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普统计培训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2016年3月
培训内容 全国科普统计实施方案 科普统计的内容、范围 科普统计的工作流程 数据的审核 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 科普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科普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科普统计,主要从科普人员(14)、科普场地(31)、科普经费(17)、科普传媒(13)、科普活动(19)和创新创业中的科普(15)六个方面109个二级指标展开,这六个方面是对我国科普事业的一个整体性概括。 以上六大类统计指标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对有科普活动单位应该说是不可分割的。
科普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含国防科工局)、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粮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 从上到下,至县级。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核心。
国家科普统计流程图 国家级科普相关部门 科技部 省级科普相关部门 省科技厅 地市级科普相关部门 地市科技局 区县科普相关部门 县(区)科委 布置、培训、发放调查表 本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层调查表 布置、培训 国家级科普相关部门 科技部 上报报表 布置、培训、发放调查表 各部门的基层调查表 布置、培训 省级科普相关部门 省科技厅 上报报表 布置、培训、发放调查表 各部门的基层调查表 布置、培训 地市级科普相关部门 地市科技局 上报报表 布置、培训、发放调查表 各部门的基层调查表 区县科普相关部门 县(区)科委
科普统计的操作步骤 各省、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所属单位的科普统计。其他科普相关单位,需将其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数据汇总成一张表,交给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回收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控,但无需汇总,并将各基层报表上交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县农业局为例,县农业局需将其自身及所下属单位的情况汇总填入一份调查表,交给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对此表数据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将其上交市科技局;如若县科技局认为县农业局所填报的报表有误,则须责令其进行核实与修正。
报表报送流程 科技部 A1县科技委 国家级科普相关部门 C1省科技厅 B1市科技局 1、收齐县科委、科协、教育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旅游局、园林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局、工会、团委、妇联等24个部门的报表一式四份,并严格审核,无需汇总; 2、将所有报表和A1县填报单位目录清单各一式三份交给B1市科技局(一份留A1县科委备查) 1、收齐本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调查表报表一式两份,并严格审核,无需汇总; 2、将报表及填报单位目录清单各一式一份报送到科技部。 3、将数据电子化后报送科技部 电子数据 报表 科技部 报表 C1省科技厅 电子数据 B1市科技局 报表 1、严格审核各地级市的报表; 2、收齐本省的 24个省级部门的报表一式两份,并严格审核,无需汇总; 3、将回收的所有报表及C1省填报单位目录清单各一式一份报送到科技部。 4、将数据电子化后报送科技部 1、严格审核各县(市、区)的报表; 2、收齐本市的24个地市级部门的报表一式三份,并严格审核,无需汇总; 3、将回收的所有报表及B1市填报单位目录清单各一式两份报送到C1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 报表 *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各地方可以直接下载统计软件,报送电子报表。
数据审核 科技部与各省(部委有关部门)将通过E-mail以《数据审核工作单》的方式传递信息。 数据审核工作单 科学技术部负责完成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库,届时将组织专家对数据进行联合会审和交叉会审,就各省(部委)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对数据质量有问题的,限期核实和修改,并将各地科普统计调查的结果反馈给省科技厅(部委有关部门)。 各省科技厅(各部委有关部门)收到科普统计汇总结果后,通过数据分析,总结科普统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科技部与各省(部委有关部门)将通过E-mail以《数据审核工作单》的方式传递信息。 数据审核工作单 表 号 格 名 称 指 标 编 码 审核内容、疑问 或更改建议 实际更正 内容及说明 (第一次答复) 同意答复(修改) 或仍有疑问 进一步说明 (第二次答复) … 最后确定 修改的内容 表中阴影部分由全国验收组填写,其他部分由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写。
报表下载和数据上报 数据报表、统计软件和各类资料的下载网址为: 中国科技情报网www.chinainfo.gov.cn通知通告栏目下载。 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及各省科技厅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本部门、本省的所有调查表以及电子化的科普统计数据上报科技部。
其他工作要求 1.本统计采取条块结合的原则。 关于条,即按隶属关系,由本单位负责安排其本身及其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关于块,即按行政区域,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把报表分发给相应同级部门,并负责报表的回收及数据质量审核,把报表上交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 2.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国家部委无需对所回收的报表进行汇总。
需注意的事项 对于科普场馆部分的填报要求。凡在“科普场地”报表中填写“科普场馆”数据的单位,均需把每个“科普场馆”单独填报一份报表,同时将本单位的其他相关数据填报为另一份报表,与“科普场馆”的报表同时上报,不需汇总。以XX市农业局为例,原来只需填报一份包括该农业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报表。如果现在该农业局下属有一科技馆,则应上报两份报表,一份为下属科技馆的统计数据,一份为该农业局去除下属科技馆后的统计数据。两份报表的统计数据不应存在重合。如果下属有多个科普场馆,则每个科普场馆都需要单独填写一份报表。往年填报的科普场馆一定要继续填报。
科普统计报表填报 科普场地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填报说明 一、报告期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于表2中的科普场地和表4中的科普网站,填写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已经实际建成的科普场地和科普网站)
