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與節稅 104年4月16日 1 1
講 授 大 綱 本年度新規定 節稅法則 基本稅額申報說明 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說明 綜合所得稅申報程序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 基本稅額申報說明 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說明 綜合所得稅申報程序 Time Is Money- 報稅便捷措施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2
壹、本年度新規定 103年度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壹、本年度新規定 103年度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續1)
壹、本年度新規定 103年度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續2) 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分開計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全戶利息所得如未超過27萬元,得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全戶利息所得如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
壹、本年度新規定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 103.1.8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21號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94條之1、102條之1及126條 適用免填發者: 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申報期限將憑單列報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適用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無統一編(證)號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要求填發憑單之所得人。 逾申報期間之更正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者。
壹、本年度新規定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 (續)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資料管道: 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提供納稅義務人。 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網路查詢。 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
壹、本年度新規定 103年度查詢碼
壹、本年度新規定 103年度查詢碼
貳、節稅法則 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 申報各類所得〈10大類〉 列報扣除額 扣抵稅額項目 一般扣除額〈2項金額擇大〉 標準扣除 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 扣抵稅額項目
個人綜所稅計算公式 節稅法則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全部扣繳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自繳(退還)稅額 節稅法則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一) -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 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 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 得以及其他所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二) 營利所得 兩稅合一(104年起個人股東扣抵稅額減半)參加配股配息與否 緩課股票轉讓、送存集保、放棄緩課及涉及儲扣之操作 利息所得─金融機構利息可享27萬元扣除 短期票券─高所得者的秘密武器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三) 薪資所得 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自願提繳 6%以下之退休金可免納所得稅,故免予列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中。 執行業務所得─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未設帳: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核定 設帳:申報時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內含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計算表等書表)。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及講演鐘點費等之收入,全年合 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四) 租賃所得 指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核實舉證申報,或以財政部頒訂標準認列(出租土地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 。 無法舉證費用,減除43%必要費用:包括房屋、房屋頂樓、房屋牆面或房屋地下停車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可逐項申報,其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 提供他人無償使用應訂契約及法院公證。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五) 權利金所得: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令)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六) 財產交易所得 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 。 以交易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須證明文件 )。 個人出售房屋,有成交價無原始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 臺北市房地總價7千萬元以上;新北市房地總價6千萬元以上。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價 4千萬元以上。 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除前項情形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所得 臺北市部分: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註: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應按實際查得資料計算所得課稅,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 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以該項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七)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 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 予減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 券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 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退職所得: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身俸 、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 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有定額免稅)。 其他所得:前開所得以外的所得,以其收入減去因取得此 項收入而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檢 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貳、節稅法則 善用「合法的夫妻分開申報」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分居之要件,得各自辦理結算 申報及計算稅額。 夫妻當年度結婚、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 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可由其子女申報扶養。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可以單獨申報。
善用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如下: 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27,500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為85,000元。 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出生、死亡或年度中畢業、成年,經選擇合併申報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准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滿20歲者,可准其選擇單獨辦理結算申報或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善用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二)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下列親屬可列報扶養: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且須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扣除額 扣除額有「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2種,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 標準扣除額:103年度為 1.單身者扣除79,000元。 2.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58,000元。 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 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 扣除額。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列舉扣除額(一) 1. 捐贈: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 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贈明文件 B.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列舉扣除額(二) 1. 捐贈(續): 個人自94年7月8日起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 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 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列舉扣除額(三) 2. 保險費: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其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人壽、健康、傷害、年金保險等保險費,於課稅年度繳納者。 每人(以被保險人計算)每年最多可扣除24,000元,不足24,000元者,為實際發生金額。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同一申報戶。 3. 醫藥及生育費:依實際發生數列報。惟其給付對象限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另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扣除。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列舉扣除額(四) 4. 災害損失:以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報備,而經國稅局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上所載之金額申報扣除;但領受保險金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為限,扣除金額為利息支出減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 。