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作業流程 招標訂約 履約驗結 採購計畫 公告與通知 底價 開標程序 審標 競標 開標結果 簽退押標金 訂約 其他事項 接收與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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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102年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 陳照烱 jawjeong@yahoo.com.tw 2017/3/12

採購作業流程 招標訂約 履約驗結 採購計畫 公告與通知 底價 開標程序 審標 競標 開標結果 簽退押標金 訂約 其他事項 接收與報驗 2017/3/12 採購作業流程 招標訂約 公告與通知 底價 開標程序 審標 競標 開標結果 簽退押標金 訂約 其他事項 履約驗結 接收與報驗 會同驗收 先行動用 減價收受 爭議處理 契約變更 付款 結案 其他事項 採購計畫 集中原則 需求提出 採購條件 職權分工 商情分析 預估金額 需求修正 效益分析 其他事項 2017/3/12

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 策略 最佳組合運用? 2017/3/12 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個案 經常性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 公告 評選 徵求 公開取得 小額採購 不分段開標 分段開標 一次投分段開 分次投分段開 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最有利標 價格納入評選 價格不納入評選 固定價格 複數決標 策略 最佳組合運用? 決標方式:單價決標、總價決標、單項報價總價決標、複數分項決標、複數分組決標 2017/3/12 2017/3/12 2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 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 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 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2017/3/12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 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 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 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2017/3/12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017/3/12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017/3/12

2、本標案名稱: 例如: 1、冷氣機55台(財物):單一品項 2、冰箱等10項(財物):2項以上 3、大樓清潔保養(勞務) 2017/3/12 2、本標案名稱: 例如: 1、冷氣機55台(財物):單一品項 2、冰箱等10項(財物):2項以上 3、大樓清潔保養(勞務) 4、大樓興建工程(工程) 5、空調保養維護(依據採購法第7條認定勞務或財物) 2017/3/12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2017/3/12 3、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出租、變賣,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異議、申訴之救濟管道,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2017/3/12

4、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小額採購門檻)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法49條公開取得門檻) 2017/3/12 4、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小額採購門檻)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法49條公開取得門檻)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公告預算、規格限制之門檻)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上級機關監督[辦]、核准) (5)巨額採購。(特定資格、效益分析) 2017/3/12

5、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2017/3/12 5、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單價決標、決標得併列得標商、契約規範大量訂購金額或數量、訂購減價或優惠、查核金額以下、得訂底價、監辦 2017/3/12

2017/3/12 6、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公告金額以下呢? 2017/3/12

補充: 7、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2017/3/12 7、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補充: (1)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以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或同一預算科目下其他採購案之金額。預算案尙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2)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預計金額會小於或等於預算金額。 2017/3/12

8、上級機關名稱: 補充:施行細則5條第2項 (1)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 2017/3/12 8、上級機關名稱: 補充:施行細則5條第2項 (1)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 (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2017/3/12

9、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7/3/12 9、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法人或團體 2017/3/12

10、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7/3/12 10、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勞務採購 2017/3/12

11、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7/3/12 11、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7/3/12

12、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2017/3/12 12、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2017/3/12

2017/3/12 13、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2017/3/12

2017/3/12 14、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017/3/12

2017/3/12 15、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017/3/12

15、招標方式為: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017/3/12 15、招標方式為: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017/3/12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2017/3/12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2017/3/12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2017/3/12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2017/3/12

2017/3/12 (3-2)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 細則第23條之1 2017/3/12

2017/3/12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2017/3/12

2017/3/12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4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2017/3/12

2017/3/12 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填第1款或第2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2017/3/12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2017/3/12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017/3/12

16、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 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2017/3/12 16、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 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 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017/3/12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2017/3/12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2017/3/12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2017/3/12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 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017/3/12

2017/3/12 17、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最有利標 2017/3/12

2017/3/12 18、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得訂成員基本資格 2017/3/12

2017/3/12 19、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2017/3/12

20、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017/3/12 20、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未違反法令 2017/3/12

21、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017/3/12 21、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017/3/12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017/3/12 22、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開標︰打開投標文件審標 2017/3/12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017/3/12 23、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2017/3/12

