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 免稅金額之查填說明 報告人:高明賢 100.11.30修正版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稅申報之適用對象 ★法源: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中央文職公務機關有眷員工房租津貼支給辦法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中央文職公務機關有眷員工房租津貼支給辦法 臺灣省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房租津貼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84年 6月30日以前已任職,且目前仍在職之各機關學校依編制員額任用之軍公教員工,包含雇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不適用對象: 臨時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私校教職員(含護理教師)
★例外: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3.10.23.(63)局肆字第23419號函釋,應徵(召)服兵役職務代理人可支領實物配給、房租津貼。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9.1.16.(69)局肆字第0935號函釋,國民中小學懸缺代課教師(非一般短期代課)得支領房租津貼及實物配給。 註:上開人員之代理年資仍必須與現職連續者, 現在始有免稅扣除額之適用,如未連續,應 比照再任人員認定。
眷屬實物代金 上限3口、含父母5口 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 每年減1大口,84.7.1起全面取消配給制度 併銷本人 實物代金 78. 07. 01. 79. 07. 01. 80. 07. 01. 81. 07. 01. 82. 07. 01. 83. 07. 01. 84. 07. 01. 併銷本人 實物代金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上限3口 (含父母)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上限1口 (含父母) 併銷 房租津貼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上限3口 含父母4口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上限2口 (含父母) 眷屬實 物代金 全部併銷 回文字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納所得稅法源 ★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規定: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 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 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財政部82.7.22台財稅第821491916號函 公教軍警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中,屬歸併入本俸及專業加給之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部分,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85.9.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釋 1.「78年6月30日前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原支領經併入專業加給項目之房租津貼」、「79年6月30日 前進用該等人員原支領經併銷之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84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實物代金」,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 2.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口別、眷屬口數計算免稅所得。
3.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因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眷屬實物代金均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是其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4.併銷後尚剩之「口數」已由服務機關一次發給12個月之眷屬實物代金數額,不得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5.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原則辦理。
★免稅效益:(100年度所得稅級距表 ) 例1. 78年7月以前初任公職,申報眷屬3口: 930+700+(566×3) ×12個月=39,936元/年 應繳納所得稅= 39,936× 5%(最低級距)=1,996元/年 39,936×12%(次低級距)=4,792元/年 例2. 81年8月初任公職,申報眷屬3口: 566×3×12個月=20,376元/年 應繳納所得稅= 20,376 × 5%(最低級距)=1,018元/年 20,376 ×12%(次低級距)=2,445元/年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稅申報基本限制 1.78年7月1日(含)以後初任者,不得申報房租津貼,但可申報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 2.79年7月1日(含)以後初任者,不得申報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代金;但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報領口數則依各年度之上限規定辦理。 3.84年7月1日(含)以後初任者,不得申報任何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 ★特殊限制: 再任人員之申領限制,須依再任時間認定。 回圖表
房租津貼申報之相關規定 ★併銷時間:78年7月1日全數一次併銷,故欲申報房租津貼免稅扣除額者,須以78年 6月30日(含)以前己任公職者為限。此類人員如曾支領房租津貼且經併銷有案者,其迄今之薪俸結構中,仍含有「房租津貼」在內。爰依所得稅法規定,該「房租津貼」之金額可自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78年7月1日起,因政府已取消房租津貼之發給,爰嗣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其薪資內涵已無房租津貼項目,從而亦無法適用免稅扣除額之規定。
★公教人員在78年 6月30日(含)以前,當時未配住公有眷舍而准予申領房租津貼有案,而現在亦未配住公有眷舍者,即可依目前之職務等級申報「房租津貼」免稅額。 ★78年7月1日以前曾支領房租津貼並經併銷有案者,在併銷後曾住公有宿舍,致依規定不得報領房租津貼者,如現在已未居住公有宿舍,仍得申報房租津貼免稅額。 ★房租津貼扣繳標準係依當事人合於補辦免稅作業之當年度職等薪額為準。
