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財產保險經營之主體 報告人:紀宜均、林育琳 指導老師:涂兆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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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產保險經營之主體 報告人:紀宜均、林育琳 指導老師:涂兆賢

目錄 第一章、個人獨資 第二章、合作性組織 第三章、公司組織 個案研究(一)、(二)、(三)

財產保險經營主體-本國 我國 公司 本國公司 外商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中外合資 合作社

財產保險經營主體-外國 外國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 合作組織 消費型 相互保險社 交互保險社 生產型 船東責任相互保險組合 小型船舶相互保險組合 火災共濟協組合 獨資 勞伊茲 倫敦勞伊茲 英國勞伊茲

第一節、個人獨資

第一節、個人獨資 勞伊茲保險人(Lolyd’s Underwriter) (一)1680年愛德華勞伊茲(Edward Lloyd)在倫敦開咖啡廳,提供給從事海上 業務者在此洽談保險事宜,而勞伊茲本人並不受理保險業務承保,其僅 提供保險交易所,其對日後勞伊茲組織亦僅提供保險交易設備而不辦理 保險業務多少造成影響。由於勞伊茲組織本身並不簽發任何保險契約, 而此些契約皆由獨立承保會員(Underwriting Member)負責,勞伊茲組僅 以本身財力為所有簽訂契約擔保。因此,勞伊茲組織實為團體組織,而 其承保會員才是真正經營主體。

(二)1871年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通過後正式納入管理,並組成勞伊茲保險人(Lloyd’s Underwriting),開啟龐大且現代化勞伊茲組織,至今勞伊茲組織在國際保險市場依舊具有極大之影響力。 (三)會員 1. 承保會員(Underwriting Members) :可以承保業務。 2. 非承保會員(Non-Underwriting Members) : 不得承保業務,但可經紀業務。 (1)年會費員~一般經紀人屬之。 (2)準會員~主要為承保會員提供服務,如律師、理算師、精算師屬之。

(四)勞伊茲審議會(Council of Lloyd‘s) 1980年代初期,勞伊茲承保會員被指控以假賠案不法方式來舒緩本身沈重財務負擔,影響勞伊茲形象甚巨,促使勞伊茲成立勞伊茲審議會自請重塑原有形象。勞伊茲審議原係由勞伊茲會員所組成,主要任務在負責勞伊茲會員被指控為犯罪行為時,由該審議會負責調查真相,並有權對犯案會員採取適當之懲戒。 (五)財務安全保證 承保保證金(Underwriting Deposits) : 依經營險別及業務量繳存保證金作為簽單支擔保。 保費信託基金(Premium Trust Fund) : 1958年保險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y Act)將保險費交付信託,並為達最低保證金額,只有在支付承保費用及保險賠款方得提出使用。 中央保證金(Central Guarantee Fund) : 主要來自保費收入一部份,用於支付失卻清償能力。 核保代理人準備金(Reserve Held Underwriting Agents) : 主要來自承保利潤,支付未來賠款。

(六)歷史回顧 Underwriting : 指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購買保險時, 其通常會準備一份承保文件(Slip),然後由首席承保人文件 下端簽署(Writer Under)確認承保比例或金額。 Lutine鐘 : 1799年英國皇家軍艦沈船艦名,1859年揚起掛 於交易大廳公告檯上,遇有重大事故事鳴中表示(一聲代表 壞消息;二聲代表好消息)。 The room (Underwriting Room) : 保險交易大廳(水險、 車險、航空險在一樓,其他險種在頂樓)

第二節、合作性組織

第二節、合作性組織 一、保險合作社(Co-operative Insurance Society) 保險合作社是我國之保險合作性組織,主要是我國憲法明文獎勵合 作社之籌設。基本上,合作社依經營主體可區分為生產型合作社與 消費型合作社;所以社員所承負責任可分為: 有限責任、無限責任、 保證責任三種合作社,而我國保險合作社則屬於消費型之有限責任 保險合作社。

保險公司 保險合作社 組織 資合組織 人合組織 最低資本額 二十億 無此設限 (一)組織型態 (二)社員人數 基本上,保險合作社是一種與相互保險費似之特殊組織型態,在本質上,保險合作社是 屬於非營利性組織。 (二)社員人數 保險公司 保險合作社 組織 資合組織 人合組織 最低資本額 二十億 無此設限 * 合作社所要求條件則在於最低社員人數,我國現行保險法規定,產險合作社最低社員至少300人 ; 人身保險合作社最低社員人數至少要500人。