24、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2017/3/12 24、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為因應機關辦理採購,因審標過久,或因預算尚未核定,而以保留決標方式辦理,致決標時,逾投標廠商之報價有效期之情形。爰於投標須知規定,上開審標期間或保留決標期間,如有逾廠商投標文件之有效期時,洽請該投標廠商或保留決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以避免爭議。 2017/3/12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017/3/12 25、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廠商投標文件份數不足? 2017/3/12

26、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 (2)中文(正體字)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2017/3/12 26、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 (2)中文(正體字)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195030號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且避免使用「繁體中文」之類似用語。(依據立法院吳委員育昇等14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該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辦理。) 2017/3/12

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月___日__午___時___分。 2017/3/12 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月___日__午___時___分。 2017/3/12

28、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017/3/12 28、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017/3/12

2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2017/3/12 2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2017/3/12

30、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017/3/12 30、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保密)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2017/3/12

2017/3/12 31、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017/3/12

31、本採購開標採: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2017/3/12 31、本採購開標採: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017/3/12

32、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 2017/3/12 32、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1.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 之5%為原則(採單價決標之採購)。 2.一定比率:不逾標價之5%為原則。 3.前述均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2017/3/12

33、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 2017/3/12 33、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 PS: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10%為限。 2017/3/12

34、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2017/3/12 34、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1.得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2.優良廠商: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其主管法令所適用的廠商。 3.各縣市政府經辦評定之廠商,得準用之。 2017/3/12

2017/3/12 35、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1.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 2.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2017/3/12

36、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2017/3/12 36、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1.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2.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者,應一併載明繳納期限及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3.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質權人會同辦理。 4.押標金及保證金,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繳納。 2017/3/12

37、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2017/3/12 37、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2017/3/12

38、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無預算金額限制)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2017/3/12 38、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無預算金額限制)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017/3/12

39、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_________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2017/3/12 39、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_________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1.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 3.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 4.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 2017/3/12

40、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7/3/12 40、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2.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 2017/3/12

41、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7/3/12 41、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得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2.優良廠商: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其主管法令所適用的廠商。 3.各縣市政府經辦評定之廠商,得準用之。 2017/3/12

42、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2017/3/12 42、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1.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 2.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2017/3/12

43、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2017/3/12 43、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1.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2.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3.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2017/3/12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017/3/12 44、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無預算金額限制)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017/3/12

45、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1.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017/3/12 45、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1.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3%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3%為原則。 2017/3/12

46、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2017/3/12 46、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2017/3/12

47、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2017/3/12 47、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 2017/3/12

48、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7/3/12 48、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2.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 2017/3/12

49、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7/3/12 49、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得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2.優良廠商: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其主管法令所適用的廠商。 3.各縣市政府經辦評定之廠商,得準用之。 2017/3/12

2017/3/12 50、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1.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2.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2017/3/12

51、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2017/3/12 51、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1.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 2.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2017/3/12

52、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2017/3/12 52、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1.預付款還款保證,得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或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或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2.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3.前項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機關得要求返還之條件,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並記載於預付款還款保證內。 2017/3/12

53、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2017/3/12 53、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2017/3/12

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2017/3/12 54、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 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郵局支票? 2017/3/12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 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 法規定,始得接受。 說明: 2017/3/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13450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條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 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 法規定,始得接受。 說明: 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訂定各種保險單條款內容,屬法規之一部分。 二、按本會90年9月10日(90)工程企字第90034891號令,目前僅財政部90年8月6日台財保字第0900750741號函核准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2)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3)所出單之保險單,得允許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 三、為免機關於接受廠商提出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不符前揭保單條款內容,致機關遭受損害,爰提請注意。 2017/3/12

55、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扣除溢繳之金額後 ),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2017/3/12 55、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扣除溢繳之金額後 ),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2017/3/12

補充 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02920號函釋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及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增訂之第2項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56、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2017/3/12 56、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多繳如何處理? 投標時未繳,是否追繳? 可否強制轉換為履保金? 2017/3/1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以:廠商對不予發還押標金行為如有爭議,即為關於決標之爭議,屬公法上爭議。 2017/3/1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請依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 (100年2月24 日工程企字第10000056630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以:廠商對不予發還押標金行為如有爭議,即為關於決標之爭議,屬公法上爭議。 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方式,奉行政院長核示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事件,於移送機關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要件時,自即日起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 2017/3/12

