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 計畫類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規劃說明 研究發展處 潘欣泰 研發長 104.10.23
法規依據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於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學習與勞僱關係定義 學習關係 勞僱關係 課程學習 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 以學習為主要目的,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實,且具從屬關係 人格從屬性: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受學校指揮、監督、考核、管理。 經濟從屬性:由勞務對價性,提供勞務所生之成果,歸屬於學校 以學習為主要目的,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課程學習 課程、論文研究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前述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未有學習活動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服務學習:參與學校為增進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輔助性服務。
計畫類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類型 學習型 (符合課程及服務學習範疇及規範) 兼任助理 臨時工 勞僱型 (依勞基法辦理)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關係確認 計畫主持人 學習型 共同簽署關係型態確認單 兼任助理 臨時工 勞僱型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說明-申請資格 【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僱型】兼任助理、臨時工 ◆兼任助理: 本校及外校之學生(含大學生、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 ◆兼任助理: 1.科技部計畫:本校及外校之學生(含大學 生、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 2.非科技部計畫:依委託或補助機關規定 ◆臨時工: 1.科技部計畫:無專職人員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研發成果 【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僱型】兼任助理、臨時工 ◆著作權屬學生: 指導教授僅為觀念指導,研究報告或 論文內容。 ◆學生與教師共有著作權: 指導教授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 同完成研究報告或博、碩論文,且各 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為共 同著作。 ◆學生為著作人,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如學生與學校之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時, 學校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出勤管理 【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僱型】兼任助理、臨時工 ◆應有論文/研究學習指導計畫及實驗 紀錄簿或日誌,作為參與計畫之紀錄 證明,並由主持人保管至少五年,以 備主管機關查核。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應親自簽到退,出 勤紀錄應至少保存5年(紙本簽到退者, 應簽至「分鐘」)。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其他說明 【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僱型】兼任助理、臨時工 ◆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課程學習不 得要求學生進行學習活動以外之勞 務性質工作 ◆對危險性學習活動增加學生之保障 範圍(例:增加商業平安保險額度) ◆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 學生身分者,不得擔任 ◆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並至遲 於到職日完成簽訂勞動契約 ◆到職時,計畫主持人應依「勞工保險條 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 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 申報加保(轉入)及提繳退休金,期契約 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保 (轉出)及停繳勞工退休金 ◆變更契約約定事項(工資、工時),應與 助理協商 ◆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 起聘及核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