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稽核監督技巧及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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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稽核監督技巧及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杜國正 教育部總務司

簡報大綱 壹、常用採購稽核監督技巧 貳、限制性招標稽核重點 參、最有利標稽核重點 肆、其他常見錯誤或缺失態樣

壹、採購稽核監督技巧

稽核技巧 (1) 熟悉採購法善用工程會網站工具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相關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範本 善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彙整態樣 稽核案例

稽核技巧 (2) 利用查核系統篩選異常採購,主動稽核監督,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標的名稱相近且得標廠商相同 未得標廠商相同 化整為零,將耐震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分批辦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稽核技巧 (3) 善用工具研析案情,使異常(缺失)情形無所遁形。(統計、排序、分析)

某機關 88~97年 採購案辦理情形(1) 工 程 39 2 - 41 財 物 199 43 242 勞 務 1,362 1,298 195 採 購 性 質 未達公告金額 公 告 金 額 查 核金 額 巨 額 總 計 工 程 39 2 - 41 財 物 199 43 242 勞 務 1,362 1,298 195 92 2,947 總計 1,600 1,343 3,230

某機關88~97年《勞務》採購辦理情形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巨額 總 計 公開取得 最有利標精神 249 2 - 251 最低標 110 未達 公告 公告金額 查核金額 巨額 總 計 公開取得 最有利標精神 249 2 - 251 最低標 110 公開招標 最有利標 3 1 72 74 限 制 性 最有利標(準用) 5 349 140 69 563 990 832 29 22 1,873 選 擇 性 39 25 4 1,362 1,298 195 92 2,947

《勞務》採限制性招標依據法條統計-1 限制性招標依據法條 §22-1-1 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 5 §22-1-2 案件數 §22-1-1 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 5 §22-1-2 專屬權利、獨家製造供應且無可替代 230 §22-1-3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 590 §22-1-4 因相容互通必須向原廠商採購 154 §22-1-6 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2 §22-1-7 後續擴充 139 §22-1-9 專業、技術、資訊服務 259 §22-1-10 設計競賽 325

《勞務》採限制性招標依據法條統計-2 限制性招標依據法條 案件數 §22-1-12 身心障礙(原住民)非營利產品 4 §22-1-13 研究發展 §22-1-14 文化藝術採購 13 §22-1-16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採購 329 (未達) §105-1-2 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 6 §105-1-3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23 §23 未達公告金額 371

稽核技巧 (4) 確認不同類型採購之關鍵作業、易滋弊端或易生缺失環節,評估可能發生缺失之態樣(例如評選案件、統包案件、最低標決標案件…其發生缺失情形容有差異,不同作業階段例如招(決)標與履約管理作業階段缺失情形亦有不同) 再針對個案,列出「待(應)查明澄清事項」,逐一釐清查明。

稽核技巧 (5) 歸納機關採購辦理模式,俾快速掌握共同性或系統性問題與缺失。

稽核技巧 (6) 洽機關說明澄清並提供必要之佐證資料,俾釐清疑點及發現缺失。

稽核技巧 (7) 蒐齊相關採購文件(專案、書面) 相關事證儘可能當場蒐齊影存攜回,必要時並予錄音或攝影,以免事後遭篡改或湮滅。(專案) (簽辦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開決標文件、契約文件、履約驗結紀錄文件....) 相關事證儘可能當場蒐齊影存攜回,必要時並予錄音或攝影,以免事後遭篡改或湮滅。(專案)

稽核技巧 (8) 留意不合情理或可能產生弊端的細節。

重大異常關聯(5) 重大異常關聯(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附註:上開格式僅供參考,招標機關得依案情需要修改之。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 同  意  書 本廠商參加        (招標機關)   招標案(案號:       ),茲同意 貴機關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31條第2項、第32條、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65條或第87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之需要時,同意 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以作為認定基礎。 投標廠商: 負 責 人:             (請加蓋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統一編號: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上開格式僅供參考,招標機關得依案情需要修改之。

□ □

稽核技巧 (9) 宜多加討論或聽取專家的意。 (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稽核技巧 (10) 稽核意見應寬嚴適中,勿流於形式或有過於嚴苛情形。

