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當事人及證人之訪談 林永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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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當事人及證人之訪談 林永頌律師

壹、律師如何有案件(一) 一、律師案件來源如下 1、原當事人、法官或律師等之介紹:辦好每一個案件,留下口碑,是最好的廣告 2、親朋好友介紹:律師開業應通知親朋好友 3、參加社團:建立長久關係,不要及於案源 4、參與公共事務:以律師的身份,認真參與公共事務,也是案件可能來源

壹、律師如何有案件(二) 5、撰寫法律文章或書籍:就某個領域或辦案心得撰寫文章,讓他人認識你的專長 6、參與各種法律服務:透過各種機會,提供熱忱及專業的服務,增加認識範圍 7、建立事務所的網頁、部落格或臉書:便於搜尋的當事人認識 8、交際應酬:固然是案源之一,但你喜歡這種生活方式嗎?

壹、律師如何有案件(三) 二、當事人找尋律師的主要方法 1、透過各種關係介紹律師 2、透過網路找尋律師

貳、律師接案原則(一) 一、有辦案空間的案件才接案 1、刑事被告確有犯罪卻要求無罪辯護,應考慮拒絕接案 2、當事人要求無理的提出訴訟,應考慮拒絕接案 3、當事人於訴訟是完全無理的一方又拒絕和解,應考慮拒絕接案 4、當事人要求偽造證據或偽證, ,應考慮拒絕接案

貳、律師接案原則(二) 二、要求當事人誠實 1、要求當事人於會客時誠實說明事實經過及提出相關證據,律師才能正確判斷及評估 2、要求當事人於開庭時誠實以對,方能博取法官或檢察官有利之決定

貳、律師接案原則(三) 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注意利益衝突及迴避規定 1、曾經諮詢的案件,不可接受對造委任 2、有實質關連的案件,不可接受對造委任3、現在當事人之對造之其他案件,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可接受委任 4、以現在當事人為對造之其他案件,非經當事人 5、擔任契約之見證人,事後不得就該契約之訴訟擔任任一方之代理人

貳、律師接案原則(四)案 6、律師事務所應有當事人控管機制,並應有高於律師倫理規範之接案原則 四、無法溝通或不講道理的當事人要考慮是否接案 1、當事人面臨案件,難免有情緒,律師應予同理,如果當事人情緒超過律師可以處理範圍,應考慮是否接案 2、案件縱有道理,但當事人對律師或他人不講道理,避免將來紛爭,應考慮是否接案

參、新案處理流程(一) 一、以電話或網路初步過濾案件,不必安排會客 1、無理由案件:如電話或網路可以判斷顯然無理之案件 2、簡單法律諮詢:如無後續需求,電話或網路免費服務,樹立口碑 3、可能法扶案件,弱勢案件,可能符合法扶標準者,告知法扶機會 4、其他縣市案件:如案件不大,盡可能轉介其他律師

參、新案處理流程(二) 二、預約當事人會客前之電話溝通 1、確認有無已經訴訟 2、何種訴訟 3、在哪一審級 4、繫屬單位 5、是否急件:有無時效或不變期間?以安排會客日期 6、確認案件重點:以便建議當事人準備重要證物,事先傳真或當場攜帶

參、新案處理流程(三) 7、確認案件相關人員:以便建議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何人需前來會客 三、會客前可能之準備 1、找出案件相關之報導或判決 2、如已清楚案件爭點:可以考慮研究相關實務見解、學者見解或相關規定 3、確認當事人之案件有無利益衝突

肆、新案會客的態度 一、積極、認真與專業的態度 二、關心當事人案件如何解決,甚於關心能否成案 三、不只關案件之解決,也關心當事人 四、對於無法成案之專業服務,縱無收取談話費,也自認識自我宣傳之好機會 五、站在當事人立場,以最合理之費用,用最有效且最有效率之方法,提供服務建議

伍、如何面對不同當事人(一) 一、控制型之當事人:律師必須主動要求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文件或完成配合事項,並主動說明自己完成書狀等之預定期限 二、健忘型之當事人:律師必須定期跟催,於期限前提醒當事人應完成事項 三、教育程度較低之當事人:必須以較淺顯簡單的語言說明,降低對當事人之要求或配合

