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主讲:余春根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贸易术语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用三个字母表示,说明商品价格的构成和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 表明价格构成中从属费用的分担 确定交货条件,如交货地点、风险承担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含义;指在国际贸易实践基础上,由国际组织编撰与解释的习惯做法。在实践中,某种惯例一旦写进合同,对双方即构成约束力,同时惯例也往往是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 国际惯例的种类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贸易术语的分类 E组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个术语 F组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 FAS 第二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贸易术语的分类 E组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个术语 F组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该组术语均不包括运费在内 C组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运费加保险)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个术语。该组术语均包括运费在内,但属于装运合同 D组 本组包括DAT(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三个术语,均属于到货合同
二、与2000通则的改动 1、术语分类的调整。2010通则将术语分成两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和适用于水路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个变为11个。其中,删去4个术语,即DAF、DES、DEQ、DDU,同时,新增两个术语,即DAT、DAP。即用DAP取代DAF、DES和DDU, DAT取代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4、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电子文件可以取代纸质文件
二、与海运有关的三种术语 FOB术语的解释 卖方的义务 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承担货物在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装船费用的承担另行确定 提供货物已装船的相关单据
买方义务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及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告知卖方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承担货物在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FOB的变形 FOB变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FOB班轮条件 FOB吊钩下交货 FOB理舱费在内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与北美国家贸易时,要注意他们对该术语解释的不同(某种运输工具,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舱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承担办理出口通关所需的费用).故与北美国家贸易时,应注明船上交货(FOB Vessel,卖方自负风险与费用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 象征性交货 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船取得装船凭证,即完成交货 各种变形仅解决装船费用问题,与风险的转移无关 船货的衔接 买方应及时将船名、到港时间、地点通知卖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按时派船,卖方未备妥货物导致不能按时装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CFR CIF与FOB的异同 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 均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均在装运港码头交货,即都是象征性交货 风险的转移均在装运港船舷 为解决装卸费用问题,均存在变形 不同之处 两者费用的负担与责任不同 装卸费用的处理办法不同
使用CFR CIF时应注意的问题 使用CFR时卖方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并提供可转让提单 卖方仅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正常运输的费用 除非合同有规定,卖方仅投最低险别的险种
三、货交承运人的三种术语 FCA CPT CIP三个术语均适用于货交承运人形式,与海运的三种术语比较,它们的异同点如下: 共同点 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均在出口国国内 都属于象征性交货 通关手续与费用均由所在国一方办理
二者的区别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装卸费用的负担不同 在后三种术语条件下,运费均包含装卸费用,故无需通过价格变形来解决装卸费用承担问题 运输单据不同
第三节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运输市场的变化 考虑国外港口的装卸能力与效率 海上风险程度 扩大货交承运人三种术语的使用范围 第三节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运输市场的变化 考虑国外港口的装卸能力与效率 海上风险程度 扩大货交承运人三种术语的使用范围 适当考虑外汇的收支
附录:价格术语的互换 一、以FOB价换算其他价格 CFR价= FOB价+运费 CIF价= (FOB价+运费)/ ( 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 CFR价/ ( 1- 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二、以CIF价换算其他价格 FOB价= CIF价x(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运费 CFR价= CIF价x ( 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 CIF价-保险费
第二章 主要贸易条件 品名与品质 交易的数量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品名与品质 一、商品的品名 含义与作用: 即商品的名称,使每次交易所必备的条件,使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因此,准确的使用商品名称是交易成功的重要条件 品名表示的方法 应注意的问题:内容应明确具体,应是卖方能过提供且是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名称,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二、商品的品质 品质的含义与作用:品质包括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两部分,是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也是国际市场竟争的主要手段 表示品质的主要方法 用文字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品牌、产地等 用实物表示:又称凭样品买卖,样品可分为买方样品、卖方样品和对等样品