57、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2017/3/12 57、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2017/3/12

58、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2017/3/12 58、決標原則: 可行性研究、監造或專案管理?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9610號)。 2017/3/12

58、決標原則: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017/3/12 58、決標原則: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 (3)最高標。 2017/3/12

2017/3/12 59、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2017/3/12

複數決標 60、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017/3/12 60、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複數決標 最有利標可否? 2017/3/12

2017/3/12 60、本採購:99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2740號 (3) 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人員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2017/3/12

1.機關需求人力10名,履約期限1年,擬支付派遣人員薪資每月新台幣24,000元為例。 補充 2017/3/12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1.機關需求人力10名,履約期限1年,擬支付派遣人員薪資每月新台幣24,000元為例。 2.勞健保及勞退等費用,由機關依招標當時按給付勞工薪資,依勞動法令規定標準費率計算。決標後依履約時法令規定標準費率計算。(本案係例以99年12月之費率計算) 2017/3/12

補充 含派遣勞工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派遣人員薪資 項目 單位 數量 合計 單價 單項小計 說明 2017/3/12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項目 單位 數量 合計 單價 單項小計 說明 A 派遣人員薪資 人 * 月 10 12 120 24,000 2,880,000 含派遣勞工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 2017/3/12

補充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B 勞工保險費 人 * 月 10 12 1 2 1,287 154,440 普通事故保險費 2017/3/12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B 勞工保險費 人 * 月 10 12 1 2 1,287 154,440 廠商應負擔之費用(以每名派遣勞工薪資24,000元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 1,092 同上 就業保險費 168 職業災害保險 27 廠商應負擔之費用(以公共行政業保險費率0.16%;每名派遣勞工薪資24,000元計算) 2017/3/12

補充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依勞保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按月提繳 健 保 費 2017/3/12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C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人 * 月 10 12 1 2 6 720 依勞保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按月提繳 D 健 保 費 1,266 151,920 廠商應負擔之費用(以每名派遣勞工薪資24,000元計算) E 勞工退休金 1,440 172,800 由廠商依月投保薪資24,000之6%提繳 機關預列費用(A+B+C+D+E) 3,359,880 以上為預列費用,廠商無需另為報價 2017/3/12

補充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F 管理費及利潤 式 1 本項目包括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及其它員工福利支出等 G 營 業 稅 2017/3/12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F 管理費及利潤 式 1 本項目包括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及其它員工福利支出等 G 營 業 稅 包括全部應給付總額(A+B+C+D+E+F)之5%,依實際額度比例發給。(廠商免納營業稅者,本欄應填"O",誤填稅額者,不予給付) 廠商報價合計(F+G) 2017/3/12

上開新資,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業務需要自行調整,惟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補充 2017/3/12 範例:勞力外包經費概算表(報價明細表) 說明: 上開新資,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業務需要自行調整,惟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派遣人員加班費及差旅費,由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於招標文件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給付,採實報實銷,不含於契約金額。 廠商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B、C、D及E),依上開固定費用由機關支付廠商。但派遣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保、繳納各項費用,或廠商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繳納各項費用者,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不另支付廠商。 2017/3/12

61、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2017/3/12 61、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未訂明之項目,不得協商 2017/3/12

2017/3/12 62、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1.102年55萬元,103年就原採購項目後續擴充1年,採購金額? 2.102年120萬元,俟決標後標餘款依決標單價後續擴充? 3.後續擴充方式:議價或依原契約金額行文換約 2017/3/12

63、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2017/3/12 63、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2017/3/12

2017/3/12 6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 2017/3/12

2017/3/12 65、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2017/3/12

66、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2017/3/12 66、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2017/3/12

67、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017/3/12 67、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可否訂明正本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可否? 2017/3/12

68、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2017/3/12 68、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2017/3/12

69、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2017/3/12 69、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2017/3/12