填报说明 二、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综合机关名称)必须写全称,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盖单位公章。 2.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必须按照《科普统计报表制度》中的 附录1填报说明填写。 3.单位级别一定要划勾。 4.单位所在地要填写完全,一直写到所在县(区、旗)。 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有则填写,以便核实数据。 6. 填表时间,以报表填写完全、最后确认填写正确的时间为准。 7. 填写单位级别时,要注意不要分错级别。对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市级单位的级别一律填写为“省级”,区县单位的级别一律填写为“区县级”。
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 发展改革部门(25)、 体育部门(28)、 教育部门(03)、 安监部门(22)、 科技管理部门(0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含国防科工)(19) 民族事务部门(21)、 公安部门(20)、 民政部门(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7)、 国土资源部门(04)、 环保部门(09)、 农业部门(05)、 文化部门(06)、 卫生和计生部门(07)(08已合并到07) 质检部门(24)、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10)、 体育部门(28)、 安监部门(2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9)、 林业部门(11)、 旅游部门(12)、 地震部门(14)、 气象部门(15)、 粮食部门(23)、 中科院所属部门(13)、 社科院所属部门(31)、 共青团组织(16)、 工会组织(18)、 妇联组织(17)、 科协组织(02)、 其他部门(30)
本部分往年主要错误 表格没有填写完整,造成单位全称、机构主管部门类别、单位级别、单位所在地等无法录入,这几项内容在软件中是必须输入的,否则无法保存数据。 在将数据录入数据库时,一定要注意机构主管部门类别的录入。很多时候录入人员把数据都保存在了科技管理部门之下,这样就会造成无法按照单位所在部门划分数据,所以一定要注意选择。
报 表 目 录 序号 表名 指标个数 表1 科普人员 14 表2 科普场地 31 表3 科普经费 17 表4 科普传媒 13 表5 科普活动 19 表6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15
表 1 科普人员 科普讲解人员 注意: “注册科普志愿者”作为单独的一项作为统计,而不再置于科普兼职人员之下。 主要平衡关系: 表 1 科普人员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专职人员 KR100 人 二、科普兼职人员 KR200 其中:中级职称以上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KR110 KR210 女性 KR120 女性 KR220 农村科普人员 KR130 农村科普人员 KR230 管理人员 KR140 科普讲解人员 KR240 科普创作人员 KR150 年度实际投入工作量 KR250 人月 KR160 三、注册科普志愿者 KR300 注意: “注册科普志愿者”作为单独的一项作为统计,而不再置于科普兼职人员之下。 主要平衡关系: KR110 ≤ KR100 KR120 ≤ KR100 KR130 ≤ KR100 KR140 ≤ KR100 KR150 ≤ KR100 KR160≤ KR100 KR210 ≤ KR200 KR220 ≤ KR200 KR230 ≤ KR200 KR240≤ KR200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科普专职人员: 从事科普工作时间占其全部工作时间60%及以上的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科普管理工作者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科普专职人员: 从事科普工作时间占其全部工作时间60%及以上的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科普管理工作者 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中从事专业科普研究和创作的人员 专职科普作家 中小学专职科技辅导员 各类科普场馆(表2中第一、二项)的相关工作人员 科普类图书、期刊、报刊科普(技)专栏版的编辑 电台、电视台科普频道、栏目的编导 科普网站信息加工人员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1)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科普管理工作者 (2) 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中从事专业科普研究和创作的人员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1)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科普管理工作者 正例:某市科委科普处的公务员,如果在工作量的要求上达到上述要求,则 可以作为科普专职人员统计;各级科协科普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量的要求上达到上述要求,则可以作为科普专职人员统计。 反例:某县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不能算作科普专职人员。因为县长的主要工作并不是科普工作,而是行政工作,所以不能算作科普专职人员。 (2) 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中从事专业科普研究和创作的人员 正例:某科普研究所中专职从事科普研究的人员。 反例:某大学教师,业余时间从事科普创作。 (3) 专职科普作家 正例:专业从事科普文学的作家,在统计范围以内。 反例:业余时间从事科普创作的人员,不在统计范围。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4) 中小学专职科技辅导员 (5) 各类科普场馆的相关工作人员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4) 中小学专职科技辅导员 正例:某中学专职为学生提供科技辅导的教师。 反例:业余时间为学生讲解科技知识的人员。 学校中教授物理、化学等课程的教师。 (5) 各类科普场馆的相关工作人员 正例:某科技馆负责展板设计的人员;某科技馆负责展览组织的人员;在科普场馆内,专职从事与科普相关工作的人员。 反例:某科技馆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打扫卫生的人员等。虽然是在科普场馆内工作,但从事的不是科普工作。 (6) 科普类图书、期刊、报刊科普(技)专栏版的编辑 科普类图书、期刊指表4科普传媒中的科普图书与科普期刊 正例:某科普期刊的编辑人员; 新疆日报等综合类报纸科技专栏版的编辑。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7) 电台、电视台科普频道、栏目的编导 (8) 科普网站信息加工人员 注意事项: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 (7) 电台、电视台科普频道、栏目的编导 正例:《科技博览》、《科技之光》等科普栏目的编导人员。 (8) 科普网站信息加工人员 此科普网站指表4科普传媒中的科普网站。 正例:“新疆科普”网站的信息加工人员,专职从事网站的科普信息加工,算作科普专职人员。 反例:某人建立了个人科普网站,此人则不在统计范围内。 注意事项: (1)科普专职人员这一指标主要看两点,第一是该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科普相关工作,第二,在工作量上达到了要求。 (2)由所在单位填写。