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2014年05月10日
内容简介 第一章 GHS制度产生的背景 第二章 GHS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GHS制度的目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第一章 GHS产生的背景 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需要 化学品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极大的提高和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化学品对人类或环境存在着潜在危害变得越发突出。 为此,需要对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全球统一的分类和标记。
第一章 GHS产生的背景 二,完善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的需要 1956年,第一个国际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分类和标记体系产生,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TDG)(以下简称桔皮书)。 随后以桔皮书为基础,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等国际组织分别制定了《国际海运危规》 ( IMDG) 和《国际空运危规》(IATA )。
第一章 GHS产生的背景 二,完善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的需要 此外,欧美等发达国家还针对消费者、工人和环境制定了各自的化学品分类和标记制度。 但是现有各种化学品分类标签体系着许多缺陷: (1),分类标准不统一,造成统一产品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分类和标签; (2),缺乏对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 (3),缺乏对化学品潜在危害的分类和标记。
现行制度局限性举例 例1: 目前,欧盟确定的口服急性毒性LD50为200毫克/千克 ,而美国用500毫克/千克,则LD50在200至500毫克/千克之间的化学品分类结果将截然不同。 例2: TDG(桔皮书)目前主要针对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分类和标签,而缺少对生产、存储以及使用环节的管理。 例3: TDG(桔皮书)目前主要针对化学品的物理危害(易燃)和急性毒性,而缺少对化学品的潜在危害,如致癌、生殖毒性、以及水生毒性的分类和标记。
第一章 GHS产生的背景 三,减少对化学品试验和评价的需要 四,促进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通过制定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减少动物试验,减少对化学品的评估。 四,促进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在贸易领域,由于要遵守许多有关危险分类和标签规定,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由于负担过重,部分企业被排除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之外
第一章 GHS产生的背景 “如果可行的话,到2000年,应该做到:一个全球统一的危险分类和标签制度,包括物质的安全数据单和易懂的符号。 ” 1992年环发会议《21世纪议程》第19章
第一章 GHS产生的背景 三个国际组织承担了GHS制度的制定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ILO)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联合国(UN)
第一章 GHS产生的背景 GHS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主要现行制度的基础之上: 美利坚合众国有关工作场所、消费者和杀虫剂的要求; 加拿大有关工作场所、消费者和杀虫剂的制度要求; 欧洲联盟有关物质与制剂分类和标签的指令;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桔皮书)。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GHS制度?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 GHS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GHS制度? 2003年经联合国正式发布 2005年12月第一修订 2007年7月第二修订 2009年7月第三修订 文本官方下载链接: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ghs/ghs_rev03/03files_e.html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二,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GHS制度将化学品的危害大致分为3大类: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体、氧化性固体等)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 3) 环境危害(如,水生毒性)。
1,GHS制度将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又细分为16小项: 爆炸物 发火液体 易燃气体 发火固体 易燃气溶胶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氧化性气体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高压气体 氧化性液体 易燃液体 氧化性固体 易燃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金属腐蚀剂
爆炸物 一,定义 物质或混合物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人和环境造成破坏。 这种爆炸反应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物理爆炸现象。 爆炸物包括: 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 含有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烟火物质/物品。
爆炸物 二,分类 类别 特征 1.1 整体爆炸危险 1.2 迸射危险 1.3 燃烧危害和轻微迸射危险 1.4 无显著危险 1.5 整体爆炸危险但及其不敏感物质 1.6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质
爆炸物 三,具有爆炸性的活性原子团 结构特征 举例 C-C不饱和键 乙炔 C-金属;N-金属 格利雅试剂;有机锂化合物 N-N 叠氮化物;脂肪族偶氮化合物 O-O 过氧化物 N-O 硝酸盐;硝基化物 N-卤原子 氯胺类 O-卤原子 氯酸盐;过氯酸盐
易燃气溶胶 一,定义 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装的容器,容器内装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体或液体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粉末或处于液体、气体。 气溶胶通常有泡沫气溶胶和迸射气溶胶。
