發行辦法11) 9)廠商得否提出申訴:公告金額以上得申訴(採76) 10)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核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或財物(細101)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2 11.優先向中小企業採購(扶助中小企業3) 12.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之條件(特別採購6之1)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特性 1.“補助金額”適用採購法之門檻(採4) 2.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3.預算以公開為原則(公報發行辦法11) 4.限制指定廠牌(採26及其執行注意事項) 5.等標期較長(招標期限標準) 6.履約、保固保證金得由連帶保證廠商取代50%(押保33之1) 7.決標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8.廠商可提招標文件及採購過程之異議、申訴(採75、76) 9.應填具工程或財物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採73、細101)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1 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1.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3.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採30) 4.保證金、保固金得全部由連帶保證廠商代之(押保33) 5.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指定廠牌具彈性(工程會8809108) 6.等標期較短(招標期限標準) 7.訂底價可簡化:得免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逕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53) 8.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9.廠商無申訴之權利(採101-103除外)(採76、申訴審議規則2) 10.原住民地區採購之特別規定(未達招標辦法5之1)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3 三.達查核金額採購之特性 1.應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 2.等標期更長(招標期限標準) 3.應予廠商較長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押保18) 4.超過底價4%以上之決標,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71) 5.驗收與規定不符減價收受,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採72第2項) 6.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應公開閱覽(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2) 7.大部分之地方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適用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4 四.巨額採購之特性 1.等標期最長(招標期限標準) 2.得訂定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5) 3.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採111、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4.公務機關間採購額度之限制(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8) 5.大部分之中央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第八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欠佳,且有其他廠商能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提供相同或更佳之財物或勞務者,上級機關應避免核准所屬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採購。
預算金額 預算金額: 1.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為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細26-Ⅰ) 4.預算金額公開原則:(公報發行辦法11) 1)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2)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機關認為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預計金額 預計金額: 1.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則§26第2項) ※採購金額 ≥ 預算金額 ≥ 預計金額 例外情形?
採購金額計算案例 辦理街道家具(公車候車亭)廣告委由廠商營運,並負責相關 設施之維護、修繕;機關無須給付酬金,並於每月向該廠商 收取固定額度價金之案件,是否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 l0款所定使用價值之規定,宜由機關視個案情形認定。其適 用上開規定者,其採購金額,建議以廠商之廣告收入估算; 至於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 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 (工程會09900069500)
分批辦理採購 一.不得分批之原則: 1.公告金額以上: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採14) 2.逾公告金額1/10: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6) 3.法定預算書: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細13)
分批辦理採購 二.“分批”辦理: 1.應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報上級機關核准,並以總金額合計採購金額。 2.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採購」,採購金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以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細則13) 3.工程會88.7.22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函:「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分別辦理採購 三.“分別”辦理: 1.採購法第14條之分批不包括因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須分別辦理者。(細則第13條) 2.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採購法第14條規定。(88.9.9工程企字第8813610號函) 3.建議先行確認預算來源,如依法定預算書之分支項目之預算額度內有分批辦理必要時,請先依細則第13條規定檢討,是否屬分別辦理,否則應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並按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辦理採購之認定原則 分別辦理 採購行為 依不同標的 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依不同需求條件 依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
分別辦理採購之案例 1.三項疫苗,標的不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招標。(88.9.15工程會8813738) 2.貴鄉鄉立托兒所16所20班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88.9.14工程會8813485) 3.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88.7.16工程會8810093)
89.1.10工程會88022927號函: 1.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相關規定。 2.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14條規定。
1.旨揭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90.8.1工程會90026868) 2.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工程會8814610) 不同藥品分項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並非分批採購(88.8.18工程會8812513號函送88年8月5日舉辦[公立醫院藥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該案之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採購」,總工程費55,000,000元;惟「採購金額」以該次採購案之預算額度1,738,829元認定,未報上級機關監辦。
1.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本案之採購總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等標期應為21日,且依採購法第12條規定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細則6) 3.臺北市政府92.7.23府工三字第09216819400號函:「若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未依前揭規定派員監辦時,則該採購案件所踐行之各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依採購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並無當然無效之規定,惟採購機關若有前述情事,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採購人員之疏失責任。」
迴避準則(採15) 2.監辦採購人員: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3.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主官、主管亦適用(工程會9500420310) 1.承辦採購人員: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的人員(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 2.監辦採購人員: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3.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主官、主管亦適用(工程會9500420310) 4.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定之法律及第3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得通案依本項但書報請工程會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
迴避準則(採15) 5.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擔任之職務,所不能從事之事務。其適用之要件包括(一)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點,是在其離職後3年以內。(二)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5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三)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 6.採購人員於辦理採購時,應遵循之迴避準則,以免發生利益輸送情事。上述採購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負責之廠商參與投標時,採購人員於發現或知悉該廠商參與時,即應迴避,其迴避範圍包括本法所定有關採購之各項程序。 7.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8.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迴避準則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定之法律及第3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得通案依本項但書報請主管機關(工程會)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 (工程會8818057) *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機關首長之範圍(細14) 一、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三、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四、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依本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應申報財產