三、应注意的问题 在允许的条件下,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特别是在初级品贸易中) 正确使用表示品质的方法(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合适的品质表示方式) 对一种产品采用多种表示品质的方法要谨慎,可用一种方法表示的,一般不宜采用两种或以上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带来困难 品质条件要科学合理(防止偏高或偏低)
第二节 商 品 数 量 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部分或全部收取,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少交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同时,买方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主要有: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量 由于各国的度量衡不同,同一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也不相同,对此在贸易中应特别注意
二、计 量 方 法 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方法有: 毛重 商品净重加包装物的重量 毛重 商品净重加包装物的重量 净重 商品的实际重量(在实践对净重的处理方法:以毛作净、实际重量、平均重量)。如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净重还是按毛重计算,《公约》规定应按净重计算 公量 商品的干净重加国际公定的加潮率,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某些吸湿性较强的商品,如羊毛、棉花等 理论重量 按商品的件数乘以单位重量求出总重量(当每件重量、规格、尺寸大体相等时采用) 法定重量 商品净重加内包装重量。多用于海关计税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出口时要考虑国内货源供应情况,进口时要考虑国内的承受能力和市场行情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出口时要考虑国内货源供应情况,进口时要考虑国内的承受能力和市场行情 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 如成交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都应明确、具体,必要时还应规定数量机动的处理办法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机动幅度的大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溢短装的计价 根据《UCP600》规定,凡“约”、“大约”等用语出现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允许有10%的浮动幅度;除非明确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信用证金额允许的条件下,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第三节 商 品 包 装 有些国家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一、包装的分类 第三节 商 品 包 装 有些国家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一、包装的分类 商品的包装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运输包装的要求:适应商品特性、满足运输要求、考虑相关国家规定、便于操作、节省费用 运输包装的分类:可分为单件包装和集合包装 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重量或体积标志 销售包装 又称内包装,具有保护和促销功能,故要求既实用又有艺术性 条形码标志
二、中性包装与定牌生产 中性包装 指商品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家、地名和生产厂商的包装,可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有助于扩大出口) 中性包装 指商品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家、地名和生产厂商的包装,可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有助于扩大出口) 定牌生产 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订购的商品与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如连锁超市) 上述两种形式,在使用中要注意买方商标的合法性,以免引起产权纠纷
三、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的承担等内容(如:镀锌铁桶装,每桶净重175千克) 应注意的问题: 包装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模糊概念 要考虑商品的性能与特点:如规定散装不能用麻袋装等 要适应进口国的相关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不能用麻袋、木板等天然材料
第四节 商品的价格 一、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 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要体现销售意图 要坚持货比三家的进货原则 第四节 商品的价格 一、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 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要体现销售意图 要坚持货比三家的进货原则 对某些急需的商品,不能单纯考虑价格 对某些进口量大的商品,要注意利用其带动出口 影响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因素:商品的质量与档次、运输距离、交货地点与交货条件、季节变化、成交数量、支付条件与汇率变动、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及价格走势
二、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一般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时部分组成(如每打120澳元CIF悉尼) 单位价格的表示方法: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部分固定部分非固定(价格调整条款) 计价货币的选择: 一般来说,进口用软通货,出口用硬货币更为有利,若不能如愿,可采取保值措施(汇率风险),如规定按签约时的汇率计算 佣金与折扣 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例题一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纺织品对外报价每箱450美元FOB天津新港,后外商要求改报CIFc3汉堡价。已知运费每箱50美元,投保加成率为10%,保险费率为0.8%,试求我方应报价多少? 某商品出口总成本为68000元人民币,出口后外汇净收入为9500美元,如果当时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换人民币750元,试求该笔出口的换汇成本和盈亏率?