70、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2017/3/12 70、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2017/3/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1月8日 工程企字 第10100418980號函 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之門檻金額為該國貨幣,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固定兩年不變。我國本次換算金額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Classification Threshold Value (SDR) Threshold Value in National Currency (New Taiwan Dollar)   Annex 1 Entities Supplies and services 130,000 6,000,000 (Central Government Entities) Construction services 5,000,000 230,880,000 Annex 2 Entities 200,000 9,230,000 (Sub-Central Government Entities) Annex 3 Entities 400,000 18,470,000 (All Other Entities) 2017/3/12

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 2017/3/12 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 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我國已於98年7月15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正式會員,對於適用GPA之採購案,應依GPA規定允許GPA會員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並注意GPA第16條第1項補償交易規定:「機關在資格審查及選擇可能之供應商、產品或服務,或者在審標及決標時,不得強制要求、尋求或考慮補償交易。」該補償交易係指藉本國品項、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收支平衡帳之措施。 2017/3/12

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 2017/3/12 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 我國加入GPA開放之政府工程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放: 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局、署):工程採購金額,100年及101年為新臺幣2億4,908萬元以上。 地方機關(包括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立院校):工程採購金額,100年7月14日以前為新臺幣4億9,816萬元以上,100年7月15日以後為新臺幣2億4,908萬元以上。 我國簽署GPA承諾開放清單,請參閱工程會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協定(GPA)/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 2017/3/12

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 2017/3/12 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 對於不適用GPA之工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涉及財物項目者,其原產地須為我國,並依本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 本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2017/3/12

71、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2017/3/12 71、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施行細則第87條則明定「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工程採購,發現有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標示之主要部分過於廣泛,造成廠商全部自行履行困難,致生爭議。例如於招標文件訂定主要部分為鋼構工程,致其鋼構組件之吊裝、組立、焊接、防火被覆、油漆等作業,是否均須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滋生疑義。甚或訂為主要部分之工作,跨越不同專業分工之範圍,例如土木建築工程標案中,將比重甚低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列入主要部分,亦屬不適宜之作法。 2017/3/12

自然人決標,嗣後成立公司,可否將契約由公司承製? 2017/3/12 契約轉讓-99年10月7日工程企字第09900350720 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載明: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例外: 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自然人決標,嗣後成立公司,可否將契約由公司承製? 2017/3/12

禁止轉包 採購法第65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包括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2017/3/12 禁止轉包 採購法第65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包括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機關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時,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之廠商,亦需負相同責任。違法轉包者,並依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其刊登採購公報列入黑名單(拒絕往來期間1年)。 2017/3/12

禁止轉包 違法轉包之行為如涉及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履約,或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3年。 2017/3/12 禁止轉包 違法轉包之行為如涉及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履約,或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3年。 各界所指轉包,部分情形可能是合法分包而非違法轉包。綜觀現代產業之特性,各行業上下游廠商分工合作完成一件工作或產品,已是常態,故得標廠商將履約事項分包予其他廠商承做,只要不是轉包,不予禁止。 採購法第67條即規定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並明定分包之定義為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2017/3/1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017/3/12 72、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017/3/12

73、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017/3/12 73、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017/3/12

(2)外幣: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2017/3/12 74、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台幣。 (2)外幣: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2017/3/12

75、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2017/3/12 75、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2017/3/12

76、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2017/3/12 76、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2017/3/12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2017/3/12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2017/3/12

增訂其適用條件,並提供機關勾選之選項,以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增訂其適用條件,並提供機關勾選之選項,以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2017/3/12 77、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2017/3/12

2017/3/12 77、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切結書1(自行執業者 ) 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8)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2017/3/12

2017/3/12 78、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 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2017/3/12

79、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2017/3/12 79、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2017/3/12

80、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2017/3/12 80、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1.如果廠商無法提出憑據,如何處理? 2.可否規定廠商投標須檢附憑據,如未檢附,判為不合格? 2017/3/12

81、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2017/3/12 81、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2017/3/12

2017/3/12 82、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2017/3/12

83、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2017/3/12 83、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2017/3/12

說明:配合法務部廉政署成立,新增該署受理檢舉管道。 2017/3/12 8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說明:配合法務部廉政署成立,新增該署受理檢舉管道。 2017/3/12

