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講 師:吳重義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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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講 師:吳重義股長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大綱 壹、所得稅概述 貳、申報實務【一般申報書正面】 參、申報實務【一般申報書反面】 肆、舉例、研討、注意事項 1-1租稅一般原則、直接稅概述: 1-2課稅構成要件、課徵範圍、免稅、罰則: 1-3:所得稅法大綱1-4:稅額計算簡介 貳、申報實務【一般申報書正面】 2-1.免稅額【主體:所得人】 2-2.綜合所得總額【客體:所得】 2-3.綜合所得淨額【免稅額、扣除額】 參、申報實務【一般申報書反面】 3-1.綜合所得稅額計算 3-2.繳納稅款方式 3-3.扣抵稅額【所17-2】 肆、舉例、研討、注意事項

1-1租稅一般原則、直接稅概述: 1-2課稅構成要件、課徵範圍、免稅、罰則: 1-3所得稅法大綱: 1-4稅額計算簡介: 壹、所得稅概述 1-1租稅一般原則、直接稅概述: 1-2課稅構成要件、課徵範圍、免稅、罰則: 1-3所得稅法大綱: 1-4稅額計算簡介: ▲

1-1-1租稅一般原則: 租稅法定主義、課徵公平原則(累進稅率) 一、租稅法定主義: 【依法行政、依據法律】 法律優越【行政行為不可抵觸形式法律】 法律保留【行政行為無法律授權不合法】 【實體法、程序法】 【救濟法、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二、課徵公平原則: 【量能課稅】 【實質課稅】 三、財政收入原則: 【財政性、強制性、非個別報償性、無償性】 四、經濟發展原則: 【政策性】 五、稅務行政原則: 【便利、簡易】

1-1-2直接稅概述 1. 納稅人=負稅人,公平(量能,累進) 2. 複雜(綜合,扣繳,非扣繳) 、 法令變動多。 3. 作業趨勢: a 1-1-2直接稅概述 1.納稅人=負稅人,公平(量能,累進) 2.複雜(綜合,扣繳,非扣繳) 、 法令變動多。 3.作業趨勢: a.申報方式的多元化、媒體化、網路化。 b.電腦作業視窗化c.外國人證號統一化。憑單可上網查詢。 1.中央80%:所34%( 1/3 )(綜所18%,營所16%) +營業16% =50%( 1/2 )+關貨菸19%=70% (貨菸12% +關7%) +(證期9%+遺贈2%) 2.地方稅20% :土房契19%+(牌,印,娛)1%=20% 直接稅64%(不易轉嫁) :所得34% (淨收入) +土房契19%(財產)=53% 遺贈2%(財 產)證期9%(移轉) 間接稅36%(易轉嫁):營業(總收入)+關貨菸=35% ( 牌,印,娛=1%)

1-2-1課稅構成要件: 一、納稅義務【所得人:主體】 二、課徵範圍: 【物(所得):客體】 三、稅額計算 、減免: 四、稽徵程序 、罰則: 課稅主權: (一)屬人主義(1)國籍原則(2)居住原則 (二)屬地主義(領土主權) 【資料蒐集容易、查核技術容易】 【營業稅、綜所稅】 (三)折衷主義【營所稅、遺贈稅】。 二、課徵範圍: 【物(所得):客體】 三、稅額計算 、減免: 【主客體結合歸屬】 計徵標準、稅率、減免範圍 (現役軍人、國中以下教職員薪資、傷害賠償、死亡賠償、因公死亡撫卹補償、國賠、土地交易、人身保險給付、稿費18萬、退職15.6萬、31.2萬*服務年資、67.6萬、繼承、贈與、機關團體免稅……) 四、稽徵程序 、罰則: 【申報:5/1-5/31、核定】 (罰則:所得25萬且稅額1.5萬以上) 【延期、送達、徵收、利息、強制執行】 五、行政救濟: 【復查(原處分)訴願(上級)】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1-2-2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屬地】課徵範圍=應稅+免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屬地+屬人】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一、主體:所得人 (個人,家) (4類)<居住者、非居住者> 二、客體:綜合所得總額(列舉式10類)除免稅所得外,均須申報 (不含 隱含 所得,含現金.實物.褔利.非法所得) 三、課稅年度(每年1/1~12/31) 【現金收付制 】 給付:1實際,2轉帳,3匯撥,4視同給付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屬地+屬人】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居住者【結算申報】 (1)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2)183天 1.固定營業場所【結算申報】 (1)總機構在境內 (境內+境外) (2)總機構在境外(境內) 2.非居住者 【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2.無固定營業場所 3.大陸地區:個人、法人【93/2/29以前就源扣繳、免申報】 【93/3/1以後同上】 ▲