(三)資金來源 : 股金 : 由社員繳納 基金 : 合作社基於營運需要向社員或對外借貸之債務,故有償還之義務。 (四)社員關係 基本上,保險合作社係屬於社團法人,其所屬成員即為社員,此種社員關係係基於社團法而產生,再者,保險合作社本身為保險人,社員因保險契約成為要保人。基此,社員與保險合作社之間除具有社員關係外,上可能存有保險關係,且此兩種關係各自獨立,社員不會因保險契約消滅而影響社員身份。 要保人一定是社員,社員不一定要保人

(五)分紅保單 保險合作社所簽發保險契約多屬於分紅保單,社員對保險合作社享有保 單分配紅利之權利; 此外,保險合作社經營產生盈餘時,社員亦有參與分 配盈餘之權利。 (六)稅賦豁免 基於我國憲法明文獎勵合作社之設立,加上活作社並非以營利為目的,在 相關稅法規定,對合作社均有稅賦豁免規定。

當年度的保費收入用於當年度的保險給付,並不提存責任準備金 (七)賦課式保費 基本上,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具有共同出資、經營、共享利益之合作性結合,社員基於社員關係繳納股金外,對於因保險關係而為要保人,亦有繳付保險費之義務。一般而言,其應繳納之保險費係採稅賦課式保費,社員有多退少補之義務,惟實際運作求簡便亦有改採定額保費寄收方式。 當年度的保費收入用於當年度的保險給付,並不提存責任準備金

(八) 保險合作社之優點 危險共同體,危險同質性高 兼具社員與保險關係,利害一致 可分配紅利 (保險單屬於分紅保單) (八) 保險合作社之優點 危險共同體,危險同質性高 兼具社員與保險關係,利害一致 可分配紅利 (保險單屬於分紅保單) 保險費低廉 (不追求利潤為目的) 道德危險降低 (社員負擔攤平虧損責任) 免稅 (憲法獎勵合作社成立)

二、交互保險合作社(Reciprocal Insurance Exchange) 基本上,交互保險設屬於消費型之合作性組織,是美國特有保險非營利性組織 ,至於其主要內容為下 : (一)成立時間 : 1881年首創於美國紐約州 (二)成立背景 : 1881年美國紐約州一批乾貨商人對火災保險業者採行過於籠統之費 率分類方式極不滿意,因為保險業者無視於危險性高低均收取相同 保險費,乾貨商人認為受到決定以交換契約的方式交互承保彼此間 保險。

(三)組織 : 基本上,交互保險社係屬於一種非營利及非公司組織 (四)主要內容 : 保險加入者僅限於社員,且其社員彼此同質性高,對於未具社員身份者,則無法加入保險。 社員僅就其同意承受之賠款及費用金額內附有限責任,其最高責任額度亦可依年保費之倍數載明於契約中。 (3) 交互保險社本身無資本,亦無準備金之提存,交互保險社亦無保存盈餘,倘基金 不足時,則由社員就其應攤負部分補償之,但僅限於原協議金額為限。 (4)交互保險社本身僅是提供社員彼此間交互保險支機構,本身不簽發保險單,至於 相關經營保險事宜,可委託代理人執行。

(5)基本上,交互保險社保險費計收係採賦課性保費,但交互保險社 在自由盈餘超過法定盈餘金額時,亦可簽發定額保費之保險單。 (6)交互保險社對於每一社員均有個別獨立帳戶,在帳戶中貸記已付 保費其孳息,借記應攤負賠款與費用,社員退社時可交帳上餘額領 出。 獨立帳戶 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公司制企業按照顧東大會的決議提取 應攤負賠款 已付保費 費用 利息 餘額

(7) 交互保險社與倫敦勞伊茲相似,本身不簽發保險單,其僅是提供社員 間彼此交互保險之機構。 (8) 交互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大多為公司或合夥型態,至於自然人並不多見。 (9) 目前全世界最大交互保險社為洛杉磯農民保證交互社。 (Farmers Insurance Exchange , Los Angeles)

(五)運作方式 關於交互保險社之運作方式,實例說明如下: 假設在同一個社區有1,000人,每人均有 一棟價值80,000美元的房子,在1,000棟房屋所有人組成一個交互保險社,每一個人均 為自己簽屬投保80,000美元保險,並相依就1,000棟房子承擔保險責任80,000美元,倘社 員房子因火災發生全損,則交互保險社將賠償該損失,交互保險社賠償基金係由1,000 名社員每人分攤80美元匯集而得,交互保險效果是將80,000美元損失危險分散在1,000棟 房子上,代替每一社員獨力承擔80,000美元財產損失風險,此種大量暴露單位,在可管 理範圍內將損失變得可以預測。因此,將每一社員預期分攤損失,再加上經營費用,即 是應收取之保費。

