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會計室 報告 98年10月28日
新接研究計畫 1 2 3 4 與經費來源機關(構)簽訂合約或獲核定後,請檢附下列資料至會計室,俾憑辦理後續核銷作業 核定清單/經費預算表 申請/核定計畫書 3 契約書 4 補助/委辦單位相關規範
研究計畫之分類 依經費來源 依計畫性質 委辦計畫—校內計畫編號A類或B類(例:97A13801 、97B14205) 會計室承辦人林育珊小姐(分機66071) 補助計畫—校內計畫編號D類(例:97D13801) 會計室承辦人林美秋小姐(分機66067) 其他(如國科會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經費……) 依計畫性質 政府行政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關(構)
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1 經費支付及報銷,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校方統收統支。 依合約或計畫核定項目金額支用,如有變更,應循本校行政程序報核准,並徵合作機構同意。 參與計畫人員每月酬勞 委辦單位訂有規範,依其規定辦理。 無上述規範,以教育部「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或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為原則。
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2 辦理經費流用者,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經費。 計畫經費明列油料費、臨時人員出差交通費、開會誤餐費、點心等,始可報支。 各項經費支用需經採購程序後,方得報支。 1萬元以上款項,應直接支付廠商,如已代墊請註明必須代墊之原因。 動用2個以上計畫(科目):支出科目分攤表
採購作業 法源:政府採購法 採購金額:未達1萬元 採購金額:1萬元以上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請注意 採購作業 法源:政府採購法 採購金額:未達1萬元 可自行購買,並由請購單位辦理直接核銷。 採購金額:1萬元以上 由請購單位(權管單位)辦理,先請購後核銷。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採購法第6、14條及錯誤態樣第13點。 例:採購金額逾10萬元,以小額分批辦理採購。
採購方式 採購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 非屬集中採購 請注意 不論金額大小皆需加會事務組 附件:臺灣銀行請購單 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需加會事務組 附件:廠商報價單 逾10萬元,不得逕洽廠商,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與臺灣銀行產品相符,因其他因素不利用集中採購,需填寫自行採購申請書,加會事務組,並函送臺灣銀行。
經費動支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會計室網頁相關資訊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支出標準與審核作業手冊「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法令規章 最新公告 表單下載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支出標準與審核作業手冊「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SOP第三章「經費動支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委託或補助單位相關規範
網路購買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 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其因特殊情形,不 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 得原因,據以請款。 例:國外網站購書,以信用卡刷卡付款者,核銷時檢附 信用卡交易明細 發票或收據正本 如僅有網路訂購mail,請檢附 (1)支出證明單 (2)訂購mail (3)信用卡交易明細。
國科會計畫 補助項目 相關規範 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 管理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 處理原則 ◎ 研究人力費 ◎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 管理費 補助項目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 處理原則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 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相關規範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1 聘用助理(含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支用範圍 參與研究計畫工作人員酬金 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 應循行政程序簽報(敘明聘用期間、給薪標準) 專任助理需訂勞動契約書(至人事室/表單下載取檔用印) 原簽准職級、薪資、人員變動,需再循行政程序變更。 首次請領薪資檢附(1)原聘用簽影本(2)學歷證明影本(3)身份證影本(4)存摺封面影本。 臨時工另需檢附「工作時間與內容表」(經主持人核章)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2 聘用助理注意事項 工作酬金標準依國科會規定辦理。 助理薪資於次月1日製傳票開款。 已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 兼任助理需具在學資格。 已支領大專生計畫獎學金,不得再請領助理費。 專任助理每月提撥公提離職儲金由「管理費」支應 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視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3 近期國科會來文 97.8.29臺會綜二字第0970056134號函 該會補助執行各類專題計畫,應迴避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助理人員(含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97.8.5臺會綜二字第0970049693號函 該會補助延攬之研究學者、客座科技人員及專題研究計畫項下進用之助理人員,如非依公務人員法規及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且經認定屬勞雇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函示相關規定辦理。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4 經費結報: 賸餘款需繳還 98.3.10臺會綜二字第0980018611號函 追加97年促進短期就業措施追加專任助理人員。 補助項目包括:(1)工作酬金(2)雇主負擔勞保費(3)雇主負擔健保費(4)公提勞工退休金。 專款專用,如因故更換,需報國科會核定。 