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部分
第十一章 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Trade Terms) —— 是一种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有关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 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该通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共分为四组13种。
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按INCOTERMS 2000标准划分): F组(主要运费未付) C组(主要运费已付) D组(到达)
第二节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第二节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卖方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船期和装运港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 注意事项: 1、风险的界限 2、船货的衔接 3、装船费用的负担
二、CFR Cost and Freight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卖方除承担FOB的基本义务外,再加上办理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的义务。 注意事项: 1、租船订舱的问题 2、装船通知的问题 3、卸货费用的负担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三、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 … 指定目的港) 卖方除承担CFR的基本义务外,再加上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注意事项: 1、卖方办理保险的问题 2、象征性交货的问题(卖方凭单 据履行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3、“到岸价”的问题
FOB CFR CIF 的异同点: 相同点: 不同点:即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负担的费用不同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水上运输 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装运港船舷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办理进出口手续的责任人相同:出口手续由出口商办理,进口手续由进口商办理 不同点:即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负担的费用不同
四、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 货交承运人(…指定装运地) 卖方的义务是在装运地(港)的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完成,风险转移。 注意事项: 1、风险的界限 2、货物的交付 3、承运人的问题
五、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卖方除承担FCA的基本义务外,再加上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的义务。
六、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除承担CPT的基本义务外,再加上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和风险转移点不同
第三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 (…指定装运地) 卖方的义务是在其所在处所(工厂、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交货完成,风险转移。 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也不负责货物的装载,EXW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一种贸易术语。
Free Alongside Ship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 船边交货 ( … 指定装运港) 卖方的义务是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放置于船边时,交货完成,风险转移。 FAS与FOB类似,主要区别在于交货风险转移点,FAS在船边,FOB在船舷。
三、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 —— 边境交货 (…指定地) —— 边境交货 (…指定地) 卖方的义务是在两国边境的指定地点向买方提供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货完成,风险转移。 DAF 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更适用于陆上铁路和公路运输。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卖方的义务是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交货完成,风险转移。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卖方的义务是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向买方提供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交货完成,风险转移。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 未完税交货 ( ... 指定目的地) 卖方的义务是在指定的目的地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卖方的义务是在指定的目的地将经过进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并支付进口关税和相关的费用。 DDP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多的一种贸易术语。
C W 国际贸易术语一览图 DAF CIF CIP CFR DDP CPT DES FOB DDU FCA DEQ FAS EXW Seller Buyer
13 种 贸 易 术 语 对 比 分 析 表 贸易术语 交货风险点 出口清关 进口清关 运输方式 支付运费 办理货运保险 FOB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水运 CFR CIF FCA 装运地货交 承运人 各种方式 CPT CIP EXW 卖方处所(工厂 FAS 装运港船边 DAF 边境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 DEQ 目的港码头 DDU 指定目的地 DDP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和方法 一、原则:依据平等互利精神,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和自己的销售意图来确定适当的价格。 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商品的国际价值为基础的,但受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很大。 其他具体影响因素:质量、数量、运输、交货、季节、支付、汇率等。 二、作价方法 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 三、价格的换算 CFR=FOB+运费 CIF=CFR+保险费
四、计价货币 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一般都是选用国际上可自由流通的货币,签定合同时: (一)计价和支付为同一货币时 出口合同(卖方)选用硬币;进口合同(买方)选用软币比较有利。 (二)计价和支付为不同货币时 1、按签约时汇率确定 计价是硬币、支付是软币对卖方不利,对买方有利。 2、按支付时汇率确定 计价是硬币、支付是软币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
第五节:佣金和折扣 一、佣金(Commission) —— 中间商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在合同或发票中明示的称“明佣”,常用佣金率表示。 例:USD200/Doz.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5% COMMISSION . 简写为: USD 200/Doz . CIFC5 SAN FRANCISCO 佣金计算公式: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 佣金一般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二、折扣(Discount) —— 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减让。 例:USD 100/PC. FOB SHANGHAI LESS 10% DISCOUNT. 折扣一般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
三、合同的价格条款 合同的价格条款包括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Amount) 商品的单价由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部分所组成。
思 考 题 1、什么是贸易术语?它有什么作用? 2、简述FOB、CFR和CIF买卖双方的基本 义务。 思 考 题 1、什么是贸易术语?它有什么作用? 2、简述FOB、CFR和CIF买卖双方的基本 义务。 3、13种贸易术语中,哪些属于象征性交货的术语? 4、简述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和方法。 5、什么是佣金和折扣?它们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什么作用?