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农村科普人员 农村科普人员 (1)农业管理部门的专职科普人员 (2)农技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3)农函大教员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农村科普人员 农村科普人员 统计年度中,面向农村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时间占本人全部工作时间60%及以上的人员。 农业管理部门的专职科普人员 农技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农函大教员 其他部门主管农村科普工作的专职人员 (1)农业管理部门的专职科普人员 正例:农业局专职主管农业技术推广等面向农村开展科普工作的工作人员。 反例:农业局局长则不是专职的农村科普人员。 (2)农技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3)农函大教员 正例: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负责教学、培训的人员。 反例: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中被培训的农民,不在统计范围。 (4)其他部门主管农村科普工作的专职人员。 派到农村负责技术推广的科技特派员。对于科技特派员,由原所在单位统计,接收部门不必重复统计。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KR140) 讲解人员(KR160、KR240)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专职人员-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KR140) 指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事科普管理工作的人员。由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填。 正例:某科协机关科普部,从事科普管理工作的人员。 反例:某科协机关,从事学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因其从事的不是科普工作,不在统计范围。 讲解人员(KR160、KR240) 指科普场馆、事业单位、企业中专门负责科普知识讲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科普讲解人员和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工作时间不能满足科普专职人员要求的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兼职人员 进行科普(技)讲座等 科普活动的科技人员 中小学兼职科技辅导员 参与科普活动的志愿者 科技馆(站)的志愿者 科普兼职人员(KR200) 指在非职业范围内从事科普工作,仅在某些科普活动中从事宣传、辅导、演讲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工作时间不能满足科普专职人员要求的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 “工作时间不能满足科普专职人员要求的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 正例:某市科委政策法规处公务员,2011年度中从事科普相关工作时间累计只有1个月,作为兼职人员统计。 注意事项: 如果某人已经在科普专职人员统计范围,又在某次科普活动中充当了志愿者或讲解人员,则只能作为科普专职人员统计,不再作为科普兼职人员统计。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兼职人员 农村科普人员(KR230) 年度实际投入工作量(KR250) 表 1 科普人员-科普兼职人员 农村科普人员(KR230) 在非职业范围内面向农村进行科学普及工作的人员以及工作时间不能满足科普专职人员要求的从事农村科普工作的人员。 包括面向农村开展各类科普(技)讲座等科普活动的科技人员;服务的志愿者。 年度实际投入工作量(KR250) 按月累加计算。例如,科普兼职人员有3人,投入科普工作的时间分别为2个月,3个月和1个月,则投入工作量合计为2+3+1=6(人月)。 注意事项:单位是人月,不是人年,不要错报。如果兼职人员实际投入工作量很小,酌情累计。
表 1 科普人员-注册科普志愿者 注册科普志愿者(KR300) 注意事项:由注册机构填报。 科普人员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表 1 科普人员-注册科普志愿者 注册科普志愿者(KR300) 按照一定程序在科协、共青团等组织以及科普志愿者注册机构注册登记,自愿参加科普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注意事项:由注册机构填报。 科普人员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没有区分科普人员与科研人员的区别,把单位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都按照科普人员计算在内,这样就会造成数据偏大。一定要按照指标解释的要求,严格审查。 对于科普创作人员,把写过学术论文的科研人员作为创作人员进行统计,这也是错误的。
表 2 科普场地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场馆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技馆 KC110 个 1.个数 KC210 建筑面积 表 2 科普场地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场馆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技馆 KC110 个 1.个数 KC210 建筑面积 KC111 平方米 2.科普展厅面积 KC220 展厅面积 KC112 3.当年参观人次 KC230 人次 参观人次 KC113 三、公共场所科普宣传设施 常设展品 KC114 件 1.城市社区科普(技)专用活动室 KC310 年累计免费开放天数 KC115 天 2.农村科普(技)活动场地 KC320 2.科学技术类博物馆 KC120 3.科普宣传专用车 KC330 辆 KC121 4.科普画廊 KC340 KC122 四、科普(技)教育基地 KC123 1.国家级科普(技)教育基地 KC410 KC124 其中:享受过税收优惠的基地 KC411 KC125 KC412 3.青少年科技馆站 KC130 2.省级科普(技)教育基地 KC420 KC131 KC421 KC132 KC422 KC133 KC134 KC135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场馆 一、科普场馆 科技馆(以科技馆、科学中心、科学宫等命名的以展示教育为主,传播、普及科学的科普场馆)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场馆 一、科普场馆 科技馆(以科技馆、科学中心、科学宫等命名的以展示教育为主,传播、普及科学的科普场馆) 科学技术博物馆(包括自然博物馆、天文馆、水族馆、标本馆以及设有自然科学部的综合博物馆等) 青少年科技馆站、中心等 注意事项: 建筑面积、展厅面积是指可以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面积,不包括出租用于他用(例如用于商业经营或文艺演出等)或已丧失科普功能的建筑、展览面积。 (b) 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下的,不在此项统计范围内。但是人员、活动等相关统计中可以计算在内。 (c) 展厅面积:用于各类展览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含公共设施、办公室和用于其他用途的使用面积。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场馆 注意事项(续前页): (d) 参观人次: 有参观票据,以票根上的年度内数字为准。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场馆 注意事项(续前页): (d) 参观人次: 有参观票据,以票根上的年度内数字为准。 没有参观票据,则以馆内统计的人数为准。 馆内没有做过任何统计,则填零。 (e) 青少年科技馆,必须是以青少年科技馆、科技中心命名,并且专门用于开展面对青少年的科普宣传教育。不包括小型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如某学校的青少年活动中心。 (f)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和生产场所等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g) 免费开放天数,是指该场馆当年累计的免费开放天数。 (h) 在场馆数量上,不能出现大于1的情况,因为每个场馆都要单独填报。 (i) 场馆常设展品的件数,以完整呈现一个展出物品为一件。