經費結報: 賸餘款需繳還 如不敷支用,需檢具(1)收支明細表(2)報銷確認表(3)領款收據(4)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申請追加經費明細表及(5)彙總表,一併辦理追加經費及撥款。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1 支用範圍 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且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 常支項目:問卷調查費、印刷與影印費、文具、紙張、郵電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論文發表費、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等。 其餘項目詳國科會經費處理原則二-(一)-2 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視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2 問卷調查費 郵資 訂有支應原則:檢附領據及原核准計畫或契約書。 未訂受訪者或訪員之計酬標準:應先循校內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檢附領據及原簽影本申領費用。 郵資 核銷單據:「購買票品證明單」。 註明郵寄內容 。 購置「郵票」,需造冊備查,並於使用完畢辦理核銷。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3 印刷與影印費 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 於發票(收據)加註數量、單價及影印資料名稱或附樣張 購置「影印卡」,需造冊備查,並於使用完畢辦理核銷。 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 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國科會97.8.7臺會綜二字第0970051300號函 執行該會補助之各類專題計畫舉辦各項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時,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及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評論費及論文發表費。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4 國內差旅費 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重點提示: 專、兼任助理比照技工、工友標準。 按日計資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自亦不得報支差旅費。 不得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費。 住宿費: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但住宿機關(構)免費宿舍,不得報支。 膳雜費:依會議性質、供膳餐數支給。 會計室SOP第四章-第四節。 補充說明:既以搭乘高鐵,不宜休路程假及請領相關費用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5 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 物品 須為計畫相關人員始可核銷,若屬其他特殊協助事由者,應先循校內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 物品 1萬元以下、耐用年限2年以下,非屬研究設備者。 需至保管組辦理非消耗品登記 不得以業務費購置研究設備(單筆1萬元以上、耐用年限2年以上),需另專案函報國科會辦理經費變更。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6 近期國科會來文(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 國科會96年12月4日臺會綜二字0960064946號函 執行該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自即日起,得於原核定業務費項下報支與研究計畫直接相關之國內或國際性學會入會費或年費,惟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以報支計畫主持人1人次、與執行研究計畫相關之專、兼任研究助理4人次為限。 國科會97年4月16日臺會綜二字0970021740號函 每一計畫每年報支年費以1年為限,如1次繳交超過1年之年費,僅補助1年之年費。(續次頁)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7 近期國科會來文(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 國科會97年4月16日臺會綜二字0970021740號函 若應國內或國際性學會之要求,必須同時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始享有該學會各項權利者,則可視為1人次而同時報支2項費用;或依某些學會(如IEEE)規定,繳交該學會入會費或年費時,必須同時繳交該學會下設之分領域學會入會費或年費,始享有各項權利者,得同時報支該學會及其1項分領域學會之入會費或年費,惟報銷時應附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8 重點提示 誤餐費: 計程車資: 邀請校外人士與會,方得報支;不補助主持人與助理會議之誤餐費。 核銷:敘明開會日期、事由、時間、地點,每人次100元為限。 計程車資: 因緊急公務需要,始得報支。 檢附「支出證明單」,敘明「緊急公務」事由及「起迄地點」。
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9 重點提示 非計畫相關人員報支報名費、差旅費等:由主持人敘明理由,循校內行政程序簽核後報支。 國外單據:與計畫直接有關之採購且於執行期限內,檢據核實報支。 原申請書或核定清單未列項目: 確為計畫需要者,由主持人敘明理由,循校內行政程序簽核後報支。 如非典藏性圖書、未達1萬元之軟體及電腦週邊。 無支給標準或不一之費用報支:由主持人敘明理由,循校內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研究設備費1 支用範圍 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網路系統、周邊設備、套裝軟體、程式設計費)等之購置、裝置費用 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不論金額大小)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
研究設備費2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定之項目,於核定經費限額內辦理採購 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財產登記 變更設備項目 單價未達30萬元:於計畫期間內,由主持人循校內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 單價達30萬元:須經國科會核准始得辦理。 未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購置,亦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應將未購置項目之研究設備費繳回國科會。
