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王能君 101年度「團體協約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宣導會」 2012年7月25日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王能君 101年度「團體協約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宣導會」 2012年7月25日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一、勞動法與勞資關係法制之內涵 二、工會法制 (一)工會法之立法目的及工會之任務 (二)工會之種類 (三)組織工會及加入工會 (四)對於工會之保護 (五)對於工會之監督 三、團體協約法制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制 (一)勞資爭議處理流程概要圖 (二)重要概念 (三)調解、仲裁、裁決期間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一、勞動法與勞資關係法制之內涵 「勞動法」或「勞工法」,係指一切以勞工為中心 之所有法規範的總體。除勞工與雇主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係之法規範外,尚包括勞工與國家、勞工與勞 工、勞工與工會、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雇 主與國家之間之相關法規範,均屬勞動法的內容 。 在勞動法的體系上,有許多種分類方法。傳統分類 上會將各種勞動法規區分為「個別勞動法」(勞動 契約法與勞動保護法)、「集體勞動法」(勞資關 係法制)兩大類,筆者認為至少還可增列「勞動市 場法、僱用市場法」之類別。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一、勞動法與勞資關係法制之內涵 所謂個別勞動法,是規範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勞 動契約和勞動條件基準等法律。例如: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律及相關附屬法規。 所謂集體勞動法,規範工會的組成與活動、團體協 商、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處理。例如:工會法、團 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法律及相關附屬法規。 所謂勞動市場法、僱用市場法,大概是規範勞動契 約成立之前勞工與雇主的關係(求職、求才),或 者是勞動力的發展與供給等關係的法律。例如:就 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律及相關附屬法規。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一、勞動法與勞資關係法制之內涵 勞動立法基本上可說是由憲法授權而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373號解釋的理由書中指出: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第一百五十三 條第一項復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 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從 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 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 工基本權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之所在。國家制定 有關工會之法律,應於兼顧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 使勞工享有團體交涉及爭議等權利。…」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一、勞動法與勞資關係法制之內涵 我國的勞動基本權的根據之爭議,暫時告一段落。 由上述解釋可知,勞動基本權之內涵則包括了:團 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三種。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以及「勞資爭議處理 法」則是為了實現憲法保障勞動基本權的基本法律。 此外,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是由勞動基準法第83條所 授權制訂之法規。雖然勞動基準法在分類上屬於個 別勞動法,但是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亦為勞資關係法 制之重要法規之一。在工會組織率節節下降之際, 在事業單位內成立法定的員工代表組織,即屬重要 之勞動立法政策問題。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一)工會法之立法目的及工會之任務 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促進勞工團結,提 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工會法。 依據工會法第5條之規定,工會之任務如下: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 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 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 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之協 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工會或會員糾 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 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二)工會之種類 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 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 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 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 會。 同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 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二)工會之種類 以我國而言,筆者認為在勞工運動上較有意義者, 乃是企業工會。此從團體協約之締結件數中多數為 企業工會所締結之團體協約可以窺知。 但是,此種工會種類的限制,限制了勞工自由選擇 所欲組織之工會的種類之權利,不甚妥當。工會種 類之形成,在各國有其歷史因素,不應強制限制其 種類。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三)組織工會及加入工會 工會法第4條揭示了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不過因勞工之不同,組織或加入工會亦有不同之規 定。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4條第1項)。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 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國防部定之(第4條第2項)。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第4條第3項)。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 其他法律之規定(第4條第4項)。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三)組織工會及加入工會 第7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 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針對得加入工會之會員範圍,工會法第14條規定: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 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是為 了維護工會之獨立自主性,避免雇主藉由主管人員加入 工會去左右工會事務。 工會法第9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 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 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這是為了避免 在事業單位中有兩個以上工會之存在導致勞勞紛爭。不 過,這種規定並無邏輯上的必然性,立法政策上是可以 檢討的。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四)對於工會之保護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 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 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 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 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 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 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四)對於工會之保護 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 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 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第2項規定:「企業工會 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 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 理會務。」,第3項規定:「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 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 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在實務上此一規定往往引發不少勞資爭議。