表 2 科普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注意事项: 表 2 科普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包括:动物园、植物园、青少年夏(冬)令营基地、国家地质公园以及科技类农场等。 注意事项: (a) 在以上列举之列的才统计。 (b) 科普展厅面积(KC220):指动物园、植物园、青少年夏(冬)令营基地、国家地质公园及科技类农场等专门设立的科普展厅(区)的使用面积。 没有专门设立科普展厅(区)的,该项填零。 (c) 参观人次(KC230): 有参观票据,以票根上的年度内数字为准。 没有参观票据,则以馆内统计的人数为准。 没有做过任何统计,则填报零。不可随意填报。
表 2 科普场地-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三、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1.城市社区科普(技)专用活动室(KC310) 表 2 科普场地-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三、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1.城市社区科普(技)专用活动室(KC310) 指在城市社区建立的,专门用于社区开展科普(技)活动的场所。 2.农村科普(技)活动场地(KC320) 指各类专门开展科普(技)活动的农村科技大院、农村科技活动中心(站)和农村科技活动室等。 注意事项: 这些场地应具备一定的开展科普活动的条件和设施。例如:科技活动中心(站)应该具有开展技术培训与推广的条件;农村科技大院应具有一定藏书。否则不在统计范围内。
表 2 科普场地-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三、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3.科普宣传专用车(KC330) 注意事项: 4.科普画廊(KC340) 表 2 科普场地-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三、公共场所科普宣传场地 3.科普宣传专用车(KC330) 包括科普大篷车以及其它专门用于科普活动的车辆。 注意事项: 有的地方开展科普活动借用的车辆或临时指派参加科普活动的车辆,尽管都能保障科普活动用车,但这些车辆属于非专门于科普活动的车辆,所以都不在统计范围内。 4.科普画廊(KC340) 指本单位建立的,固定用于向社会公众宣传科普知识的,长10米以上的橱窗(各类墙报、板报和10米以下的宣传栏不统计在内)。 注意事项: (1) 科普画廊由建立单位负责填报。 (2) 画廊必须是固定用于宣传科普知识的,也就是说,橱窗中内容常年都是有关科普知识的。 (3) 如果同一个单位内建立的科普画廊单块较短,但加起来达到了10米以上的要求,也可算作1个科普画廊 (4) 医院内的画廊,符合要求的在统计范围之内。 (5) 企业内的画廊,符合要求的也在统计范围之内。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技)教育基地 四、科普(技)教育基地 谁主管谁统计,而不是谁命名谁统计 1.国家级科普(技)教育基地(KC410)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技)教育基地 谁主管谁统计,而不是谁命名谁统计 四、科普(技)教育基地 包括自然博物馆、各类专业科技博物馆、科学馆、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自然保护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和生产场所等。 1.国家级科普(技)教育基地(KC410) 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科协命名的科普(技)教育基地。 同时获得了两块牌子,只计1次。 2.省级科普(技)教育基地(KC420) 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科协命名的科普(技)教育基地。 同时获得了两块牌子,只计1次。 对于省级的,还需命名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供被命名的基地的名单列表(被命名单位,基地名称,命名机构),然后上报。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 2003年5月8日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证字[2003]第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实施《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有关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1.《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2.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报纸经批准的办报宗旨和业务范围提出《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调整一次,并将调整情况通报科技部。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3.科技音像制品的范围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出版单位对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科技音像制品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5.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科技部备案。 三、关于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1.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旗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1)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2)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必须是科普活动的主办单位,并且应当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3)应当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4)应当建立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举办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普活动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 接受申请后,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3.跨省举办的科普活动,只得选择在一个省份申请认定,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4.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 1.