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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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意义 (一)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制度。 (二)意义: 1.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和进行。 2.明确管辖分工,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分工合理、明确原则; (二)便于诉讼进行原则;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是否是被告人权利?法定法官问题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 (一)概念: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划分依据: 1.公、检、法机关的的性质与职能。 2.案件的性质。

二、立案管辖的具体内容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十八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由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侦查走私犯罪案件。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监狱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主体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第二是犯罪地点是在监狱里。)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 ―――注意:现役军人犯罪如果是渎职犯罪、贪污受贿案件的归军事检察院管辖,如果是自诉案件归军事法院直接受理,并不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 有人提出?(军队保卫部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两类:针对国防利益或部队利益所实施的犯罪或者现役军人犯罪;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权(过时 1、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4、军人退出现役的,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主要有1982年作出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和1987年作出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随着执法实践活动中相关问题的出现,又陆续在有关司法解释和办案工作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的处理原则。1998年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5、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6、军人退出现役的,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7、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营房、营院、仓库、机构、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队利益和军人利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8、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以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军人身份为准!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十八条第二款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种)→注意:这里没有包括侵犯财产权利。 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虐待被监管人案 ⑥、报复陷害案 ⑦、破坏选举案 MAX的口诀:――两非两报(暴)、刑讯虐囚、破坏选举――

5.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下级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第十八条第三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现代版的文字狱 重庆市彭水县公务员秦中飞,在2006年8月15日填写了《沁园春·彭水》的词,作成后他通过手机发送给十几位朋友。在这首词里,隐喻攻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位领导。在领导压力下,公安机关开始侦查,后秦中飞因涉嫌“诽谤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讨论是否正确? 沁园春·彭水

 秦中飞所编短信《沁园春·彭水》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可自诉可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

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又称“公诉转自诉案件”

三、关于立案管辖中的几个问题 (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检交叉案件)

(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其他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项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8类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说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7.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察该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1999年不定项选择题]   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答案剖析:BCD   根据《检察院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察,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察,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据此,首先应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再根据案件的主罪情况决定由谁侦察。可见,选项BCD符合题意。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含义和分类 (一)含义: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分类 级别管辖 普通管辖 地区管辖 审判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一)含义与划分依据 1.含义: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2.划分依据: (1)案件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涉及面; (4)各级法院的工作重点及工作量多少 。 1.34.461

(二)具体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19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旧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旧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21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陈希同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陈良宇

管辖权转移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不允许往下转移

特殊规定1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解释》第十二条 可以理解为应当 理解为应当

延伸X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法院解释》第十五条 5. 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王某抢劫案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下列哪种处理?[1999年单选]   A.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交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C.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D.退回某市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退回县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地区检察分院认为可能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退回地区检察分院。 问: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1)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请求移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二是可以将本案退回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2项的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地区检察分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管辖的规定,是正确的。 (4)地区中级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地区检察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县人民法院似乎应当开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但对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不能断章取义,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适用。也就是说,开庭审判还必须符合管辖的规定。在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时,即便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人民法院也不能开庭审判。

陈某,男,25岁,山西省农民。1999年10月,陈某乘人不备,在一家宾馆将某使馆工作人员(外国人)的皮包偷走,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美金1000元及一些文件。2001年经公安机关侦查,陈某很快被抓获归案。甲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将该案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问:此案的管辖是否正确?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特殊规定2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一)含义: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注意)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解释》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条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未找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被告人的户籍地、住所地。但不限于 被告人是单位的,一般是指单位的注册地、办公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

我国并未规定侦查的地域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侦查起诉中的相关管辖制度都缺乏,以审判管辖推侦查地域管辖

网络犯罪 当事人“天涯蓝药师”——广东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袁某——在天涯论坛网上发表了网络小说《在东莞》而声名大噪。这部作品单是在天涯“舞文弄墨”板块的点击数就超过200万。9月26日,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顺德带走了袁某,进行刑事拘留。警方认为,该小说损害了东莞的形象,传播影响较大,已经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此后,“药师”在看守所度过了三天,被东莞警方开释。 笔者认为,对于该案,适用网址管辖论或特定存在论更为合适。即袁某发表网络小说的IP地址所在辖区的侦查机关,他的住所地或主服务器所在的侦查机关拥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东莞的侦查机关没有对该案的管辖权,顺德侦查机关才能合法管辖。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场所,网络犯罪行为可以跨越任何空间障碍,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网络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给刑事犯罪认定尤其是刑事管辖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我们无法在网络空间找到住所及有形财产,无法确定活动者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切地点,而只能知道行为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总之,传统的刑事司法管辖的基础在网络空间已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两高”与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专门针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地域管辖作出规定,“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特别是对于侦查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该意见还明确了指定管辖的规则。

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远程操控类诈骗案件审判管辖问题的函》中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网络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进而实施的远程操控类诈骗案件,虚假信息所达之地即被害人所在地是犯罪行为的延续之地,可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网络诽谤怎么管辖,所有地方都有管辖权?

