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内容培训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一)时限要求 ①26日-8日为人员变动、申报时间 ②26日-3日为办理退休审批时间 (26-28日海港、29-3日空港) ③15日为资金到账时间,凡15日前资金未到帐的,从16日起按日缴纳2‰滞纳金。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④25日为社保结账日 ⑤遇春节、十一等长假期会根据情况适当延长申报时间,遇小长假时间不变。但退休审批时间、结账时间遇公休日或节假日提前。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 ①扣款结算 (中行、工行、光大、农行、天津银行) ②临柜缴费 (中行、工行、光大) ②临柜缴费 (中行、工行、光大) ③POS刷卡(仅限个人缴费) 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市中心专用账户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三)“临柜缴费”应注意的问题: ①采取“临柜缴费”方式的单位,要及时到受理银行缴费。按照规定,每月20号为银行收费的截止日期。 ②受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 ③支票交到指定银行后,及时领取收据。
二、关于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单停用 2、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的填报 增加原因: ①新参保 ②统筹范围转入
二、关于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人员身份: ①参加五险的农民工填写“农业户口” ②参加工伤保险的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填写“多重劳动关系” 其他人员不填写
二、关于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工资与基数: ①首次参加工作、失业再就业、复员专业等人员按起薪月工资填写。 ② 基数按缴费上下限的有关规定填写。 人员减少原因: ①退休②中断缴费③统筹范围转出 ④死亡⑤回原籍⑥出国定居 工资和基数:按年初申报基数填写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补缴条件和时间界限 1、1992年以前在国有、集体企业参加工作,有工龄。1993年以后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且2008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的人员,可以从1998年1月起参保,目前已参保的人员可补缴到1998年。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2、在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且必须具有天津市非农业长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3、企业整体未参保,或个别职工未参保,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补缴时间不得超过企业的成立时间。 4、间断缴费人员,可以进行补缴。即1993年以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又因各种原因出现间断的,可以自中断之月起进行补缴。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5、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当年及2008年度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加收补缴利息,2009年补缴2008年养老保险费的,暂核定加收补缴利息;2009年以后,跨年度补缴2008年及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加收补缴费保值费用。 自2009年5月开始实施。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二)补缴费手续 是否应由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判断标准 ①企业成立时间(不得超过企业成立时间) ②补缴期间是否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补缴当年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直接申报。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跨年度补缴保险费的,由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①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②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的,企业还须提供与《劳动合同》相对应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连续三个月)。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③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基数进行补缴。 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全险种补缴。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职工需要向前补缴来本单位之前养老保险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携职工本人到个人窗口缴费,企业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职工档案应当在保税区或经过批准存放在本单位) ①当月停缴②职工到个人窗口补缴 ③次月企业恢复缴费并补缴上月保险
四、关于后延缴费问题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2、对于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协助其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关于后延缴费问题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已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企业继续与其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合同解除、终止,然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五、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范围: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内退人员、下岗人员),新单位可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退休返聘人员不得参加工伤保险。
五、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新单位应提供劳动协议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自参保之日缴纳工伤保险费。 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事故伤害的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事故备案、工伤职工登记及待遇申报手续,按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只限于缴纳工伤保险。 当多重劳动关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原单位人员转入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其它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多重劳动关系人员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终止缴费手续。
六、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根据市社保中心的工作安排,自2009年4月起,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可在互联网上办理。 网上申报具备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增减、社会保险费补缴、缴费通知单打印、信息查询等多项功能。除特殊业务必须到社保服务窗口办理外,一般缴费申报业务均可以在网上办理。
六、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需与区社保分中心签订网上申报协议、经认证机构进行电子认证成为合法用户后,才能在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凡在保税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成为社会保险网上用户。登记注册手续统一在区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的,由区社保分中心提交认证机构签发数字证书,用人单位按约定时间到区社保服务大厅领取数字证书并交纳有关费用。
六、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在办理电子认证手续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种类。已成为地税局网上纳税的单位(已持有USB-KEY证书的单位),并且愿意使用同一证书办理社保业务的,按“增项”业务办理;其他用人单位按“ 新增”业务办理。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申办一张或多张USB-KEY证书副本。
六、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申请网上用户需提交的材料: 1、增项业务 (1)《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二份) (2)《电子认证服务申请表》(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5)已有证书(USB-KEY)
六、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2、新增业务及副本业务 (1)《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二份) (2)《电子认证服务申请表》(一份) (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服务协议》(二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审核)
六、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以上协议资料可在网站 (csi.tjftz.gov.cn或 www.tj-ca.net)下载
征缴科电话:84906463 84906464 社保咨询电话:84906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