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水土保持服務團組訓 及水土保持違規案例類型分析 與後續處理原則 組訓簡報 101年度水土保持服務團組訓 及水土保持違規案例類型分析 與後續處理原則 組訓簡報 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 計畫主持人:王承德系主任 協同主持人:李增欽副校長、王偉哲教授 參與學生:郭柏源、張雅琳、楊喬云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摘要 本計畫係針對98年至101年(5月)苗栗縣水土保持違規案例進行統計,期能將所歸納出的統計數據與建議予苗栗縣政府做決策上之參考,並協助縣府水土保持服務團舉辦101年度組訓之工作;由分析結果發現,違規項目排序最多的前幾項分別為: (1)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申報核可,擅自開挖整地、擅自堆積土石; (2)未依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內容實施; (3)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4)未依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作; (5)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完成限期改正事項。
前言 「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苗栗縣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101年度組訓 目的: 1. 針對服務團成員加強水土保持相關工作之專業知識。 2. 提升服務團之服務品質並強化團員的凝聚力。
苗栗縣政府101年度水土保持服務團組訓時程表 時間:101/08/16(星期四) 地點: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六樓視聽教室 時間 課程名稱 主持人/主講人 08:50~09:00 報到 09:00~09:10 開幕 長官致詞 09:10~10:00 簡報案例分析 蔡政新副處長/王承德教授 10:00~10:20 休息 10:20~11:10 簡報審查處理原則 蔡政新副處長/林文雄團長 11:10~12:00 團員心得交流 楊明鐃處長/蔡政新副處長 12:00~ 用餐,賦歸 會後依參加人員實際上課時數,發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證明及技師訓練積分之認證。
苗栗縣政府101年度水土保持服務團組訓報名表 姓 名 性 別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身份證字號 通 訊 地 址 電子郵件地址 姓 名 性 別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身份證字號 (需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或技師訓練積分者請填寫) 通 訊 地 址 電子郵件地址 聯 絡 電 話 (公) (行動) 傳 真 備註(餐盒) □ 葷 □ 素
水土保持違規案例類型分析 台灣山坡地範圍高達264萬公頃,佔總面積約73%;苗栗縣面積約為18.2萬公頃,而水保法所定義之山坡地比例卻高達88%,尤以南庄、三灣、大湖、泰安、獅潭等鄉之山坡地比率為100%;山坡地違規使用型態及種類繁多,本計畫以苗栗縣山坡地範圍經查報違規使用案件進行統計分析。
苗栗縣行政區域圖 9
苗栗縣地形圖
苗栗縣坡度分佈圖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4-98水土保持統計年報,如下表,台灣地區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共計5,687件,有明顯逐年遞增之傾向。而苗栗縣山坡地違規使用共計499件,佔全國違規比例約8.8%,經查違規案件土地使用地編定別為農牧用地約佔總件數比例80%以上。
94-98年臺灣地區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統計表
至於,99年水土保持統計年報,如下表,其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共1341件,而苗栗縣山坡地違規使用共159件,佔全國違規比例約11 至於,99年水土保持統計年報,如下表,其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共1341件,而苗栗縣山坡地違規使用共159件,佔全國違規比例約11.8%,其違規的情形仍有擴大之現象。 14
99年臺灣地區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統計表-1
99年臺灣地區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統計表-2
本計畫針對98年至101年( 5月25日)水土保持違規案件進行分析,並於本組訓提出討論,近日,將彙整所有與會意見後,一併於8月30日前提出完整的成果報告書;茲將98年至101年水土保持違規案件 (一)依地區分類 (二)依罰緩金額分類 (三)依各地區違規情形分類 (四)依完成改正情形分類 以統計圖的方式呈現如下。
98年違規案統計 (98/1/10~98/12/28) 99年違規案統計 (99/1/4~99/12/24) 100年違規案統計 (100/1/3~100/12/2) 101年違規案統計 (101/1/2~101/5/25)
98年違規案例依地區分類
由圖1.2與圖1.3所示,98年以頭份鎮之15件違規案件數量最多,接下來分別為三義鄉(14件)與造橋鄉以及泰安鄉(各11件)。
98年違規案例依罰緩金額分類
98年違規案例依各地區違規情形分類 各鄉鎮市之違規情形分類統計圖如圖1.6至圖1.23所示。
98年苗栗縣各鄉鎮市違規情形排序統計表
