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四科 日 期:10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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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四科 日 期:103年07月 營建廢棄物管理簡介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四科 日 期:103年07月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第2條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       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       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        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       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事業定義: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  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第9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第28條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   處理。    (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   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處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第3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   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   事業(99.08.10修正)、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   事項(92.01.24修正)】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99.08.10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   頻率(96.02.27.修正)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1、第一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94年8月 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2   公告事項一、(二十五)營造業列管門檻:   1、第一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94年8月   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2   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   工程者。   2、第二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96年5月   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1   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   3、第三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96年8月   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    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者。   4、符上列門檻但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   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辦理方式 清理計畫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 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網址:       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網址:       http:waste.epa.gov.tw)填報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之機關審查。 網路申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      (網址:http://waste.epa.gov.tw)      所定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申報。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管制編號之取得 一、主動申請:由營建工程之營造業檢具依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所在地   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管制編   號。 二、未主動申請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於營建業主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後,    核發該營建工程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並通   知該營造業依規定辦理。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清理計畫書應填報事項 注意:應於廢棄物產出前提報送審核准,始得產出廢棄物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理方式。 (五)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 (六)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火災、逸散、    洩漏等相關之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    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    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注意:應於廢棄物產出前提報送審核准,始得產出廢棄物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清理計畫書應填報事項 變更: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或棄物 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以上者。    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以上者。 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    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    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    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    日內辦理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業    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    畫,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應於改變    前辦理異動。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網路申報應辦理事項 委託或共同清理(或再利用)申報: 廢棄物交由合格處理業者處理(或再利用業者再利用),應於廢棄物清運出場前上網申報廢棄物委託清理流向等資料,並列印委託或共同處理遞送(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用印後自存一聯,餘二聯隨車運送,做為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前開資料若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理出場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並於清運84小時內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於35日內連線查詢追蹤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網路申報應辦理事項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施工面積、工程產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輸入、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及數量等資料,如無廢棄物產出時或尚未動工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 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申請解除列管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屬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 員會認證補貼者。  員會認證補貼者。 *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僅產出「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僅依廢清法第39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  (容器)」、「廢玻璃(瓶、屑)」。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  業廢棄物。 *工程完工,無產出事業廢棄物。 申請解除列管程序: 至環保署申報系統網站申報區之基線資料介面套印解除列管判定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無產出事業廢棄物證明、完工證明等)送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辦理後統一發文通知是否同意解列。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102.06.10.修正)】 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 1有害事業廢棄物 2非有害顯影液 3非有害廢鹼 4非有害廢酸 5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 6非有害廢液 7非有害油泥 8焚化爐灰渣 9有機性污泥 10無機性污泥 11污泥混合物 12漿紙污泥 13斃死畜禽或畜禽屠宰下腳料 14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 15爐渣 16重油灰渣 17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 18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 19非有害礦渣 20不良礦石 21金屬冶煉爐石(碴) 22爐石(碴)或礦渣混合物 23廢耐火材 24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 25石材廢料(板、塊) 26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 27燃油鍋爐集塵灰 28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 29煤灰 30蔗渣煙爐灰 31鈷錳塵灰 32潛弧銲渣 33廢鑄砂 3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35感應電爐爐碴(石) 36化鐵爐爐碴(石) 37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 38旋轉窯爐碴(石)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第36條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5.12.14.修正)】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 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 棄物應分別貯存。 *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可燃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以 熱處理法處理。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第39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內政部營建署頒布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1.07.29.訂定)】 公告再利用:指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經公告其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個案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102.6.17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20805919號令修正】 目前公告可再利用種類: 編號一、廢木材(板、屑),代碼R-0701 編號二、廢玻璃屑 編號三、廢鐵,代碼R-1301 編號四、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編號五、廢塑膠,代碼R-0201 編號六、廢橡膠,代碼R-0301 編號七 、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 編號八、廢矽酸鈣板 編號九、廢石膏板,代碼R-0411 營建混合物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設立可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     物之土資場。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自治法規許可設立之營建混    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 (三)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許可並核發登記證    之機構。

各項物品回收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暨管理辦法 廢棄物清理法管理架構 權責機關 否 執行機關 回收清理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環保署、地方環保局 一般廢棄物 應回收 廢棄物 廢棄物 各項物品回收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暨管理辦法 基管會 系統運作 是 自行清除許可管理辦法 自行清除處理 事業廢棄物 委託清除處理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境外處理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網路申報 *廢棄物清運車輛裝設GPS *貯存涌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境外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共同清除處理 各部會 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營建廢棄物合法業者名單查詢 請先連線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prog/IndexFrame.asp)「各類查詢」下之「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查詢對應之廢棄物代碼。 查詢合法清除、處理名單:於「各類查詢」中左方之「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系統」介面點選「縣市別」及「機構種類」欄位資料,並於「廢棄物代碼(細碼)」欄位輸入廢棄物代碼,如輸入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點按「開始查詢」,即可查詢出全國具D-0599廢棄物項目之合法清除、處理業者名單、相關基本資料及許可資料。 查詢合法再利用機構名單:於「各類查詢」中左方之「再利用登記檢核結果查詢」介面點選「縣市主管機關」及「許可類型」欄位資料,於「廢棄物代碼」欄位輸入廢棄物代碼,如輸入R-0503(營建混合物),點按「開始查詢」,即可查詢出全國具R-0503廢棄物項目之合法再利用機構名單、相關基本資料及許可再利用資料。

營建廢棄物管理流程 廢棄物產源 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 清除機構 達公告列管門檻 符解除列管條件者依程序申請解除列管 1.收受後聯單填具實際收受資料,簽章並留存一聯2.於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完成日期時間等資料 1.收受後聯單填具實際清運資料,經處理、再利用收受簽章,留存一聯 2.收受廢棄物後48小時內載運至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及上網申報確認及實際清運情形 1.取得管制編號。 2.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3.廢棄物清除前上網申報流向,列印三聯單,產源、清除者簽章後,留存一聯,餘併廢棄物運送 4.84小時內上網確認 5.定期申報產出、貯存情形 達公告列管門檻 1.將處理或再利用後產出之廢棄物委託處理或再利用及申報流向 2.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 方處理方案處理 廢棄物產源 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 清除機構 符解除列管條件者依程序申請解除列管

營建廢棄物管理流程 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未達公告列管門檻 收受後聯單填具實際清運資料,經處理、再利用收受簽章,留存一聯,於每月十日前申報營運紀錄 未達公告列管門檻 收受後填具實際處理資料,簽章並留存一聯,於每月十日前申報營運紀錄 先與受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者)訂定契約,取得處理(或再利用者)進場聯單(三或四聯),清運前經產源、清除簽章後併廢棄物運送 將處理或再利用後產出之廢棄物委託處理或再利用及申報流向 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達公告列管產源網路聯單格式 查核重點:聯單內容是否與實際清運狀況相符,如清除者、車號、時間、載運物、產源及處理(或再利用者)路線、GPS軌跡路線等是否一致、是否簽章等

未達公告列管產源聯單格式(再利用) 查核重點:聯單內容是否與實際清運狀況相符,如清除者、車號、時間、載運物、產源及再利用者路線、GPS軌跡路線等是否一致、是否簽章等

未達公告列管產源聯單格式(處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6月21日環署廢字第1000052048號公告「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文書格式 查核重點:聯單內容是否與實際清運狀況相符,如清除者、車號、時間、載運物、產源及處理者路線、GPS軌跡路線等是否一致、是否簽章等

咨詢服務 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0800-059-777 02-27287290 02-72287294 02-27287289 02-27287285 02-27287307

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