1-3 所得稅法大綱 (二)綜合所得稅: (一)總則 1一般規定2名詞定義 1.綜合所得總額及淨額之計算: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總則 1一般規定2名詞定義 (二)綜合所得稅: 1.綜合所得總額及淨額之計算: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課稅所得) 2.綜合所得稅及扣抵稅額之計算: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扣抵稅額-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應(退)自行繳納稅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 : 1.設立登記、帳簿憑證、會計紀錄 2.營利事業所得額、資產估價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4.未分配盈餘之課稅(ARE) (四)稽徵程序及獎懲: 1.暫繳申報、自繳、調查 2.結算申報(ICA、ARE三合一申報) 3.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

1-4綜合所得稅申報(5/1-5/31) 綜合所得 綜合所得 綜合所得 總額 稅額 淨額 【客體】 (應補退) 免稅額 1-4綜合所得稅申報(5/1-5/31)   綜合所得 總額 【客體】 綜合所得 淨額 綜合所得 稅額 (應補退) 免稅額 【主體】 (6類) 1. 本人2. 配偶(合併) 扶養親屬(4類) 扣除 額 一般(a)標準 (b)列舉 特別

1-4稅額計算簡介: 3.扣除額 1.綜合所得總額 1,000,000 570,000 230,000 小計 3,800,000 2.免稅額 薪資所得 【特別扣除?】 9,500000 50,000 1,000,000 利息所得 【分離?27萬?】 2,000,000 分離100,000 租賃所得(43%) 【標準?列舉?】 折舊、修理、稅捐、購屋利息、其他。 570,000 其他所得 【成本?費用?】 230,000 小計 3,800,000 2.免稅額 70歲以上1人 本人?配偶? 直系尊親屬? 111,000 70歲以下2人 148,000 259,000 3.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捐贈、人身保險、醫藥生育、災損、利息或租金 800,000 特別扣除額 薪資、儲扣、殘障、財損、學費 300,000 1,100,000 一、綜合所得浄額=(1-2-3)=2,441,000 二、應納稅額=2,441,000×30%-283,300=449,000 三、應補稅額=449,000-扣繳稅額100,000 -扣抵稅額 200,000=149,000

2-1、免稅額【主體:6類所得人】 2-2、綜合所得總額【客體:10類所得】 2-3、綜合所得淨額【免稅額、扣除額 】 貳、申報實務【正面】 2-1、免稅額【主體:6類所得人】 2-2、綜合所得總額【客體:10類所得】 2-3、綜合所得淨額【免稅額、扣除額 】 ▲

(一)免稅額(6類)?扶養親屬(4類)? (二)扶養親屬關係、條件限制、及證明文件? 2-1、免稅額(74,000-111,000) (一)免稅額(6類)?扶養親屬(4類)? (二)扶養親屬關係、條件限制、及證明文件? ▲

(20歲以下;60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不含20-60歲) 2-1.1免稅額?哪些人為扶養親屬? 1納稅義務人:(70歲以上) (1)成年(2)結婚 (本人 , 配偶) 配偶薪資分開計稅(薪資-免稅額74,000-薪資特別75,000),合併申報 2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 (1)直系尊親屬(70歲以上;60歲以上或無謀生能力) (2)子女(20歲以下不能自行申報) (20歲以上失業不能扶養) (20歲以上就學、殘障、無謀生 能力) (3)同胞兄弟姐妹 (父母非免稅) (20歲以下;20歲以上就學、殘障、無謀生能力) (4)其他親屬或家屬(父母非免稅) (20歲以下;60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不含20-60歲) A 形式:受扶養人或監護人之切結書(徵43條,刑法) B實質:同居一家(家長家屬) 確受扶養之事實 (姪、甥、孫、媳、叔、伯、家長家屬)