98年違規案例依完成改正情形分類
99年違規案例依地區分類
由圖2.1與圖2.2所示,99年以造橋鄉之18件違規案件數量最多,接下來分別為通霄鎮(17件)與大湖鄉以及三義鄉(各15件)。
99年違規案例依罰緩金額分類
99年違規案例依各地區違規情形分類 各鄉鎮市之違規情形分類統計圖如圖2.5至圖2.22所示。
99年苗栗縣各鄉鎮市違規情形排序統計表
99年違規案例依完成改正情形分類
100年違規案例依地區分類
由圖3.1與圖3.2所示,100年以造橋鄉之17件違規案件數量最多,接下來分別為三灣鄉與通霄鎮(各13件)以及頭份鎮(12件)。
100年違規案例依罰緩金額分類
100年違規案例依各地區違規情形分類 各鄉鎮市之違規情形分類統計圖如圖3.5至圖3.22所示。
100年苗栗縣各鄉鎮市違規情形排序統計表
100年違規案例依完成改正情形分類
101年違規案例依地區分類
由圖4.1與圖4.2所示,101年以造橋鄉之23件違規案件數量最多,接下來分別為南庄鄉(14件)與三灣鄉(9件)。
101年違規案例依罰緩金額分類
101年違規案例依各地區違規情形分類 各鄉鎮市之違規情形分類統計圖如圖4.5至圖4.20所示。
101年苗栗縣各鄉鎮市違規情形排序統計表
101年違規案例依完成改正情形分類
98~101年各違規案件傾向圖
苗栗縣各鄉市鎮98~100年、101年統計圖 98~101年苗栗縣違規案件大致上分為11種,分別如下: █註一: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申報核可,擅自開挖整地 █註二:未依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內容實施 █註三: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註四:未依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作 █註五: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申報核可,擅自堆積土石 █註六:記錄項目為空白 █註七: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完成限期改正事項 █註八:山坡地超限利用 █註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規定 █註十:未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件 █註十一:其他
101年(101/1/2~101/5/25)苗栗市尚無違規紀錄
101年(101/1/2~101/5/25)竹南鎮尚無違規紀錄
討論:各案件均違反水保法第三十三條 以下違規案件由多至少案件數往下列出 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申報核可,擅自開挖整地、擅自堆積土石 未依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內容實施 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未依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作 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完成限期改正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 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 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 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 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 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集水區之治理。 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 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 他開挖整地。 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 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 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後續處理原則之探討擬分為三種不同的層面: (1)苗栗縣政府行政面 (2)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面 (3)民眾
(1)苗栗縣政府行政面 1. 針對違規地區加以檢驗 2. 準確依法規內容執行懲處 3. 加強教育民眾對申請山坡地開發之作業流程有正確的認知 4. 民眾繳交送審資料後儘可能加速審核之結果,此可避免計畫送機關核定前就先行開挖整地或堆積土石
(2)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面 積極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相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對民眾水土保持技術之指導與諮詢服務,可採實地走訪當面指導 讓民眾充分了解所違反的法規,並加強法規之解說,或讓民眾了解若水土保持不當所造成的後果
大多數的民眾並不知道自己已違規,也不清楚計畫送審之內容與流程 (3)民眾 大多數的民眾並不知道自己已違規,也不清楚計畫送審之內容與流程 應讓「有意進行山坡地開發者先擬定水土保持計畫,且在核定範圍內作業」成為民眾對開發及水土保持相關方面最基本的認知 167
簡報完畢 敬請惠賜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