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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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政策》的解读 2015年4月

主要内容: 一、 2014版申报表的下载及安装 二、2014版申报表修订的背景 三、新申报表体系的变化 四、新增基础信息表 五、主表的变化

网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首页(www.ah-n-tax.gov.cn) 首页>纳税人学堂>下载中心>涉税软件 电子申报软件(36号最新) 在安装文件夹、升级补丁和填表说明

报表修订的背景 1、申报表是征纳双方涉税事项的重要载体 2、不论政策多么精通,如果不懂纳税申报表, 都无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3、现有申报表2008年设计的,先出表,后出政 策,不配套。 (1)纳税人不能准确填报,差错率高。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税收风险大; (2)税务机关则认为表过于简单,结构不合理,导致涉税信息不准确,无法满足风险管理要求。

报表修订的特点 1、承继与创新 (1)以纳税人为主体,税会差异以纳税调整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兼顾税务管理,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架构申报表; 2、分类管理、体现计算过程 3、重视信息采集 以信息化为支撑,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提高税企双方税法遵从度。 (所得税司:增加了数据采集量,体现了提高纳税端自动生成效率,减少纳税人反复报告率,同时保证了税务端后续管理的数据需求)

新申报表体系 基础信息表1 主表1 收入费用 明细表6 纳税调整 明细表1 弥补亏损 明细表1 税收优惠 明细表 境外抵免 明细表1 汇总纳税 明细表1 二级附表 12张 二级附表 5张 二级附表 3张 二级附表 1张 三级附表 2张 三级附表 6张

新申报表编号 1张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张主表(A100000) 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编号1-4) 15张纳税调整表(编号5) 1张亏损弥补表(编号6) 11张税收优惠表(编号7) 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编号8) 2张汇总纳税表(编号9)

新申报表体系的变化 1、新增基础信息表 目的: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2、主表的变化 (1)将境外所得和税基优惠项目从纳税调整项目中剔除:单独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2)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三个方面的纳税调整: 一是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 二是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三是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

新申报表体系的变化 3、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换了一个词(抵减替换弥补) 4、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要先减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应纳税额的计算 附列资料

《企业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此表, 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申报类型分“正常申报”、“更正申报”和“补 充申报”除表头外,主要包括三部分 -、基本信息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三、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

《企业基础信息表》—基本信息部分 “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用来判断是否符合小微条件。 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公告2015年第6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2015年第17号 )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102注册资本”: 该行填写的是注册资本非实收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 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公司注册资 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2014年3月1日) “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设置“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 数总和法和其他”五个选项。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可多 选。 “207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设置“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 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计划成 本法和其他”八个选项。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可多选。

《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投资情况 “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本企业投资比 例前5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证 件号码,经济性质(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 型填报;个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国籍(注册 地址)。 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 “302对外投资(前5位)”,填报本企业对外投资金额 前5位的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者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经济性质(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 ;个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注册地址。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逻辑关系 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 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 差异) ,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4000) 集中填报。 主表结构 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 额的计算以及附列资料四部分。

主表结构变化 结构调整 除第1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和第4部分“附列资料” 基本没有变化外 第2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 第3部分“应纳税 额的计算”均有调整 改变了原先附表三:进行纳税调减,现在先从利 润总额中扣除境外所得,再进行差异调整 税收优惠,不再作为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 变化二:对所得减免、抵扣给予单独考虑

主表结构-利润总额的计算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 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 表; 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 活动表; 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 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

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政策,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1081号、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税函〔2010〕148号同时废止。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2008版申报表将一些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 改变:原表在纳税调整所得补亏后扣除。 2008年前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年度亏损额,不能切实享受到减免税政策。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新税法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纯洁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 原税法公式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A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免税所得为50万元,如何在新老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老法(2008年前):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 新法(2008年后):应纳税所得额:-100 例:A企业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免税所得为20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老法(2008年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新法(2014年后):应纳税所得额:0(不完全,依据减免税的类型)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项:收入类调整项目 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老税法视同收入差异 新法: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产品自用,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老法:视同销售的收入包括三方面: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二是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三是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 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 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 法律效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以上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将现有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橱窗展示),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视同销售的核心) 1.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所得税按购进价格确认销售价格。 2.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所得税均视同销售处理)

投资收益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011年第34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限定条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财税[2009]69号)

不征税收入(2008年企业所得税)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批准的标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但超过批准标准收取的部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不征税,但如果开具在销售发票上则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实施条例第28条:企业以不征税收入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支付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其折旧、摊销额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项:扣除类调整项目 职工薪酬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贷方数)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注意:本数据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职工薪酬允许据实扣除。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重点一是私人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推定股息); 二是国家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不得超过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 三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国资委的标准扣除。 目的: 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 二是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 “工资薪金支出” “税收金额”×14%。 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通讯费)。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 退休职工的费用;2. 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 职工劳动保护费;4 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 “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5%, 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增加了跨期结转扣除的优惠。 注意事项:提而未用不准列支

工会经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

业务招待费支出 《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加拿大为80 % ,美国、新西兰为50%。 )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税法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明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下同)以内;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 其他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9〕31号)

 注意事项: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捐赠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捐赠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和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二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废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主表归集。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是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 3、11张优惠明细表不含加速折旧优惠。 4、主表20行“所得减免”。 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

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 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 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 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 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 进行调整。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A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 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 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1000+700-500-100)万=1100万)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275-110=165万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 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在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结合核定征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 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 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 额递减等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 前扣除。

3、对生物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行业企业2014年 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 法。 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政策运用的统筹考虑 1、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 2、企业处于5年弥补亏损期 3、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4、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税会处理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明确,即企业在享 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 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在申报表填报上,存在 先调减,再调增。 2、新购进固定资产: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 此后投入使用。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 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 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

1、税会处理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明确,即企业在享 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 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在申报表填报上,存在 先调减,再调增。 2、新购进固定资产: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 此后投入使用。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 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 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