2-1.2受扶養親屬關係、條件限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表 資格 條件限制 證明文件 一、直系尊親屬 (如父母、祖父母) (含血親、姻親) 1.年滿六十歲 無須同一戶籍 無 2.未滿六十歲 而無謀生能力 1.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2.無謀生能力。(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或從事農耕收入微薄,或健康不佳無法工作者視為無謀生能力。) 未滿六十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二、子女 三、同胞兄弟姐妹 無謀生能力條件之一即可:(1)取得殘障手冊者。(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 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3)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1.未滿二十歲 無須同一戶籍【除結婚外,不可單獨申報】 2.滿二十歲 而在校就學 【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在學者檢附學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3.滿二十歲而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同胞兄弟姐妹: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扶養。 1.受納稅義務人扶養。2.無謀生能力。 (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2.年滿六十歲 且無謀生能力 3.不含【20-60】 不須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扶養。 同戶籍者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非同戶籍,附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一)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二)綜合所得總額 (三)營 利 所 得 類 型 (四)租賃採逐項舉證減除損耗及費用 2-2、綜合所得總額 (一)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二)綜合所得總額 (三)營 利 所 得 類 型 (四)租賃採逐項舉證減除損耗及費用 ▲

◎收入-成本-費用=所得(扶養人所得、股利總額、給付總額) 2-2.2綜合所得總額 ◎收入-成本-費用=所得(扶養人所得、股利總額、給付總額) 1營利所得: (附表:6種型)(兩稅合一) ◎多層次傳銷: (1)營利=全部建議售價*6%,每人進貨5萬以上 (2)執業佣金20% (3)其他核實 2執行業務所得:證照,以技藝自力營生。 部頒費用率(稿費-18萬)*(1-30%), 一般經紀人20%(保證經紀人26% ) 3薪資所得:(/人) (約聘或任用有案,編制內,外均可) ◎特別扣除75,000 4利息所得: 金融機構:270,000/戶、(短票分離20%) 5租賃或權利金所得 43%費用;1%押金率;附表:列舉) 6自力耕作、漁、牧、礦所得 (100%) 7財產交易所得 (房屋現值16%=所得)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 (政府20%分離2,000以上/每聯;民營15%扣繳) 9退職所得(附表:3種型) (不論身分,定額免稅:15萬,30萬,65萬) 10其他所得(概括) 註:一次給付變動所得(非所得類型;1/2課稅) (農(其他所得)、林(自力耕作) 、漁(薪資) 、撫卹金(其他) )

2-2.3營 利 所 得 類 型 營 利 所 得 類 型 申 報 憑 證 ▲ (1)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股利或盈餘 。 扣繳實務 2-2.3營 利 所 得 類 型 營 利 所 得 類 型 申 報 憑 證 (1)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股利或盈餘 。 扣(免)繳憑單 。 (2)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 。 股利憑單 。 扣繳憑單 。 (3)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6%) 一時貿易盈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憑證。 (5)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面額部分(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 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6)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全年進貨明細表 ▲

2-2.4租賃採逐項舉證減除損耗及費用 項 目 應檢送之文件 核認條件 備註 1折舊 2修理費 3保險費 4稅捐 5購屋利息 6其他 項 目 應檢送之文件 核認條件 備註 1折舊 【50年;35年】 (1)房屋稅單影本。 (2)買賣契約、發票或收據影本。無法提示成本按課稅現值認定。 1.鋼骨混凝土造(有電梯者):折舊1/(50+1)加強磚造(無電梯者):折舊率1/(35+1)2.可以兩年之房屋現值差額認定成本。 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 2修理費 發票或收據正本。 出租期間發生並已繳納如屬資本支出(因已列入成本中折舊不得認列)。 3保險費 繳費收據。 財產保險(如火險) 出租期間發生並已繳納 4稅捐 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 5購屋利息 一、所有權狀。 二、金融機構 貸款合約書。 僅限於利息,本金、逾期息、違約金不得列入。 6其他 繳款證明文件。