稽核技巧 (11) 後續追蹤管制不容忽視。 改正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改正措施是否落實。 有無再犯類案缺失(如有加強查核至改善為止) 針對類案缺失重複發生或缺失情形嚴重之機關,適度加強其稽核頻率。

稽核技巧 (12) 加強橫向聯繫,促進經驗交流。 建立學習平台,持續提升專業素養,俾使稽核技巧精益求精。 重視經驗傳承,避免出現落差或斷層。

貳、限制性招標稽核重點 適法性-理由 招標對象 經費價格 招標資訊不公開理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公開評選/公告妥適性 契約變更與加減價 採購金額與規模 招標對象 簽報核准程序 是否得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23) 經費價格 固定價格之分析計算 框列預算 訂定底價/審核價格合理性

貳、限制性招標-理由(不公開1) 一、有公告招標過 二、獨家無替代性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22I-1)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22I-7) 二、獨家無替代性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22I-2)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22I-4)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22I-3)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22I-8)

貳、限制性招標-理由(不公開2) 三、緊急 四、研究發展 五、公營事業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22I-3)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105I-2) 四、研究發展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五、公營事業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22I-15)

貳、限制性招標-理由(不公開2) 六、未達公告金額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13) 納入擴充條款? 經常洽同一廠商辦理? 上級有無限制規定?

貳、限制性招標-理由(公開) 公開評選/勘選/公告審查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22I-9)

貳、限制性招標對象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34I) 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細23-1) 適用採購法第103條-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 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貳、經費價格 後續擴充(22I-7) 框列經費預算 擬訂底價或審查報價提出建議金額 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程序及時機 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09700034290) 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框列經費預算 履約期間、項目及數量 訪價及商情 擬訂底價或審查報價提出建議金額 底價或評審建議金額程序及時機 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比價-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貳、契約變更 契約變更屬限制性招標議價 採購金額: 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增加之金額適用採61(決標公告) 及62 (定期彙送) 變更必要性與議價理由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09500221470 ) 參考廠商報價並分析後訂定底價 採購金額: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 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增加之金額適用採61(決標公告) 及62 (定期彙送)

參、最有利標查核重點 適法性-理由 作業程序 履約管理 異質性、不適宜採最低標 招、決標原則 報上級機關核准(適用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辦理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決標 參考最有利標-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作業程序 報上級機關核准(適用最有利標)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評選委員會組織、開會及利益迴避規定 初審意見(含價格合理性提供分析意見)、評選會議紀錄 協商措施與議價 履約管理

參、最有利標適法性 是否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性。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適用/準用/參考最有利標混淆

參、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 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且由其訂定或審定。 引用採最低標之同性質採購前例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參、評選須知規範 評選項目 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 價格 簡報配分及規範 未規範或誤用同分之處理 內容不周全或規定不一致 評選項目不當或重複 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 價格 是否納入評分或評比之配分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簡報配分及規範 未規範或誤用同分之處理 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評選過程中評選委員額外要求、廠商額外承諾。

參、評選委員會組織 評選委員之遴選 工作小組 承辦人 列席人員 外聘/內派委員名單 外聘委員徵求書面同意(告知利益迴避) 通知(密件、附委員須知等) 召集人、副召集人 工作小組 成立及成員 初審意見 承辦人 列席人員

參、評選委員會議 適法開會 不符合招標文件者不得納入評選 簡報詢答 機關未予制止及處理 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 委員總數、外聘委員數、出席委員數、出席委員中外聘比例 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不符合招標文件者不得納入評選 簡報詢答 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卻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與採購案無關 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甚且納入評選; 機關未予制止及處理 為違反法令之決議; 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

參、評選會議紀錄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 工程會訂定之會議紀錄範例(首頁/ 法令規章/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參、利益迴避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審議規則14)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協助評選人員(含工作小組及列席專家學者)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1 某機關為辦理評選案件所遴聘之評選委員,於評選時始發現,某評選委員所任職學校亦參與投標(評選),惟該委員卻仍繼續參與評選會議,僅未參與評分。 某機關於招標前成立之評選會,依建議名單所遴聘之外聘委員之一,為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正工程師,依審定之評選須知辦理招標結果,該顧問公司竟在參與競標廠商之列。