二、相互保險社(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相互保險社為保險業組織較原始型態,此種組織在歐美各國較為常見,諸如英國 有船東相互保險組織(Ship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美國有工廠相 互組織(Factory Mutual)均屬之,至於相互保險社之主要內容如下 : (一) 組織型態 相互保險社屬於早期較原始之組織型態,係基於特定行業道義本位之直接結合,本 質上亦屬於一種非營利性組織。 (二)資金來源 相互保險社之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社員入社時事先繳納之入社費用,如有不足時, 再由社員共同分攤之。

(三)賦課式收費 相互保險社係以分攤額來代替保險費,社員入社時先暫繳一定金額,等到年度結束時核算正確分攤額 再多退少補,其實質精神與賦課式保費相仿。 (四)不對外承保 相互保險社係基於道義本位直接結合,社員屬性大致相同,故業務僅侷限於社員,並不對外直接承保。 (五)具有地域性或行業類別 相互保險社多屬相同特定行業人士加入,且其地方色彩濃厚,具有地域性與行業特性之經營特色,業務 同質性較高。 (六)保險額度近似 相互保險社之社員,因屬於相同特定行業人士,其保險標的大致相同,其保險額度亦十分相近。 (七)業務規模不大 相互保險社因受限於地域性與行業性,其業務雖難能有效擴充,業務規模不大,難能符合大數法則要求。

第三節、公司組織

第三節、公司組織 一、股份有限公司(Capital Stock Company)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乃屬營利保險組織中最主要型態,至於其主要內容入下 : (一)組織型態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現今最常見的型態,其屬於營利法人,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 的。 (二)股東與保單持有人分離 基本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與保單持有人兩者分離,亦即購買保險者不必購具備股東身分 ,而股東身分亦無購買保險之義務,兩者各自獨立並無直接關聯。

(三)資金來源 保險故份有限公司之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於股東認股之資本,股東可 依其投資意願認購股份,承擔有限責任,故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 本較為容易。 (四)保險費繳納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保險費計收方式,係採定額保費制,亦即要保 人於保險單生效時繳付保險費無需多退少補。 (五)追求最大利潤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屬於道義本位之直接結合,而是屬於物質本位之 間接結合,其成立最主要目的乃在於追求最大利潤,符合股東之企求。

(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優點 資本募集較容易 組織規模亦於擴張 易於吸收專業人才 保險費確定 權能區分行政經營效率高 追求最大利潤 危險易於分散

二、相互保險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相互保險公司屬於消費型合作性組織,在各國保險業組織頗為常見,至 於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組織型態 相互保險公司為保險業特有之公司組織型態,其既非公益法人,亦不屬 於營利法人,其屬於中性之社團法人。 (二)社員關係 相互保險公司之社員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亦即當加入相互保險公司為社 員時,同時亦因保險關係而為要保人,其社員關係與保險關係同時發生。

(三)資金來源 基本上,相互保險公司只有盈餘並無股本,至於在創立時期所需運用 支基金來源,主要是向社員或對外借貸,故屬於負債性質,償還時應 加計利息。 (四)保險費繳納 在早期,相互保險公司之保險費繳納,係採純賦課式保險費計收,不過 現今相互保險公司多採定額保費,避免多退少補繁瑣手續,倘遇有收 支餘絀時,則採減額賠付方式。

(五)保險單簽發 (六)相互保險公司型態 基本上,相互保險公司與社員發生保險關係時,應製發保險單給要 保人,此於相互保險設無須簽發保險單並不相同。 (六)相互保險公司型態 1.純賦課式相互保險(Pure Assessment Mutuals) (1)簽發保單時,僅收小額承保費用,對於賠款與費用則由會員分擔。 (2)發生大額理賠時,由各會員間開立票據支付之。 (3)會員有無限攤繳保費之義務。

2.預收保費式相互保險(Advance Premium Mutuals) (1)與純賦課式相互保險大致相同。 (2)按一般標準預收(全額)保費(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預收小部分保險費。 3.永續相互保險(Perpetual Mutuals) (1)因簽單保險單沒有終止日期,故稱之永續相互保險。 (2)參加時,必須繳納一筆鉅額保費,藉投資收益支付費用、賠款等。 (3)保險單生效若干年後,享有紅利分配。 (4)因具有節稅及分紅功能,普及喜愛。