第十二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列明的货物,货物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是其直接的体现。 合同品名条款的有关事项。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商品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 —— 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一、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商品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 —— 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一、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样品)表示 1、卖方样品 (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 (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 (Counter’s Sample)
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表示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 ) (二) 以文字说明表示 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表示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 ) 2、以良好平均品质表示 (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3、以商标或品牌表示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 4、以产地名称表示 (Name of Origin ) 5、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 二、合同的品质条款
第三节 商 品 的 数 量 一、常用的计量单位 1、重量(Weight) 吨(Metric Ton ,M/T ),公斤(Kilogram, Kg ),克( Gram, g),磅(Pound, lb ),盎司(Ounce, oz )等 2、个数 件、个、只(Piece,pc),套(Set),打(Dozen, doz)等 3、长度 米(Meter,m),英尺(Foot,ft),码(Yard,yd)等 4、面积 平方米(Square Meter,sqm)等 5、体积 立方米(Cubic Meter,cum)等 6、容积 升(Liter,l),加仑(Gallon,gal),蒲耳式(Bushel,bu.)
二、计 算 重 量 的 方 法 三、合 同 的 数 量 条 款 毛重:商品本身的重量+包装的重量 净重:即商品本身的重量 或用“以毛作净” 毛重(Gross Weight),净重(Net Weight),皮重(Tare),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等 毛重:商品本身的重量+包装的重量 净重:即商品本身的重量 或用“以毛作净” 净重=毛重—皮重 三、合 同 的 数 量 条 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合同规定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增减的百分比。 30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ition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按照包装的要求可以分为有包装(全部包装、局部包装)和无包装(裸装货、散装货)。 二、运输包装 (一)运输包装的分类 1、单件运输包装 (箱、包、袋、瓶、罐等) 2、集合运输包装 (集装箱、托盘等)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 又称“唛头”,由收/发货人名称代号、目 的港(地)名称和件号三部分组成。 又称“唛头”,由收/发货人名称代号、目 的港(地)名称和件号三部分组成。 NOS.24/50 DUBRES 445060 G.125KGS N.100KGS T.25KGS MADE IN CHINA A
运输标志不仅要制作在商品的包装上,也要制作在大部分出口单据上。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三、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一种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货物包装形式。 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 四、合同的包装条款
思 考 题 1、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2、什么是溢短装条款?它有什么作用? 3、请自己设计一个运输标志(唛头)。
第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第二节:合同的装运条款 第三节:运输单据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一)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1、班轮运输具有“四定、一负责”的特点。 固定:时间、航线、港口、运费 负责:船方负责装卸 (运费包括了装卸费用) 2、班轮运费计算标准 (二) 租船运输 (Charter Transport) 1、定程租船 (Voyage Transport) 2、定期租船 (Time Transport)
二、其他运输 1、铁路运输 2、航空运输 3、公路运输 4、内河运输 5、邮政运输 6、管道运输 三、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 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集合运输包装是货物运输的一种辅助设备,广泛应用于海运、陆运等,据估计集装箱运输的比例已占到海运总量的80%左右,迄今已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集装箱运输体系。
(一)集装箱的分类 1、用途 干货箱、冷藏箱、通风箱、罐式箱等 2、规格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集装箱分为三个系列17种规格,其中最常用的: IA型 40‘×8’×8’ 约装 67 IC型 20‘×8’×8‘ 约装 31 20英尺IC型集装箱称为标准箱(TEU, 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二)集装箱的装箱方式 整箱货 (FCL, Full Container Load) 拼箱货 (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三)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门到门 (Door to Door) 场到场 (CY to CY) 站到站 (CFS to CFS )
(四)国际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五)大陆桥运输 (Land Bridge Transport)
第二节 :合 同 的 装 运 条 款 一、装运时间 使用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 )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是相同的概念。 使用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装运时间一般规定明确、具体的时间。 Shipment on or before Sep.15th,2000 也有结合信用证规定的: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
二、交货地点 (一)装运港(地)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二)目的港(地)Port of Destination :Rotterdam 有关注意事项。 三、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合同一般应规定是否允许卖方分批装运。 注意事项: 1、不允许分批装运的,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 2、同船、同航次、同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多套运输单据)不视为分批装运。 四、转运(Transshipment) 无直达航线或船期不定或船期间隔时间太长,合同应规定允许转运,可由一程船、二程船完成运送。