2-2.5股票 1.股東會決議日期 1.營業年度結束6個月內開股東會 (常會20日前通知,30日前公告) 扣繳實務 2-2.5股票 1.股東會決議日期 1.營業年度結束6個月內開股東會 (常會20日前通知,30日前公告) 2.(臨時會10日前通知,15日前公告) 90/6/30 2. 停止過戶日期 1.股東常會前1個月內,臨時會15日停止過戶 2.股利基準日前五日停止過戶 90/5/30 90/7/25 3.除(息)權基準日【=90年度】 1.分配(派)日=給付(取得)日 =增資日= 除(息)權基準日 2.未定基準日=股東會決議日期 3.視同給付(取得)日 90/7/30 91/1/30 4.增資變更登記日 (盈餘轉增資)變更登記日 90/8/5 5. 股票簽證(簽證日) (簽證日) 90/8/10 6.發行股票(發行日) 增資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 90/11/5 7.交付股票(給付日) 發行股票30日內交付股票。【90/12/31前交付91/3/31前扣繳】 90/12/5 ▲

2-2.6(緩課股利) 88/12/31前 非 緩 課 1.居住者 (境內法人) 股利憑單 86年:免扣繳憑單 扣繳實務 2-2.6(緩課股利) 88/12/31前 非 緩 課 1.居住者 (境內法人) 股利憑單 86年:免扣繳憑單 【薪資扣繳憑單給付紅利酬勞】 87年:股利憑單 2.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 扣繳憑單(87年含抵繳稅額) 1核准20% (法人,個人) 2未核准(法人25%個人30%) 3.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 扣繳憑單(87年不含抵繳稅額) 86年:給付總額15% 87年:股利淨額10%) 緩課股票(1+2+3) 盈餘緩課股票明細表(1居住者、2非居住者、3大陸地區) a.符合、放棄緩課:(轉讓、放棄年度)轉讓 所得申報憑單(註)87年:含可扣抵稅額 b.不符合緩課:=非緩課(配股年度)(免扣 繳憑單、股利憑單、扣繳憑單)(加註部分 不符比率,或註銷緩課文字追繳加計利息!) ▲

2-2.7營利所得扣繳案例 案例:股利分配60萬元,ICA%=50% ,上限43.21% , 未加徵比率(A) 扣繳實務 2-2.7營利所得扣繳案例 案例:股利分配60萬元,ICA%=50% ,上限43.21% , 未加徵比率(A) =1/3,已加徵比率(1-A)=2/3 居住者(境內) 股利憑單 股利總額 ICA% 可扣抵稅額 股利淨額 85.9263萬元 43.21% 25.926萬元 60萬元 60萬元+25.926萬 元=85.9263萬元 60萬元X43.21% =25.926萬元 非居住者(境外) 扣繳憑單 給付總額 扣繳稅額 給付淨額 60萬元 12萬元 52萬元 抵繳稅額 4萬元 60萬元X20%=12萬元 60萬元X10%X2/3=4萬元 60萬元-(12萬-4萬)=52萬元 ▲

2-2.8退職所得扣繳案例 案例:張三55歲退休,退職服務年資30年 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1000萬元,每年初兼領退休金50萬,其 扣繳實務 2-2.8退職所得扣繳案例 案例:張三55歲退休,退職服務年資30年 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1000萬元,每年初兼領退休金50萬,其    退職金免稅所得為何?課稅所得為何? 關鍵:同時可適用一次退休金免稅額及分期給付退休金免稅額,其免稅額究應如何計算? 依據現值比例分別適用 75歲 退休金現值 退休55歲 1000萬元 A 一次領取 1000 2000萬元 B 分期領取 50 50 50 50……………… 50 ▲

2-2.9退職所得扣繳案例 案例:張三55歲退休,退職服務年資30年 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1000萬元,每年初兼領退休金50萬,其 扣繳實務 2-2.9退職所得扣繳案例 案例:張三55歲退休,退職服務年資30年 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1000萬元,每年初兼領退休金50萬,其    退職金免稅所得為何?課稅所得為何? 免稅額及課稅所得計算: 一次給付部份 分期給付部份 比例   A      1 (A+B)    3   B     2  (A+B)   3  免稅額 15萬X30年X1/3 =150萬元 15萬X30年X1/3X50%=75萬元 合計150萬元+75萬元=225萬元 65萬元X2/3=43.33萬元 課稅 所得 1000萬元-225萬元=775萬元 50萬元-43.33萬元 =6.67萬元 ▲