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103年度須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只能在兩項支出中擇一申報扣除。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列舉扣除額(五) 7.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 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 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103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 選舉,故以101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平均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臺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 8.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9.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特別扣除額(六) 特別扣除額有下列 6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8,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無財交所得不得認列損失〉 。若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特別扣除額(七)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全年扣除額以27萬元為限。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該手冊影本) ,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108,000元。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特別扣除額(八)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98年以後出生),每 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 適用 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 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 本 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一) 扣抵稅額有下列3項: 1.投資抵減稅額: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該股票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須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餘額表,每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二) 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 重購年度,將原所繳納之稅額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 還。 所稱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之文件,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辨理: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三) 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續):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之文件,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辨理: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四) 3.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證明文件需經海基會驗證。
如何避免被補稅? 請避免以下錯誤 免稅額: 列報不符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將薪資較低之兄弟姐妹之子女,列報為自己其他親屬免稅額(民法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4年2月結婚,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列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 申報未滿60歲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 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27,500元〈應為85,000元〉。
如何避免被補稅? 綜合所得總額: 一般扣除額: 短漏報沒有扣繳憑單的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私人借貸之利息收入、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緩課股票轉讓的營利所得,常是納稅義務人容易疏忽短漏的所得。 一般扣除額: 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列舉總額小於標準扣除額〈單身申 報者為79,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58,000元〉,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會以標準扣除額核定。 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如何避免被補稅? 列舉扣除額: 捐贈: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 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申報看護費,或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等。 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或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 房屋租金支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或已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申報租金支出。
如何避免被補稅? 特別扣除額: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但仍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 特別扣除額〈應僅限受扶養之子女〉。 夫妻分居(非稅法規定之分居得各自申報者)無法取 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 ,以免造成違章送罰。
罰 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 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 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 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 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 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 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叁、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叁、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應計入103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 (自99年1月1日施行,但一申報戶全年海 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3.特定保險給付。 4.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叁、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 20%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稅額計算式: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重購自用住宅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叁、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二者擇高課稅 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 額差 當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之。 當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時,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 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叁、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罰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 18條 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 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者:處以所漏稅 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 徵機關調查,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按 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額時,無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分別計算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並按15%稅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 102~106年度採單軌制(核實課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之興櫃股票。 3. IPO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 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 107年度起雙軌制(設算為主、核實為輔) 一、核實課稅範圍: 1.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 3. IPO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 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設算為主核實為輔項目: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大戶 (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
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 核實課稅計算(102年起): 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單一稅率:15% 。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盈虧互抵: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本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同一個人)。 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設算課稅計算(107年起): 107年採設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由國稅局另行發單課徵 1‰ 所得稅,於結算申報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不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不適用盈虧互抵。
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 有實際成交價格,但無原始取得成本者: 無實際成交價格者: 1.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 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 50% 計算所得額。 (2) 其餘:以實際成交價格 15% 計算所得額。 2. 未上市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 20% 計算所得額。 無實際成交價格者: (1) IPO股票:以成交日收盤價格 50% 計算所得額。 (2) 其餘上市、上櫃:以成交日收盤價格 15% 計算所得額。 (3) 興櫃:以成交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15% 計算所得額。 (無收盤價格或成交價格者,上市以開盤競價、上櫃以開始交易基準價、興櫃以該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基準。) 2. 未上市上櫃股票:以買賣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或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的 75% 計算所得額。
