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價證券上市相關法規 修正重點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一部 2011年12月22日
【聲明】 本報告之意見不全然代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立場 本報告已盡力提供準確可靠之資訊,若有錯誤,以原公告為準,如因任何資料不正確或疏漏所衍生之損害或損失,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法律責任 本報告任何資料均不應視為臺灣證券交易所對買賣證券之投資建議 相關統計資料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twse.com.tw)
簡 介 大 綱 壹、上市前輔導 貳、近期上市相關規章修正重點
壹、上市前輔導
壹、上市前輔導 國內: 上市公司與承銷商簽訂輔導契約後,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受輔導專區」自行申報,不用再行檢送輔導資料給交易所 除公營事業外,應登錄為興櫃公司並掛牌屆滿六個月始得送件申請上市 國內上市輔導期間少於九個月者 (含興櫃交易期間) ,應於送件時附具「輔導上市時程合理性評估」之說明,供審議該案時參考(※研議刪除) 完成已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無實體登錄相關作業 (除私募外,包含櫃轉市)
壹、上市前輔導 新版上市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 (100.03.15) 審議委員:11名(舊12名) 審議會中不得錄音錄影 外部委員:產業專家2名,法律1名及財會1名 內部委員:總經理(1)、副總經理(3)、上市1部主管(1)、上市2部主管(1)及主辦部室副理(1) 。 審議會中不得錄音錄影 申請公司董事長應出席審議委員會,因故無法出席且經本公司同意,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或總經理出席
貳、近期上市相關規章修正重點 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二、營業細則 三、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四、其他 五、修正中或預計修正 六、問題解釋及補充資料
一、上市審查準則 1. §2之1(99.06.24) 修正重點: 上市輔導期間有主辦證券承銷商發生異動者,應由新任主辦證券承銷商申報自上市輔導日起,重新計算屆滿六個月。 (雖國內上市公司無輔導期之規定,惟仍應作實質考量)
一、上市審查準則 2.審查準則§18(100.03.03) 3.補充規定§22 (100.03.03)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主要商品相互競爭如有「獨立經營能力」之排除規定 修正內容: 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但申請公司具獨立經營決策能力者,不在此限 3.補充規定§22 (100.03.03) 所謂「獨立經營能力」係指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間之董事成員不得有1/3相同
一、上市審查準則 4.審查準則§19 (100.03.03)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外國企業申請上市比照一體適用 規範母公司來自子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規定 修正內容: 母公司股票已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者,申請上市時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未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母公司最近2個會計年度不得有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申請公司之母公司為『上櫃』股票,亦納入規範 ※外國企業申請上市比照一體適用
一、上市審查準則 5.審查準則補充規定§14 (100.05.27)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規範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不論其係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何種行業標準申請上市,只要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者,均可排除適用所營事業嚴重衰退之規定。 修正內容: 對於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者,不適用第補充規定14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
一、上市審查準則 6.審查準則§9、28之1及28之2 (100.06.09)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規範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於送件申請時完成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方准予上市。 修正內容: 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或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二人;監察人少於三人;其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或未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本公司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外國企業申請上市比照一體適用
一、上市審查準則 6.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5條 (100.09.21)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將何謂『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予以明確化。, 修訂該目,將現行條文之『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修訂為『犯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商事法規定之罪,或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以臻明確。
二、營業細則 1.§49、49-2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2 (100.04.22)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明定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者,上市公司有因減資提高淨值之情事,本公司將俟其完成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後,方恢復其有價證券之交易方法。 修正內容: 為避免上市公司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於上市公司減資換發新股程序完成前,即恢復正常交易,使得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數與流通在外股數產生差異,而造成股價不正常之波動,爰明定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者,上市公司有因減資提高淨值之情事,本公司將俟其完成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後,方恢復其有價證券之交易方法。 ※外國企業申請上市比照一體適用
二、營業細則 2.第49條第1項第7款(100.09.21)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為明確規範上市公司經營權變動後新入主者之誠信,調整第一項第七款之架構及文字,俾符實務運作情形。 修正內容: 公司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公司限 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一)有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現行上市股 權分散標準者。(二)其新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有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營業細則 3.第50條第2項第1款(100.09.21)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按上市公司因未依規定期限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致其有價證券經 停止買賣者,如未能於停止買賣期限(六個月內)補行公告,本公司 原應終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惟就上市公司未依規編製完整式財 務預測致其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且停止買賣期間跨年度者,倘其 業依規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考量此時業 無再補行公告財務預測之實益,爰增修第二項第一款恢復有價證 券買賣之標準,明定財務預測未於當年度補行公告者,以公告申 報之同年度財務報告替代。 修正內容: 如財務預測未於當年度補行公告者,以公告申報之同年度財務報 告替代。