《通知》规定的从境外购买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按照本办法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2)必须属于《通知》附件3所列税号范围; (3)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2.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过认定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六、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享受过税收优惠的基地,遵循《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按照《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34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技)教育基地 四、科普(技)教育基地 注意事项: 科普场地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表 2 科普场地-科普(技)教育基地 四、科普(技)教育基地 注意事项: 本项指标与科普场馆以及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可能存在重合,例如某科技馆既在科普场馆统计范围,又属于国家级科普(技)教育基地,这时在两项指标中分别填写,互不干扰。 此部分新增了有关参观人次的统计,这里的参观人次指的也是一年内累计的参观人次。 科普场地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把一些建筑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科普场馆也统计在内了。 对于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填写的比较混乱,导致数据失真,无法发布。 把一些公务用车,也按照科普宣传专用车计算。 一些科普场馆虽然单独填报了,但是只在“科普场地”部分填写了数据,在“科普人员”、“科普经费”等其他部分都未填写,这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数据都是相关联的,不可能只在一个部分产生数据,而其他部分是空白的。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 2003年5月8日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证字[2003]第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实施《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有关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1.《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2.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报纸经批准的办报宗旨和业务范围提出《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调整一次,并将调整情况通报科技部。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3.科技音像制品的范围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出版单位对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科技音像制品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5.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科技部备案。 三、关于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1.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旗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1)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2)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必须是科普活动的主办单位,并且应当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3)应当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4)应当建立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举办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普活动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 接受申请后,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3.跨省举办的科普活动,只得选择在一个省份申请认定,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4.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 1.《通知》规定的从境外购买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按照本办法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2)必须属于《通知》附件3所列税号范围; (3)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2.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过认定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六、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35
表3 科普经费 划转到其他单位的,由其他单位统计。 主要平衡关系: 注意事项: 表3 科普经费 划转到其他单位的,由其他单位统计。 指标名称 编码 金额 一、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 KJ100 万元 3.科普场馆基建支出 KJ230 1.政府拨款 KJ110 其中:政府拨款支出 KJ231 其中:科普专项经费 KJ111 其中:场馆建设支出 KJ232 2.捐赠 KJ120 其中:展品、设施支出 KJ233 3.自筹资金 KJ130 4.其他支出 KJ240 4.其他收入 KJ140 三、科技活动周经费专项统计 二、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KJ200 科技活动周经费筹集额 KJ300 1.行政支出 KJ210 其中:政府拨款 KJ310 2.科普活动支出 KJ220 企业赞助 KJ320 主要平衡关系: KJ100=KJ110+ KJ120+ KJ130 +KJ140;KJ110≥KJ111; KJ200=KJ210+ KJ220+ KJ230 +KJ240;KJ230≥KJ231;KJ230≥KJ232; KJ230≥KJ233. 经费部分,所有单位均为万元,不要误填。 (原来都是千元,因为经常出现误计的现象,所以这次统一改为万元) 注意事项: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 一、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KJ100)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 一、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KJ100) 指本单位内可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管理、研究以及开展科普活动、进行科普场馆建设等科普事业的各项经费之和。 