第三节 运 输 单 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B/L) —— 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其接管或已装船,并允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交付收货人(凭单提货)的一种书面凭证。 (一)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合同 (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见附页)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按货物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To Order 凭指定 To Order of Shipper 凭发货人指定 To Order of …Bank 凭…银行(开证行)指定 4、其他
二、海运单 (Sea Waybill) 海运单是一种海上运输的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不同的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单提货,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提单。海运单不可转让。收货人栏里应记名。 三、空运单 (Air Waybill)
思考题 1、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各有什么特点? 2、简述集装箱运输的装箱方式和交接方式。 3、什么是海运提单?其作用是什么?
第十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风险(Peril) (一)海上风险(Peril of the Sea)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 )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偷窃、破碎、雨淋、串味、钩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等
二、损失(Loss) (一)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Loss) —— 避免实际全损或修复、施救受损货物并运至目的港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二)费用损失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当事人所发生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当事人之外第三者所发生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修订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包括了海运、陆运、空运和邮运四种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别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其责任范围包括八个方面。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W.P.A.) 除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All Risks,A.R.) 除水渍险各项责任外,还包括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基本险的其他内容。 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时效、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 (1)“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2)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 (3)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只能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共分为: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淡水雨淋险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短量险(Shortage) 混杂玷污险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Leakage) 碰损破碎险 (Clash and Breakage) 串味险(Taint of Odor) 受潮受热险 (Sweating and heating)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裂险 (Breakage of Packing) 锈损险(Rust)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战争险(War Risk) 罢工险 (Strikes Risk)—— 全称为罢工、暴动和民变险(Strikes,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S.R.C.C.)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被各国普遍采用。该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基本险别 协会货物险条款 (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I.C.C.(A)】 协会货物险条款 (B) 协会货物险条款 (C) 分别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 二、附加险别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第四节 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何方办理保险 根据贸易术语而定 1、何方办理保险 根据贸易术语而定 2、何种保险条款 采用C.I.C.还是 I.C.C.或其他 3、确定投保险别 择基本险和附加险 4、确定投保加成率 通常为10%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保险金额 =CIF价格×(1+投保加成率) 例:某公司对出口A产品投保,其CIF价格为15468美元,投保加成率10%。 保险金额=USD15468×(1+10%)=USD17014.80=USD17015 (1)保险金额一般不留辅币尾数。 (2)货价为FOB或CFR,需转化为CIF价。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例:该批A产品运至横滨港,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25%和0.03%。 保险费=USD17015×(0.25%+0.03%)=USD47.64
三、保险单据 1、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2、保险凭证( Insurance Certificate)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注意事项: (1)保险单可以背书转让。 (2)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能迟于海运提单的出单日期。
思考题 1、我国C.I.C.条款有哪几种基本险别?它们承保的责任范围有什么区别? 2、附加险有哪些主要险别?投保了一切险是否包括了附加险? 3、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为什么保险中含有“仓至仓条款”,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在卖方仓库至码头途中的损失?卖方和买方提出索赔均遭拒绝,原因何在?又该如何保障本例中的损失?