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2 某機關首長於擔任某法人團體常務董事期間,該法人團體以協力(分包)廠商名義參與該機關統包工程採購,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不得參與該機關採購之規定。 某部會副首長之胞弟,參與該部會所屬機關採購且得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三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六三七號 15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電材字第八八0六-0九六三號函。 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參、保密規定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評選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參、經費價格 框列預算 初審意見未切實分析價格(供評選委員進行合理性審查) 議價時底價訂定未參考商情分析廠商報價 實作計價項目 派遣人力之合法薪給及數量 保險費費率及自負額 市場行情

參、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1) 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缺失摘要: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件數 *發生率 1 142 8.9 %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件數 *發生率 1 評選會成立 委員名單之保密措施未臻周延。 142 8.9 % 2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初審意見應記載事項有遺漏或內容有欠覈實,如未就全部評選項目或委員指定項目分析並敘明意見或未具體敘明廠商間之差異性等。 133 8.4 % 3 招標準備 未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檢討未臻確實。 116 7.3 % 4 評定最有利標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112 7.0 % 5 決標資訊公開 決標公告未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評選委員之姓名及職業。 98 6.2 % * 發 生 率:缺失件數/96年度稽核最有利標案件總數(1,591件) 資料來源:依各採購稽核小組每月彙送稽核案件辦理情形及97年4月問卷填報資料統計

參、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2) 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缺失摘要: 6 89 5.6 % 7 88 5.5 % 8 82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件數 *發生率 6 評選會成立 外聘委員未自工程會建議名單遴選,卻未依規定程序敘明未能自該名單遴選理由,或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89 5.6 % 7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88 5.5 % 8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工作小組未擬具初審意見 82 5.2 % 9 工作小組之成立 未成立工作小組,或成員未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定。 81 5.1 % 10 協商及決標程序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 79 5.0 % * 發 生 率:缺失件數/96年度稽核最有利標案件總數(1,591件) 資料來源:依各採購稽核小組每月彙送稽核案件辦理情形及97年4月問卷填報資料統計

參、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3) 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缺失摘要: 11 62 3.9% 12 46 2.9 % 13 39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件數 *發生率 11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62 3.9% 12 評定最有利標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或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未提交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46 2.9 % 13 評選項目(價格或簡報)配分或權重不符規定 39 2.5 % 14 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未訂定或不明確。 38 2.4 % 15 履約管理 未依契約、服務建議書或承諾事項切實履行,影響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效益 * 發 生 率:缺失件數/96年度稽核最有利標案件總數(1,591件) 資料來源:依各採購稽核小組每月彙送稽核案件辦理情形及97年4月問卷填報資料統計

參、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4) 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缺失摘要: 16 35 2.2 % 17 30 1.9 % 18 22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件數 *發生率 16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 採固定費用(率)決標,未增列創意或自由回饋項目。 35 2.2 % 17 招標文件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30 1.9 % 18 評選會成立 評選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 22 1.4 % 19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20 1.3 % * 發 生 率:缺失件數/96年度稽核最有利標案件總數(1,591件) 資料來源:依各採購稽核小組每月彙送稽核案件辦理情形及97年4月問卷填報資料統計

(評選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1 適用最有利標案件,是否確實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並依第56條第3項規定,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外聘委員有無徵得同意後始遴聘;有無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檢送各委員。 評選委員會名單於評選前是否確實保密。

(評選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2 有無成立工作小組,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成員中是否至少1人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工作小組有無確實依規定擬具初審意見。 評選委員總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須辭職解聘情形;評選會議出席人數及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及比率是否符合規定。 評選委員有無依評選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再行辦理評選 ;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有明顯差異者,有無依規定處理;遇同分(同商數/同名次)時之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評選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3 評選結果有無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議;有無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餘評選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有無未經議價程序即行決標;訂有底價者,其底價訂定時機是否符合規定。 評分彙總表、評選會議紀錄、最有利標會議紀錄未製作或未載明規定事項;有無依規定將評選(決標)結果通知廠商及刊登公告;刊登公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統包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1 是否已依「統包實施辦法」§2,事先評估確認以統包辦理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招標文件有無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 § 6~9載明相關事項。 以最有利標辦理是否確實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

