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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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般刑案每隔 1 分 43 秒發生一件 竊盜案件每隔 4 分 49 秒發生一件 故意殺人案件每隔 14 小時 5 分發生一件 強盜案件每隔 14 小時 23 分發生一件 強奪案件每隔 8 小時 47 分發生一件 擄人勒贖案件每隔 40 天 13 小時發生一件 強制性交案件每隔 6 小時 47 分發生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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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 圖解法律 第四章 刑法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

4-1刑法體系 刑法的內容 刑法法典 特別刑法 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 (一)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謂罪刑法定主義 (二)行為後之法律有變更(刑2條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1.舊法本已從新從輕主義規範之 2.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刑法改採從舊從輕主義 (三)犯罪成立之要件,包括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有責性

4-2刑罰的目的 應報理論 嚇阻理論 教育理論 綜合三種理論

刑法目的圖示 刑罰的目的 應報理論 嚇阻理論 教育理論 是對犯罪人的一種報復行為。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意味在。 甲(加害人)揍乙(受害人)一拳 在此理論下,乙可採取的方式就是揍甲一拳 刑罰不只是在事後懲罰犯人,更是想要在事前透過嚴刑峻罰,嚇阻潛在犯罪者,不要以身試法。有「殺雞儆猴」的意味在。 殺人者,處死刑 刑罰不僅是為了處罰犯人,更是為了教育犯人,使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讓他們學會了一技之長,將來能夠養活自己。 不可以殺人放火,要有同理心……

4-3犯罪是否成立 第一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二階段:違法性 第三階段:有責性

故意與過失(一) 1.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是謂直接故意(刑13條1項)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是謂間接故意(刑13條2項),又稱未必故意

故意與過失(二) 2.過失分為有認識過失及無認識過失 (1)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是謂無認識過失(刑14條2項)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謂有認識過失(刑14條2項)

阻卻違法是由 1.依法命令之行為(刑21條1項) 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刑21條2項) 3.業務上正當行為(刑22) 4.正當防衛(刑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5.緊急避難(刑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責任能力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18條1項)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行(刑18條2項) 3.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18條3項) 4.精神狀態(刑19-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5.身理狀態(刑20-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未遂犯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25條1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減輕之(刑25條2項) 2.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刑26),是謂不能未遂(不能犯) 3.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刑27條1項),是謂中止犯(中止未遂)

正犯與共犯(一) 1.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包括二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2.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刑29條1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29條2項) 3.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30條1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30條2項)

正犯與共犯(二) 4.共犯與身份 (1)因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31條1項)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31條2項)

犯罪行為認定的程序 構成要件 違法性 有責性 有罪 無罪 減輕或不罰 減輕或不罰 將違法行為與行為人連結,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效果 1.犯罪行為人 2.犯罪的實行行為 3.行為結果 4.因果關係 5.被害人 6.行為情狀 違法性 行為違反法律,也就是說,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有責性 將違法行為與行為人連結,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效果 有罪 必要 成立 成立 阻卻 理由 阻卻 理由 1.期待可能性 2.無責任能力 3.對違法性無認識 4.過失 1.依照法令 2.依命令履行職務 3.業務上正當行為 4.正當防衛 5.緊急避難 不成立 無罪 減輕或不罰 減輕或不罰

4-4刑罰的種類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拘役 罰金 沒收和褫奪公權

自首(刑62) 1.舊法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必減) 2.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則修正為得減輕其刑

時效(一) 1.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刑80-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

時效(二) 2.行刑權之時效期間(刑84-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實質競合與想像競合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倂合處罰之(刑50),是謂實質競合犯,不以一罪論 2.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55),是謂想像競合犯,即以一罪論(裁判上一罪) 3.裁判上一罪‚原尚包括牽連犯,連續犯,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

刑罰的類別 刑 主刑 從刑 死刑 生命刑 無期徒刑 自由刑 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財產刑 從刑 沒收 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終身 名譽刑

思考一下 陳進興殺人強姦無數,最後被判了五個死刑,請問應該如何執行? 答案: 如果同時觸犯好幾個罪名,法官會個別宣判科刑,但真正要執行的時候,則會綜合處理。當主刑不同時,只處罰最重的,例如同時被判死刑和無期徒刑,只執行死刑。但若是同時被判兩個有期徒刑,一個二十年,一個十五年,那麼可以加在一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至於同時被判多個漲D或多個無期徒刑,當然只執行一個就夠了。另外,從行則是另外執行。陳進興被判五個死刑,只執行一次就好了。

4-5死刑、宮刑、鞭刑 死刑該不該廢除? 贊成死刑論 反對死刑論 台灣仍保留死刑 要不要引進宮刑和鞭刑? ?