學理上會務 假制度之存在有值得檢討之處,但是此一制度存在已久, 再對照我國勞資關係之現實狀況,因此2010年工會法 之修法仍維持此一制度。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二、工會法制 (五)對於工會之監督 工會法從工會之發起成立到日常運作以至於解散等, 設置了許多的規定。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三、團體協約法制 所謂團體協約,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條之規定,「指雇 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 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工會最主要的目的不是辦團康活動,而是與雇主站在對 等的立場進行協商,謀求勞動條件和其他經濟地位之提 昇。所以,理論上,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可以說是工會 最重要的活動。 團體協商中,勞資雙方如果達成協議,則締結團體協約。 在協商過程中,也有可能出現爭議行為。在集體勞資關 係中,團體協商可說是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三、團體協約法制 受到德國勞動法學之影響,我國團體協約法於 1930年立法當時,對於團體協商之「成果」(團 體協約)雖賦予特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對於團體協 商的「過程」並未設有相關之規定。 工會若有相當之實力,則雇主有可能與工會進行團 體協商,進而簽訂團體協約;但是台灣絕大多數的 工會並無相當之實力,資方根本不願意與工會進行 團體協商,遑論簽訂團體協約。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三、團體協約法制 團體協約法於2008年修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筆者認為,最大的特色就是參考美國、日本、韓國 的勞資關係法制,導入了義務團體協商制度。 團體協約法6條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 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亦即,勞資雙方負有團體協商之義務,無正當理由 者,不得拒絕;而團體協商義務之最主要內容即為 誠信協商義務。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三、團體協約法制 團體協約的效力可大別為法規性效力與債法性效力。 與個別勞工較有關係者為法規性效力。 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 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 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 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 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 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 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強制性、不可低貶 性)。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三、團體協約法制 團體協約法第21條:「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 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 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 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效力延續性或餘後效 力) 不過,團體協約的件數非常少,在勞動條件的規範 上甚少發揮功能。在2011年5月1日勞動三法(工 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施行後, 期待日後能夠發展。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制 爭議發生→權利事項→調解(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不成立時)法院 爭議發生→權利事項→調解(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不成立時)仲裁(獨任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 (→法院) 爭議發生→權利事項→仲裁(獨任仲裁人或仲裁委 員會)(→法院) 爭議發生→權利事項→裁決 爭議發生→權利事項→法院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制 爭議發生→調整事項→調解(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不成立時)仲裁(獨任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法 院) 爭議發生→調整事項→仲裁(獨任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 (→法院) 爭議發生→調整事項→調解(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不成立時)爭議行為 爭議發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法院) 爭議發生→不當勞動行為→法院 爭議發生→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協調(非法定程序) (一部份的縣市似乎仍然存在)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制 1.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 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 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 3.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 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 條第3款) 4.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 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 5.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款)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 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 為。」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相關提問 如何達勞資和諧? 大哉問,各有其相處之道吧。 淺見以為,首先勞資雙方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其次,雇主應盡到對於勞工之保護照顧義務(民法483 條之1);勞工也要盡到忠實義務。 再者,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 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勞工權益。(勞資會議實施辦 法第12條)。 多一點人性溫暖。最近一則新聞:「...員工只要服務滿一年,生 小孩有兩萬元獎勵金,坐月子期間十萬元,滿月後,保母費每月補助一萬五千元, 一直補助到小孩兩歲,五歲前每月還有三千元的育兒津貼。算算生一胎,公司五 年間就提供五十七萬三千元「大紅包」。若再加上結婚時公司給的禮金兩萬八千 八百元,合計超過六十萬元。...」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相關提問 如何保障勞資權益? 雇主與勞工應知道重要的勞工法令之大概內容,雇 主避免違法,勞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所以,人資 人員、勞工的勞動法令教育非常重要。 勞工之權益獲得保障,更能促進勞資和諧。 團結起來組織工會。工會存在的重要性。 在勞資會議中溝通意見。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相關提問 勞資會議運作和諧下,工會成立的必要性為何? 兩者的確關係密切。但決議之效力不同。 運作和諧?即使經營團隊變更,也能保障永久和諧嗎? 工會有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之可能性。勞資會議則無。 罷工等爭議行為是給雇主的經濟上之壓力手段。 工會存在之事業單位,通常工會幹部成為勞資會議代表 的可能性也大。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 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全體勞 工直接選舉之。事業單位各部門距離較遠或人數過多者, 得按各部門勞工人數之多寡,分配應選出勞方代表人數 分區選舉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相關提問 是否需設立工會組織? 以前是符合工會法的要件,就強制勞工組織工會。 但是,不組織也沒有罰則。 2010年工會法修正,2011年5月1日施行,已經不 強制勞工組織工會。但是,依工會法第7條規定, 企業工會之勞工應加入工會。 雖然法律上並不強制勞工組織工會,但勞工可是實 際需要自行籌組工會。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相關提問 勞資糾紛如何處理? 企業內部處理。苦情處理或訴怨。不發達? 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令設有特別規範。 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仲裁、裁決。 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人。以前有「協調」(日 本的斡旋)。 法院的調解及訴訟程序。 縣市勞工局的勞工法律諮詢服務。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
謝謝大家! 王能君「勞資關係法制概論」 20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