二、營業細則 4.第50條之1第1項第10款(100.09.21)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公司營業全面停頓或無營業收入之認定更臻明確,爰增訂公司營業全面停頓六個月無法恢復或連續六個月公告之營業收入為零或負數,除有現行但書之適用外,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應終止上市。 修正內容: 公司營業全面停頓六個月無法恢復或連續六個月公告之營業收入為零或負數者。但依本公司有價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之上市公司,於其特許合約工程興建期間無營業收入者,不適用之。
二、營業細則 5.第50條之1第1項第15款及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第1條(100.09.30)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於他上市(櫃)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係因進行合併或股份轉換之情形,該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將於合併或股份轉換程序完成後終止上市,為避免於雙方完成該併購程序前,該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即因被他上市櫃公司取得逾70%之股權而先行終止上市,致影響股東權益,爰明訂他上市(櫃)公司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之目的係為合併或股份轉換者,得排除本款之適用。 修正內容: 上市公司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股份逾其已發行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但他上市(櫃)公司取得 該上市公司股份並進行合併或股份轉換者,適用第四章之一相 關終止上市程序規定。
三、上市作業程序 1. 股票上市申請書(100.06.09) 2.作業程序第3條(100.8.11) 修正重點: 刪除科技事業申請上市公司應檢具「科技事業應檢送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之評估意見一份」之附件規定。 2.作業程序第3條(100.8.11) 比照海外企業上市輔導期,刪除上市輔導期間少於九個月者 (含興櫃交易期間) ,應於送件時附具「輔導上市時程合理性評估」之說明,使上市申請前之輔導期間與登錄興櫃期間(六個月)一致。
三、上市作業程序 3.作業程序第5條及第 7條之1 (100.8.11) 4.作業程序 第 7條之2 (100.8.11) 修正重點: 刪除審查期間跨越年度者,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之規定。惟申請公司仍應提供自結之財報資料供審查。本公司將於申請公司上市掛牌前,審查其自結數是否與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有重大差異。 4.作業程序 第 7條之2 (100.8.11) 經理部門對上市案不同意之退件權限,增加退件前由督導副總重新召集開會之程序。
三、上市作業程序 5.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100.11.09) 6.作業程序(100.11.18) 修正重點: 為瞭解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進度並強化輔導 期間之監理,爰增訂修訂條文第二項,明訂證券承銷商應於每月 十日以前申報上月份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6.作業程序(100.11.18)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比照經濟部工業局「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 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之規定,訂 定「受託提供農業科技或農業新創事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 點」,以利農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四、其他 1.誠信聲明書 (100.01.16) 修正重點: 各申請公司、申請公司之董事 及監察人、與申請公司申請上市案有關之經理人及受僱人、輔導上市之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 送件申請上市時出具誠信聲明書 依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之特別記載事項中
四、其他 2.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作業要點(100.03.01) 修正重點: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包括法人說明會、發行說明會及任何發布有關申請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集會 IPO及 TDR應於收到本公司上市同意函至證券承銷商向券商公會申報詢價圈購約定書前,至少辦理一場上市前業績發表會 交易所同仁應出席 業績發表會內容須包含: 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 審議委員詢問重點、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補充揭露事項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召開後當日,將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之完整內容輸入 需錄音錄影並於業績發表會次日開盤前上傳相關網站
四、其他 3.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100.3.31) 修正重點: 鼓勵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於公開資訊觀策站揭露表決結果 針對每一個股東會議案進行投票及計票,不由主席徵詢全體股東無異議後鼓掌通過 請以重大訊息第18款「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申報投票結果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順序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後,分配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之前 於章程訂定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時之盈餘分派方法
四、其他 4. 公告增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100.8.12) 目的: 為協助企業建立誠信之企業文化,以健全經營,爰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此參考範例,俾供上市上櫃公司參酌並擬訂自身之誠信經營相關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四、其他 6.公告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100.8.23) 修正重點: 由49題增加至74題 申請股票上市之國內公司及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公司 送件申請時應檢附「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並經證券承銷商評估是否允當表達其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且應於上市掛牌前完成申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若其內容有所變更,則應於「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完成後二日內更新申報 鼓勵已上市公司主動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自我評量後,填製、申報及定期自動更新申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100.11.4公告「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之申報作業系統業已建置完成正式上線 MOPS申報系統—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辦理情形申報作業—公司治理自評報告申報作業
