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金融危机,支持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宣讲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杨东培
营业税的变化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纳税期限已经改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变化2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修改了“境内”营业税范围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营业税的变化3 二、扩大了“视同营业税应税行为”范围 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营业税的变化4 三、调整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方式 新《细则》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营业税的变化5 四、完善了承包(承租)及挂靠经营纳税人的界定方法 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的变化6 五、补充了价外费用所包含的项目 新《细则》解释条例中的“价外费用”时,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共八项价外费用收付形式,同时对不纳入价外费用范畴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作了明确。
营业税的变化7 六、增加了关于折扣问题的条款 新《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营业税的变化8 七、补充了娱乐业营业额计算范围 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其中,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项目是这次修改所增添项目。
营业税的变化9 八、明确了采取预收款方式建筑业和租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的变化10 九、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幅度 新《细则》大幅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如旧《细则》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而新《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 …………………………………………………….0 ……….税的变化11 营业 …………………………………………………….0 ……….税的变化11 十、明确了应申报未申报涉及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范围 新《细则》进行了完善补充,《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根据2006年12月30 日国务院483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一是纳税人中建制镇不是单指镇政府所在地,明确行政区域; 二是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三是缴纳时间的变化:将每半年申报,改为每季度申报。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四是适用税额的变化:市区调整3级地段:一级地段以外环路为界,外环路以内(含两侧)年征收定额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为外环路以外至市规划区内,年征收定额为每平方米8元。三级地段为市区规划以外的建制镇、工矿区行政区划内,年征收定额为每平米3元。县(市)调整标准:县市城区规划区内年征收定额6元;燕郊镇和燕郊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内年征收定额6元;建制镇、工矿区行政区划内每平米3元。
车船税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经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1、名称的改变,以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后来的车船使用税,已经于2006年12月27公布的国务院482号令改为车船税;2、纳税人的变化,原来是拥有并使用者为纳税人,改为现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为纳税人;3、免税车辆的范围大大缩小,政府部门和中直机关的车辆也缴纳车船税了。4、改变了申报期限。从以前的3月、9月征期,改变为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
廊坊执行标准 我市现行的定额标准为:载客,大型车辆(20人含以上)540元,中型车辆(大于9人小于20人)516元,小型车辆(小于或等于9人)480元,微型车辆(排量小于等于1升)300元。载货,自重每吨96元。三轮汽车,自重每吨96元。摩托车120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业机械车,自重每吨96元。
个人购房时印花税、契税变化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免印花税
个人转让住房时营业税变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号是财税〔2008〕174号 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住房时印花税变化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开始 个人转让房产免印花税 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低收入群体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开发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建房时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房时印花税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房产时 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房产时 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房产时 营业税、房产税政策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房产时 营业税、房产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个人租房时个人所得税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印花税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出租住房 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000元/月。
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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