第十五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一节、货款支付工具 进出口贸易货款的收付大多采用票据进行结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具备一定格式的货币债权凭证,具有四方面的特征: 文义性 要式性 流通性 无因性 一、汇票 (Draft ,Bill of Exchange)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Drawee)收款人(Payee)
(一)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Drawee)收款人(Payee) (二)汇票的内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三)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2、按付款时间不同 即期汇票 (Sight Draft ) 远期汇票(Time Draft) 3、按有无附随商业单据 光票(Clean Draft) 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Draft)
(四)汇票的行为(使用) 1、出票(Issue)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提示(Presentation) 出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付款人见票时承诺对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的行为。 4、付款(Payment)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5、背书(Endorsement) 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的行为。 6、追索(Recourse) 当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转让人)要求偿还票款的行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提供被拒付的有关证明。 7、保证(Guarantee) 非汇票债务人对汇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内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二)本票和汇票的主要区别 1、当事人不同 2、支付方式不同
三、支票(Check,Cheque)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支票的内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4、出票日期 5、出票人签章 (二)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2、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三)注意事项 1、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是储户与开户银行的关系。 2、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Remittance) 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货款收付方式。 (一)汇付的种类 1、信汇(Mail Transfer,M/T)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付款人向银行购买汇票,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货款收付方式。 (二)汇付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商业信用 特点:1、是一种最为简单的货款收付方式。 2、提供信用的一方需承担很大的风险。
二、托收(Collection) ——出口方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以付款(承兑)交单的方式向进口方收款的一种货款收付方式。 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一)托收的分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银行根据指示,只有在付款人付清货款时,才向其交出商业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时,便将商业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二)托收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商业信用 特点:1、托收仍具相当风险。只要进口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出口方将蒙受损失。 2、国际商会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URC522 )作为托收操作的依据。 3、“URC522”不鼓励使用远期D/P,因为付款人可以通过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借单或借货。 4、托收属逆汇法,汇付属顺汇法。
第三节: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银行保证文件。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开证行 (Issuing Bank) 受益人 (Beneficiary) 通知行(Advising Bank)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付款行(Paying Bank ) 二、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和内容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本和电开本,目前基本上采用电开本,而SWIFT信用证被越来越多地加以使用。
三、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议 付 行 通 知 行 开 证 行 付 款 行 受 益 人 合同 规定 L/C 1、申请 2、开证 3、通知 4、议付 5、索偿 7、赎单 开证申请人 6、偿付
四、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 2、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Documentary L/C,Clean L/C)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C,Untransferable L/C) 5、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Sight Payment L/C,Differed Payment L/C,Acceptance L/C,Negotiation L/C)
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 Negotiation means that the negotiating bank ,at the opening bank‘s invitation stated in the L/C,buys the draft and the shipping documents of the seller .Actually he makes payment in advance to the seller .The seller receives its face value less a deduction for certain day’s interest plus the bank‘s commission.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00, UCP500) 是有关信用证操作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领域有很大的影响。 六、信用证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性质:银行信用 作用:安全保证作用 资金融通作用 特点: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处理单据的业务。
第四节、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一、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L/G) ——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当申请人未向受益人履约,由银行负赔偿 责任。 银行保证书除了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外,还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 银行保证书与信用证的异同点: 两者都由银行开立,同属银行信用。 差别在于 1、付款责任不同 L/C: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L/G:银行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2、使用情况不同 L/C:用于履约,交易正常必然使用。 L/G:用于违约,交易正常不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是一种具有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证书。(某些国家法律规定银行不允许开立L/G) 其操作归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范畴,受UCP500的约束。