易燃气溶胶 二,分类 对于易燃气溶胶的分类,常需考虑 以下的测试结果: 易燃气溶胶的组分; 化学燃烧热; 泡沫试验(用于泡沫气溶胶); 点火距离试验和封闭位置试验的结果(用于迸射气溶胶)。
易燃气溶胶 二,分类 类别 特征 3.1 极度易燃气溶胶 3.2 易燃气溶胶 如果根据GHS标准,气溶胶中含有任何可归类为易燃物的组分,则应考虑将该气溶胶归类为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或易燃固体。
易燃液体 一,定义 二,分类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 。 类别 特征 1 闪点23℃ ,初沸点35℃ 2 闪点23℃ ,初沸点35℃ 3 23℃ 闪点60℃ 4 60℃闪点93℃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一,定义 结构特征 例子 S=O P-O 绷紧的环 不饱和 即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的放热分解反应的热不稳定液态或固态物质或混合物。 不包括爆炸物、有机过氧物或氧化性物质的物质和混合物 结构特征 例子 S=O 磺酰卤类;磺酰氰类;磺酰肼类 P-O 亚磷酸盐 绷紧的环 环氧化物;氮丙啶类 不饱和 链烯类;氰酸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一,定义 二,分类 通过与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固态、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部分 第33.4.1.4节中的试验N.5,划分为3类。
有机过氧化物 一,定义 二,分类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二价-O-O- 结构,热不稳定以及放热自加速分解的液态或固态有机物质。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二部分 的试验,将有机过氧化物划分为“A~G型”7个类别。
金属腐蚀剂 一,定义 二,分类 金属腐蚀剂是通过化学作用显著损坏或毁坏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 类别 特征 1 在55 ℃试验温度下对钢和铝表面都进行试验时 对这两种材料之一的腐蚀速率超过每年6.25mm
物理危害分类小结 在物理危害分类方面,GHS制度(紫皮书)与TDG(桔皮书)之间主要差异如下: 1) GHS分类更细化; 主要体现在:对同一危险性的分类,更加全面。
差异性举例 例1: 关于氧化性物质的分类: 氧化性气体 GHS制度 氧化性液体 TDG 氧化性物质 (5.1项) 氧化性固体
差异性举例 例2: 关于易燃液体的分类: 闪点23℃ ,初沸点35℃ 闪点23℃ ,初沸点35℃ TDG GHS制度 23℃ 闪点60℃ 60℃闪点93℃
2,GHS制度将化学品的健康危害又细分为10小项: 6.1项毒性物质 急性毒性 生殖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致癌性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接触 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接触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吸入危险 3,GHS制度将化学品的环境危害仅分为2小项: 危害水生环境 危害臭氧层
急性毒性 一,定义 二,分类 急性毒性是指在单剂量或在24h内多剂量经口或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或吸入接触4h之后出现的有害效应。 根据化学品的经口、皮肤接触或吸入途径的急性毒性,将化学品的急性毒性分为5类。 急性毒性值用(近似)LD50值(经口、皮肤接触)或LC50值(吸入)或ATE值表示。
急性毒性分类标准 接触途径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口服(mg/kg 体重) 5 50 300 2000 5000 1000 气体(ppmv) 100 500 2500 20000 蒸气(mg/L) 0.5 2.0 10 20 粉尘和烟雾(mg/L) 0.05 1.0
皮肤腐蚀/刺激 一,定义 皮肤腐蚀是指在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可观察到表皮和真皮的坏死(具有不可逆性)。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一,定义 严重眼损伤是指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对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内不可完全可逆的组织损伤,或严重的实际视觉衰退。 严重眼损伤是指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对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内完全可逆的变化。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步骤一,明确产品类型 物质:自然状态或通过生产过程得到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其中, GHS制度将化学品分为两类: 包括:维持产品稳定所需的任何添加剂和派生于所用过程的杂质, 不包括:可以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 如:常见的化工品以及医药中间体。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步骤一,明确产品类型 GHS制度将化学品分为两类: 混合物: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组成,但不起反应的混合物或溶液, 如:农药、油漆、指甲油等。 在GHS制度中,合金也被视为混合物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步骤二,收集产品信息 理化性质: pH值、闪点、化学特性等; 健康毒理:LD50、 LC50等; 生态毒理: EC50、 LC50等。 如果混合物整体信息无法获得,可收集其主要主份的信息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步骤二,收集产品信息 收集信息途径: 网络数据库:Sigma-aldrich、Alfar、Acros 研究报告:已发表的文章 实验测试
部分产品可能具有多种危险性,如农药乳油(毒性和易燃)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步骤三,危险性判断 已收集的产品信息 28项危险类别 专家经验 公式计算 搭桥原则 部分产品可能具有多种危险性,如农药乳油(毒性和易燃)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搭桥原则简介 稀释原则 稀释剂水 (等量稀释) 混合物A 急性毒性第2类 混合物C 经口LD50=250mg/kg 混合物C 急性毒性第4类 经口LD50=500mg/kg 稀释剂水 (等量稀释)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搭桥原则简介 产品批次原则 某个生产批次的某种复杂混合物的危险类别应当与由同一供应商生产或在同一供应商监督下生产的另一批次的同类商品的危险类别相同。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搭桥原则简介 高毒性混合物浓度原则 组分Q 组分Q 含量 75% 含量 50% 水 水 含量 25% 混合物A 急性经口毒性第1类 混合物B 急性经口毒性第1类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搭桥原则简介 一种毒性类别内的内推法 混合物 X含量% Y含量% Z含量% 水含量% 混合物A 5 10 75 混合物B 1 24 70 混合物C 3 7 15 如果已知混合物A和B被分为急性经口毒性第3类,则混合物C也应分为急性经口毒性第3类
