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课程框架 预防 公共卫生 医疗产品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中医药 医学发展
第十三章 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主讲人:石悦
第二节 中医药的立法;民族医药;医疗气功管理 第二节 中医药的立法;民族医药;医疗气功管理 主讲人:石悦
本结内容 1.中医药管理立法 2.民族医药的概念 3.民族医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4.医疗气功的性质
本结内容 5.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程序 6.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条件 7.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规范 8.医疗气功从业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中医药管理立法 1 《中医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设想》 2 《中医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设想》 3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 4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中医药管理立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6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7 《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民族医药的概念 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这里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国的、本土的、非外来的意义。 民族医药的概念(广义)
二、民族医药的概念 民族医药的概念(狭义) 是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中国民族医药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如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 民族医药的概念(狭义)
三、民族医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相关规定
四、医疗气功的性质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以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合医院的中医科。 医疗气功的性质
五、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1 审批程序 2 (二)审批 (三)登记或变更登记 3
六、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条件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条件 条件一 条件二 条 件 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条件一 条 件 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条件二
七、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规范 1.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2.医疗气功人员应当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 ···
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医疗气功从业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1.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和《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小结 1.中医药管理立法 2.民族医药的概念 3.民族医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4.医疗气功的性质
小 结 5.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程序 6.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条件 7.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规范 8.医疗气功从业中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