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集體安全 第一節 集體安全的定義 一、集體安全的含義 第七章 集體安全 第一節 集體安全的定義 一、集體安全的含義 所謂集體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是指在某一國際體系中的所有國家都共同締結多邊條約或 參加一個國際機構,
其目的是要結合體系內全體成員 的力量,以一致的行動來對體系 內破壞和平的國家依照規定實施 制裁,從而保障體系的和平及國際 秩序的一個制度。
集體安全與集體防衛 (collective defense)稍有 不同,二者的出發點雖然都是希望以集體的力量來對抗侵略,但是集 體安全的範圍是以國際體系內 所有的成員為對象,
所制裁的對象亦是體系內破 壞和平的國家;而集體防衛則 是以某些利益上一致的國家所形成 的同盟為主,成員的範圍較集體 安全小,防衛的對象則是同盟 之外的國家。
二、集體安全實施的條件 (一)朱建民教授的看法: 1.主觀條件: (1)各國堅信和平不可分割。 (2)效忠世界秩序。 (3)準備為現狀而戰。
(3)準備為現狀而戰。 (4)急難救援絕對可靠。 (5)信任國際決定而放棄自我作 主、大公無私,一視同仁。
2.客觀條件: (1)各國權力大致相等。 (2)經濟相互依賴。 (3)集體組織成員大體上普及。 (4)集體安全規定有拘束各成員之效力。
(二)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 的看法: l.集體安全制度必須能夠在任何時間, 無論對抗任何潛在的侵略者或侵略 集團,均可聚集壓倒性的優勢武力。
2.至少那些組成聯合武力足以滿足 第一項條件要求的國家,必須對 於它們要防衛的安全,具有同一 的觀念。
3.那些國家必須願意把它們衝突 的政治利益,從屬於共同利益 的要求,而共同利益的界說必 須以所有份子國獲得集體防衛 為依據。
(三)學者包韋特(D. W. Bowett)的看法: 1.共識。 2.承諾。 3.組織。 4.會員普及。 5.權力分散。
總而言之: 1.在實行集體安全制度時,當時的 國際體系必須是處於複雜的權力 平衡類型結構。 2.在集體安全體系內的大國,必須 要有使用權力和制裁的決心。
3.在特定的集體安全體系內,有關 的中、小國家必須深信上述二個 要件的存在。 4.集體安全體系的參與國家必須要 有和平不可分割的國際安全連帶 意識。 5.集體安全之實施要想成功,必須 要建立最低限度的有效武力。
第二節 集體安全與 權力平衡的區別 學者克勞德(Inis. L. C1aude, Jr.)的看法: 一、權力平衡與集體安全相似之處 第二節 集體安全與 權力平衡的區別 學者克勞德(Inis. L. C1aude, Jr.)的看法: 一、權力平衡與集體安全相似之處 (一)集體安全和權力平衡這兩 個概念,根本上都是針對 國際關係中的權力問題而 產生。
(二)集體安全和權力平衡這 兩個制度同樣以嚇阻的 概念為基礎。 (三)集體安全和權力平衡這兩個 制度都有「以戰爭換取和平」 的矛盾。
(四)體安全和權力平衡這兩種 制度也同樣主張,即使未 受到侵略者直接攻擊的國 家,也應該參與集體的 對抗行動。 (五)集體安全和權力平衡這兩種 制度都干涉到各國主權的行 使。
二、權力平衡和集體安全的區別 (一)同盟的性質不同: 1.權力平衡: 本質上是對外的聯合,目的在促成結 盟的各國採取共同行動,以應付其他 國家或集團所造成的衝突形勢。
2.集體安全: 集體安全指的是一種普遍性的、 全球性的同盟。
(二)對衝突的認知不同: 1.權力平衡: 2.集體安全: 權力平衡制度強調,這種衝突關係之形 勢若能加以適當安排,仍可獲致和平。 集體安全制度則寄望於一種全體合作 的方式遏阻衝突。
第三節 國際聯盟與集體安全 一、國際聯盟的成立 一般提及集體安全此一概念時,就自然聯想到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第三節 國際聯盟與集體安全 一、國際聯盟的成立 一般提及集體安全此一概念時,就自然聯想到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當然,集體安全並非威爾遜所發明的,談論集體安全的也不只有他。
但是,之所以很容易將威爾遜和集體安全劃上等號,主要是因為他是第一個將集體安全由概念變成實際制度的倡導者及行動家。
(一)老羅斯福的呼籲: 美國總統老羅斯福早在一九○二 年時就曾提出,希望所有文明及 愛好和平的國家都應負起責任, 於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警察措施以 維持世界和平。
(二)國際機構的提倡: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一個名 為「促進長久和平中央組織」 (Organization Central Pourune Paix durable)的國際 性機構在海牙成立,以便讓所有 提倡集體安全制度的團體可以互 相交流並整合力量。
(三)威爾遜的大力鼓吹: 很顯然的,威爾遜對於傳統的權 力平衡制度非常地失望,甚至認 為這種在大戰之前流行的古老而 罪惡的秩序,是一種窮兵黷武、 反覆結盟、處處猜忌、瘋狂鬥爭、 居心叵測的醜惡局面。
第四節 聯合國與集體安全 一、聯合國憲章的原始設計 第四節 聯合國與集體安全 一、聯合國憲章的原始設計 憲章集體安全制度的主要規定見於第七章,但是不受限於該章。根據國際政治學者周煦的說法,憲章集體安全制度,有下列幾項特點:
(一)確立集體安全的優越地位。 (二)指定安理會負擔集體安全的主要 責任。 (三)明訂會員國對集體安全制度的承 諾和義務。 (四)授權安理會廣泛的制裁權和裁量 權。
(五)設立軍事參謀委員會。 (六)不保證對付大國之侵略。 (七)期望大國合作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二、維持和平行動之主要特點 維持和平行動有下列八項主要特點: 根據國際政治學者周煦的說法,維持和平行動的特點如下:
l.同意。 2.合作。 3.非執行行動(non-enforcement)。 4.自衛。 5.不干涉。 6.自願性基礎。 7.彈性。 8.維持和平的軍隊多來自中、小國家而 非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