如何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 搭桥原则简介 实质上类似的混合物 组分R 含量 40% 经口LD50=200mg/kg 组分Y 含量 60% 组分X 含量 40% 经口LD50=200mg/kg 组分Y 含量 60% 混合物A 急性经口毒性第4类 混合物B 急性经口毒性第4类
二甲苯分类举例 物质信息 名称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熔点/℃ -25 -48 13 闪点/℃ 32 27 沸点/℃ 144 139 138 蒸气压(27℃)/kPa 0.7 0.8 0.9
物理危害 危险类别 分类 分类依据 爆炸物 不适用 不含有爆炸性原子基团 易燃气体 易燃气溶胶 不是气雾产品 氧化性气体 高压气体 易燃液体 1 爆炸物 不适用 不含有爆炸性原子基团 2 易燃气体 根据GHS的定义,应为液体 3 易燃气溶胶 不是气雾产品 4 氧化性气体 5 高压气体 6 易燃液体 第3类 邻二甲苯的闪点32 ℃ ;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的闪点为27℃ 7 易燃固体 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不含有自反应性原子基团
物理危害 危险类别 分类 分类依据 发火液体 不适用 发火固体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9 发火液体 不适用 在常温下接触空气后不引燃 10 发火固体 根据GHS的定义,应为液体 1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无法分类 不适用于液体的测试方法 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不含金属或非金属(硼、硅、磷等) 13 氧化性液体 不含有氧、氟、氯 14 氧化性固体 15 有机过氧化物 不含有“—O—O—”结构 16 金属腐蚀剂 不适合 没有腐蚀性
根据GHS的定义分类为液体,且预期无法吸入其气体 健康危害 危险类别 分类 分类依据 1 急性毒性(经口) 第5类 小鼠的LD50:3500mg/kg和4300mg/kg 急性毒性(经皮) 无法分类 无数据 急性毒性 (吸入:气体) 不适用 根据GHS的定义分类为液体,且预期无法吸入其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蒸气) 急性毒性(吸入:尘埃,烟雾) 2 皮肤腐蚀/刺激 第2类 兔子经皮刺激试验报告:中等刺激
健康危害 危险类别 分类 分类依据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第2A类 兔子眼刺激试验:中等刺激 呼吸/皮肤敏化作用 无法分类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第2A类 兔子眼刺激试验:中等刺激 4 呼吸/皮肤敏化作用 无法分类 无数据 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6 生殖毒性 7 致癌性 8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接触 第1类(血液系统,心脏,肝,呼吸器官); 第3类(麻醉作用) 根据人类证据:深度昏迷,严重高铁血蛋白症状,血管内溶血,脂肪肝(Chemical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健康危害 危险类别 分类 分类依据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接触 第1类(心脏血管系统,血液系统,肾) 第2类(呼吸器官) 吸入危害 9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接触 第1类(心脏血管系统,血液系统,肾) 第2类(呼吸器官) 根据人类证据:循环功能紊乱,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数量减少(Chemical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10 吸入危害 第2类 吸入肺中可能导致化学性肺炎
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第5类(经口); 皮肤腐蚀/刺激:第2类;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第2A类;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接触:第1,3类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接触:第1,2类 吸入危害:第2类
环境危害 危险类别 分类 分类依据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 第2类 96h LC50:2.6mg/L (红鳟) 危害水生环境(慢性) 未分类 1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 第2类 96h LC50:2.6mg/L (红鳟) 危害水生环境(慢性) 未分类 无相关数据 2 危害臭氧层 不适合 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三,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 GHS制度采用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1) 标签; 2) 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a sheet,简称SDS) 注:在我国的标准中常称为“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三,化学品危害信息统一公示之标签 在GHS制度中一个完整的标签至少含有5个部分: 信号词: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的词语,包括: “危险”(Danger):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 “警告”(Warning) :用于较轻的危险类别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三,化学品危害信息统一公示之标签 危险说明:描述一种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短语: 如:“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 “遇热可能会爆炸”;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三,化学品危害信息统一公示之标签 象形图:一种描述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图形。 具体要求: a),边框:红色要足够宽,醒目; b),符号:黑色; c),背景:白色;
