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辦共同供應契約作業說明 採購部 陳建良
1. 法令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2.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辦理及使用共同供應契約之作業規定。
2. 定 義 共同供應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機關均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對於廠商而言,與訂約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後,即有義務依約供應採購標的予該契約之所有適用機關。
3. 適用機關 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適用機關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指定機關訂約,適用機關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適用機關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機關訂約,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3. 適用機關 契約得載明:「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 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
4. 臺灣銀行代辦採購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0條,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包括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為訂約機關。
4. 臺灣銀行代辦採購案 臺灣銀行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96年8月2日修訂)指定為訂約機關,辦理之採購項目如下: 公務用機車、公務車輛。 各項事務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冷氣機(窗型及分離式)、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室公文櫃、屏風及影印機租賃(含二手影印機)等。 共通性之電腦設備用品:包括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電腦周邊設備及耗材、電腦軟體等。 公務機關(國防部除外)及學校之油料。 保險、保全、印刷服務、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等。
4. 臺灣銀行代辦採購案 新增採購類別: 印刷設備及耗材 運動器材(體能訓練機、跑步機等) 國際機票 車輛(汽車、機車)保險 原有採購類別內增加品項:如紙品、五金用品
4. 臺灣銀行代辦採購案 中央部、會、署及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品項: 文具用品、五金日常用品 影印機及傳真機耗材、影印紙 禮券(提貨券) 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 防疫衛材 農業、環境用藥
5. 採購作業 臺灣銀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辦理,即採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作業程序與一般政府採購招標相同。
5. 採購作業 機關洽臺灣銀行辦理採購,請提供所需採購品項之規格、預估需求數量、預算金額等資料。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如規格、商業條件、市價等。 招標文件草稿公開閱覽,供廠商提出意見。
5. 採購作業 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資訊網路(網址:http://web.pcc.gov.tw)。 廠商應依規定領取或購買招標文件、準備投標文件並參加投標。 開標後廠商投標文件經機關審查合格且依決標程序得標後,簽約成為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廠商。
6. 訂購作業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決標後,臺灣銀行將依法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網址:http://sucon.pcc.gov.tw) 公告。 公告共同供應契約內容,包括品項、規格、契約單價、得標廠商、契約條款等相關資料,供各機關查閱、訂購。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商品查詢-請選擇商品進階查詢
臺灣銀行網站
臺灣銀行網站
6. 訂購作業 各機關得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逕向得標廠商訂購其得標產品或勞務。 尚未辦理電子下訂之機關,亦得以傳真訂單方式訂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轉立約商。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機關依契約辦理驗收、付款。
6. 訂購作業 1. 電子訂購方式→請購單(會簽) →電子下訂→交貨、驗收 2. 傳真訂購方式→ 請購單(會簽) →經訂約機關確認、下訂、回傳→交貨、驗收
6. 訂購作業 廠商得提供長期降價或短期促銷活動。機關應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以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
價格促銷/優惠機制
價格促銷/優惠機制
非價格促銷/優惠機制
非價格促銷/優惠機制
6. 訂購作業 機關就廠商交貨、驗收、保固滿意度評鑑。如有不滿意,廠商應即改善。評鑑之統計結果作為其他機關訂購參考。 機關選擇廠商需附理由(單項新台幣10萬以上)
敬 請 指 教 謝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