伍、綜所稅申報程序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遇例假日順延),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 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遇例假日順延),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 理申報。 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或利用郵寄以 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 網路 (http://tax.nat.gov.tw) 辦理, 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辦理。
伍、綜所稅申報程序 可選擇下列方式進行申報: 人工申報:填寫簡式申報書或一般申報書 (併同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表 )申報。 電子申報(http://tax.nat.gov.tw) 網際網路傳輸結算資料申報: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申報。 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申報書及其附件須送至國稅局。
伍、綜所稅申報程序 如何繳稅 以現金繳稅: 填寫繳款書或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印出條碼化繳款書,即可持向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另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可持上述附條碼化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內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但是人工填寫之無條碼繳款書無法到便利商店繳稅。 委託取款轉帳繳稅: 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或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輸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任一人之存款帳號(網路申報案件僅限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 其它方式:亦可利用ATM、信用卡、金融憑證或支票等方式繳稅,請詳申報書說明或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
陸、 104年報稅便捷措施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1) 查詢時間:104年4月28日至5月31日止(因適逢假日,延至6月1日)。 查詢方式:納稅義務人可以網際網路或逕洽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查詢對象: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者須102年度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及101、102兩年度連續由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 查詢所得範圍: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執行業務所得部分排除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部分)。 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 查詢扣除額範圍: 1.捐贈。2.保險費。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5.購屋借款利息。6.教 育學費特別扣除額。7.身心障礙特別扣 除額等七項。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 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 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 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
陸、 104年報稅便捷措施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主動試算稅額 寄發通知書及繳退稅書表 完成結算申報 繳稅案件 6/1前繳納稅款 財政資訊中心及國稅局 繳稅案件 6/1前繳納稅款 完成結算申報 退稅案件 6/1前回復確認 轉帳退稅或憑單退稅 4/25寄發 納稅義務人 不繳不退案件 6/1前回復確認 註:法定申報截止日104/5/31適逢星期假日,故順延至6月1日。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一、服務對象:102年度有申報且內容單純案件 項目 申報情形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1.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經國稅局核算營利所得 3.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一般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 無特殊扣抵項目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其他 1.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非屬夫妻分居申報案件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二、試算103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項目 調整情形 免稅額 增加:103年出生子女 排除:1.超過20歲未在學或非屬身心障礙的子女 2.101及102年度未被連續申報的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103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9B)、一般經紀人(76)及其他(90)) 扣除額 依規定計算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特殊案件排除 103年度結、離婚、廢止住所及104年3月底前死亡等 103年度有出售房屋情形、有土地租賃所得且前一年度列舉扣除地價稅費用、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投資抵減稅額有餘額、投資抵減稅額有餘額 已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申請所得分開提供或限制查調者 納稅義務人、配偶均申請適用試算服務 103年度有應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首次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三、配套服務(一) 申請期間:104/2/15~3/16 符合103年度應申報內容單純且沒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情形者,只要在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間(例假日順延3月16日)以下列方式之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國稅局即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申 請 方 式 線上申請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申請,需以自然人憑證 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 親自或委託他人臨櫃向國稅局申請: 依式填妥申請書並提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關文件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需再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任書正本。 書面申請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申請變更郵寄地址 三、配套服務(二) 申請期間:104/2/15~3/16 申 請 方 式 國稅局係依102年度提供之退補稅通知處所地址寄送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地址發生異動,可申請變更 申 請 方 式 線上申請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申請 書面申請 填妥申請書郵寄、遞送或傳真 至國稅局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 三、配套服務(三) 申請期間:104/2/15~3/16 申 請 方 式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 如不願適用本項服務,可申請不適用。 二、101年起申請不適用者,以後年度無須申 請,即不適用;惟可於期限內以書面撤銷原申請。 申 請 方 式 線上申請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申請 書面申請 填妥申請書郵寄、遞送或傳真 至國稅局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查詢是否適用本項服務 三、配套服務(四) 查詢期間:104/4/25~6/1 查 詢 方 式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可查詢有無適用本項服務 查 詢 方 式 線上查詢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查詢 電話查詢 可撥打0800-000-321 或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四、寄送作業 國稅局於104年4月25日前將103年度綜所稅試算書表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2次白天投遞及1次夜投無法送達時,將留置郵局招領15天。 納稅義務人102年度結算申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及下載103年度試算書表,國稅局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寄送試算書表。 1.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憑證為通行 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2.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以憑證為通行碼辦理線上登錄完成申報。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五、確認申報作業(一) 或 或 繳 稅 案 件 作業期間:104/5/1~6/1 稅額試算通知書 金融機構 便利超商 金融機構 便利超商 繳 稅 案 件 現金繳稅 或 一、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繳稅取款委託書 二、書面回復繳稅帳號 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其他方式繳稅 或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ATM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五、確認申報作業(二) 退 稅 案 件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1.轉帳退稅2.憑單退稅 作業期間:104/5/1~6/1 稅額試算通知書 線上登錄 退 稅 案 件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1.轉帳退稅2.憑單退稅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退稅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選擇沿用101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之納稅義務人本人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得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辦理確認回復。 電話語音 確認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五、確認申報作業(三)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回復確認 作業期間:104/5/1~6/1 稅額試算通知書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線上登錄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回復確認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電話語音 確認 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辦理確認回復。
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與節稅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