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所 得 税 2015年四季度预缴申报培训 2015年12月
目 录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填写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最新优惠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报表填写 五、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相关政策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七、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小微企业优惠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小型微利企业最新优惠 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0万元以内 含30万元 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减半
小型微利企业最新优惠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指标计算口径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哪类企业能享受 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优惠。
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 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全 额 减 半 征 税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 新 老 政 策 衔 接 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分 段 计 算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 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按20%计算缴税 10月1日之后利润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 数),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计算缴税)
查账征收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 2.24 1.12 案例: 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其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 B小型微利企业4季度预缴申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税额为=29.8 ×15% ×(3÷12)=1.1175万元;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优惠额=29.8 ×5% ×(9÷12)=1.1175万元 减免税额合计=1.1175+1.1175=2.235万元
查账征收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 2.61 1.68 案例: 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8日,按季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其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 B小型微利企业4季度预缴申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税额为=29.8 ×15% ×(3÷8)=1.6763万元;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优惠额=29.8 ×5% ×(5÷8)=0.9313万元 减免税额合计=1.6763+0.9313=2.6076万元
查账征收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 4.47 4.47 案例: 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8日,按季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其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 B小型微利企业4季度预缴申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税额为=29.8 ×15%=4.47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填报举例 案例1: 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其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 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 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 2.235 1.1175
查账征收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核定征收企业2015年第4季度申报及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 填表原理同查帐征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六 大 行 业 特 别 优 惠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允许一次性扣除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四 大 领 域 特 别 优 惠 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允许一次性扣除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六大行业与四大领域重要行业所享受优惠之间区别: 四大领域 六大行业 1、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 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2、可自主选择是否享受该优惠 3、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 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 清缴时享受优惠 六大行业 1、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 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2、可否自主享受无明确规定 3、预缴申报时享受,年报时 通过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
1、外购的软件,如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所 有 企 业 1、外购的软件,如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 2014年1月 1日后购 进专门用 于研发的 仪器设备 2、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 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单位价值<=100万元允许一次性扣除 单位价值>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5000元,允许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后续管理 : 1、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2、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3、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4、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报表填写 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 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 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 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 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1)、单价<=100万元研发设备: 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填写企业 类型。“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 (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填写单价<=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 属于六大行业及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 第2行、第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经营的行业 一、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 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 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 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 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 “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四、表间关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报表填写 本表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适用于国税发〔2009〕81号及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报表填写 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税收减免政策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增值税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所得税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二、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享受多项优惠,分别备案。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在规定期间备案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本办法施行前已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所得税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享受以下优惠,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除以上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跨 地 区 企 业 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 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 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 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 跨 地 区 企 业 除以上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 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 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相关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