★依當時規定,與經報准領有實物配給之父母、配偶、子女同居者,可申報「有眷房租津貼」;子媳翁姑、祖孫互為扶養者,如經專案報准領有實物配給,得比照辦理。單身員工未配住公家宿舍者,得報領「單身房租津貼」。 ★曾獲核辦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者,仍得支領房租津貼並免納所得稅。 ★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者,僅能報領一份房租津貼。 ★與配有公有宿舍之親屬同住者,其本人亦不得支領房租津貼。
★房租津貼每月支給標準 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 職務等級 金額 中 小 學 校 長 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700元 薦任第8職等至簡任 支本薪450元以下者 委任第4職等至第7職等 600元 教 師 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 500元 支本薪350至450元者 雇員 支本薪245至330元者 工友 400元 支本薪230元以下者 高中職 軍訓教官 中校 少校、上尉
實物代金申報相關規定-本人部分 ★併銷時間:79年7月1日全數一次併銷。故欲申報本人實物代金免稅額者,須以79年 6月30日(含)以前己任公職者為限。此類人員其迄今之薪俸結構中,仍含有「本人實物代金」在內。爰依所得稅法規定,該代金金額可自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79年7月1日起,因政府已取消本人實物代金之發給,爰嗣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其薪資內涵已無本人實物代金項目,從而亦無法適用免稅扣除額之規定。 ★本人實物代金支給標準:每月930元。
實物代金免稅相關規定-眷屬部分 ★併銷時間:80年7月1日起,分5年逐年併銷(每年減1口),至84年7月1日併銷完畢。故欲申報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者,須以84年6月30日(含)以前己任公職者為限。此類人員其迄今之薪俸結構中,仍含有「眷屬實物代金」在內。爰依所得稅法規定,該代金金額可自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至得申報眷屬之口數,則須依各年度之申報上限規定辦理。 ★84年7月1日起,因政府已取消眷屬實物代金之發給,爰嗣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其薪資內涵已無任何實物代金項目,從而亦無法適用免稅扣除額之規定。
★各年度眷屬實物代金報領口數上限及金額表: ★眷屬實物代金支給標準:父、母、配偶及11-20歲子女為大口,每人每月566元;子女6-10歲者為中口,每人每月367元;子女5歲以下者為小口,每人每月227元。(目前應僅餘大口) ★各年度眷屬實物代金報領口數上限及金額表: 80.6.30前 最多5口 大口: 566元 中口: 367元 小口: 227元 申報配偶及子女,最多為3口,如含父母最多申報5口 80.7.1起 併銷1口 80.7.1~81.6.30初任職者。申報配偶及子女,最多為3口,如含父母最多申報4口 81.7.1起 併銷2口 81.7.1~82.6.30初任職者,含父母最多申報3口 82.7.1起 併銷3口 82.7.1~83.6.30初任職者,含父母最多申報2口 83.7.1起 併銷4口 83.7.1~84.6.30初任職者,含父母最多申報1口 84.7.1起 併銷5口 84.7.1以後即不可再申報眷屬實物配給 1.大口指父母、配偶及11-20歲以下子女;中口指6-10歲子女;小口為5歲以下子女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一方報領為限;子女已成年但仍在學者(包含就讀研究所),仍可報支大口。
申報眷實物代金免稅額之限制 ★基本前提: 1.須84年7月1日以前曾申報有案。 2.須目前仍存在者。 ★配偶: 1.須84年7月1日以前曾申報有案。 2.須目前仍存在者。 ★配偶: 1.須未任職於(含退休)軍、公、教或國營事業。 2.須於84年7月1日以前已結緍。 ★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 1.須未任職於軍、公、教或國營事業(含退休)。 2.須84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滿60歲者(以虛歲計,即25年以前已出生者);或未滿60歲,但因殘廢無職業而須由申報人扶養者(須當時曾報准有案)。 至要點
2.限20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20歲以上在校肄業且確無職業者。 ★子女: 1.須於84年7月1日以前已出生。 2.限20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20歲以上在校肄業且確無職業者。 3.所稱「肄業」包含就讀碩士、博士研究所,惟如係就讀警專學校等享有公費待遇者,則不得申報實物代金及免稅扣除。 4.於國外就學者,除符合配給辦法第5條「隨在員工任所所在地台灣地區或其他指定地區」之規定者外,不得申報。 5.夫妻同為公職人員者,子女僅可選擇由其中一方申報,不得重覆。 至函釋 至要點
各年度眷屬實物代金申報口數上限對照表 初任公職期間 房租 津貼 本人實 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上限) 含父母 不含父母 78.06.30以前 ✔ ✔(5) ✔(3) 78.07.01~79.06.30 × 79.07.01~80.06.30 80.07.01~81.06.30 ✔(4) 81.07.01~82.06.30 82.07.01~83.06.30 ✔(2) 83.07.01~84.06.30 ✔(1) 84.07.01日以後
其他注意事項 1.依「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2條規定:「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計算(以出生之年為一歲)」,故父母於25年出生者,84年得視為已滿60歲。 2.至配偶結婚及子女出生日期之認定,均須以84年6月30日為臨界點,凡逾越84年7月 1 日以後始發生之結婚、生育事實者,因當時已無實物配給發給法源,不得再計列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
3.眷屬已在其他軍、公、教、公營事業機構請扣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者(包括退休人員),不能重複申報。 4.凡符合報領實物配給條件之眷屬,如申報當年有死亡、終止扶養、終止親屬關係、子女年滿20歲未繼續就學或未滿20歲已婚等減口情形者,應配合修正扣減金額(計算至月)。 (1)依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委員會62.7.23會配字第3027號函釋,應屆畢業生自8月起停配。 (2)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4條規定,當月15日以前離職者追繳已領月實物,15日以後離職者免繳。
5.本項作業並非新增福利事項,而係還原當事人及眷屬在84年 6月30日以前之申報狀態。故能否申報眷屬實物代金,除申報口數必須符合當事人初任年度之規定上限外,尚必須檢視眷屬符合申報之當年度,是否已超過該年度所規定之申報口數上限。如已超過者,仍不得申報。 6.同上,本作業因係還原當事人及眷屬在84年 6月30日以前之申報狀態。爰當時申報之眷屬如在84年7月1日以後有死亡、畢業等喪失申領資格之原因者,必須當年申報有案之其他眷屬才能遞補;如非當年申報有案者,縱基本資格符合,亦不得遞補。
實務範例(1) 甲君75.1.31初任公職 1.父親16年出生 2.母親19年出生 3.75年7月5日與配偶結婚 4.長子76年9月14日出生,目前在學 5.次子81年3月10日出生,目前在學 請問其可申報之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為幾口?