2-2.10各項標準 土地 住家 43% 1% 台北市 高雄市 省轄市 縣轄市 鄉鎮 93 19% 16% 13% 10% 8% 93 租金費用標準 押金利率標準 93 43% 1% 1.租金費用標準、押金設算租金之利率標準 2.未能提示證明文件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台北市 高雄市 省轄市 縣轄市 鄉鎮 93 19% 16% 13% 10% 8% 3.新台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4.歷年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彙總表: 93 4.16 台北市非住家 住家 土地 一樓馬路 一樓巷道 其他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93 52% 30% 28% 19% 17% 14% 5%

(一) 一般扣除額【A、B二選一】 A、標準扣除額 B、列舉扣除額 (二)特別扣除額 2-3、扣除額 (一) 一般扣除額【A、B二選一】 A、標準扣除額 B、列舉扣除額 (二)特別扣除額 ▲

2-3.1一般扣除額【A、B二選一】 A、標準扣除額(1單身44,000 2夫妻67,000) B 、列 舉 扣 除 額 一.捐贈 A、標準扣除額(1單身44,000 2夫妻67,000) B 、列 舉 扣 除 額 一.捐贈 政府(不限) 20% (20萬:10萬:2%) 50% 二.人身保險費 1.人身 2.直系扶養 3.同一申報戶 4. 24,000/人 三.醫藥生育費 公立、特約、財政部核定(核實) 四.災害損失 (核實、不可抗力天然災害) (150,000以上報備、不可遞延) 五.自用住宅 購屋借款利息 或自用房屋租金支出。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定義: (一)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該年度於房屋座落 地 址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 a.購屋借款利息: 1.金融機構利息 2. 一屋為限【新購】 3.本人,配偶,扶養親屬【同申報戶】所有 4.減儲扣,每戶< 30萬 b.房屋租金支出 1.境內、自用、設籍 2.付款證明、契約 3.本人,配偶,直系扶養親屬 4.每戶< 12萬

2-3.1.1捐贈 甲.不限制:國防、勞軍、 古蹟、對政府之捐獻。乙.捐贈金額限制 : 甲.不限制:國防、勞軍、 古蹟、對政府之捐獻。乙.捐贈金額限制 : 一、機關或團體: 以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二、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法【捐贈則無期間限制】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同一參選人不得超過10萬元但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當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三、競選經費: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經費 ◎捐贈人所檢附之收據格式不符或超過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者,超限部份不予認定。 ◎候選人接受營利事業之捐贈不免稅,此部分捐贈收入減除全部競選經費支出後,如有餘額,應列入候選人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者,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檢附經選舉委員會核認之競選經費收支結算表影本,以供查核。如有跨年度給付者,得全數計入選舉當年度競選經費申報列舉扣除或選擇依實際給付年度分別列舉扣除。◎候選人因得票不足不發還之保證金,非屬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不得作為競選經費之列舉扣除額。 四、大陸地區:【不可直接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及應透過符合創設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團體)為之。】併機關或團體,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透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捐贈。◎透過紅十字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華民國團結自強協會、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等八個團體之捐贈。 五、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2-3.2特別扣除額 一、薪資所得 二、前三年度 財交損失 三、儲蓄投資 四、殘障 五、子女 教育學費 (子女、<=25,000/戶) (每人)<=75,000元 二、前三年度 財交損失 (a)前三年度未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b)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非以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交易所得免稅,如有損失亦不得扣除。 三、儲蓄投資 87/12/31以前(<=270,000/戶) 四、殘障 (每人)<=74,000元 五、子女 教育學費 (子女、<=25,000/戶) (a)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大陸地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及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金者除外。(檢附學生證影本) (b)納稅義務人之子女領有獎學金者,應以其教育學費減除獎學金後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 (c)教育學費:指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繳交予學校的一切費用。(含學費、什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 (d)不適用子女以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 註:(一)全屬公費生之學校,軍校及警官(察)學校。  (二)部分為公費生之學校科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及九所師範學院、彰化教育學院、各醫學院醫學系、及政治大學教育學系。

