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不履行法定财产申报、境外存款申报等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二、本章规定之罪的主体,大体分为三种: 其一,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例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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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不履行法定财产申报、境外存款申报等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二、本章规定之罪的主体,大体分为三种: 其一,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例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其二,只能由单位构成,例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其三,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在贪污贿赂罪中,主要的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种,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也可以把贪污贿赂罪划分为两大类 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第二节 贪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客体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外,还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典型的贪污罪其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拟制的贪污罪,则是指相应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3、主体包含典型主体和拟制主体两类:对于典型的贪污罪而言,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按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非法占有其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也构成贪污罪。 由于仅仅存在着委托关系,因而不能认为他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也仅仅是拟制的规定,因此此类主体只能构成贪污罪,而不能构成其他需要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职务犯罪。

认定时,需要注意: 首先,被委托人原先并非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次,委托单位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再次,委托关系必须是基于合法的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方式而建立的。理论上,只要至少存在着国有单位的合法聘任或者雇用,就可以认为存在着对国有财物的管理、经营,因而均应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最后,委托管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财物。

4、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限于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司法解释;理论争议

(四)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383条的规定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其用途,又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其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其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

3、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本罪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就构成贪污罪。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四)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384条的规定

三、受贿罪 (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廉洁性。 理论学说: 中国: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 外国:德国;日本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注意:第388条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合理报酬、正当馈赠)的界限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四)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

四、行贿罪 (一)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四)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39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