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KJ110) 政府拨款(KJ110) 捐赠(KJ120) 自筹资金(KJ130) 其他收入(KJ140) KJ100=KJ110+ KJ120+ KJ130 +KJ140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政府拨款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政府拨款 1.政府拨款(KJ110) 从各级国家财政获得的,用于本单位科普工作实施的经费,不包括代管经费和本单位划转到其它单位去的经费。 在经费部分,总的统计原则是谁用谁统计。本单位划转到其他单位的经费,由其他单位统计。本单位只统计自己实际获得可支配的金额。 具体包括: ⑴ 科普专项经费(KJ111): 指国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拨款或资助的,指定用于某项科普活动的经费。 ⑵ 从科学事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拨款; ⑶ 建设科普场馆拨付的专门款项; ⑷ 其他来源于财政用于面向公众进行科学普及的款项。例如举办重大科普活动,从政府财政中争取到的款项。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政府拨款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政府拨款 正例1:政府财政向某自然历史博物馆拨款800万元,供其兴建“全国科学素养、教育和技术中心”。 正例2:先从财政划拨到科技行政部门(如科技厅、局),再从科技行政部门划拨到社会团体(如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的用于科普活动或项目的款项,科技行政部门不填,由社会团体填报,即实际使用经费的部门填报。 正例3:某省科技厅主持的科技周活动,交由某市科技局主办,如果是以共同的名义举办(某省暨某市科技周),则由省科技厅划拨的款项由省科技厅填报,市财政划拨的部分由市科技局填报;如果是以某市的名义举办(某市科技周),则应该统一由某市科技局填报。 注意事项: 对于代管经费和本单位划转到其它单位去的经费,不在本单位的统计范围。只填报本单位实际可使用的经费。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 2. 捐赠(KJ120) 注意事项: 3.自筹资金(KJ130) 4. 其他收入(KJ140)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筹集额 2. 捐赠(KJ120) 具体指本单位获得的国内外各类团体或个人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提供的、专用于科普的资金。 注意事项: 对于捐赠物,因为很难准确折合成现金,所以本次统计不计算在内。 3.自筹资金(KJ130) 指本单位自行筹集,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经费。 正例1:2012年某市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因土地置换沉淀资金500万,有20万元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此20万元在该年统计范围内。 正例2:某研究所在科研经费内,拿出5万元用于科普相关工作,则这5万元属于自筹的科普经费。 4. 其他收入(KJ140) 指本单位经费筹集额中除上述经费外的资金。主要包括科普场馆(基地)的门票、学会的会费和其他一些科普活动收入。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二、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KJ200) 注意:单位是万元!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二、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KJ200) 指本单位实际用于科普管理、研究以及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场馆建设的全部实际支出。 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KJ200) 行政支出(KJ210) 科普活动支出(KJ220) 科普场馆基建支出(KJ230) 其他支出(KJ240) KJ200=KJ210+ KJ220+ KJ230 +KJ240 注意:单位是万元!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1.行政支出(KJ210) 2.科普活动支出(KJ220)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1.行政支出(KJ210) 本单位为维持科普相关工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科普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的劳务费用和其他日常支出。 2.科普活动支出(KJ220) 指直接用于组织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支出。 正例1:某市科协开展“百名专家进百村”活动,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差旅费、住宿费、资料费、原材料(种子、农药等)费和讲课酬金等。 正例2:某市科技局开展 “科技下乡”活动,支出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农业实用技术图书并运到农村赠送给农民的开销。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3.科普场馆基建支出(KJ230) 注意事项 其中: 政府拨款支出(KJ231)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3.科普场馆基建支出(KJ230) 指本年度内实际用于科普场馆(指表2中第一项)的基本建设资金。 包括实际用于科普场馆的土建费(场馆修缮和新场馆建设)和科普展品、设施添加所产生的费用两部分。 注意事项 本部分新增了“场馆建设支出”和“展品、设施支出”两个指标,这两个指标都是科普场馆基建支出的组成部分。“场馆建设支出”包括旧馆的扩、改、建,也包括新馆建设的相关支“场出。 其中: 政府拨款支出(KJ231) 指科普场馆基本建设支出中从政府财政中获得拨款的部分。 4.其他支出(KJ240) 指本单位科普经费使用额中除上述支出外,用于科普工作的相关支出。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三、科技活动周经费筹集额(KJ300) 科普经费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表 3 科普经费-年度科普经费使用额 三、科技活动周经费筹集额(KJ300) 指本年度科技活动周期间,本单位筹集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周的经费总额。 科技活动周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和企业赞助。 科普经费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数据不符合平衡关系,如果不符合,是无法录入软件内的。 将拨给单位的事业经费,全部作为科普经费来计算,这是错误的。 一些科普场馆基建支出所建设的场馆,并不是科普场馆,而是学校或科研机构的实验室、或者是文化馆等。这里的“科普场馆”指 “科普场地”部分所指出的几种类型的科普场馆。
