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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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张文

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 (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 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 (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 2、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较差。学校保护责任大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较大

学校、班级、团、队以及由学校出面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 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 (一)时间范围: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校进行的相关活动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学校、班级、团、队以及由学校出面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

二、空间范围 1、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 1、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 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 2、 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如闲置 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等

(一)设施安全 1、符合质量标准 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2、安装: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 规定安装(注意室内外设施、电器插座、悬挂物等)

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 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折旧、更新 注意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 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 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 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 (高度、亮度、牢固度等;设施、用品的特点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

(二)制度完善 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 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 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 5、安全教育制度 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三)教育经常 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 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开学、放 假前、校会、班会、举办大型活动) 4、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不同活 动提出不同安全要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应采 取的预防措施等)

(四)管理到位 1、教职工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教育教 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重视实验课、体育课 课程规范);教育活动中的用品、用具措施、 办法要符合安全要求。 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隐患及时 处理 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

(五)救治及时 1、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救治学生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 (重视急救训练 止血、固定、平躺等) 3、针对不同情况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救治 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

(六)预案常备 突发性不法侵害 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 性事件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4、加强门卫制度 :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 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 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 6、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放在使用方便的位置)

增加校门安全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警务人员 8、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9、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 7、关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上下学时间 增加校门安全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警务人员 8、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9、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 10、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呼救、逃生 11、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治安情 况,出现涉及安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突发性自然灾害 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 2、设置标志明确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 单的逃生器械 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 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 2、设置标志明确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 单的逃生器械 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 方法 4、 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不要拥挤、 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建筑等等) 5、进行逃生演习

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 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 职责 2、内容和预防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学生应加大保护和管理力度) 3、学生遵守学校的教育制度和纪律,应当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危险

五、关于监护责任 监护制度是依法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制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需依法律规定确定。 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在校学生的父母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 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应对学 生承但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应签订书面委托 书,明确委托时间及内容) 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 题有新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六、伤害事故的责任 (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 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 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 责任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因过失造成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因过失造成的)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 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三)法律依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三)法律依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对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 即:如果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 先认为教育机构(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如果“被告(学校)”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 管理责任才能免除法律责任。如不能提出被法庭接 受的证据,学校则需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的规定不同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般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主要是小学五年级以上、初中、高中未满18 岁的未成年学生) 《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保护力度,加重了幼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中小学只能要求学生遵守与其年龄、认知 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应的纪律和制度。

(四)学校在以方面未履行职责发生伤害事故需承担相应责任(列举) 1、对寄宿制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不够、校车安全 管理存在问题 2、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 3、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 4、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安 全措施; 5、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对 学生的伤害 6、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

7、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 未予以必要注意和照顾 8、体罚或变相体罚。 9、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 规程及相关规定 10、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 行为未及时管理或制止; 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 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12、学校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 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 (五)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主要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 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 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 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 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异常监护人知 道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 过错的; (六) 第三者责任 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工 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 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时人 应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学校在涉及学生的第三者服务或者合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与具 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 2、签订书面合同 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与保 障安全有关的制度纪律; 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 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

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 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 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如因教师教育、处罚不 当造成的除外。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能忽视学生 的承受能力,避免意外发生);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 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 他有关规定认定: 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九) 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

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 的,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处理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及时处理 2、赔偿的法律原则

3、 具体赔偿内容、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 4、处理途径: 协商: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 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学校可设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协商、处理;) 达成一致后最好签订解决协议。

调解:当事各方均同意可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调解中当事各方答不成协议的,受伤害方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教育行政部门为当事各方调解学生伤害事故 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当事各方 均不能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 者行政诉讼。

诉讼: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重大学生伤害案件最好通过诉讼解决 八、保存证据 学校应当保存有关学生伤害的相关证据,以利 于客观公正解决问题 录音、录像、照片、相关实物、证人证言等 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学生活动的的主要场地及校 门安装摄像头

九、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重大案件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学校有关责任人进行 处理 教师职务行为中的过错(故意除外)发生学生 伤害事故的,应首先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应 按解决结果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制度疏漏、防范工作疏忽 等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需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对学校相关负责人及教师应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和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教育和处理 依法妥善处理事故;改进学校安全工作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一方面依法及时妥善处 理;同时查找原因,接受教训,弥补安全工作漏 洞,避免再次发生。 学校安全重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 重,预防事故发生是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