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国际贸易 术语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第二节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重点掌握INCOTERMS2000对FOB、CIF、CFR、FCA、CPT、CIP六种贸易术语主要规定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含义 二、国际贸易术语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他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如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二、国际贸易术语作用 表示价格构成 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 提高谈判效率
第二节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注意:惯例和法律的区别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两个方面: ——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愿适用 ——私法规则导致适用 法律的约束力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Warsaw-Oxford Rules )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制订,后与1932年在英国牛津修订完成,沿用至今。规定了唯一的一个贸易术语CIF。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修订本》共对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Ex Point of Origin 、F.O.B.、 F.A.S.、 C&F 、C.I.F. 和 Ex Dock 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1936年,国际商会提出了一套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称为(INCOTERMS 1936—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随后,为适应贸易实践发展,于1953,1967、1976、1980、1990、2000作了多次修改与补充。 INCOTERMS 2000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分栏式编排,各为10项。 按卖方责任从小到大,共分4组13种
《2000年通则》对买卖双方责任的规范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 交货 B1 支付价款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及手续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4 受领货物 B5 风险转移 B6 费用划分 B7 通知卖方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讯息 B9 货物检验 B10 其他义务
INCOTERMS 2000贸易术语分类 E组 启运组 EXW 工厂交货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FCA FAS FOB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CFR CIF CPT CIP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 抵达组 DAF DES DEQ DDU DDP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组别 贸易术语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 EXW EX works 产地发货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组别 贸易术语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货到目的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组术语:卖方在商品产地交货。 F组术语: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并负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 C组术语: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损或货物灭失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费用点与风险点分离 )。 D组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三节:主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FOB (一)中、英文全称及含义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二)含义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双方的义务 买卖 项目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交货/ 付款 按合同规定交货(规定时间、地点,约定的质量、数量、包装); 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装上船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按合同规定付款(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 收取单据,领取货物 通知卖方(船名装船时间、地点等) 进/出 口手续 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出口手续 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进口手续 运输 无义务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卖方充分的通知 保险 自行办理 风险 转移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四)选用FOB应注意的问题 买方派船,卖方交货。一方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充分的通知。 风险划分:船舷 装船费用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买方 FOB UNDER TACKLE (FOB 钓钩下交货),买方 船货交接问题 FOB STOWED( FOB 并理舱),卖方 FOB TRIMMED (FOB并平舱),卖方 注意变形不改变风险划分,只改变费用划分。 对个别国家的特殊规定 美共有6种,只有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INCOTERMS的FOB相近。
二.CIF 相应的出口手续与费用由进口方办理。 适用的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 (一)英/中文全称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二)含义: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费。
(三)双方的义务 买卖 项目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交货/ 付款 按合同规定交货(规定时间、地点,约定的质量、数量、包装) 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装上船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按合同规定付款(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 接受单据,收取货物;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进/出 口手续 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出口手续 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进口手续 运输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无义务 保险 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风险 转移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四)选用CIF应注意的问题 属装运合同,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只按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买方无权对船籍、船型、船龄、船公司等提出限制。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按最低责任险投保,保险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责任自风险转移开始,至目的港为止。 风险划分:装运港船舷. 卸货费用的处理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 卖方承担)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买方承担)
三.CFR CIF LANDED(卸至岸上— 卖方承担) CIF EX TACKLE(钓钩下交货—卖方承担) 注意不改变风险划分,只改变费用划分。 适用范围:海运及内河运输 三.CFR (一)英/中文全称 CFR: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二)含义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的正常运费 .
(三)双方的义务 买卖 项目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交货/ 付款 按合同规定交货(规定时间、地点,约定的质量、数量、包装); 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装上船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按合同规定付款(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 接受单据,收取货物;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卖方充分通知 进/出 口手续 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出口手续 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进口手续 运输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无义务 保险 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风险 转移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双方的义务 买卖 项目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交货/ 付款 按合同规定交货(规定时间、地点,约定的质量、数量、包装); 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装上船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按合同规定付款(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 接受单据,收取货物;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卖方充分通知 进/出 口手续 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出口手续 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进口手续 运输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无义务 保险 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风险 转移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四)选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装船通知 是必须的义务。做到及时、详尽。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卸货费用的处理、风险划分等同CIF。 适用的范围: 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1. 相同点 1)交货地点均在装运港船上 2)风险划分均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3)运输方式均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 4)交货方式均属于推定交货方式,或称象征性交货
2. 不同点 运输 保险 手续 费用 FOB 卖方 买方 CFR CIF 不同点:即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负担的费用不同 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CIF>CFR>FOB
C W DDU DEQ DES FOB EXW DAF FCA Buyer Seller CIP CPT CIF CFR DDP 国际贸易术语一览图 W C DDU DEQ DES FOB EXW DAF FCA Buyer Seller CIP CPT CIF CFR DDP
贸易术语的归纳(Ⅰ)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货物越过船舷 买方 水上 运输 贸易 术语 交 货 地 点 风 险 转 移 界 限 出口报关的 责任、费用 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的 适用 方式 买方处置货物后 货交船边后 商品产地 、所在地 EXW 任何 卖方 出口国内 地、港口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装运港口
贸易术语的归纳(Ⅱ)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贸易 术语 交 货 地 点 风 险 转 移 界 限 出口报关的 交 货 地 点 风 险 转 移 界 限 出口报关的 责任、费用 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的 适用 运输 方式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买方处置货物后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出口国内 地、港口 CIP 卖方 买方 任何 两国边境 指定地点 DAF DES DEQ DDU DDP 目的港口 进口国内 水上
掌握每种贸易术语,以及比较不同种类的贸易术语之间的异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 卖方的交货地点;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 适用的运输方式; 主要责任的划分(指办理运输,保险,进出口手续以及单据; 主要费用的划分(指与上述责任相关的费用的分担)
案例1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分析 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 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分析 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经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案例3 中方某公司按每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100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问这是什么道理?
分析 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输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稚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essel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此点至关重要,美商来电要求增加金额的道理就是源出于此。
案例4 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就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但若合同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与这种贸易术语完全不同或有抵触的条款,那么有关这一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就完全不适用于该合同,甚至被认为无效。确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它所使用的价格术语,还要看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是否与所使用价格术语的主要含义相符。具体到本题的合同内容而言,在CIF价格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其次CIF是“单提买卖”,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而应改为DES合同性质。从事进出口工作的外销员应通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到这些问题。
5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
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6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贸易术语的选用 恰当选择贸易术语的意义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 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即以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成交。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进口业务多用FOB和FCA,出口则争取CIF和CIP成交 有利于发展双方经贸关系 如对方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或买方为取得保险费的优惠要求自办保险。我方可同意按CFR或CPT方式出口;又如大宗商品出口中,国外买方为取得较低运费要求自办运输。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非海洋或内河运输方式下,应采取FCA、CPT、CIP术语成交。 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因此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术语成交。其好处在于,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取得运输单据;早日结汇,加快资金周转。
注意规避风险 出口业务中,在进口方派船的情况下,要注意船货衔接,要防止进口方与船方勾结,无单放货。 进口业务中,在出口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要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贸易术语的选用还应与其他贸易条件相适应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
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