表 4 科普传媒 本表共分9个部分,13个指标。主要调查各类媒介的种数和发行量。 表 4 科普传媒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图书 2.光盘发行总量 KM320 张 1.出版种数 KM110 种 3.录音、录像带发行总量 KM330 盒 2.年出版总册数 KM120 册 四、科技类报纸年发行总份数 KM400 份 二、科普期刊 五、电视台播出科普(技)节目时间 KM500 小时 KM210 六、电台播出科普(技)节目时间 KM600 KM220 七、科普网站个数 KM700 个 三、科普(技)音像制品 八、发放科普读物和资料 KM800 KM310 九、电子科普屏数量 KM900 块 本表共分9个部分,13个指标。主要调查各类媒介的种数和发行量。 从科普知识载体的形式上分,科普传媒可以分为印刷媒介(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电化媒介(包括广播、电视),电子化媒介(主要包括音像制品)和网络媒介。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图书 一、科普图书 1.出版种数(KM110) 2.年出版总册数(KM120) 注意事项: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图书 一、科普图书 指以非专业人员为阅读对象,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目的,在新闻出版机构登记、有正式书号的科技类图书。 科普图书的含义非常广泛,凡是以非专业领域读者为对象,以介绍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等为主题的读物,均可以划归科普图书的行列。 1.出版种数(KM110) 图书的“种数”以年度为界线。 在同一年度内无论印制多少次,只在第一次印制时计算种数。 在一年内重版(经修订后发行)时,可算做新一种图书。 2.年出版总册数(KM120) 指本年内每种图书印刷册数之和。 注意事项: 由出版机构或含有出版机构的单位填报。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期刊 二、科普期刊 面向社会发行并在新闻出版机构登记、有正式刊号或内部准印证的科普性刊物。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期刊 二、科普期刊 面向社会发行并在新闻出版机构登记、有正式刊号或内部准印证的科普性刊物。 科普期刊年出版总册数(KM220) 指本年内每种期刊年度印刷册数之和。 正例:某科普期刊为月刊,每期印刷册数为2万册,则该期刊年出版册数为20000×12=240000册。这样计算出每种期刊的印刷册数后,加和即可得到年出版总册数。 注意事项: 该期刊必须由本单位直接主办、负责编辑。不包括各类没有刊号及内部准印证的刊物。
表 4 科普传媒-音像制品及报纸 三、出版科普(技)音像制品 四、科技类报纸年发行总份数(KM400) 表 4 科普传媒-音像制品及报纸 三、出版科普(技)音像制品 指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目的,在新闻出版机构登记,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 包括光盘,录音、录像带。 四、科技类报纸年发行总份数(KM400) 指报纸的每期发行份数×年发行期数 《科技日报》、《北京科技报》、《科学时报》 案例:某科技类报纸为周报,每期发行2万份,则该报纸年度发行总份数为20000×52=1040000份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技)节目 五、科普(技)节目 注意事项: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技)节目 五、科普(技)节目 指电台、电视台播出的面向社会大众的,以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目的的节目。 电视台播出科普(技)节目时间( KM500) 、电台播出科普(技)节目时间( KM600 )包括首播、转播、重播的节目时间。 正例1: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科技博览》节目,以及结合重要历史事件如“神舟7号”所制作的系列节目属于科普节目。 正例2:《科技博览》节目,首播时间、重播时间都要计算在科普节目时间内。 正例3:如果某省电视台转播了《科技博览》,则在这个省的统计中,转播《科技博览》的时间要计算在内。 注意事项: (a) 广告类专题节目不算,因为其目的是宣传商品,不具有公益性,并往往有夸大的成分。 (b) 广播中的寻医问药类节目,如果带有宣传目的,一律不在统计范围,如果以公益性普及为目的,则计算在内。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网站个数 六、科普网站个数(KM700)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网站个数 六、科普网站个数(KM700) 只统计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具有单独域名的专业科普网站数量。政府机关电子政务网站不在统计范围。 正例: 中国科普博览(www.kepu.net.cn), 中国科普(www.cpus.gov.cn)等均在统计范围。 注意事项: 1. 政府出资建设。 2. 必须有独立的域名,而不是挂在某个网站上的几个网页。 3. 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24时,已存在的网站数量。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网站个数 七、科普读物和资料(KM800) 为的是统计在正式出版的科普图书、期刊之外,一些科普类读物和资料的发放情况。 表 4 科普传媒-科普网站个数 七、科普读物和资料(KM800) 为的是统计在正式出版的科普图书、期刊之外,一些科普类读物和资料的发放情况。 科普传媒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把本单位订阅的图书、期刊也计算在内。 科普图书的种数和册数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一种科普图书出现出版总册数在100本以下,不符合常识。
表 5 科普活动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技)讲座 个数 KH511 个 举办次数 KH110 次 参加人数 KH512 人次 表 5 科普活动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技)讲座 个数 KH511 个 举办次数 KH110 次 参加人数 KH512 人次 KH120 2.科技夏(冬)令营 二、科普(技)展览 KH521 专题展览次数 KH210 KH522 参观人数 KH220 六、科技活动周 三、科普(技)竞赛 科普专题活动次数 KH610 KH310 KH620 KH320 七、大学、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 四、科普国际交流 开放单位个数 KH710 KH410 KH720 KH420 八、举办实用技术培训 KH810 五、青少年科普 参加人次 KH820 1.成立青少年科技兴趣小组 九、重大科普活动次数 KH900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技)讲座 一、科普(技)讲座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技)讲座 一、科普(技)讲座 指各种面向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科技讲座。 科普(技)讲座依据“专题”计算次数,即每次专题讲座为一次。 如果某科普(技)讲座延续的时间比较长,受众或传递的科技知识的一个方面发生变化,则按照场次统计次数。 若同一内容的科普(技)讲座在不同时间、地点面向不同公众,也按照场次统计次数。 科普(技)讲座由讲座的第一组织单位填写。如由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组织单位名单中排名第一的为第一组织者,其他几个组织单位不再统计本次活动。 《科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普(技)讲座参加人次 按照科普(技)讲座次数的同类口径计算参加人次。 53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技)展览 表5 科普活动 二、科普(技)展览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技)展览 表5 科普活动 二、科普(技)展览 指围绕某个主题所进行的具有科普性质的展教活动,包括常设展览、临时展览和巡回展览。 