5 3 1 2 4 初任公職日 75年1月31日 父親16年出生 母親19年出生 配偶結婚 75年7月5日 長子生日 76年9月14日 初任公職之當年度申報上限 年齡、結婚、生日 初步檢核 符合申報 累計口數 當年度 法定申報上限 實際申報口數是否 逾限 檢核後 符合申報口數 含 父母 不含 初任公職日 75年1月31日 5 3 僅能申報4口 父+母+(配偶、長子、次子其中2人) 或 配偶+長子+次子+(父母其中1人) 父親16年出生 (75年滿60歲) ☑符合 □不符 1 □逾限 母親19年出生 (78年滿60歲) 2 配偶結婚 75年7月5日 長子生日 76年9月14日 4 次子生日 81年3月10日 □符合 ☑逾限 各年度口數上限表
實務範例(2) 甲君81.8.1初任公職 1.父親19年出生 2.母親20年出生 3.82年8月1日與配偶結婚 4.長子84年1月7日出生 請問其可申報之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為幾口?
3 1 2 4 初任公職日 81年8月1日 父親19年出生 母親20年出生 配偶結婚 82年8月1日 長子生日 84年1月7日 初任公職之當年度申報上限 年齡、結婚、生日 初步檢核 符合申報 累計口數 當年度 法定申報上限 實際申報口數是否 逾限 檢核後 符合申報口數 含 父母 不含 初任公職日 81年8月1日 3 僅能申報2口 父+母 或 配偶+父母其中1人 如申報父母2人 嗣後如發生異動原因(例如死亡),因配偶、子女顯非屬當時申報有案者,均不得遞補 父親19年出生 (78年滿60歲) ☑符合 □不符 1 □逾限 母親20年出生 (79年滿60歲) 2 配偶結婚 82年8月1日 □符合 ☑逾限 長子生日 84年1月7日 4 各年度口數上限表
實務範例(3) 甲君75.1.31初任公職 1.父親23年出生 2.76年12月1日與配偶結婚 3.長子77年11月12日出生,目前在學 4.次子79年6月20日出生,目前在學 請問其可申報之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為幾口?
5 3 1 2 4 初任公職日 75年1月31日 配偶結婚 76年12月1日 長子生日 77年11月12日 次子生日 79年6月10日 初任公職之當年度申報上限 年齡、結婚、生日 初步檢核 符合申報 累計口數 當年度 法定申報上限 實際申報口數是否 逾限 檢核後 符合申報口數 含 父母 不含 初任公職日 75年1月31日 5 3 僅能申報3口 配偶+長子+次子 父親顯非屬當時申報有案者,故未來縱因子女畢業喪失申報資格時,亦不得遞補 配偶結婚 76年12月1日 ☑符合 □不符 1 □逾限 長子生日 77年11月12日 2 次子生日 79年6月10日 父親23年出生 (82年滿60歲) 4 □符合 ☑逾限 各年度口數上限表
管制程式使用簡介
★眷屬部分之填報要領 1.將當事人填報之所有眷屬資料,全部填入管制表眷屬欄,俾由程式進行檢核。 2.初檢結果欄如出現粉紅色警示者,表示該眷屬不符申報基本資格,可予刪除。 註:如不刪除亦不影響金額統計。 3.檢視「已填口數統計欄」是否出現口數逾限之紅色警示。如是,請按眷屬符合申報資格之時間先後,依序將較後者刪除,直至口數符合並出現統計金額為止。 註:刪除過程中,建議注意「可報上限」欄之數字有否產生變動,俾選擇最有利之組合。 4.特殊記事或審核結果,可利用備註欄註記。
★利用WebHR快速截取符合人員名單之技巧 彈性選員 抓取 表1、2資料 貼入 基本資料母檔 自動比對並產生 年資、經歷、薪級 等對應資料 符合申報人員 貼入 管控程式 彈性選員 抓取 表19資料 輸入眷屬資料 自動檢核眷屬資格 並顯示得申報之口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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