請託或關說(採16) 1.不循法定程序,對機關提出請求或變更,包括招標前 (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及履約或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 件一併保存。 2.成立評選委員會,如接獲檢舉或發現前揭專家學者有 明顯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 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 ,請依工程會94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5010號 函訂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 名原則」敘明事實函工程會處理
對廠商之通知(細18) 3.細則18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 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 理。 ※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之情形包括: 1.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結果…,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2.釋疑處理結果之通知及§75異議處理結果之通知,均 應以書面為之。
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採17) 1.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 對我國生效案。(工程會9800299980) 2.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 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政府採購法 並無禁止規定,惟應機關辦理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 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 或進入臺灣地區,須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工程會0980001712) 3.「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屬外國廠商 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我國廠商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 同外國廠商。
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採17) 1.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台分公司,仍屬外國廠商。 2.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我國廠商。 3.機關辦理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得允許非屬該協定簽署國之 廠商參與。(投標須知) 4.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 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5.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參與。 6.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 之原產地,依財物之原產地認定之。 7.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 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所佔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8.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 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 廠商。 9.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 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4條、37-1及57-2之規定。
政府採購招標方式簡介 一.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採18) 1.公開招標(採19):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選擇性招標(採20、21):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採22):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4.公開取得:。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 5.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中未達5)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報價。(細54)
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報價單 公告金額以上 公開取得 選擇性招標 企劃書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比價 公開 未達公告金額 報價單 公告金額以上 公開取得 選擇性招標 企劃書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同質/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採購決標方式總覽圖 採購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公開取得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 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議比價 大 差異性 小 多 異質項目 細66 少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公開取得 參 考 限制性招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準用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選擇性招標 一.選擇性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採18) 有經常性採購及特定個案採購二類。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採20) 1.經常性採購。 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5.研究發展事項。 三.選擇性招標類別: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 2.為特定個案辦理
選擇性招標 四.辦理採選擇性招標應注意: 1.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採59) 2.招標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採29) 3.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不適用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工程會第88022422號函) 五.「經常性採購」: 1.由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如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工程會第8808995號函) 2.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期間內因故僅完成一件採購案尚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工程會第8816036號函)
選擇性招標 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1.採購金額: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2)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2.資格審查: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工程會第8818446號解釋函)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選擇性招標 七.有效期內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1.有效期在1年內者,應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名單。 2.有效期逾1年但在3年以內,且當初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時已載明3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免逐年公告辦理審查,但應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3.有效期逾1年且在3年以內,但當初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時未載明3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則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4.有效期逾3年,則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5.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選擇性招標 八.後續邀標: 1.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採21) 2.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細21) 3.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應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4.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免辦理公開閱覽、免另訂合格廠商資格條件,招標公告應至政府招標資訊系統點選「選擇性招標公告」。
選擇性招標 九、作業方式: 2)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 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或 1)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 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或 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標 5)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性質並應 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 制。
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一.適用: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一 2.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一 (特殊軍事採購) 3.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各款之一 (特別採購)
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一.適用: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一 2.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一 (特殊軍事採購) 3.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各款之一 (特別採購) 工程會已於99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號函頒「政府採 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並於99年6月23日工程企 字第09900250030號函修正,避免各機關因誤解法令規定致衍生 錯誤。
限制性招標 (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公告金額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1.以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
限制性招標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限制性招標 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限制性招標 二.限制性招標採購案件之辦理方式: 1.公告方式辦理: 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2.逕函邀特定廠商方式辦理: 屬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需敘明原因,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逕函邀特定廠商方式辦理 三.限制性招標辦理原則: 1.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性及需求,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22) 2.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23之1)
限制性招標 3.公告原則: 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細23之1)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會90007222號) 3)為避免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機關未來引用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其原供應廠商之選擇應以原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為限,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工程會09700071150號)