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的方式 货物运输的单据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一节 货物运输的方式 一、海洋运输: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依然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又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最基本的特点是“四定一负责” 班轮运价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基本运费由计价标准和计费重量组成 计价标准主要有:重量法(W)、体积法(M)、从价法(A.V)、选择法(W/M)、件数法、议定法等构成,其中,前两种又称运费吨 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二、班轮运费的计算 附加费:指轮船公司针对某些特定情况或需作特定处理的货物加收的费用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x运费吨+附加费 或=基本运费x运费吨x(1+附加费率之和) 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计价标准不同的货物,托运时又未列明货名和数量,则按计费标准高者收费 2、不同货物混装在一个包装内按费率高者收费 3、可免费带体积不超过0.2立方或50公斤以下样品
例题二 以CFR价格条件出口加拿大温哥华一批罐头水果汁,重量为8公吨,体积为10立方,查该货物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219.00元,燃油附加费率为20%,求该批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两种 定期租船 指船东将船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间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在租期内,承租方负责货物的装卸、配载、燃料费等费用,船东负责船员费用及船舶适航的维修费用 定程租船 可分为单程、往返、连续等,承租方负责提供货物及运费,船东负责货物运输,装卸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另行议定 净船期租船 实践中很少采用
四、铁 路 运 输 铁路运输是仅次于海运的一种运输方式,在我国外贸中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铁路联运 指由两个或以上国家按协议利用各自铁路完成相应运输任务的运输方式。根据相关协议(由原苏联、东欧等国组成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由德国等西欧国家组成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货主只需在始发站办理托运手续,即可由铁路部门完成全程运输 至港澳的铁路运输
五、其他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 这是一种方便、快捷、安全的运输方式,可实现门对门运输。为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及多式联运提供了有利条件 集装箱运输 这是一种方便、快捷、安全的运输方式,可实现门对门运输。为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及多式联运提供了有利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 这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使用一份联运单,支付统一的运费,由一个多式联运承运人通过两种及以上的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运往另一国境内的运输方式 大陆桥运输 利用横贯大陆的铁路为桥梁,将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结起来的一种运输方式。西伯利亚大陆桥、欧亚大陆桥、美国-加拿大大陆桥 航空运输 一般用于运送时间紧、价值大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的作用:货运的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 海运提单的种类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的作用:货运的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 海运提单的种类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和备运提单 根据提单是否可流通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根据提单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船舶经营性质分为班轮和租船提单
二、海运单 海运单 是承运方签发表明货物已到的凭证,收货人需凭有效证件才能提到货物,故它不能作为物权凭证 海运单对买方来说,可及时提起货物,节省费用。对卖方来说,在货物提起前可随时变更收货人,故近年来在国际较流行
三、其他运单形式 铁路运单 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的凭证,但不能作为物权凭证,铁路运单的正本随货物交收货人,副本作为卖方向银行结算货款的依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承诺对全程运输负责的单据,其性质与海运提单类似 航空运单其性质与铁路运单类似
第三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目的港、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第三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目的港、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定期装运和不定期装运两种,前者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明确的装运时间,后者则要视买方信用证开出的时间而定 应注意的问题 包括货源、运输、市场、商品性质的方面
二、装运港与目的港 装运港(发货地)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认定,在大宗交易中,也可规定几个装运港或发货地 目的港(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确认,也可规定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在确定目的港时,应注意目的港应明确具体、港口能安全停靠,规定选择港时应以运费最高的港口为计费基础,并以同一航线为限,一般来说,选择港的数量不要超过五个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 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次由不同船只或同一船只不同航次运输 分批装运的规定:一种是只规定分批装运不规定次数或每次的数量,另一种是具体规定分批的期限和数量。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需严格按规定装运 转运 指在海运的中途港口转换其他船只将货物运往目的港。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转运在海运中已不多见
案例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达成出口大豆协议。信用证规定:“600公吨芸豆,允许分批装运,分两批,400公吨于1996年5月31日前运至安特卫普,200公吨于1996年6月30日前运至布鲁塞尔。该外贸公司经审查信用证条款无问题,即与有关船务公司联系租船。由于去安特卫普的仓位不够,需分两条船装运。于是该外贸公司分别于5月18日和19日用甲乙两轮各运200吨至安特卫普。装运完毕,20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议付行审单后拒绝付款。请问,议付行拒绝有道理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