2.以最初受理地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P156

12.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2004年单选]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剖析:B   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1、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P156 2、甲住A市,在A市故意杀死了人,在B市盗窃,后案件被B市公安机关破获

最先受理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是,必须在级别和地域上都有管辖权;则该案只能由A市中院一审,B市基层法院没有级别管辖权; ABCD

xxx杨某,男,甲市人。杨某自1995年9月至加年10月,先后以票据诈骗等方式,流窜于北京至乌鲁木齐铁路沿线各大中城市进行诈骗活动。1996年10月,杨某在乙市用非法取得的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转帐支票、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名“王某”,以货款的名义,从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中划走人民币1.2万元至某货运公司的账号,后划入“王某”在某银行一卡通的帐户,并提出人民币1万元。 1997年10月27日,杨某在丙市某通信有履公司,骗取诺基亚8810型手机一只,随后,进行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00元。1998年11月8日,杨某以同一手段,在丁市某通信公司,骗取三星600手机一部。 1999年11月22日,杨某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在戊市某计算机有限公司,骗取名人电脑词典2台,文曲星CC-300电脑词典3台,文曲星505电脑词典1台。2000年10月11日,杨某在己市行骗时被捕。后查明杨某曾于2000年4月潜回甲市盗窃人民币8000余元。 问:此案由哪个地区管辖最适宜?

(三)管辖中的特殊问题 1.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解释》第十一条)

 8.刘某,曾在甲地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在乙地服刑,在服刑期间越狱逃跑,在脱逃期间,在丙地又犯故意杀人罪,在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该犯罪行为,则该故意杀人案的管辖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上述任意地点均可  正确答案:B

2003年司法考试题目?? 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网上答案 12.(13)有问题:监狱侦查案件属于立案管辖,不等于审判管辖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乙肯定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因为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不是发生在监狱内部,所以不应由监狱进行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另外,根据《高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推断出.甲应由监狱进行侦查。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解释》第十条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解释》第四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解释》第五条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院解释》第六条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解释》第七条

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解释》第八条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解释》第九条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法院解释》第三条(此条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未找到)

四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6条) 1.因地区管辖不明或者管辖争议而需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17条)。

2.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解释》第18条)。这样规定有利于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18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B

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D

异地审判 自2001年辽宁“慕马案”后,90%以上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其中省部级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跨省异地审判。 但是其中蕴涵者巨大的危险!!! 2008年4月11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良宇进行了宣判。 2006年11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王昭耀案。

王昭耀案 王昭耀因涉嫌利用职权,借干部职务晋升、工作安排和项目审批之机,大肆收受贿赂的犯罪,被移送到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实行异地管辖审查起诉此案。现年62岁的王昭耀曾任安徽省副省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2005年1月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2005年9月2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2006年11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2010年01月19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文件,河北省廊坊市的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对黄松有的案件审理后确认,黄松有贪污、受贿金额为510万元,依法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新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 2008年12月4日,北京记者李敏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从北京抓捕,理由是她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大约一个月前,李某曾和《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该举报材料称,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3次前往惠州将吴某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材料称,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材料还提到,在第三次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拘传吴某时,该案件的受害人就是该院检察长何书生。

检察院认为,李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采访报道,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此后的舆论指出,杏花岭检方作为被监督者却又自 己出面办理记者受贿案,不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管辖的相关规定。2009年8月4日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五、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 很模糊:通说:军事法院有权审判的是以主体为标准:(1)现役军人的刑事案件;(2)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特殊:共同犯罪涉及军事秘密或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缺陷:战时?审理民事案件? 刑法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属于军事法理论上的“纯军事犯罪”,主体扩大? 论文<论军事法院的刑事审判权范围>:应规定平时专门管辖的范围包括现役军人实施的军事犯罪和普通犯罪、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实施的军事犯罪。这里的其他人员应指在军队服务的文职人员和职工。 扩大战时管辖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http://myy.cass.cn/file/2005122310084.html

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2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 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A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案例摘要] 被告人杜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甲县县委副书记。 1998年9月20日,杜某找到某林场党总支书记胡某,要求胡某出面向负责保管木材的李某要几根木材做家具,李某考虑到实际情况,同意给杜某3根木料。9月28日,杜某亲自带领8人,开着两辆解放牌汽车来到林场,未经过林场负责人和护林员的许可,砍伐各种树木300余棵,毁林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10月2日,杜某又领3人开着一辆解放牌汽车进入林场,砍伐各种林木100余棵,毁林面积达到2000多平方米。10月5日,杜某第三次带人开车进入林场准备砍伐林木时,护林员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同时向有关机关告发。 问:此案在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上应如何处理?

(不讲) 某甲一年之内在上海市长宁区和重庆市沙坪坝区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其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盗窃了价值3万元的财物,在上海市长宁区盗窃了价值5万元的财物。某甲在上海市长宁区被抓获。对某甲的盗窃行为,如果由重庆的法院管辖,则他的行为符合重庆市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重庆市主城九区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5万元),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上海的法院管辖,则他的行为属于盗窃数额巨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上海市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10万元),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应当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