第五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货款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是合同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条款。 汇付条款、托收条款、信用证支付条款。 也可使用不同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由货款收付引起的外贸风险占了较大的比例。对卖方而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使用较为安全,但操作复杂,万一产生不符点,收款会同样没有保证,且使用成本也高,从国内外货款收付方式使用的发展趋势来看: 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额的80%左右是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目前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还保持80%这一比例,但欧美企业已降至20%左右,80%左右采用非信用证方式。他们的坏帐率为0.5%,而我们却高达5%。说明使用信用证并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而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防范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国内,国有企业热衷于使用信用证,而跨国企业则独钟电汇。
思考题 1、什么是汇票?汇票的种类和行为有哪些? 2、什么是汇付和托收?简述其性质和种类。 3、什么是信用证?简述其性质、作用、特点和操作程序。
第十六章:商品的检验 商品的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的买卖过程中,对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实施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商品检验还包括对装运技术条件、运输工具和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残损状况进行检验;根据一国法律或规定,确定某些货物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以及对动植物及产品实施病虫害检疫等。 商品检验是对外贸易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商 品检验的意义与内容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相距甚远,一般不能当面交接货物。另外由于长途运输,可能会遭受各种风险,造成货损。所以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了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时,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可见,买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合同规定并经过商品检验后的货物。这样买卖双方在合同的约束下处于平等的经济地位,有利于保证实现双方的经济利益。 进出口商品检验在我国的外经贸活动中具重要作用。由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品质管制,实施检验、监督和鉴定,以保证进出口商品的品质,维护国家外贸的信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
商品检验的重要性早已被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家法律所肯定,相关规定都充分说明了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二、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 (一)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机构 非官方机构 国外的商检机构 半官方机构 生产、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
我国的商检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公司。 1992年,原国家商品检验局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ACI),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和集散地设立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 1998年7月,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AIQ)
(二)检验证书 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根据不同的检验或鉴定项目,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验证书主要有几种: • 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 重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 数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 价值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 兽医检验证书 (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卫生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消毒检验证书 (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残损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 船舱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 货载衡量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 Measurement) • 产地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我国出具的产地检验证书主要有三类: 一般原产地证,简称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 专业性原产地证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普惠制原产地证,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 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m A, G.S.P. FORM A)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产地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 装运港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第二节 我国的商检法 1989年2月21日七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这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第一次重要立法,标志着我国的商检工作从此步入法制轨道。
一、《商检法》的基本内容 《商检法》共分六章(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有: 1、确定了商检部门的地位 2、规定了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监督管理) 3、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 法定检验——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鉴定业务——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各项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监督管理——对法定检验商品和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节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一般包括: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等。 有时还规定由买方对不符货物向卖方索赔事宜,还可根据业务需要规定检验的标准。
检验条款举例: 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质量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若发现质量和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有权向买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60天内。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Weight issued by the China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t the port/place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 Should the quality and weight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 The claim, if any, shall be lodged within 60 d/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place of destination.