各國死刑呈現分布圖 顏色註解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規定死刑

死刑,廢?不廢? 支持 反對 1.所犯的罪刑已到讓人無法接受 1.不夠人道,生命不可剝奪 2.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 避免發生枉死(冤獄) 3.若將行為人關進監獄裡,國家還需用預算養他 支持 1.不夠人道,生命不可剝奪 2. 避免發生枉死(冤獄) 3.死刑不能作為壓制犯罪率的手段 反對

4-6累犯、緩刑、假釋 累犯 緩刑 假釋

累犯(刑47) 1.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2.累犯,加重本刑至1/2

緩刑與假釋 1.法院得宣告緩刑者,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47條1項) 2.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76) 3.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刑77條1項) 4.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93條2項)

給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短期的有期徒刑 緩刑 犯人 長期的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假釋

緩刑與假釋的區別 緩 刑 假 釋 目的 1、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 2、判決確定,在還沒有執行前,不執行行為人的刑期 1.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 緩 刑 假 釋 目的 1、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 2、判決確定,在還沒有執行前,不執行行為人的刑期 1.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 2.執行部份刑後,讓行為人提前出獄 對象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本刑宣告者(較輕微之犯罪) 可對無期徒刑者施以假釋 決定者 由法院以裁判定之 屬於司法行政處分,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無須經裁判程序 期間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1.無期徒刑為二十年 2.有期徒刑為所餘的刑期

思考一下 連續強暴犯「華岡之狼」楊性受刑人犯下37起強暴案,被判處16年有期徒刑,請問他何時可以假釋? 答案: 根據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另外77條也規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由於楊性受刑人已經服滿一半刑期,也已經受過強制治療,經評估不會再犯,而且還考上台大,雖然社會上很多人反彈,但最後終於獲得假釋。不過必須戴上電子監測器,以免其亂跑再犯。

4-7易科處分與保安處分 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和易以訓誡 保安處分 吸毒與勒戒所

保安處分類別 感化教育 禁戒 強制治療 保護管束 目的 對象 期間 處所 藉感化以改善其惡性 禁絕戒除不良嗜好,以根除犯罪的原因 治療傳染病 觀護保護其行為,使其過適法生活 對象 未滿14歲而不罰者 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 煙毒犯、酗酒犯 犯285條之罪 假釋人、受緩刑宣告人、代替其他保安處分 期間 3年以下 煙毒犯6月以下 酗酒犯3月以下 到治癒好為止 處所 有家庭式、學校式、軍營式 相當處所,醫院或勒戒所為主 公私立醫院、痲瘋療養院或其他相當處所 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的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行之

保安處分類別 監護 強制工作 驅逐出境 目的 對象 期間 處所 藉監禁保護以防其危害社會 培育刻苦耐勞德行,以及一技之長 預防犯罪 心神喪失人、精神耗弱人或瘖啞人 習慣犯、常業犯、遊蕩成習犯罪者、懶惰成習犯罪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的外國人 期間 3年以下 不受限制 處所 受處分人的家庭、學校、精神醫院或其他處所 公私營的農場、工場、習藝所、教養院或其他勞動處所

4-8刑法分則與法益 刑法分則 三種法益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三種法益 (一)保護國家法益之罪 (二)保護社會法益之罪 (三)保護個人法益之罪 自刑法分則第一章(內亂罪)至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 自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至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三)保護個人法益之罪 自刑法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至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的法益 國家 頒布 刑法典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竊盜罪 妨害名譽罪 詐欺罪 傷害罪 殺人罪 鴉片罪 妨害性自主罪 賭博罪 妨害風化罪 公共危險罪 偽造文書罪 妨害公務罪 外患罪 內亂罪

4-9國家法益的罪 危害國家存立的罪 危害國際關係的罪 危害行政公正的罪 危害司法公正的罪

國家法益 國家法益 危害國家存立的罪→例:內亂罪、外患罪 危害國際關係的罪→例: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侮辱外國旗章、違背中立命令 危害行政公正的罪→例:妨害投票罪、貪污罪 危害司法公正的罪→例:逃脫罪、僞證罪、誣告罪、湮滅證據罪

思考一下 全台灣的行政首長都有領特別費,可以用這些特別費去作公關,請別人吃飯或包紅包。但若隨便拿發票拿去報領特別費,算不算是貪污? 答案: 這個問題在台灣引起很大的爭議。由於全台灣大部分的行政首長都會拿奇奇怪怪的發票去報領特別費,好像把特別費當做自己的「加薪」,是一種「實質補貼」。如果現在要突然處罰這種行為,那麼很多人都會違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應該認為這是法律規定的不清楚,傾向認為不構成犯罪。