(統包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2 是否確實依本法第56條第3項之規定,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有無誤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 評審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有無誤將細部設計結果,併同工程施工採統包辦理。 有無誤將統包工程之監造服務工作,併案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

肆、其他常見錯誤或缺失態樣

肆、採購決策 浪費國家資源 巨額採購 依特定廠商意見匡列經費 契約管理不當,未及時辦理銜接 閒置或使用效率不彰仍繼續採購 為消化預算而辦理不必要之採購 巨額採購 未評估可達成的效益目標即進行編列預算,或可行性評估不實。 依特定廠商意見匡列經費 契約管理不當,未及時辦理銜接

得屬分別 之情形-1 採購圖書,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88年7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93號函) 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88年8月2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214號函) 鄉立托兒所16所20班分散於各村落,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3485號函)

得屬分別 之情形-2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 (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4610號函) 「公開徵求辦理鄰長報紙一年份報價單」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90年8月1日(90)工程企字第90026868號函) 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全年度預算數在公告金額以上,但不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所稱分別辦理性質,且個別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屬分批 之情形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其「分批辦理」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工程企字8810509) 地方政府辦理中央機關補助相關商港建設採購(工程企字90007893) : 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明定。惟於○○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另查來函附件所列23項建設中有11件之預算金額在9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比例偏高,有無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規定之意圖,請招標機關、補助機關、上級機關予以檢討。

案例1: 某縣政府補助○○國小100萬元添購廚房設備。 該校基於時程緊迫爰分案辦理: 廚房設施設備(92.5萬)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I-(3) 【公開取得】辦理,決標予A廠商(○○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供餐設備(7.5萬)逕洽B廠商(○○企業社)。 遭審計機關核有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情形, 相關人員涉有疏失之責。 2案辦理時間相近、標的及施工地點相同,卻未併案招標。 總務主任受申戒1次處分。

案例2: 某公所將相鄰2村之管線挖掘修護工程,交由未具專業之承辦人員(技工)分為2案工程辦理。 2案工程預算金額分別為997,500元、798,000元,併案已達公告金額,於同日編製工程預算書圖,施作地點相鄰,且為同性質之工程,應屬可併案辦理而無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惟該所卻以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1/10採購,分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而有違反GPL§14之嫌。 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2款規定(按即符合GPL§22-I-16情形,依該辦法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工程會認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可資參考。

標的名稱相近且得標廠商相同 未得標廠商相同 化整為零,將耐震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分批辦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不當分批 vs 分項複數決標 某地方政府辦理轄內路燈維護採購,考量如有一家廠商承攬,可能分身乏術,影響用路人安全,爰將轄內分為4案辦理,招標結果,4案均由同一家廠商得標。 某地方政府為加速辦理轄區震災倒塌建築物之清運作業,爰擬將之區分為數標辦理。 某機關辦理展演空間綠化採購,招標前以植栽與藝術盆花屬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為由,簽准分別辦理,惟經招標決標結果,卻由同一廠商得標。 某國小採購教具,為免除分批疑慮,爰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反有造成限制競爭之虞。

肆、招標方式1 偏愛不公開方式(業務單位vs採購單位) 未經公開限制性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共同供應契約 緊急、獨家、相容 未敘明理由及對象、僅邀一家廠商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簽辦核定以議價方式辦理-未敘明不公開理由、邀請對象及僅邀1家理由 共同供應契約 金額龐大逕行擇定一家徵得廠商同意後訂購(09900415803) 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未適用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

肆、招標方式2 契約變更 單價實作實算(開口)契約未訂定契約期限或契約金額或數量上限。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未引據限制性招標規定辦理議價 任意延長履約期間致增加價款未辦理議價程序 新案未完成決標前,未辦理契約銜接採購 契約訂有單價定期檢討降低條款卻未執行 單價實作實算(開口)契約未訂定契約期限或契約金額或數量上限。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勞務採購 代行職權事項