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惯例、法规和约定,导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引起争议Disputes ,就必须要寻求解决的方法。除事先制定有关的预防条款,还应考虑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事宜。
二、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规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受损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行为。 索赔人在提起索赔时应遵循的原则: 正确合法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索赔金额恰当原则 诚实信义原则
理赔是违约方对受损一方提出的索赔要求采取一定措施以决定是否赔偿及如何赔偿,以便合理地处理的行为,即对索赔的处理。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受害方来讲是索赔,对违约方来讲是理赔。 索赔的解决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索赔有两种解决方式:①索赔人撤回或撤销索赔。②被索赔人接受索赔或部分接受。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1、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方法和金额等。 提出索赔时应注意:索赔依据充足、正确,必须在有效期内提出。 2、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 也称违约金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百分率,一般适用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的商品的合同。
第二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为: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避免或克服它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有关合同成立后。 ②事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是由“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造成的。 ③实践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 免责处理。 一般情况下,采取变更合同的做法,即对原订立的合同条件或内容作适当的变更,包括部分履行或推迟履行或替代履行。 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法和期限,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原因的表达不同,有三种规定方法: ①概括式:对不可抗力不做明确的规定。 ②列举式:对不可抗力作具体的规定。 ③综合式:将上面两种方式结合起来。
第三节 仲裁 一、仲裁和仲裁机构 仲裁(Arbitration)是争议双方约定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来公断并作出裁决,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即为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有下列特点: ①公正性 ②自愿性 ③终局性 ④保密性
临时仲裁(由临时仲裁厅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采用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采用机构仲裁。 我国有两家涉外仲裁机构: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法院。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国际上主要有下列常设的商事仲裁机构,并有各自的仲裁规则: 1、国际商会仲裁院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3、美国仲裁协会 4、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6、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7、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二、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进行仲裁的规程。 我国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①仲裁申请 ②仲裁厅的组成 ③仲裁审理 ④仲裁裁决 ⑤仲裁的执行 仲裁裁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或者由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履行裁决事项。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来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有几方面的作用: ①约束协议当事人的行为 ②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厅管辖权 ③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提交仲裁协议”。
四、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该条款一般明确规定仲裁的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裁决的效力等。具体包括:①提交仲裁的事项。②仲裁地点。③仲裁机构和程序规则。④写明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合同中,应争取规定在我国仲裁。 确定在哪国仲裁,一般就等于确定适用该国的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商定 第一节 合同商订 一、交易磋商的程序 (一)询盘(Inquiry) 我国合同法称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发放商业广告等均属要约邀请,一般泛指大众表达与对方的交易愿望,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要约邀请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
(二)发盘(Offer) 我国合同法称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的条件 (1)向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 到达生效的原则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失效 要约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还盘(Counter Offer) 我国合同法称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以要约人的地位重新发出的一个要约,是对原要约的否定或修改。 还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
(四)接受(Acceptance) 我国合同法称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构成承诺的条件 (1)由特定的人作出 (2)内容与要约相符 (3)在要约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2、承诺的生效 到达生效的原则 3、承诺的撤回 4、逾期承诺 承诺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第二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有: 一、合同 Contract 二、确认书 Confirmation 三、协议 Agreement 四、定单 Order 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约首、本文、约尾。
思考题 1、交易磋商包括那些基本程序? 2、试述构成要约和承诺的条件
第十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假定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下,出口合同的履行归结为:货、证、运、款四个环节。 一、货(备货、报验) 二、证(来证、催证、审证、改证) 三、运(托运、报关、投保、装运) 四、款(制单、结汇)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 假定采用FOB贸易术语,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下,进口合同的履行可归结为: 一、开证 二、船运、保险 三、审单、付款 四、报关、提货 五、收货检验
思考题 1、履行出口合同包括哪几个环节,简述其内容 2、试述出口结汇的三种方式 3、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单据有哪些?
第二十章 国际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在不同的营业地进行货物买卖所采取的方法和商品流通渠道。 国际贸易方式除逐笔售定外,还有包销、代理等传统贸易方式和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