3-1、稅額計算【5級累進稅率與租稅公平】 3-2、 繳納稅款方式 3-3、扣抵稅額 參、申報實務【反面】 3-1、稅額計算【5級累進稅率與租稅公平】 3-2、 繳納稅款方式 3-3、扣抵稅額 ▲

3-1、稅額計算 一、綜合所得浄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一般+特別】 二、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浄額×稅率-累進差額 三、應補稅額=應納稅額-扣繳稅額-扣抵稅額 ▲

3-1.2 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1 2 3 4 5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級別 0~370,000 ×6%-0= 受扶養親屬人數 0人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免辦結算  申報標準 無配偶 118,000元 192,000元 266,000元 340,000元 414,000元 488,000元 有配偶 215,000元 289,000元 363,000元 437,000元 511,000元 585,000元 標準扣除額:無配偶44000;有配偶67,000 免稅額:74,000 無配偶44,000 +74,000×(1+5)人=488,000 有配偶67,000+74,000× (2+5)人=585,000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0~370,000 ×6%-0= 2 370,000~990,000 ×13%-25,900= 3 990,000~1,980,000 ×21%-105,100= 4 1,980,000~3,720,000 ×30%-283,300= 5 3,720,000以上 ×40%-655,300=

3-2繳納(退)稅款方式: 一、繳稅 二、退稅 1、現金繳稅【繳款書】 2.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本人、配偶、扶養】 【網路、二維申報免附繳稅取款委託書】 3.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交易明細表併同申報】 金融卡ATM:跨行「提款+轉帳+繳稅」 【本人、他人】 4、信用卡繳稅【授權號碼】 【本人、配偶】【只限一卡】 5、電子錢包【網路申報繳稅】 【本人、他人】 6、支票繳稅【票據交換繳款書】 【本人、他人】 【他人支票:本人背書、抬頭、平行線、到期日。 】 二、退稅 (1)轉帳退稅【本人、配偶、扶養】 (2)支票退稅【退稅憑單】【5,000以上平行線;20,000以上禁止背書轉讓】

3-3、扣抵稅額 (一)投資抵減: (二年、%*股價,<50%應納稅額,5年) (二)重購自用住宅: (所有權、自用住宅、重購屋>出售屋、二年、扣抵限額) (三)可扣抵稅額及扣繳稅額 : (四)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 (扣抵限額) ▲

3-3.1投資抵減稅額: 1.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之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之金額為限。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出具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 2.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3-3.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出售或重購房屋: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2)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 (3)已繳交出售自用住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4)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5)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自用住宅之定義: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房屋座落地 址辦竣戶籍登記。 (二)該房屋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

3-3.3兩稅合一實施後之扣抵: 兩稅合一實施後公司所繳納八十七年度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配發股利給股東時,投資人可依公司開出之股利憑單上載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3-3.4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1)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之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取得有關之公證書後須先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2)公證書具備內容如下: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關係、核發日期等。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期間)及證明日期等。 (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免稅額者,應將其大陸地區之居民身分證編號之後十位數,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居民身分證者,則第一位填9,第二位至第七位填受扶養者之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八位至第十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大陸無居民身分證者7位,外僑10位19150527CA)

肆、舉例、研討、注意事項: ▲

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知 一、什麼人應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應使用那一種申報書? 應否檢附扣﹝免﹞繳憑單? 三、什麼時間辦理申報? 四、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五、如何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退稅或繳稅? 六、什麼是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七、如何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一)什麼是綜合所得總額?(二)什麼是營利所得?(三)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四)什麼是薪資所得? (五)什麼是利息所得? (六)什麼是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 (七)什麼是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八)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九)什麼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十)什麼是退職所得? (十一)什麼是其他所得?  (十二)什麼是變動所得?(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十四)什麼是免稅額?(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十六)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 (十七)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十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十九)大陸地區人民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二十)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申報書相關統一編號欄位之填寫方式:

本課程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