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調,兩稅法,一條鞭制 之比較 6A趙鳳媛,鍾子欣
租庸調法 土地產權: 政府對民授田, 土地不可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固定,人民較有預算。 徵收項目: 分田賦、力役和貢品,稅項分明。 課稅對象: 有主戶、客戶之分,遷徙後仍須向原籍繳稅。 徵稅次數: 每年徵收一次。 課稅形式: 以實物繳納。
租庸調制的徵稅原則 賦稅 基準 內容 租 田 是土地的田賦,每丁每年納粟二石。 庸 丁 是代替力役的賦稅,男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閏月加二日,國家有特殊事故,加役十五日的免調,加役三十日的,租調皆免,但連正役不得超過五十日。不服役的每日折納絹三尺,稱庸絹。 調 戶 隨鄉土所產,蠶鄉的男丁,每年納綾、絹、絁各二丈,棉三兩;非蠶鄉的男丁,每年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租庸調制的徵稅項目/對象 稅別 主要內容 戶稅 始於隋代開皇年間,是按照戶等徵收的稅項。唐代初年,戶分三等,太宗時期,戶分九等,向免課戶徵課,作為官員的俸祿,王公貴族皆須繳納。 地稅 始於貞觀二年(586年) ,屬地方性稅項,鑒於高門大族多有田無籍,不納租庸調,因此規定他們據地畝數納粟,每畝稅二升,作為義倉儲備。
兩稅法 土地產權: 政府不再授田,土地自由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不定,符合實際。 徵稅項目: 分戶稅和地稅,手續簡化。 課稅對象: 無分主戶、客戶,一律在定居地登記,按貧富繳稅。 徵稅次數: 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 課稅形式: 以錢計算稅值,再折交實物。
兩稅法的徵稅原則 兩稅法規定:「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 兩稅法規定:「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 即解:由中央和州縣官員,預先計算每年的支出,再向各戶主攤分徵收,以支出來定稅額。 換言之,在計算過程中,並不理會戶口的實際變動,而每年也沒有固定賦稅總額。
兩稅法的徵稅項目/對象 兩稅法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中丁,以貧富為差。」 兩稅法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中丁,以貧富為差。」 即把人民現有的土地,改為私有的永業田,取消租、庸、雜役,按每家資產來家稅額,並按田畝數目徵收地稅。 換言之,只向人民徵收「戶稅」和「地稅」。
兩稅法的徵稅次數 兩稅法規定:「居人之稅,秋夏兩徵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兩稅法規定:「居人之稅,秋夏兩徵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這是仿傚代宗時新收的「青苗錢」,有夏、秋兩季預收的模式, 即將稅項分為夏、秋兩期徵收。
兩稅法的課稅形式 兩稅法規定:「徵稅以錢折算。」 兩稅法規定:「徵稅以錢折算。」 由於經過魏晉南北朝的以物易物,北魏、隋唐的以實物完稅,以至唐中葉的「物重錢輕」。因此,兩稅法規定,地稅按畝納米麥,戶稅則按戶等高低納錢,但徵收時仍須折交實物,稱「稅稅計錢,折錢納物」
一條鞭法 徵稅原則: 以田地多寡定徵收量 徵稅項目: 賦役合併。 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徵課對象: 由丁、田分擔 課稅形式: 由實物改為徵銀
一條鞭的徵稅原則 一條鞭:「役歸於地,計畝徵收。」 唐時,地租一向和力役分途,既交地租又服力役 一條鞭:「役歸於地,計畝徵收。」 唐時,地租一向和力役分途,既交地租又服力役 一條鞭法不僅把各種徭役合併,又將賦役合一,以以田地多寡來定徭役的辦法,是方便和公平的。
一條鞭的徵稅項目及對象 徵稅項目: 一條鞭:「賦稅合併,以丁田分擔役銀。」 徵稅項目: 一條鞭:「賦稅合併,以丁田分擔役銀。」 一條鞭把原來的賦(兩稅)、役(里甲、圴徭、雜泛)和土貢方物合而為一。 徭役一概徵銀,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徵稅對象: 役銀由人丁和田地分擔
一條鞭的課稅形式 一條鞭規定:「一概徵銀,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徵收。」 一條鞭規定:「一概徵銀,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徵收。」 即由徵收糧食改徵收銀兩,交納、儲存較為方便,由地方官直接徵收,亦稱為「官收官解」
租庸調法、兩稅法、一條鞭法比較表 土地產權: 土地產權: 政府不再授田,土地自由買賣。 政府對民授田, 土地不可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不定,符合實際。 徵稅項目: 分戶稅和地稅,手續簡化。 課稅對象: 無分主戶、客戶,一律在定居地登記,按貧富繳稅。 土地產權: 政府對民授田, 土地不可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固定,人民較有預算。 徵收項目: 分田賦、力役和貢品,稅項分明。 課稅對象: 有主戶、客戶之分,遷徙後仍須向原籍繳稅。 徵稅次數: 每年徵收一次。 課稅形式: 以實物繳納。 徵稅原則: 以田地多寡定徵收量 徵稅項目: 賦役合併。 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徵課對象: 由丁、田分擔 課稅形式: 由實物改為徵銀 徵稅次數: 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 課稅形式: 以錢計算稅值,再折交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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