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節稅及稽徵實務 主講人:蕭源廷
前 言 我國現行租稅結構是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稅及直轄市縣(市)稅(地方稅)二級。 地方稅: 前 言 我國現行租稅結構是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稅及直轄市縣(市)稅(地方稅)二級。 地方稅: 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田賦(目前停徵)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應依法繳稅,合理的節稅是民眾權益,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加強宣導租稅節稅常識,是政府的責任。
田 賦 課 徵 範 圍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土稅§22) 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
田賦課徵簡說 非都市土地,編定農業用地,作農業用地使用 課田賦。 非都市土地,編定農業用地,未作農業用地使用 課地價稅。 非都市土地,編定建築用地,作農業用地使用 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作農業用地使用 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未作農業用地使用課地價稅。 都市土地,編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作農業用地使用 課地價稅。
課徵田賦解釋令 原課徵田賦土地,如變更建築使用,依規定自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惟合法農舍,得繼續課徵田賦。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財政部80/11/28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及同條項第四款所稱依法不能建築土地之認定,尚非稽徵機關之權責,請洽有關權責機關辦理。(財政部83/10/28台財稅第831617497號函)
地價稅稽徵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按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土稅§14) 地價稅係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起算至當年12月31日為止。
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3) 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地價稅代繳人(土地稅法§4)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土地權屬不明 無人管理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8月31日,這一天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納稅義務人;至於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之稅捐負擔,是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課稅應依照稅法規定辦理。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20) 舉例:甲將土地賣給乙,並於104/8/5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則該筆土地104年全年地價稅應由乙負擔;反之,若土地於104/9/8買賣並過戶完成,甲雖已移轉予乙,甲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4年全年地價稅。
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歸戶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地價稅稅額計算方式分為累進課徵與比例課徵兩種。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地價總額小於累進起點地價採基本率1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採用累進稅率。 彰化縣102、103、104年累進起點地價為97萬
稅率結構(累進課徵) 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徵收。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102-104年地價稅適用稅率級距表 (彰化縣)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 970,000元 起迄地價 級 距 稅 率 累進差額 1 10‰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 970,000元 起迄地價 級 距 稅 率 累進差額 1 ~ 970,000 1 10‰ 970,001 ~ 5,820,000 2 15‰ 4,850 5,820,001 ~ 10,670,000 3 25‰ 63,050 10,670,001 ~ 15,520,000 4 35‰ 169,750 15,520,001 ~20,370,000 5 45‰ 324,950 20,370,001 以上 6 55‰ 528,650
稅率結構(比例課徵) 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 千分之六: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 千分之十:事業用地(工業、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千分之十: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之土地。】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稅率:千分之二)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 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關於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即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部分;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即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部分。
註:李四在彰化縣雖有3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單 <<案例>> 104年李四在彰化縣有土地3筆,甲地(和美鎮)88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萬8,000元;乙地(彰化市)8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萬2,000元;丙地(鹿港鎮)888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000元,甲地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請問李四104年應納地價稅若干?(累進起點地價為97萬元) Ans:地價額 甲地 18,000×88㎡=1,584,000 乙地 22,000×80㎡=1,760,000 丙地 3,000×888㎡=2,664,000 乙地及丙地速算法 : 4,424,000(地價總額)×15‰-4,850=61,510元 註:李四在彰化縣雖有3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單 乙地及丙地基本算法: (1,760,000+2,664,000)-970,000=3,454,000(超過累進起點) 3,454,000÷970,000=3.56倍(適用15‰) 970,000×10‰=9,700 3,454,000×15‰=51,810 9,700+51,810=61,510元(一般用地稅率稅額) 1,584,000×2‰=3,168(甲地自用住宅稅額) 李四104年應繳地價稅 3,168+61,510=64,678元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應檢附之資料 填具申請書(請在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欄填寫完整或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建物勘測成果圖) 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無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得以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其用途未變更者,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註: 如繼承、贈與取得所有權者,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工業用地 (稅率千分之十) 適用條件: 應檢附之證件: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應檢附之證件: 填具申請書 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騎樓走廊地減免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 工事。 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 其認定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 經建築之一般空地,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其他減免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而無收益者,全免。
申 請 期 限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用地,及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清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原因、事實清滅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註: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營業或出租等情事,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被處罰鍰。
罰則 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清滅時,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違章減免處罰標準: 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2.5萬至5萬元者=>處短匿稅額0.5倍之罰鍰。 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5萬至7.5萬元者=>處短匿稅額1倍之罰鍰。 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7.5萬元者=>處短匿稅額2倍 之罰鍰。 前二款情形,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 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處短匿稅額0.5倍之罰鍰。
繳納方式 金融機構現金繳納。 自動櫃員機:不受3萬元之限制。 網際網路轉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 。 信用卡: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手續費收費標準洽各發卡機構。 電話語音轉帳:信用卡、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 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繳稅。(開徵日前五日,2萬元限制) 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繳款截止日直接由存款帳戶扣款,惟需於開徵前2個月辦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事宜。
逾期繳納之罰則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稅單後30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未於地價稅單所記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達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祝:大家 健康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