伍、如何面對不同當事人(二) 四、自負型的當事人:以你的專業認真的服務、清楚邏輯的說明,取得當事人之信賴 五、情緒低落或負面型之當事人:說明案件的各種可能,以同理的態度,鼓勵當事人 六、情緒難以控制或不講道理的當事人:如已超出律師處理的能力,拒絕接案

陸、會客之時機及目的(一) 一、初次會客的目的:瞭解當事人之案件有無辦案空間,以決定接案、拒絕、或繼續會客再研判 二、其他會客時機及目的: 1、初次會客接案後,律師跟當事人詳談書狀之內容及相關證據之調查 2、律師閱卷後,跟當事人討論閱卷資料 3、對造提出書狀及證物後,律師跟當事人討論如何反駁

陸、會客之時機及目的(二) 4、開庭後法官提出問題,律師跟當事人討論,以便回覆法官 5、為交互詰問證人、鑑定人或專家證人,律師跟證人等及當事人沙盤推演事前準備 6、當事人補充資料,律師需要當事人說明 7、法院判決後,律師跟當事人討論上訴理由或答辯理由

柒、會客之方法(一) 一、不只傾聽,尚須導引及詰問:當事人通常很難有條理且完整的陳述,傾聽之外,需要導引或詰問當事人 二、主詰或反詰當事人:當事人陳述合乎邏輯或相關資料時,可用主詰,當事人知陳述前後可能矛盾,或可能不合經法則或與書證矛盾時,可用反詰 三、會客處理之標的:主要彙整相關事實及證據,也包括討論證據調查,法律之規定及理由之論述

柒、會客之方法(二) 四、會客之能力:法律素養、清晰邏輯、敏銳的觀察、對該領域的瞭解、社會歷練、同理心,清楚之價值 五、會客之記錄:記載當事人之事實及證據、當事人待補充之事實及證據、律師待研究事項 六、會客之行政:提供螢幕及白板、當場記錄、編列證據、列印記錄給當事人及相關人

柒、會客之方法(三) 七、如何協助當事人找尋證據:不宜直接問當事人有無證據,應經由詳細詢問相關事實,循線確認有無各種證據,如書證、人證、函查、勘驗、鑑定等等 八、書證應經討論確認:當事人提供之書證,應一一確認當事人之意思,避免誤認書證之用途,如果書證無法證明當事人之待證事項,應再找尋其他證據

柒、會客之方法(四) 九、會客與專業知識:辦案所需之專業知識,除請教各行業專業人員、搜尋專業資料外,有專業之當事人也是一個管道,應充分請教,不恥下問 十、會客之價值:跟當事人聯絡及溝通,可用電話、網路等方式,但案件重要事項,應跟當事人面對面會客,腦力激盪,找尋案件之爭點,更重要是找尋案件勝敗之關鍵點

柒、會客之方法(五) 十一、案件勝敗機率之說明:律師切勿保證勝訴,而是分析案件之有利點及不利之處,說明案件之變動性,當事人配合及律師努力之重要性,當然也可說明法官之不可預測性 十二、注意案件以外之價值:律師除了重視案件勝敗之價值外,也勿忽略案件以外之價值,例如家人之和諧,子女之利益等等,尤其辦理家事及少年案件

捌、刑事案件之會客方法(一) 一、當事人希望無罪辯護之案件,律師接 案時,應確認該案當事人是否冤屈的 理由及證據 二、當事人希望量刑從輕的案件,律師接 案時,應確認該案當事人是否有緩刑、 易科罰金、緩起訴、從輕量刑之理由 及證據

捌、刑事案件之會客方法(二) 三、律師接案時,如何判斷是否冤屈,應盡量站 在中立者法官的角度提問,甚至立於檢察官 的立場,挑戰當事人,避免一開始就以辯護 人的角色為當事人辯護 四、律師接案時,如果該案冤屈,應針對檢方或 原審判決不利的事實及證據,找出可以攻擊 之理由及證據,並積極建立我方主張之事實 ,及支撐的相關證據