4-10社會法益的罪 公共秩序平穩的法益 公共交易信用的法益 社會道德法益

社會法益 社會法益 公正秩序平穩 公平信用交易 社會道德 為了社會秩序能夠平穩,所以禁止了很多破壞社會秩序安危的罪。 例:「醉」上道 社會要能夠進行交易,就不能有詐騙、僞造的事情出現,否則交易秩序會大亂。 例:    買賣僞票 發票人   執票人 有些行為不一定會傷害到別人,卻因為違背了社會一般道德觀念,不被接受,因而被加以處罰。 例:夫妻一方與人通姦

思考一下 白米炸彈客在街頭放置白米做成的炸彈,但他並沒有炸傷人,請問是否觸犯了社會法益,構成公共危險罪? 答案: 白米炸彈客的炸彈雖然沒炸傷人,但卻還是有可能炸傷人。我們並不容許有人可以造成這樣的社會不安。刑法第186條規定,只要是未經許可製造炸彈,就已經算是犯罪了。如果又把炸彈拿去放置,根據刑法187條,就算沒有炸傷人,一樣要受到處罰。如果真的炸傷人了,那則要受到更重的處罰。

4-11強制性交與猥褻 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準強制性交罪 公然猥褻罪 散播猥褻物品罪 猥褻是動詞還是形容詞?

色情的犯罪 色情的犯罪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的方法,將自己的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 強制猥褻罪→猥褻行為,包含在性行為前的「前戲」,只要有違背本人的意思,就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準強制性交罪→和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關係或猥褻行為,即使雙方自願,亦構成準強制性交罪。 公然猥褻罪→在公開場合讓他人看到自己的身體,尤其是「露點」,就算是公然猥褻罪。 散播猥褻物品罪→在網路上,下載「A圖」或「A片」,只要有露三點的照片,就會構成這裡所指的猥褻物品。

思考一下 越南妹在KTV包廂脫衣陪酒,構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答案: 過去我們認為就算在室內,只要是有多人可以一起看到,就算是公然猥褻。在KTV包廂脫衣陪酒,客人若有兩人以上,應該就構成公然猥褻。但最近檢察官認為KTV包廂已經上鎖,不構成所謂的公然。

4-12性交易與援助交際 罰娼不罰嫖 與未成年援助交際 網路援交廣告 隔離青少年接觸

性交易的處罰 刑§231 媒介性交猥褻罪 刑法 性交易的處罰 刑§231之1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社會維護法 社會維護法§80

思考一下 小興好奇上網找年輕妹妹小曼援交,小曼已經滿十八歲,請問小興是否構成犯罪? 答案: 在台灣,性交易本身只處罰娼妓,不處罰嫖客。只要賣淫者已經超過十八歲,嫖客都不會受到處罰。所以既然小曼已經十八歲了,小興就不會受到處罰。但小曼卻會因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受到處罰。

4-13個人法益的罪犯 生命、身體傷害的罪 危害自由的罪 私生活安全的罪 破壞名譽、信用的罪 財產犯罪

個人法益 個人法益 生命身體 自由 私生活安全 名譽信用 財產 身體 例:傷害罪 生命 例:殺人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自由罪 例:使人為奴隸罪 身體 例:傷害罪 生命 例:殺人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自由罪 例:使人為奴隸罪 保護個人隱私 例:妨害書信秘密罪 保障居家生活 例:侵入住家罪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不涉及暴力 例:搶奪 涉及暴力 例:竊盜

思考一下 許純美說蕭大陸和他同居過,蕭大陸告她誹謗,但他們真的同居過,請問誹謗是否成立? 答案: 雖然他們倆真的同居過,但兩人同居的事情與公益無關,根據我們刑法310條第3項規定,散播的消息「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仍然構成誹謗罪。

4-14網路犯罪 盜版 色情和誹謗 網路詐欺 竊聽網路通訊 非法入侵駭客 資料干擾、非法擷取 病毒

電腦網路犯罪體系 電腦網路犯罪 非法販賣 煽惑犯罪 網路詐騙 妨礙名譽 侵害著作 網路色情 妨礙秘密 電腦病毒 電腦竊用 販賣違禁藥品 販賣個人資料 販售武器 網路賭博 侵害著作 網路色情 妨礙秘密 電腦病毒 電腦竊用 以電腦為通訊工具 以電腦為儲存設備 以電腦網路為犯罪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