(七)實例-費城房屋火災保險公司vs.住宅火災相互保險公司- 1.費城房屋火災保險公司以四手交握作為該公司之標章。 2.手握手標章因定期捐款給消防機構,故每當火災時,如屬費城房屋 火災保險公司所承保者,消防人員無不賣力救火。 3.1781年,該保險公司因不承保屋前有種樹之房屋,導致會員大量退 出另籌住宅火災相互保險公司,因以綠樹為標章,故稱綠樹相互保險。

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互保險公司比較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 經營主體構成 股東不具保險關係 社員同時具有保險關係及社員關係 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 社員大會(非社員亦可當理事) 經營資金 資本 保費及基金(非社員,對外債務) 保險費 確定保費 賦課式保費 契約性質 商業行為應課稅 非商業行為可免稅 利益處分 全部處分 先支付基金利息,有餘額再分配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

Lloyd’s 經營哲學:陪到襯衫最後一顆鈕扣 個案研究(一) Lloyd’s 經營哲學:陪到襯衫最後一顆鈕扣

Lloyd’s 經營哲學:陪到襯衫最後一顆鈕扣 1680年勞依茲組織開始運作,迄今已有300年以上之歷史,無疑地,勞依茲依舊是現今全世界最強大之保險組織,其優異之核保技術,對於未知危險之果敢鑽研探索態度,在整個世界保險市場獨領風騷,其秉持[無論任何危險均可承保]之積極態度,亦是各國保險組織所難望塵莫及,其所標榜[陪到襯衫最後一顆鈕扣]之經營哲學更博得世人尊敬與信賴。

1906年美國舊金山大地震,為當時美國史上最大之災害,該地震所造成損害金額十分龐大,若干未簽單承保地震之保險公司暗自慶幸逃過一劫;對於已簽發保單之保險公司正努力尋找拒賠之理由,根據當時美國紐約標準火災保險單條款規定,對於由地震所引起火災之損失,保單並無明文規定,保險人據此遲遲未能支付保險賠款,引起廣大保險消費者恐慌與不滿。當時,勞依茲無視於保險單條款之規定,在地震後一周內,迅速支付當地民眾之保險賠款,儘管累積龐大保險賠款將會造成勞依茲財務負擔,勞依茲仍秉持保險經營理念,因此得到美國廣大人民之信任,成功站穩美國保險市場。 1923年日本發生關東大地震,日本保險公司依據當時保單之地震損失免責條款,拒絕對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隨後基於社會與論壓力,僅以[慰問金]方式敷衍支付;至於其他在日本境內28家外國保險公司竟聯合抵制支付地震保險賠款,而勞依茲依舊秉持保險經營理念快速支付保險賠款,在日本留下令人難忘懷之一段歷史!

個案研究(二) 公營保險公司之民營化

公營保險公司之民營化 在過去,國內保險公司基於股權結構之不同,可區分為公營與民營保險公司兩大類型,隨著經營時空環境之不同,政府陸續釋放公股股權,原有公營保險公司均已民營化,如今公營保險公司已走入歷史。至於過去屬於公營保險公司者如下表所示:

公營保險公司之民營化 論及保險公司屬性究竟公營或民營何者為佳,素來仁智互見,茲就贊同與反對列表如下:

個案研究(三) 保險合作社申請籌設

保險合作社申請籌設 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社性質相近,早期保險相關法令明定相互保險社為國內唯 一非營利經營主體,及至1963年,基於我國憲法對於合作事業明文規定應獎勵扶 植,茲為配合基本國策,並兼顧保險體系及合作體系之完整性,且避免國內保險 機構過於繁雜之考量,遂將相互保險社改為保險合作社。至於保險合作社之管理 ,則以合作社法相關法律優先適用,俾使保險事業與合作事業兩者均能兼顧同時發展。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將保險合作社納入保險業組織型態後,回顧過去60年代初期,曾有 有心人士申請籌設漁船、汽車保險合作社,當時正值保險事業管制階段,按保險監理政策 尚無法開放接受保險合作社之設立申請,不過基於憲法明文獎勵扶植合作事業,保險監理 機關原則上願予以支持。倘若能合乎保險政策需要者,仍可採專案報准方式籌設,為必須 符合下列兩個基本要件: (一) 真正為被保險人之合作組織。 (二) 需有共同之保險標的。 1981年有限責任台灣省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奉准籌設成立,1998年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開始施行,國內運輸業者紛紛申請籌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合作社均被保險主管監理機 關駁回,兩者申請結果竟有天壤之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