捌、刑事案件之會客方法(三) 五、律師接辦刑事案件時,應充分與當事 人討論案情,要求當事人說明事實,提 出有利書證,討論證據調查,聯絡證人 準備詰問。 六、律師辦理冤屈案件,應確認是全體被 告冤屈,還是當事人或部分被告冤屈, 以區辨共同被告是合作對象或敵性對造

玖、律師酬金(一) 一、律師酬金考慮因素:案件之複雜度、案件當事人之人數、院檢之距離、當事人之資力、案件對當事人之意義等等 二、律師報價之時點:最好跟當事人充分討論案情,律師考慮接案,於當事人委任之前報價 三、報價之方式: 1、訴訟通常是案件計酬,約定每審之律師酬金

玖、律師酬金(二) 2、按時計酬:通常資力雄厚之當事人才會同意訴訟按時計酬,或者簡單的服務如諮詢、簡單信函、簡單和解等也可能按時計酬 3、按件計酬加後酬:例如不動產案件,工程案件或金額較大之案件,但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不得約定後酬 四、請款時點: 1、按件計酬:委任後開始辦理時請款

玖、律師酬金(三) 2、按時計酬:通常每個月請款一次,累積太久,金額較大,較不適宜 3、後酬:通常約定當事人取得勝訴金額後一段時間內 五、委任契約:律師跟當事人約定酬金,最好簽一份委任契約書,按時計酬及後酬一定要簽委任契約書,避免紛爭 六、律師酬金之增減: 1、如果訴訟中律師或當事人終止委任,律師應依比例退還酬金

玖、律師酬金(四) 2、律師處理事務顯然少於通常委任之事項,例如偵查案件,辯護律師尚未撰狀及開庭,即已起訴,律師應依比例退還酬金 3、律師處理事務顯然多於通常委任之事項,律師不得要求增加酬金,當事人主動增加酬金,律師當然可以收取 七、呆帳:律師對於當事人積欠酬金之呆帳,可以請求,應盡量避免紛爭及訴訟

拾、證人訪談(一) 一、證人之區分:有性證人、中性證人、敵性證人 二、成功交互詰問證人之關鍵:事前充分準備,詰問時之臨場反應 三、邀請證人事先訪談: 1、有性證人:通常會答應 2、中性證人:不一定會答應 3、敵性證人:通常不會答應,除非是非真正敵性證人,例如遭檢方逼成敵性證人

拾、證人訪談(二) 四、證人訪談之準備 1、找出該證人以前之證詞 2、收集跟該證人有關之書證、物證 3、找出跟該證人有關之其他證人之證詞 4、先詢問當事人有關該證人可能知悉之事項 5、根據前述資料,製作下列表格,作為訪談證人之參考

拾、證人訪談(三) (1)待證事項 (2)詢問證人之問題 (3)與該問題有關之該證人以前證詞 (4)與該問題有關之其他證人證詞、書證、物證 6、訪談證人之後,於該表格記載證人之陳述及修改問題後,該表格即可作為正式交互詰問之參考

拾、證人訪談(四) 7、刑事案件,法官通常不要求律師事先提供詰問問題,反之,有些民事法官會要求事先提供問題,可將前述表格之問題另做一檔案給法官

拾、證人訪談(五) 五、訪談證人應先說明下列事項,以建立信賴關係 1、律師訪談證人是合法 2、證人陳述應忠於記憶,誠實陳述,不必配合當事人或律師 3、說明法院交互詰問或詢問證人之程序,包關相關人之介紹、座位、人別訊問、證人具結、詰問順序、螢幕及打字速度等

拾、證人訪談(六) 4、說明「不記得」及「不知道」的差別 5、說明「可能」之證詞在法律上之意義 6、說明語意的多樣性,如吃飯、吃稀飯 7、證人應盡量說明到記得的部分 8、正任不可隨意附和詢問者