肆、招標文件 內容完整性 妥適性 應備文件缺漏或不一致 工程會範本 擅改法律文字 漏記法規規定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製造不必要之陷阱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不得異議

肆、招標文件-資格 基本資格,如何訂定? 是否訂定特定資格 國內外廠商資格不一致(外6) 非法定得訂定之資格條件 條件-巨額或特殊採購 擇定/符合規定 評估家數

肆、招標文件-規格 依機關需求 新購 年度採購/規格變更 規劃設計廠商提出 提及特定廠牌或標準 必要性?同等品?提出時機? 審查機制 是否允許大陸地區為採購標的之來源地 是否允許同一報價報列二以上廠牌商品 查驗規定/作為驗收依據

肆、招標公告 預算應公開?(公報辦法11)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辦理公開閱覽-彙整意見及處理 招標公告應 訂定有預算金額相關資格 公告金額以上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辦理公開閱覽-彙整意見及處理 招標公告應 內容與簽准文件一致 對應正確招標方式/決標原則

肆、領標、受理投標文件 未刊公報即受理領標並發送招標文件。 縮限郵件領標或發給文件時限 未於限期內答復疑義。 不分段開標/提供資格封、規格封及標單封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修改電子招標文件

肆、底價 訂定底價-未符細則第53條程序 不訂定底價-未依規定時機成立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不提出建議金額。 規劃、使用單位未提出分析、未確實訪價 採購單位未簽辦說明建議底價原由 未切實蒐集相關資訊進行分析及簽報 議價案件未參考審查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比價當場改為議價者,未依細則#54參考廠商報價核定底價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報價內容逐項訂定 不訂定底價-未依規定時機成立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不提出建議金額。 公告底價-未依細則第53條分析及簽報

肆、開標、議價、比價 補助法人或團體之機關未盡監督責任。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未依規定監辦。 機關離職人員代表廠商參與會議。 不分段開標者,開標後未即宣布各廠商標價。 開標決標會議限制廠商遲到者不得入場或參與說明、減價。 開標、議價、比價紀錄 內容缺漏/誤繕日期/簽到表代簽 廢標紀錄底價金額或比率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1 時間未到先行開啟標封;或先行審查資格。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於開標前即訂妥底價(漏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濫用4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開標決標。 有重大異常關聯未為適當之處理,仍續行開標或開啟該廠商標封。 廠商未於外標封書明廠商名稱地址,仍計入合格廠商家數 廠商明顯不符合資格(例如資格規定為甲等營造業,但投標廠商為土木包工業或雜貨店),卻仍計入合格家數。 當場補充規定。 截標後開標前仍接受廠商繳納押標金。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2 符合家數規定開標後審標結果,合格廠商家數未達3家,未續行開(決)標。 拒絕接受未填寫抬頭之金融機構支票或本票。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押標金抬頭填具之機關之名銜誤繕為他機關之名銜。 誤解分項複數決標家數規定,致有應開而未開,或不應開而開之情形。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所載截標與開決時間相同,機關甫依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地點進入開標程序,卻有廠商此時始攜帶標封匆匆前來,機關表示已逾截標時間,礙難受理,廠商卻聲稱在在截標前確實已到場。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3 僅一家廠商電子領標,無廠商郵(親)購,卻有3家廠商投標,仍續行開標。 機關辦理採購一再出現「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未附押標金、標封內空無一物或擺放報紙,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情形,卻毫無警覺。 允廠商審標時補正投標文件缺漏或失效部分(例如:資格文件未附或失效允廠商補繳)。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未通知廠商須行限制議價次數,於議價達3次(或開決標紀錄填滿)即不允廠商續行減價。 議(比減)價時,暗示廠商減價幅度。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4 已進入(平)底價未宣布決標仍要求廠商繼續減價。 履約地點於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未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或公告金額案件,無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規定之適用,卻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招標文件備有減價單,要求廠商事先填妥優先減價及後續3次減價數額,開標後原報價即已進底價,致生決標金額應以何為準據之爭議。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無正當理由(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開(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5 開標優先減價,書寫願以底價承作,逕予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依序洽各優勝序位廠商議價結果均議價不成,未行廢標,續重行洽優勝廠商2度議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 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復請 查照。