限制性招標 四.應注意之程序: 1.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個案特性確有採限制性招標需求之事實及理由,並確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細23之1) 2.如以比價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議價方式辦理。 3.簽報時依採購案件性質敘明其法令依據、不採公告方式辦理者,其理由、邀標對象及其獲邀之緣由,審慎評估選商後,詳列欲邀請投標之廠商名稱及資格條件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訂定底價應注意事項: 1.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細54-Ⅱ) 2.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細54-Ⅲ)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得採限制性招標: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1)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細22) 2)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字第8812328號函) 2.預算金額、履約期限、採購標的之實施計劃等契約重要約定條件既已變更,則難謂「無重大變更」。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1.「專屬權利」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等。 (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2.「獨家供應或製造」具市場獨佔或寡佔之企業產品,由於在市場上僅能找到一家或少數若干家。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2.該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第8811508號函) 3.採購案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檢討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因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參考工程會09300262210號函) 2)天然災害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參考工程會第8814725號函)
3)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或災害之擴大,所採取的防範措施。(工程會第8811508號函,如SARS疫情擴散期間,各醫院辦理之發燒篩檢站工程。) 4)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工程會第092001795450號函) 5)工程採購遇違約停工、縮短工期等需要;惟仍應視依個案狀況認定,並應注意辦理時效。(工程會88.10.20工程企字第8815949號函) 6)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時間緊迫。(工程會第8808395號函答覆項次5.) 7)因法令變更,機關作業因應不及。(工程會第8812574號函)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錯誤之適用) 1.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仍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因颱風造成圍牆倒塌之整修工程,惟招標作業辦理期程逾二個月。 3.因機關行政作業辦理不及,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第22條第1項第4款 1.「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勞務。 2.「原供應商」:包括原分包廠商。 3.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
第22條第1項第6款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2.第6款之適用要件:(88.8.4企字第8811456號函) 1)工程採購 2)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3)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含增加 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4)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 之虞 5)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6)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2.本案因未敘明續約期間之上限,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工程會88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8807837號函示:「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於原有採購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亦於原契約中規定:「甲方得視實際需求於契約屆滿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續租…」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招標文件訂定:「合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繼續有效,每期一年,如有異議應於合約屆滿前二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約。」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1.○機關辦理○工程之委託採購、設計、監造採購,原採購(規劃)二百餘萬元,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金額為一千餘萬元(設計、監造),惟未計入採購金額。 2.惟於決標後因施工標變更設計追加工程費,追加後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機關併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計三千餘萬元。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1.「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未符細則第6條規定。 2.追加工程經費在原有採購決標後,其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尚非原有採購招標時所能預見,故併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款採限制性招標,自難謂適法。 3.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述後續擴充金額或數量應為上限,如該等工程變更確非招標階段可得預料,且屬原採購之後續擴充,確非洽原廠商履約有困難時,建議得依同條第4款檢討辦理。 4.惟本案原採購金額一千餘萬元(含後續擴充),嗣後再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洽該廠商辦理,追加近二倍金額,易生“以小綁大”之疑慮,應請審慎衡酌。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引用「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是否得另立契約? 1.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工程會第09400096190號函) 2.如有新增項目及其契約需求者,得以附約方式或另訂契約方式辦理。
電腦軟硬體之後續維修服務 工程會96.3.8工程企字第09600094020號函: 1.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 2.上開後續維修服務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維修服務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1. 工程會90.3.1工程企字第90007222號函: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2. 本案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應不需上網刊登招標公告。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常見錯誤態樣 類別及序號 錯誤態樣 依 據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一) 88 類別及序號 錯誤態樣 依 據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一)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二)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三)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 二.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本法第6條第1項。
限制性招標常見錯誤態樣 限制性招標相關作業不當: 未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細23-1) 簽辦時未敘明: 就個案敘明採限制性招標符合規定之情形(細23-1) 不採比價,逕以議價方式辦理之理由(細23-1) ※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北市府94.3.11府工三字第0940381790號函) 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工程會94.5.30企字第09400173460號函) 部分案件於簽辦過程中未提及邀標對象,於簽准後逕邀特定對象議、比價。 採議價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前未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細54-3)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專業服務」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的服務;法律、會計、財務、研究發展其他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2.「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實務。 3.「資訊服務」指提供電腦軟、硬體有關之服務。 4.主管機關訂有「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專業資訊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資遵循。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設計競賽」係指機關採購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 主管機關訂有「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以資遵循。 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13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主管機關訂有「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以資遵循。 3.所稱訂定底價困難乙節,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訂定底價;無法以客觀方法訂定單價標準乙節,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對於如何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其後之議價決標程序已有規定,不必以價格為決標之唯一考量條件。 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議價及決標方式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如因原議價及得標廠商未能履約致解除契約後,其後續採購程序,得比照該條第二款規定,就其他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是否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期認定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辦理續租辦公室,如已花費裝修費用,租金合理,且對業務聯繫具便捷性,確須續租該辦公室者,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本款規定辦理 。(工程會8813998) 關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工程會09400303980) 4.關於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工程會09100422150)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工程會09900250030)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第1款 (一)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二) 未留意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三) 誤以為須經公告流標2次始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四) 超底價廢標後,改依本款辦理。 