拾、證人訪談(七) 六、訪談證人之原則: 1、不可要求或強迫證人如何陳述 2、請證人忠於記憶,誠實陳述 3、證人如果記憶模糊,可以其他證人之陳述或書證,引導證人恢復記憶,但仍以該證人之記憶為準 4、如果以前之陳述與事實有所出入或遭脅迫、不當誘導而不實陳述,應告知證人忠於記憶,誠實陳述,而非依原來之證詞

拾、證人訪談(八) 5、如果證人遭檢警調不當取供,律師應先聲請拷貝光碟確認,製作重點譯文,並聲請法院勘驗,交互詰問時,再依譯文詰問證人,加強法官映象 6、如果邀請共同被告當證人,而該共同被告有辯護人,應先通知該辯護人,取得同意,或請該律師在場 7、律師應注意證人之教育程度、年齡等,調整問題及說明

拾、證人訪談(九) 8、訪談證人,最好依證人記憶之順序詢問

其他補充

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一) 1、撰寫書狀原則:迅速讓法官或其他人瞭解書狀重點 2、閱讀者的重點:分段標題、證據附件 3、下標題之原則: (1)原則上不超過四行,粗體字 (2)標題容縮內文,看標題即瞭解內文 (3)內文豐富,可用虛標題,下一層次在用實標題 (4)如有必要,可將數字、證據納入標題,或將對方重點及我方主要理由納入標題

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二) 4、書狀所附之資料:事實應有證據或聲請證據調查,法律應有判例、大法官解釋、法規、行政函示、或學說等當附件 5、善用表格:如民事多筆請求及利息,對檢方之證據清單表示證據能力之意見,爭點之整理 6、證據調查之聲請:聲請事項,待證事項,聲請理由(為何聲請事項可以證明待證事項,為何待證事項與本案判決有關)

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三) 7、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將原審判決每一部份分成三段論述,第一判決之認定,第二反駁判決之理由及證據,第三判決有何違背法令。 8、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以書狀或表格寫下列事項:被告答辯之要旨及其證據,對檢方證據清單表示證據能力之意見,聲請傳訊證人,函查或其他證據調查。

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四) 9、刑事案件之證人聲請狀:刑事詰問由律師及檢方主導,為避免讓對造或敵性證人瞭解詰問問題,聲請狀只寫待證事項,而不必寫詰問問題。 10、民事案件之證人聲請狀:詢問證人通常由法官主導,因此聲請狀,應詳細列出詢問問題,甚至必要誘導法官才瞭解詢問問題之必要性。

律師如何為當事人寫書狀(五) 11、刑事詰問之書面準備:法官訂出證人庭期時,書面準備包括待證事項,詰問問題,證人曾經的答案或可能之答案,可能提示或彈劾的相關資料。 12、書狀長短:如果該有之理由或證據均已具備,在閱讀者能夠瞭解的範圍內,書狀越短越佳。 13、書狀寄送:書狀應事先給當事人過目或事後寄送 ,對方書狀及重要閱卷資料也應寄送當事人

貳、律師與法官之互動 一、律師如何開庭: 1、書狀與開庭:事先完成條理清晰,證據完備之書狀給法官,開庭時較易取得發言權 2、開庭前應確認事項:庭期種類,有無需要閱卷,是否事先撰狀 3、開庭前需撰狀:閱卷新資料,上次開庭待辦事項,對造上次開庭後新書狀,詰問或詢問證人之準備

律師如何開庭(二) 4、開庭前告知:律師提早到庭,告訴當事人此次開庭的程序及重點,法官或檢察官可能詢問之問題 5、開庭後說明與詢問:將開庭重點告知當事人,詢問有何疑問並解答之。訴訟中發現待討論事項,與當事人初步討論,並請準備相關資料,或約定會客時間 6、開庭紀要:記載院檢交代事項,法官檢察官心證或疑問,律師或當事人待辦事項

律師如何開庭(三) 7、陳述的準備:摘要、書狀圈重點、折頁、貼紙 8、陳述的要訣:口語化、講重點(好標題、提示重要證據),注意法官反應,隨法官理解陳述 9、輔助工具:ppt、圖表、照片、相關的實體道具或證物 10、使用ppt或是圖表之情形:如複雜之資金流向,專業之工程、專利等

