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102年7月3日公布 104年2月2日施行 目的: 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 維護生物多樣性 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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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102年7月3日公布 104年2月2日施行 目的: 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 維護生物多樣性 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

濕地保育法架構 生態多樣性保育 明智利用 核心精神 概念架構 章節設計 配套規定 條文 濕地評選與範圍劃定 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擬定、審議與核定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四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第五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六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10條 濕地評選與範圍劃定 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15條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2條 生態多樣性保育 明智利用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擬定、審議與核定 第23條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24條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濕地明智利用 與經營管理 第27條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30條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32條 濕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濕地保育法 明智利用 明智利用就是因地制宜的彈性 保護 開發 復育 利用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環境保育法系 土地建管法系 資源利用法系 生態與資源保育、污染防治 國土、區域、都市、建築 農漁、觀光發展 保護 復育 開發 利用 明智利用 文資法、野動法、國家公園法… 促參、新市鎮、工業區相關… 濕地保育法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明智利用就是因地制宜的彈性 3 3

不同地點規劃不同強度及不同分區的管理方式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16條分區: 一、核心保育區 二、生態復育區 三、環境教育區 四、管理服務區 五、其他分區 不得開發建築 第16條分區: 各重要濕地依其特性於 不同地點規劃不同強度及不同分區的管理方式

濕地保育法與相關法規 國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海岸管理法 文化資源保存法 水利法 水污染防治法 空間分布 環境生態 環境教育 觀光遊憩 水域資源 國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文化資源保存法 海岸管理法 水利法 水污染防治法 發展觀光條例 環境教育法

台南市轄內重要濕地 序號 名稱 級別 面積 (公頃) 私有地面積(公頃) 保育利用計畫草案(公頃) 1 曾文溪口 國際級 3,001 3,088.7 2 四草 551 795 3 七股鹽田 國家級 3,697 4,496.68 4 鹽水溪口 453 3.92 5 八掌溪口 628 42.00 6 北門 1,791 36.41 7 嘉南埤圳 195 49.23 8 官田 15 15.00 合計 10,331 146.70

台南市轄內重要濕地分布圖 八掌溪口 北門 嘉南埤圳 七股鹽田 官田 曾文溪口 四草 鹽水溪口

曾文溪口(國際級)重要濕地 西堤堤防 國聖橋 九塊厝堤防 南堤堤防 東漁塭 新浮崙沙洲 黑面琵鷺保護區 青草崙堤防 8

曾文溪口(國際級)重要濕地 權屬 面積 (公頃) 比例(%) 公有 822.47 27 私有 0.00 未登錄 2,178.32 72 總計 未登錄 2,178.32 72 總計 3,000.79 100 9

四草(國際級)重要濕地 高蹺鴴繁殖區 竹筏港水鳥保護區 北汕尾水鳥保護區 10

四草(國際級) 重要濕地 權屬 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547.95 99.53 私有 0.00 未登錄 2.61 0.47 總計 550.56 100 11

七股鹽田(國家級)重要濕地 將軍漁港 扇形鹽田 南25-1 青鯤鯓 頂山子 西寮 北堤堤防

七股鹽田(國家級)重要濕地 權屬 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1,690.29 45.72 私有 0.00 未登錄 2,006.47 54.28 總計 3,696.57 100.00

鹽水溪口(國家級)重要濕地 濱海橋 台17線 嘉南大圳排水線 大港觀海橋 四草堤防 安平堤防 四草大橋 14

鹽水溪口(國家級)重要濕地 權屬 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330.48 72.99 私有 3.59 0.79 未登錄 118.70 26.22 總計 452,77 100.00 15

八掌溪口(國家級)重要濕地 八掌溪北岸堤防 台61線 北馬堤防 嘉南大橋 16

八掌溪口(國家級)重要濕地 權屬 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586 93.3 私有 42 6.7 總計 628 100.0 17

北門(國家級)重要濕地 急水溪北岸堤防 五王大橋 將軍溪口北側 18

北門(國家級) 重要濕地 權屬 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1,754.59 97.97 私有 36.41 2.03 總計 1,791.00 100.00 19

嘉南埤圳(國家級)重要濕地 權屬 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145.77 74.72 私有 49.23 25.28 總計 195.00 1.後壁區:上茄苳埤、將軍埤。 2.白河區:林初埤、太平圳埤、馬 稠後蓮埤、馬稠後頂埤。 3.新營區:埤寮埤。 4.六甲區:洗布埤、菁埔埤。 5.官田區:烏樹林埤、北部埤、番子田埤。 6.新化區:冷水埤、鹽水埤下游埤池。 7.關廟區:大潭埤。 權屬 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145.77 74.72 私有 49.23 25.28 總計 195.00 100.00 20

官田(國家級)重要濕地 南61 葫蘆埤水道 嘉南大圳南幹線 權屬:均屬台糖公司所有 面積:15公頃 21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適時、適地、適量、適性 養蚵、養殖、養蛤仔、捕魚、捕鰻苗、航道疏濬 重要濕地 保育利用計畫 濕地保育法第21條-1 生態保護 農漁生產 都市休憩 養蚵、 養魚、 養蛤仔 捕魚… 釣魚、划船 環境教育 生態旅遊 觀光發展 產業觀光 養蚵、養殖、養蛤仔、捕魚、捕鰻苗、航道疏濬 符合明智利用原則者納入 重要濕地 保育利用計畫 或 濕地保育法第21條-1 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 對濕地有重大影響者 濕地保育法第21條-4及第22條-1 1.限期改善或輔導 2.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其他使用行為 涉及公共安全及 其他法律所允許者 濕地保育法第25條 濕地保育法第24條: 損失補償 濕地保育造成民眾損失 22 22

合法養殖區例行性挖掘整地、引海水及興建魚苗溫室等必要行為及設施 即依漁業法規定或納入本法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利用項目辦理 濕地保育法第25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 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 、撿拾生物資源。 國家公園法、漁業法野保法或其他法律允許,列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項目 依主管機關及漁業單位等 許可之內容辦理。 依主管機關、漁業單位許可之內容辦理。 漁業生產所必須者,納入保育利用計畫允許項目。 或從本法第21條-1從來之現況使用。 本法第21條-1: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 合法養殖區例行性挖掘整地、引海水及興建魚苗溫室等必要行為及設施 即依漁業法規定或納入本法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利用項目辦理

審查機制 環評 重要濕地小組 審議 主管機關許可 非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內容, 或超過一定規模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私有土地:簡易設施 管理服務區 其他分區 不得開發建築 環評 重要濕地小組 審議 主管機關許可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私有土地:簡易設施 本法第21條 24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重要濕地範圍 迴避減輕補償機制 (第20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第15條)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查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一、核心保育區(及管制) 二、生態復育區(及管制) 三、環境教育區(及管制) 四、管理服務區(及管制) 五、其他分區(及管制) (第20條) 徵詢 除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迴避 衝擊減輕替代方案 異地補償 生態補償 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 濕地影響說明書 (第27條) 達成一定條件 許可 重要濕地 25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重要濕地範圍 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後續經營管理 25

重要濕地復育時間換算基準 26 26

罰則(節錄) 違反項目 罰則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15) 第25條第1至4款規定之一 處30-150萬元罰鍰,並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35) 暫定重要濕地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 (§12) 處6-30萬元罰鍰,按次處罰(§37) 第25條第5至6款規定之一 處6-30萬元罰鍰;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10-50萬元罰鍰(§38) 暫定重要濕地: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或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