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第四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可简称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1】甲企业有A、B、C三块生产经营用地,A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 000米2,其中幼儿园占地1 000平米,厂区内绿化占地2 000平米;B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 5 000平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土地面积3 000平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57 500元 B.62 500元 C.72 500元 D.85 000元 解 析 甲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 000-1 000+5 000÷2+3 000)×5=72 500(元),故答案为C选项。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人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人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人以下者为小城市。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米2)×适用税额 【例4-2】设在某城市的一家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为10 000米2,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请计算其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 析 全年应纳税额=10 000×4=40 000(元)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3】某市一商场坐落在该市繁华地段,企业土地使用证书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6 000米2 ,经确定属一等地段;该商场另设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店均坐落在市区三等地段,共占地4 000米2;一座仓库位于市郊,属五等地段,占地面积为1 000米2 ;另外,该商场自办托儿所,占地面积2 500米2,属三等地段。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城填土地使用税税额。(一等地段年税额4元/米2;三等地段年税额2元/米2;五等地段年税额1元/米2。当地规定托儿所占地面积免税) 解 析 (1)商场占地应纳税额=6 000×4=24 000(元) (2)分店占地应纳税额=4 000×2=8 000(元) (3)仓库占地应纳税额=1 000×1=1 000(元) (4)商场自办托儿所按税法规定免税。 (5)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24 000+8 000+1 000=33 000(元)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用地等。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1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15)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6)对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内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包括: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场所的用地;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场所用地;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18)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1)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2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23)建材行业的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砂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司、自然保护区,可以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6)从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4】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机场飞行区用地 B.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C.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 D.宗教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地 E.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房的用地 解 析 选项C,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不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所以不免税。故正确选项为ABDE。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5】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12年占地60 000米2 ,其中办公占地5 000米2 ,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8 000米2 ,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 000米2,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1 000米2 。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0.8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A.16 800元 B.25 600元 C.39 200元 D.48 000元 解 析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 000-28 000)×0.8=25 600(元) 故正确选项为B。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7)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9)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11)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13)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4)考虑到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对经营情况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6】某工厂4月份购买一幢旧厂房,6月份在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证书。该厂房所占土地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是( )月份。 A.4 B.5 C.6 D.7 解 析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正确选项是D。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加强同国土管理、测绘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取得土地的权属资料,沟通情况,共同协作,把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7】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的是土地的级差收入 B.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C.城镇土地使用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D.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E.在同一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选择向其中一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 析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自由选择,所以选项E不正确;选项ABCD符合规定,均正确。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四)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面积单位:平方米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土地使用证号 座落地点 本期实际占地面积 法定免税面积 应税面积 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 今年应缴税额 缴纳次数 本期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 1 2 3 4 (5) = (3)-(4) 6 7 8 9 (10) = (8)×(9)÷ 12 11 (12) = (10)-(11) 合计 --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8】设在某城市的一企业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10 000米2,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12元,该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 析 该企业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 000×12=120 000(元) 每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0 000÷4=30 000(元) 按季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000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 (一)从经营用地的所属区域上考虑节税 经营者占有并实际使用的土地,其所在区域直接关系到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大小。因此经营者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下列几方面进行选择:一是在征税区与非征税区之间选择。二是在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间选择。三是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和工矿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内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同样有差别。四是在同一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之内不同等级的土地之间作出选择。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二)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上考虑节税 第一,在投资兴办企业的属性上进行选择,即在开办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还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间进行选择。 第二,在经营范围或投资对象上考虑节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经营用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①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③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④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⑤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⑥高校后勤实体。 第三,当经营者租用厂房、公用土地或公用楼层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有所考虑。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中“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以及“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之规定,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把是否成为土地的法定纳税人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三)从所拥有和占用的土地用途上考虑节税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规定,企业把原绿化地只对内专用改成对外公用即可享受免税的照顾。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中“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以及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把这块土地的价值在账务核算上明确区分开来,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3)根据对煤炭、矿山和建材行业的特殊用地可以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既可以考虑按政策规定明确划分出采石(矿)厂、排土厂、炸药库等不同用途的用地,也可以把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定用地在不同的土地等级上进行合理布局,使征税的土地税额最低。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四)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考虑节税 第一,在发生涉及购置房屋的业务时考虑节税。涉及房屋购置业务时,有如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第二,对于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纳税人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征用非耕地的,则须自批准征用的次月就纳税。 第三,选择经过改造才可以使用的土地。政策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五)从纳税地点上考虑节税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为“原则上在土地所在地缴纳”。但在跨省份或虽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跨地区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上,也是有文章可作的。这里的节税途径的实质就是尽可能选择税额标准最低的地方纳税。这对于目前不断扩大规模的集团性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例4-9】某单位用地面积很大,在选址问题上有三种方案:一是在城区;二是在某中等城市;三是在大城市的城郊结合地区。该单位最后选定了城郊结合地区,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5元/米2,单位占地面积为5万平方米。如果当初选择大城市中心区,则土地使用税税额为5元/米2,占地面积压缩为2万平方米;若选择中等城市,则适用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为2元/米2,占地面积为4万平方米。 解 析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国有资源,由于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社会职能的不同,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于是土地分等级便成了必然。纳税人要减轻税款负担,必须避重就轻。 本例选址筹划时应该注意到纳税筹划的成本。当选择了城郊结合地区后,办公效率是否受到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大,这都应该在作出筹划决策前考虑到。如果单位用地面积以较大为宜,地处环境以安静为宜,该例中的筹划无疑是合乎“支出最小,收益最大”的经济原则的,因为筹划活动不仅改善了单位的环境,而且减少了单位的税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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