(終止契約不適用) 細則§58 機關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 重行辦理招標。 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本會94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 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 副本: 主任委員 吳澤成

開、審、決標程序缺失 未先於招標文件載明或未通知廠商開標時應派員到場,開標時投標廠商均高於底價時,逕宣佈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權益,僅洽出席廠商優先減價及比減價。 廠商遲到即不得進標場;或雖可進場,但不得參與減價或比減價;或評選會遲到喪失簡報機會。

其他開、審、決標程序缺失 廠商標單於萬位、千位或百位以下標示「⊕」或「○」或劃線刪除,並無礙於辮識投標價,卻遭機關以「總標價未中文大寫或填齊」為由,判定為不合格(無效標)。

重大異常關聯(1) A廠商 B廠商 C廠商 甲標案 乙標案 丙標案 某公營事業於同一日開甲、乙、丙三件標案,A、B、C 三家廠商同時投標,機關依GPL§48辦理開標,開標後發現押標金有連號之情形。 A廠商 B廠商 C廠商 甲標案 MD96424 QA85976 MD96428 乙標案 MD96427 QA85975 MD96425 丙標案 MD96429 QA85977 MD96426

重大異常關聯(2) 某機關辦理之採購,其中甲廠商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料表) ,其廠商中文名稱卻為乙廠商名稱,另廠商投標文件格式、內容及影印瑕疵處,均有相似或雷同之處。

主旨:關於本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 主旨:關於本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7月16日台水發字第0960025251號函。 二、關於旨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三、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及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開、審、決標處理不當 案例:採購「○○○椅」15,998張,預算4,959,38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3,199,600 核定底價:2,863,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3,423,572 3,327,584 3,199,600 不再減 B 4,527,434 C 3,628,285 第二次擬訂底價:4,143,482 核定底價:4,127,4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3,759,53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主旨:貴部辦理八十九年度電腦教育課程訓練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8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88)工程企字第8820217號 主旨:貴部辦理八十九年度電腦教育課程訓練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88年11月25日台(88)總(二)字第88147551號函。 二、首揭招標案件,台北市私立金格電腦短期補習班投標文件所附「標價及減價單」,預填「最低價優先減價」及第1次至第3 次各次減價金額, 貴部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1條第1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該補習班提出說明,以確認其原意。 三、建請 貴部爾後勿於招標文件隨附含減價欄位之標價單,以免投標廠商誤用。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肆、監辦 通案核定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 通知派員監辦(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 監辦作業 未說明異議或履約爭議或重大異常中。 未報上級機關派員 緊急採購或契約變更 誤以為無需監辦 監辦作業 拒絕監辦/拒絕簽章 監辦人員參與該案底價之訂定

肆、審標及評選1 開標前未查察細則第55條各款情形 開標後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51) 未切實依採購法33審標。 未切實依細則59審標。 資格、規格訂定未考慮周全,開標前或審標時進行權宜補充或改變。 未切實依採購法33審標。 允許補正資格、規格文件或押標金 未切實依細則59審標。 公開審標,將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公開(34)。

肆、審標及評選2 異質最低標 異質最有利 未提醒委員注意迴避(宣布開會前) 未就初審意見逐項討論 未進行價格合理性審查 未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 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競爭價格 異質最有利 任由評選委員作成違反法令之決議。 任由評選委員詢問與採購無關之議題,影響其他委員之評分(比) 。 未提醒委員注意迴避(宣布開會前) 未就初審意見逐項討論 未進行價格合理性審查 初審意見、評分(比)表、總表及評選(審查)會議紀錄內容缺漏(法令規章/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文件案例/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肆、決標與無法決標 「標價偏低」通案請廠商說明,並要求廠商必須提出差額保證金,否則不予決標。 評選會議與決標會議混淆。 決標前未再次依法103及細59規定查察。 宣布無法決標時公開底價。 決標/無法決標結果未通知廠商(52、61)。

肆、行政作業 未處理會簽或核定意見 未掌握公文時效 未確實查核簽章 簽到表未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契約缺漏部分投標文件內容或多置其他廠商投標內容(例如納入初審意見)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