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一) 1、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切勿重法律,輕事 實及證據 2、律師辦案應培養迅速找出爭點的能力, 以及攻堅挖深的能力,找出相關理由及 證據 3、律師應就每個案件的差異,找出能說法 官之關鍵事實、理由、證據或經驗法則

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二) 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就案件差異,建立不同 層次之法律或事實之防線 5、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一方面要挖深各個爭點, 一方面要全面鳥瞰 6、偵查中為當事人不利之陳述之證人或共同被告,如於審 判中為當事人有利之證詞,通常仍有必要拷貝該證人 或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之光碟,請 求法院勘驗有無不法 取供,或筆錄記載不實

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三) 7、如果法院對於有專業知識之證人或專家證 人進行交互詰問,承辦律師必須尋求該專 業之專家協助,墊高律師該專業之知識, 交互詰問才有效果 8、如果法院對於敵性證人交互詰問時,承辦律師之 備不同於友性證人的準備,應該找出敵性證人之 證詞可能與書證、物證、其他人證、之前該敵姓 正人證詞、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相矛盾之處,而 非只是導引或問為什麼

刑事案件辦案方法(四) 9、律師辯論或交互詰問之最高境界有如行雲流水,順暢 流利,又如一則如故事,情節環 環相扣,引人入勝 流利,又如一則如故事,情節環 環相扣,引人入勝 10、學習交互詰問的二大課題,一是如何事先 充分準備,二是臨場如何應變 11、魔鬼藏在細節裡,細心的律師可能發現案件勝敗關鍵 之因素,數字的比對,時序的排列,都是可能之方法

刑事案件辦案方法(五) 11、鑑定或審查鑑定,常常是案件勝敗關鍵之一,如何找 到客觀、公正、認真、專業的鑑定人或鑑定單位, 是訴訟律師重要得功課 12、訴訟律師如何提出適當之鑑定問題及提供適當之鑑定 參考資料,也是關鍵之一 13、如何跟不同領域之專家證人或鑑定人溝通,瞭解他 們的意思,並讓他們瞭解如何在法庭上作證,才 能讓法律人聽懂,是重要得能力及技術

律師如何辯論 1、辯論的音量:音量適中,強調重點才拉高。 2、辯論之方法:口語化,正、反、合的方式,自問自答的方式,使用對比、舉例,使用圖像式的方式 3、辯論的內容:關鍵之背景、事實、證據及法律,以及當事人的感受 4、辯論之長度:與案情複雜度成正比,原則上刑事案件在10~20分鐘,民事案件10分鐘

律師如何辯論(二) 5、刑事辯論不可忽視的點:檢方論告時強調的點,法官訴訟中強調的點,法官依職權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的部分,或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或追加起訴法條的部分 6、辯論的原則: (1)能自我說服,才能說服別人 (2)不要隱瞞當事人的疏忽 (3)要有第二防線的觀念 (4)偶而在中立立場,解釋為何會發生此案

律師如何辯論(三) 7、辯論重點輔助工具:摘要式的筆記,將重點畫成一張圖,在一張紙上面寫下關鍵字 8、複雜案件輔助工具: ppt、圖表、照片、相關的實體道具或證物 9、民事第一審之辯論時點: (1)通常未區分準備程序與辯論庭,如果沒有證據調查,法官就會辯論。 (2)如果法官突然要辯論,可以請法官再給一次庭期的機會

律師如何辯論(三) 10、民事辯論之內容:相關背景情境說明,簡單介紹基本事實,針對請求權基礎、訴之聲明、爭點辯論

刑事案件辯護 1、刑事辯論時,可以考慮案情及當事人情形,進 行當事人詢問,讓法官能直接瞭解當事人及其 主張,也可透過詢問,讓當事人充分的表明自 己的無辜及主張 2、刑事辯護的論點,不同時間或不同律師可能找 出不同的論點,因此律師跟當事人不斷的討論 或律師團不斷的彼此討論,可以激盪出新而重 要的論點