参观人数只统计参观专题展览的人次,而不是场馆的年度总参观人次。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技)竞赛 三、科普(技)竞赛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科普(技)知识竞赛,不包括法律知识和政治性知识的竞赛。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技)竞赛 三、科普(技)竞赛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科普(技)知识竞赛,不包括法律知识和政治性知识的竞赛。 科普(技)竞赛次数按照“专题”统计,若分地区(分组)进行分赛,然后进行总决赛,按照一次统计。 由竞赛的第一组织单位填写。 科普(技)竞赛参加人次: 与科普(技)竞赛次数同口径,不包括竞赛组织部门的人员。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国际交流 表5 科普活动 四、科普国际交流 表 5 科普活动-科普国际交流 表5 科普活动 四、科普国际交流 指我国有关部门、单位与境外地区进行的有关科普访问、接待、展览、培训、研讨,以及座谈等形式的交流活动。 此项活动不论是在我国或境外地区进行都在统计之列; 若与其他科普(技)活动交叉,只在本项指标统计。 科普国际交流次数按照有关部门批件统计,若无批件则按照“专题”统计。 科普国际交流参加人次 仅包括我国参加人员,不包括境外地区人员。
表 5 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普 五、青少年科普 1.青少年科技兴趣小组 青少年科技兴趣小组参加人次 2.科技夏(冬)令营 表 5 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普 五、青少年科普 1.青少年科技兴趣小组 指在有关部门批准的青少年参与的科技兴趣小组。 青少年科技兴趣小组参加人次 指实际经常参加青少年科技兴趣小组活动的人次。 若一个人参加几个小组活动也是归入各个小组,按照同口径小组数统计人次。 2.科技夏(冬)令营 指由政府教育部门或社会团体所组织的科技夏(冬)令营; 其举办次数仅指在本年度实际举办的科技夏(冬)令营的次数,若有些科技夏(冬)令营因意外原因中途停办,举办时间超过三天的,统计则包括在内,否则不计算在内。 科技夏(冬)令营参加人次 统计口径与科技夏(冬)令营次数一致,某个人员在本年度实际参加二个或以上的科技夏(冬)令营的活动,则按照同口径统计。
表 5 科普活动-科技活动周 六、科技活动周 七、大学、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 科普专题活动次数(KH610) 表 5 科普活动-科技活动周 六、科技活动周 科普专题活动次数(KH610) 指在科技活动周期间举办的科普专题活动次数。 七、大学、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 指填表单位所属的大学、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面向公众举办科普活动。 参加人数为指填表单位的所有下属单位组织的开放活动的总参加人数。例如:共有三个下属的开放单位,参加人数分别为500,300,700,则总的参加人数为1500。
表 5 科普活动-重大科普活动 八、实用技术培训 九、重大科普活动 表 5 科普活动-重大科普活动 八、实用技术培训 实用技术培训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科普活动,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活动的第一组织单位填写。 九、重大科普活动 指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规模的科普活动,其统计次数与上述各项科普(技)活动存在交叉关系。由活动的第一组织单位填写。
表 5 科普活动 科普活动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把本单位参加的科普活动也计算在内。要求是统计本单位主办的科普活动。 表 5 科普活动 科普活动统计往年主要错误: 把本单位参加的科普活动也计算在内。要求是统计本单位主办的科普活动。 出现一些不符合常识的错误。科普讲座经常出现一次听众达到500人以上的规模,除了电视科普讲座,现场科普讲座很少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注意。 科技活动周专题活动部分的数据,是与“科普经费”部分的科技活动周经费统计密切相关的,经常出现有经费无活动或者无经费有活动的情况。
表 6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众创空间 1.创新创业培训次数 KY110 1.数量 次 2.创新创业培训参加人数 表 6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众创空间 1.创新创业培训次数 KY110 1.数量 次 2.创新创业培训参加人数 KY120 2.办公场所建筑面积 人次 3.科技类项目投资路演和宣传推介活动次数 KY130 3.工作人员数量 4.科技类项目投资路演和宣传推介活动参加人数 KY140 4.创业导师数量 5举办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次数 KY150 5.服务创业人员数量 6.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参加人数 KY160 个 6.政府扶持经费金额 三、科普产业 KY170 7.孵化科技类项目数量 1.科普企业数量 二、科普类活动 2.销售额 KH521
表 6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一)众创空间 是指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用户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趋势,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 众创空间有利于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众创空间的数量和服务能力将对创新创业的成功起到推动作用。 数量:是指众创空间的数量,众创空间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和平台。 办公场所建筑面积:指众创空间办公场地的实际建筑面积。 工作人员数量:指在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数量。 创业导师数量: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创业者克服创业过程中各阶段困难的专职、兼职导师的数量。 服务创业人员数量:指在众创空间获得各类服务的创业者数量。 政府扶持经费金额:指众创空间在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方面所获得的政府财政补贴、扶持经费金额。 孵化科技类项目数量:指通过众创空间孵化出的科技类项目数量。
表 6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二)创新创业培训 (三)科普企业数量 表 6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二)创新创业培训 指各类单位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业培训和创业公益讲堂等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具体包括:创新创业培训次数、创新创业培训参加人数、科技类项目投资路演和宣传推介活动次数、科技类项目投资路演和宣传推介活动参加人数、举办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人数和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参加人数。 (三)科普企业数量 以生产科普产品或提供科普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包括科普企业数量和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