2017/3/12 補充資料 2017/3/12

主旨:檢送「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投標須知範本」及「社會福 利方案委託契約書範本」: 2017/3/12 工程會96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220號 主旨:檢送「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投標須知範本」及「社會福 利方案委託契約書範本」: 一、依內政部96年1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60009407號函檢送研商政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作業流程及規範會議紀錄結論六辦理。 二、本範本適用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49條規定辦理之社會福利方案委託計畫,各機關辦理類此採購,得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範本辦理。內政部並得考量各類方案委託性質及業務需要,以本範本為藍本,另行訂頒相關範本供各機關參考。 三、本範本電子檔並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 2017/3/12

招標文件之組成 一、投標須知範本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四、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五、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2017/3/12 招標文件之組成 一、投標須知範本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四、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五、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六、採購契約範本 七、其他 2017/3/12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標的名稱: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1.本機關是否曾有採購類似標的之前例 2017/3/12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標的名稱: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1.本機關是否曾有採購類似標的之前例 2.本機關過去採購之類似標的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預期需求 3.過去採購經驗如有未符合預期需求情形,辦理本次採購時有無檢討改進 4.是否曾瞭解其他機關有無採購類似標的及使用經驗 5.國內廠商有無製造/供應能力 6.國內廠商對於週邊相關設備、零件、技術、工法是否有製造或供應能力 7.是否曾瞭解外國產品之工作環境是否與我國相似 2017/3/12

8.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家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9.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際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2017/3/12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8.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家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9.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際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10.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財物採購,是否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11.有無曾與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充分溝通 12.有無考量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具有營運、操作能力 13.有無考量未來營運、安裝地點之工作場所及物理環境等條件(包含工作溫度、日照、輻射強度、降雨、空間及其他類似條件等)使採購標的可正常使用、營運 2017/3/12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2017/3/12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14.有無檢核擬採購標的與既有之相關設備、系統之可銜接、適用及支援性 15.如屬國外產製品或技術,是否要求提供技術移轉、或採購部分國產品 16.是否檢核採購數量及計畫配置地點之妥適性 17.有無考量將未來數年之維護、營運服務經費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18.是否檢核採購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19.有無考量須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納入辦理 20.是否檢核使用年限與採購經費之經濟效益 21.如屬巨額採購,有無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核准規定事項 其他補充說明:           檢核人:(簽名)             複核人:(簽名) 2017/3/12

1.本表適用於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且須附於招標文件稿層報,並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 2017/3/12 1.本表適用於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且須附於招標文件稿層報,並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 2.上表所稱之檢核人係提出規格需求單位之最基層承辦人員,複核人係檢核人之直屬主管。 3.本檢核表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 2017/3/12

主旨: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 說明: 2017/3/12 工程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 主旨: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 說明: 一、本會97年3月4日研商「將廠商無欠繳勞、健保等費用納為勞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會議決議,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時,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二、各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檢附本切結書,以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並避免得標後衍生履約爭議。 2017/3/12

2017/3/12 切結書(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___(廠商名稱)___參與 (招標機關) ___ 辦理_(標的名稱)____勞務採購案(屬人力派遣性質)之投標,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得標後,亦將依法履行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7/3/12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 三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7/3/12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五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六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七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7/3/12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八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九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十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十一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 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2條摘要如下:一、製造 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 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答「否」 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 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十二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 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7/3/12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附 註 1.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日期: 2017/3/12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三用文件招標、投標、簽約之用 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 招標 2017/3/12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三用文件招標、投標、簽約之用 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 招標 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 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使用時機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 限制性招標 2017/3/12

2017/3/12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本文件為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本文件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之通用文件。以公開評選、甄選、徵求或其他方式辦理者,得參酌使用 。 2017/3/12

四、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 電話: 傳真: 五、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2017/3/12 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 一、採購案號: 二、招標機關名稱: 三、招標機關地址: 四、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 電話: 傳真: 五、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止。 八、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2017/3/12