第一节 传统贸易方式 一、包销与代理(Exclusive Sale and Agency) 第一节 传统贸易方式 一、包销与代理(Exclusive Sale and Agency) 二、招标与投标(Invitation to Tender and Bid) 三、拍卖(Auction) 四、寄售与展卖(Consignment and Trade Fairs) 五、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
一、包销与代理 1、包销 包销也称经销,是指出口人与国外包销商达成书面协议,赋予包销商某些商品在约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独家经营权利。 出口人与经销商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包销协议是出口人与其授权的包销商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
包销业务的一般过程: 出口方 包销商 包销协议 买卖关系 在约定的包销区域内独家经销 客户
2、代理 代理是指出口商委托某一外国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区域里为其代理推销一定品牌的商品。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以代理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报酬。代理人只是按实际的销售数量收取一定的佣金。 出口委托人 总 代 理 独家代理 一般代理
二、招标与投标 常用于政府部门、大型企业等采购大宗物资、器材、机器设备或招包工程项目。 招标是指由招标人(买方或工程业主)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提出交易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投标人(卖方或承包商)进行投标,由招标人开标,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约的一种行为。 投标是指卖方或承包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报出价格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争取中标,以达成交易的行为。
一次招投标活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① 招标阶段 ② 投标阶段 ③ 开标、评标、决标阶段 ④ 中标签约阶段
三、拍卖 拍卖是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按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竞购或“密封出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最后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交易方式。 拍卖是现场看货、当场买卖的贸易方式。 增价拍卖 (英式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 (招标式拍卖) 减价拍卖 (荷兰式拍卖) 正式拍卖 拍卖程序 准备阶段 付款提货 竞价形式
四、寄售与展 1、寄售——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商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的方式。 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出售商品的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 寄售协议是寄售人和代销商之间为了执行寄售业务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寄售的条件和办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2、展卖——利用展览会或博览会等形式进行商品销售的一种方式。 展卖一般适用于花色品种较复杂,需要看货成交的商品。其优点在于:①有利于宣传商品,扩大影响,促成交易;②有利于与客户广泛接触,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③有利于开展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动态。
五、商品交易所 1、商品交易所——又称期货市场(Futures Market),是一个有组织的市场,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的规章买卖特定商品的期货合同。 交易所既进行实务交易又进行期货交易,主要以期货为主。 2、套期保值(Hedging)——又称“对冲交易”,是期货市场交易者将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结合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即交易者在卖出或买进某一商品的同时,在交易所内同时买进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以弥补价格变动所造成的损失。
3、期货合同和期货合同交易 ①期货合同(Futures Contract)——各商品交易所事先制定好的标准合同。规定统一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要求,品质增减价办法和其他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只需将恰定好的价格、交货期及数量等填上,交易即告达成。 ②期货合同交易——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是期货合同本身的买卖,不需要商品真正转移。可以利用此种交易进行买空卖空的投机活动,也可进行商品的套期保值。
第二节 新型贸易经营方式 一、对等贸易(Counter Trade) 二、对外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第二节 新型贸易经营方式 一、对等贸易(Counter Trade) 二、对外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Processing with Customer’s Materials) 三、国际租赁贸易(Lease Trade)
一、对等贸易 又称对销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不同于单边进出口贸易。 对等贸易形式多样,我国外经贸活动中较多采用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 1、易货贸易(Barter Trade) 传统的易货贸易是直接的易货,现代易货贸易由此发展而来,称为综合易货贸易。其特点有:①多项换货交易;②不使用现汇,以出口所得货款来支付进口应付款项;③订立清算合同的国家可以记账和相互抵冲来结算。 易货贸易常发生于国家外汇短缺、对外支付能力不足的时期。
合同1 合同2 B国 A国 2、互购(Counter Purchase) 又称“平行贸易”(Parallel Trade),我国也称“反向贸易”。 互购是由贸易双方通过洽谈,签订两个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并据此分别加以履行的一种贸易方式。 贸易双方互为进出口,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不要求等值交换。 B国 商品X 商品Y 货款 合同1 合同2 A国
3、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用商品或劳务偿还的贸易方式。其特点是:①以信贷为前提。②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 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按用以偿付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 直接产品补偿 、间接产品补偿、 劳务补偿。 对设备的进口方而言,补偿贸易的操作大体分四个阶段: ① 准备阶段 ② 与外商磋商阶段 ③ 订立协议阶段 ④ 实际操作阶段
补偿贸易的图示: 设备进口方 设备供应方 直接产品、间接产品或劳务 设 备
二、对外加工贸易 也称对外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 对外加工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承接方按对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式样和商标加工或装配成成品,交付对方销售,承接方只收取约定的工缴费的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的双方根据约定的贸易协议开展交易。加工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 规定委托方来料、来件的时间、地点、数量 ② 确定工缴费的计算方法 ③ 规定原料消耗定额和合理次废率 ④ 加工成品的质量、交货时间和数量规定 ⑤ 工缴费的支付方式
加工贸易的图示: 原料、配件输入方 成品出口方 原料、配件供应方 成品进口方 原料、配件 成品 工缴费
三、国际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数量的租金为代价,把商品交付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贸易方式。 国际租赁贸易就是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租赁贸易。 国际租赁的主要形式由: ①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②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③ 杠杆租赁(Leveraged Lease) ④ 售出和回租(Sale and Leaseback) ⑤ 综合性租赁 (Composite Lease)
租赁贸易的图示: 设备承租人 租赁公司(出租人) 设备生产厂家 设备 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