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 營業稅課 蘇敏雄 TEL:2720-1599分機72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銷稅)簡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 營業稅課 蘇敏雄 TEL:2720-1599分機723
一、WHY -為何課徵特銷稅? 目的:健全房市發展,抑制短線交易炒作房價 法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分六章,共26條 公布日期:100年5月4日 施行日期:100年6月1日 標的:不動產、高價貨物、高價勞務
二、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一) 房屋、土地(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持有期間計算: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至訂定銷售契 約之日(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素地) 非都市土地-非屬特銷稅範圍 何謂「得核發建造執照」? 排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者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1款排除項目
二、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二)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1款排除項目: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 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 或因【調職】 、【非自願離職】 、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買新賣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者。
三、WHO&HOW MUCH -誰要繳稅?要繳多少? 誰是納稅義務人? 特種貨物之所有權人(特銷稅條例第4條第1項) 特銷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限於自然人(包括公司行號、民間機關 團體) 稅基?稅率? 稅基:(特銷稅條例第8條) 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即銷售該不動產之總價,嗣後支付仲介費用不可扣除) 稅率:(特銷稅條例第7條) 15﹪:持有期間1年以內 10﹪:持有期間1年以上,2年以內
四、WHEN & HOW & WHERE -何時報繳?如何報繳?哪裡報繳? 報繳時限(特銷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報繳程序(特銷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自行列印或填具繳款書繳納稅款 填具申報書、申報明細表,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 其他相關文件……等資料,向國稅局報繳 報繳地點(特銷稅條例第17條) 自然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營業人:「登記所在地」國稅局 外國人:「不動產坐落地」國稅局
五、持有期間之問題 夫妻間贈與(財政部100.08.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 ) 贈與後,持有期間重行起算 贈與後回贈,持有期間=贈與配偶前+回贈後 法院調解(財政部100.10.19台財稅字第10000330990號函 ) 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與原所有權人 ,持 有期間=原持有+「調解移轉」登記後 塗銷信託(財政部100.10.25台財稅字第10004113300號函 ) 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 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六、其他重要問題 停車位 靈骨塔(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令) 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屋併同使用者,併同銷售時免徵 特銷稅。(換言之,單獨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停車位,應課徵) 靈骨塔(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令) 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持有房屋及其 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非自願因素(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公告) 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 新購買之房地者。(特銷稅第5條第2款之「買新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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