五、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無者免填): 六、投標總標價: 2017/3/12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一、投標廠商名稱: 二、投標廠商地址: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 四、投標廠商聯絡人: 電話: 傳真: 五、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無者免填): 六、投標總標價: 新 台 幣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請自行調整) 七、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外國廠商則由有權人簽署):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7/3/12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總價: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 2017/3/12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總價: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 投標標的產地: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與地址。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清單所載“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2017/3/12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2017/3/12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 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分項填寫本清單:(1)招標文件規定之主要部分;(2)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3)訂定底價確有困難而不訂底價之特殊或複雜案件;(4)以最有利標決標;(5)分包;(6)分批付款;(7)分批供應;(8)維修用零配件;(9)維護修理費用;(10)不含於總標價內之機關保留選購權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11)不含於總標價內之廠商建議選購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 四、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五、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六、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八、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2017/3/12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2017/3/12 項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地址 新 台 幣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總標價: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2017/3/12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1 共同投標之家數 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 共同投標成員之代換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一條 2017/3/12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1 共同投標之家數 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 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共同投標成員之代換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一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2017/3/12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2 共同投標實績之認定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 2017/3/12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2 共同投標實績之認定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 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 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 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 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2017/3/12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1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2成員)、 2017/3/12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1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2成員)、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3成員)、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4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5成員)(成員數不得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機關名稱)(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名稱)(案號 )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1成員: 、第2成員: 、 第3成員: 、第4成員: 、 第5成員: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第1成員: ﹪、第2成員: ﹪、第3成員: ﹪、第4成員: ﹪、第5成員: ﹪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2017/3/12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2017/3/12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2)由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其他文件向機關請領。各成員分別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 第1成員: 、第2成員: 、 第3成員: 、第4成員: 、 第5成員: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1成員廠商名稱: 第2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3成員廠商名稱: 第4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5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7/3/12

2017/3/12 其 他 2017/3/12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2017/3/12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辦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異質 同 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 2017/3/12

2017/3/12 工程會98年4月3 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 號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一、為利契約雙方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自90年起多次函請各機關於契約內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且配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函釋,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以利營建物價平穏時,漲跌未逾調整門檻部分,不予增加或扣減物價調整款;若遇營建物價波動,漲跌超過調整門檻時,就超過部分予以增加或扣減契約價金。 2017/3/12

2017/3/12 二、惟因97年7月以來,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營造業者向本會反映,因工程特性及廠商營運管理能力之不同,依個案契約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辦理時,遭逢大幅扣款致損失之情形。例如:部分契約訂約時已與材料商議價採購,因處於物價高點,部分價款已支付,及至工程施工申請估驗計價時,卻適逢物價嚴重崩跌,因而遭受機關依物價指數下跌情形扣款;部分契約則因瀝青混凝土、水泥等所占比率較大,雖價格並未下跌,因總指數下跌亦連帶遭受機關扣款等情形,遂要求政府協助因應。 2017/3/12

2017/3/12 三、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以98年1月16日營協字第9701007號函就前述情形向本會陳情,並於2月3日拜會本會時表示,因所屬會員多承攬中小型、工期較短之工程,受物價上漲或下跌影響有限,建議機關招標時,廠商可選擇不隨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契約價金,於投標時自行聲明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2017/3/12

2017/3/12 四、考量機關招標及廠商投標時,難以預知未來物價漲跌情形;且廠商受物價漲跌之影響,確實會因工程特性及廠商營運管理能力而有所不同,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旨揭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2017/3/12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2017/3/12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投標廠商全銜)參加╴╴╴╴╴╴╴╴(機關全銜)╴╴╴╴╴╴╴╴╴(標案名稱)工程招標,就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如下: 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此 致 (機  關  全  銜) 投標廠商名稱(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負責人姓名: 投標廠商章: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7/3/12

2017/3/12 工程會97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3號 政府採購法第50條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 2017/3/12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 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2017/3/12 工程會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 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2017/3/12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 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 2017/3/12 工程會97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3號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 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 一、本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諒悉。 二、為避免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當限制,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本會另增訂「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等4種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有限定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頁數之需要者,因「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業已納入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標之態樣之一,建議機關可就涉及評選方式之文件載明廠商服務建議書以不逾某特定頁數為原則,並於評審標準配合訂定頁數過多之扣分機制。 2017/3/12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 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 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 2017/3/12 工程會97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 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 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 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2017/3/12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2017/3/12 工程會96年05月0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 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2017/3/12

敬請指教 平安回家 jawjeong@yahoo.com.tw 0922432659 2017/3/12 2017/3/12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