四、其他 7. 公告增訂「 ○ ○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100.9.8) 目的: 為協助企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爰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此參考範例,俾供上市(櫃)公司參酌並擬訂自身之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四、其他 8.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第3條(100.10.06) 修正重點: 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終止上市案日至股東會決議日,公司股價持續下跌致影響公司承諾收購股票之價格,修正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明定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案係經該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者,其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月或股東會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高者,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四、其他 9.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第3條(100.12.14) 修正重點: 一、鑒於上市公司股票皆已無實體發行,為避免公司因延宕減資作業而影響股東權益,將一般減資之停止過戶期間由現行「五至十五日」縮短為「五至十日」。分割辦理減資之停止過戶期間,由現行「自有價證券換發基準日之前八個營業日起至分割基準日後十五個營業日」止縮短為「五日至廿日」。另考量經濟部資本額變更登記實務,倘公司因減資致其實收資本額由5億元以上減至低於5億元,其實際受理變更登記機關除經濟部商業司外,將依公司設立登記地之不同而涉及其他經商業司委辦之登記機關,需較長公文往返時間,又公司分割減資辦理變更登記之作業係於停止過戶期間為之,爰明定上市公司分割減資因資本額變動致受理變更登記事項主管機關異動者,其停止過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十五日。 二、鑒於上市公司股票皆已無實體發行,爰刪除現行條文有關實體發行之相關規定。
五、問題解釋及補充資料 1.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97.03.07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8號解釋 解釋文重點:上開規則第8條規定之當事人應持有股數成數不足者,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失其效力。
五、問題解釋及補充資料 2.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3條(個案說明) (1)公司董事長(夫)與監察人(妻)有互為配偶或依等親關係,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3條規定,請其調整董事職務或增加一席獨立董事, 結果:承諾於上市掛牌增選一席獨立董事。 (2) 公司董事長兼任執行長,雖未違反「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3條規定,但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仍請調整職務或增加一席獨立董事, 結果:承諾上市掛牌辭去執行長職務。
五、問題解釋及補充資料 (3) 公司之監察人(係法人代表)為董事長之女兒,鑒於直系親屬關係無法有效獨立執行其監察人職務,暨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 結果:請公司承諾於掛牌前更換監察人為其他較具獨立性之人員 (4)執行長與總經理名稱雖有不同,其職責實質上則屬相似,考諸落實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範精神,董事長兼任公司執行長或其他職務恐亦難謂其符合公司治理之基本精神 結果:辭去執行長職務或增加一名獨立董事
五、問題解釋及補充資料 (5)董事(法人A之代表人),監察人(為法人B之代表人) ,A和B為實質關係企業 結果:上市審議委員會要求請公司承諾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前更換董事或監察人 (6)最近案例---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曾擔任其他上市(櫃)公司之董監事並經投保中心求償訴訟 結果:要求公司更換該董事或監察人
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問題 (1)99.11.24公告增訂證交法第14條之6 強制上市興櫃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子法 (2)100.3.18金管會令 發布「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內容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召集及開會次數、職權範圍、議事規範 (3)100.6.30金管會發布薪資報酬委員會問答集http://www.sfb.gov.tw/Layout/main_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8569115f-224b-4565-957e-3b0f5fee8b9c
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問題 (4)何謂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 依前開行使職權辦法第13條之說明 (5)設置完成後之資訊申報怎麼做? 完成該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訂定,以及 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委任 (5)設置完成後之資訊申報怎麼做? 委任成員(1位也要)及發生變動者應申報重大訊息第6款 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者應申報重大訊息第44款 2日內於MOPS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召集人及委員名單、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問題 (6)緩衝規定—設置完成之期限 以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億元為界線 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100.9.30前設置完成,並於100.12.31前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共105家,已全數於100.9.30前設置完成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得於100.12.31前設置完成,並於100.12.31前,得不召開會議。
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問題 (7)緩衝規定—得由1名一般董事擔任委員 考量設置初期恐發生尋覓人才之困難 故前開行使職權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本辦法施行日起算3年內(至103年3月19日),薪資報酬委員會三分之ㄧ以下之成員得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2款有關公司董事之規定,且該董事得不適用第1項第1款、第5至7款之規定。 且該名董事不得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自103年3月20日起,所有成員皆須符合前開行使職權辦法所定之資格,故該名一般董事即不能再繼續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
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問題 (8)前開行使職權辦法第6條第1項第1至7款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問題 (9)如何選出召集人? 於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董事會會後,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建議可留存書面紀錄 三名委員係3位獨立董事,或2位獨立董事+1位一般董事 由公司於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前將委員集合在一起召開籌備會,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建議可留存書面紀錄 三名委員係1位獨立董事+1位符合資格之外部人士+1位一般董事,或1位符合資格之外部人士+2名獨立董事,或2位符合資格之外部人士+1位獨立董事 由公司於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前將委員集合在一起召開籌備會,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建議可留存書面紀錄 若三名委員係2位符合資格之外部人士+1位一般董事,或3位符合資格之外部人士
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問題 (10)如何選出召集人? 會議事錄中恐讓人誤為召集人係由董事會成員推舉籌備會不一定要是很正式的會議,只要把三位委員集合在一起,由他們互相推舉即可,且籌備會並非薪酬委員會會議,籌備會的目的只是為了選出召集人 不建議於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有關召集人之選任,因前開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按照公司是否設置獨立董事,「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或「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記載在董事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