研究設備費3 圖書設備 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法 圖書:移圖書館辦理圖書登錄(不論金額) 教學圖儀設備:移保管組辦理財產登記(10萬元以上)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共同供應契約 先請購後核銷(1萬元以上)
國外差旅費 支用範圍 參考依據 出差前: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出差行程及日 數,或填寫「出差申請單」。 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 參考依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會計室網頁-表單下載-填表範例 出差前: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出差行程及日 數,或填寫「出差申請單」。
國外差旅費-交通費 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飛機及船舶,乘坐經濟座(艙)位 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不分等次 未搭本國籍航空者: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 。 經費報支: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登機證存根 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共 3 項
巿區火車票、巿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巿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國外差旅費-生活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報。 日支數額劃分:住宿費60%、膳食費30%、零用費10%,依實際供膳宿情形報支。 生活費報支40%情形: 住宿免費宿舍 過境旅館 在交通工具歇夜 返國當日 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 至表未列載之地區(國家)者,比照距離最近之地區(國家)支給。 巿區火車票、巿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巿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國外差旅費-辦公費 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手續費:含護照費、簽證費等,檢據核實報支。 保險費:檢附保費單及保費收據,以最高保額綜合保險400萬元報支。 行政費:國外執行公務所需郵電、運費等費用,出國前需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報支。 雜費、計程車資、市區租車費、禮品及交際費:按出差日數檢附單據,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5項合計)為限。
國外差旅費-注意事項1 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有變更,應先循校內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 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服務(或經費核給)機關學校同意,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及地區。 即與事先核定之出國行程表不符時,核銷時應提具相關書面證明或核定簽文。 匯率:請檢附外匯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金參考匯率證明。 查詢網址如下:https://ebank.bot.com.tw/default.asp?FrnName=BRate 配合院處國外旅費原始憑證審核程序之工作記要,如有
國外差旅費-注意事項2 填妥「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及相關單據(以空白粘存單裝訂成冊),並登打購案(手填簽案)取得購案編號辦理核銷。 經 費如不敷支用,不得自他補助項目流入或申請追加經費,但因特殊情形,由主持人送國科會申請。 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應將款項全部繳回國科會。 未出國已繳交註冊(報名)費: 因H1N1影響致無法出國,已繳交之註冊費得檢據報銷,其餘因未出國致未動支經費,應繳回國科會。 除前述H1N1原因外,需專案函報國科會同意。
管理費 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 由主持人循校內行政程序簽繳校務基金(詳會計室網頁-表單下載)。 檢附下列文件至會計室: 原簽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收款收據正本一、二聯 簽文範本
不得報支以下各項經費 與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與國科會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指校外人員與會之會議方可支給, 主持人與助理內部會議不可列支。
科目流用與經費變更1 至國科會網站申請變更(請洽研管組) 列印變更申請表 加會研管組及會計室 通知計畫主持人 機關長官決行 否 是否送國科會核准 是 國科會是否同意 送國科會同意 否 是 送會計室辦理經費流用 經費核銷
科目流用與經費變更2 經費流用後,網路請購系統中原核定經費總額不變。 計畫展期,需報請國科會同意。 檢附校內簽准文或國科會同意函,移會計室辦理。 非國科會計畫,依委辦機關規範辦理。
多年期計畫之相關規定 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計算:以全程計畫核定補助總金額為計算基數。 經費結報: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辦理。 請撥下一年度經費:支用百分比需達70%以上。 以核定經費表上執行期限,為各該年度經費執行期限。
經費結案1 確認所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皆已結案。 國科會單年期及多年期計畫最後一年,應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 會計室於每年8月20日及10月20日配合辦理經費結報作業。逾10月20日者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辦理結報作業。 由計畫主持人至國科會網站列印「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一式三張送至會計室彙整。
經費結案2 教育部計畫由計畫主持人填報「收支結算表」(一式二份),陳核後由計畫單位自行發文。 其餘委辦機構計畫由計畫主持人填報原委辦機構所規範之收支明細表(一式三份),陳核後由計畫單位自行發文。 結餘款依合約或補助單位規定繳還或結轉校務基金。 詳細說明電子檔請至會計室網頁/表單下戴/計畫表格下取檔參閱。
常用用途科目及代號1
常用用途科目及代號2
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審計法第71條: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審計法第74條: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條: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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