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 1、互動原則: (1)每位法官的感覺,脾氣,速度,或辦案習慣風格等均不相同,律師應在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盡量與法官配合,找出案件進行之默契。 (2)法官如有不利之心證,或詢問當事人或證人對當事人不利之問題,律師應耐心循序漸進以口頭或書狀說服法官。

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二) 2、各類型法官因應之道: (1)第一種:認真、合理、善意、可預測的法官,律師就是認真,努力回應 (2)第二種:無從判斷其心證,客觀進行程序的法官,律師除了認真、努力之外,更要積極回應法官在程序中的疑問或質疑或調查的事項

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三) (3).第三種:漠不關心、行禮如儀、有聽沒有進、也沒有進行相關程序的法官。律師依然當做有可能性,來進行訴訟,並預做上訴理由之舖陳 (4)第四種:訴訟的指揮偏頗、不守法、對當事人或律師違法之陳述,不當的要求,決定或詢問,律師應以溫和的口氣,堅定的態度適時為當事人表達合理之意見,或適時提醒法官,不得已只好準備上訴。並透過律師公會、司改會或監察院施壓。

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四) 3、律師與法官意見不同該如何: (1)律師的意見如果沒有那麼確信,就保留一下,回去再研究 (2)該意見如果不是很重要,那就可以讓步 (3)如果法官的意見不是要馬上作決定,緩兵之計是可採行的方式。如果法官要馬上作決定,而律師有確信而又很重要,就一定要堅持,但態度盡量緩和,甚至在夾縫中找出下一次還可作決定的機會。

律師如何與法官互動(五) (4)當場若無法說服法官,可以事後找資料或是證據或是說法,用書狀表達。當場要說服法官,要了解「法官為何會這樣想?」,瞭解背後之原因。要說服法官,也可換一個方式說明 (5)訓練自己當場反應的能力,對案情一定要熟,預擬對方的問題或法官的問題,事先準備。會客,與資深律師討論,或與同事討論時,就是訓練當場反應能力的機會

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 1、對方當事人不理性,該如何? (1)法庭內,我方要盡量克制,並展現理性 (2)法庭外,盡量避開。必要時請求法警或法官或檢察官告知。 (3)有此狀況時,請我方當事人一起出庭 2、與對造當事人或對造律師洽談之原則: (1)先跟自己的當事人說明洽談之內容與原因  

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二) (2)如果情勢急迫,事後向當事人報告 (3)如果談和解,盡可能讓當事人事先知道條件、或事先同意條件、或讓當事人參與 (4)對造當事人甚至對造律師希望我方律師促成和解,而暗示收買時,一定要明確婉拒,並讓我方當事人知悉此事 3、在法庭外與自己當事人談案情時,應注意對造當事人或對造律師是否在附近

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三) 4、如果對造律師未經本所律師同意而直接與我方當事人談案情或和解,我方要直接打電話給對方律師表明,請對方遵守律師倫理。如果再有此情形,就發傳真表明再犯者,將移請律師公會處理 5、如果對造律師告知本所律師要直接與我方當事人聯繫,先詢問當事人,尊重當事人意願,並協助當事人評估有無風險。

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四) 6、法庭上對造律師攻擊性很強時,我方應對方式: (1)如果對造律師講的遠離事實,要沉住氣,用筆記下來,不要打斷對方講話,思考如何回應。等他講完,再回應。 (二)要回應最重要核心點,要發現對方可能是轉移焦點或提一些枝節,要拉回重心。 (三)對方如果講的似乎有理,無法立即回應時,應該回來再研究或請教當事人。

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五) 7、雙方律師與當事人洽談和解應遵守的規則: (1)最好留下書面資料,當事人如果不在場,要盡速回報當事人 (2)如果兩造當事人與兩造律師都在場,律師最好扮演調解人的角色 (3)對方當事人來,不管有無對方律師過來,都不要用強勢的方式攻擊對方當事人

律師與對造律師及當事人之互動(六) 8、律師如何在當事人與對造當事人之間,協調促成和解: (1)先化解雙方背後的情緒 (2)去了解雙方真正在意的是什麼 (3)去分析雙方的弱點與優點,以及和解的價值何在 (4)在勸導當事人和解時,仍然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