第2款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但仍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誤以為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就是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以不具本款之事由為依據,例如甲場所設施為A廠商設計,依本款續洽A廠商辦理乙場所設施之設計。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工程會09900250030)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第3款 (一)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二) 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三) 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 (四) 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五) 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六) 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第4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工程會09900250030) 第6款 (一) 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二)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 (三)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四)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五) 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六) 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七) 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本款辦理。 (八) 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 (九) 誤以為只要追加金額未逾50%即符合本款規定。 (十) 追加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工程會09900250030) 誤用第9款辦理工程或財物採購。 第9款、第10款 (一) 誤用第9款辦理工程或財物採購。 (二) 誤刊登公開招標公告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 (三) 第1次公告,誤以為投標廠商須3家以上方能開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工程會91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100312010號函。 (四) 評選或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依法將廠商標價納為評選項目;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才開價格標。 (五)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但標價不同之優勝廠商,未洽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例如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或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或再行綜合評選,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議價。 (六) 未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誤以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需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
採購法第22條 O 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10年。 O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議價程序。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 一.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2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1.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3.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 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 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 主管機關認定。 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不可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 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為正確: (1)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2)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3)其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廠商。 (4)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3 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取得幾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1)1家。 (2)2家。 (3)3家。 (4)依招標文件規定家數。 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指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經下列何者程序,得採限制性招標? (1)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3)經機關首長及監辦人員核准。 (4)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統 包 統包之定義:(採24、統包實施辦法、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何防止統包舞弊) 統 包 統包之定義:(採24、統包實施辦法、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何防止統包舞弊) 係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亦即設計(含細部設計)及施工均由得標商負責,如此可減少傳統先設計再發包施工之作業方式所衍生之界面管理,有利於施工品質及採購效率。 統包之採行: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亦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同辦法第6條明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統包工作範圍(不包括監造)、工作完成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及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等,所訂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評選,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統 包 辦理招標之範圍: 1.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統 包 辦理招標之範圍: 1.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2.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得標廠商之評選: 1.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 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 2.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統 包 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統包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時(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4)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監造)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1 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步道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台幣95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的方式?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2)公開取得企劃書。 (3)公開招標。 (4)最有利標決標。 X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O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統 包 X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採最低標決標) 統 包 X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採最低標決標)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包含在評審標準)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不可以)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機關應(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面。(不可加監造)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統包加最有利標都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共同投標 一、共同投標之定義:(採25、共同投標辦法) 就是以往所稱之聯合承攬,也就是由2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 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負履約之責任,但採共同投標必須以能增加廠 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二、共同投標之採行:必須考量個別採購特性:是否有利工作介面的管理, 促進競爭,是否符合新工法引進等。在決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 標文件上載明廠商除可供共同投標外,亦可單獨投標。 三、共同投標之種類及家數限制: 1.同業共同投標。 2.異業共同投標。 3.不超過五家 4.成員若「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 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之情形,共同 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 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共同投標辦法10(6),11) 5.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 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 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價」之情形如無其 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工程會09500309690) 四、投標文件應載明之事項(共同投標辦法10)
共同投標 問題: (X)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 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可以再分包) (X)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視為同業共同投標) (X)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比例下)限予以限制。 1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 (1)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2)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3)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4)以上皆非
工程會解釋函網頁查詢 主管機關工程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路徑-「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相關解釋函」或「採購法逐條釋例」 採購法相關規定、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
工程會解釋函網頁查詢 http://www.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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