在GHS制度中共有9种象形图 ! 新 增 加 的 3 种 象 形 图
GHS与TDG在象形图方面的差异 举例:易燃气体 差异类别 边框 符号颜色 背景 GHS(左边) 红色,足够宽 黑色 白色 TDG(右边) 白色或黑色 红色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三,化学品危害信息统一公示之标签 防范说明:一个短语或图形来说明建议采取的措施。 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某种危险物质或 因对它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效应。 举例:“放在儿童伸手不及之处”; “使用前请读标签”; “接触时需带防毒面具”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三,化学品危害信息统一公示之标签 产品标识 包括物质的名称、CAS号、危险成分的名称(混合物) 5) 生产商/供应商标识 包括生产商/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 GHS标签举例 二甲苯(500mL) 危险 易燃液体 吞咽可能有害 造成皮肤刺激 造成严重眼刺激 吞咽可能造成危险 可能对呼吸系统有伤害 Dimethylbenzene CAS No. :1330-20-7 UN No. : 1307 易燃液体 吞咽可能有害 造成皮肤刺激 造成严重眼刺激 吞咽可能造成危险 可能对呼吸系统有伤害 危害水生环境 保持容器密封 远离火星/火源 切勿呼吸产品蒸气 如误服,立即呼叫解毒中心 中国###化工公司制造 Tel:+86+########
第二章 GHS的主要内容 三,化学品危害信息统一公示之安全数据单(SDS) 1,标识 9,物理和化学性质 2,危害标识 10,稳定性和反应性 3,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11,毒理学信息 4,急救措施 12,生态学信息 5,消防措施 13,处置考虑 6,意外泄漏措施 14,运输信息 7,搬运和存储 15,管理信息 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16,其它信息
第三章 GHS的目的、范围和适用 一,制定GHS制度的目的 加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为尚未制定制度的国家提供一个公认的框架; 减少试验和评价化学品的必要性; 促进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第三章 GHS的目的、范围和适用 二,GHS制度覆盖范围 GHS制度涵盖了所有的危险化学品;
各个国家或组织可以选择执行GHS的某一个或多个部分 16项物理危害 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10项健康危害 GHS制度 2项环境危害 标签 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 安全数据单 各个国家或组织可以选择执行GHS的某一个或多个部分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一,欧盟GHS实施进展 2008年12月16日欧盟通过了1272/2008/EC指令,即《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法规》,简称(CLP指令)。 CLP指令是欧盟、也是全世界第一部为落实联合国GHS的独立、完整的法律。 67/548/EEC(纯物质的分类和标签 CLP指令 1999/45/EC(混合物的分类和标签) 联合国GHS制度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一,欧盟GHS实施进展 CLP指令于2009年01月20日正式实施。 2010年12月1日之前,纯物质仍可按指令67/548/EEC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 2015年6月1日之前,混合物仍可按指令1999/45/EC分类、标记和包装。 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纯物质的分类必须同时遵循67/548/EEC和CLP法规。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二,日本GHS实施进展 日本已于2006年12月1日率先在工作场所实施GHS制度。 JIS Z 7250(12/20/2005)《MSDS Parts1 内容项目与顺序》; JIS Z 7251(3/25/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2006年底完成了1500种化学物质的分类工作。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三,新西兰GHS实施进展 新西兰自2007年强制实施GHS制度。 发展完成200余种化学产品的“类别标准”(Group Standards)供厂商使用,在各“类别标准”中实施单一的有关GHS分类标示,以及配套危险控制与管理。 完成危险分类、标示、警告标示等实施规范,作为实施GHS的技术根据,并且开发了相应的软件。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四,美国与北美地区GHS实施进展 美国多个部分的参与,但进度不一。 交通部、劳工部、农药主管部门各自为政。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五,我国GHS实施进展 近5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在GHS制度的实施和欧盟REACh法规的应对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六,国家质检总局在GHS实施方面所做的工作 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自1985年起,我国就严格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对进出口化学品进行管理; 并随之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定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化学品检验和管理经验要求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六,国家总局在GHS实施方面所做的工作 实验室建设 全国先后建起了16个危险货物包装实验室,确定了10个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定重点实验室。 按照GHS的分类标准,不断完善现有的化学品实验室。 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
第四章 国内外GHS的实施情况 六,国家总局在GHS实施方面所做的工作 技术法规工作 翻译出版了桔皮书、紫皮书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国际规章。 根据GHS制度,完善我国的化学品检验标准体系: 先后起草了与GHS相关的2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下达了127项化学品理化、毒理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制定计划。
第五章 如何应对GHS 一,对出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类定级 具体内容: 明确出口国是否执行了联合国GHS制度? 如果执行,有没有特殊的要求?
第五章 如何应对GHS 一,针对进口国的要求 具体内容: 依据GHS或出口国的法规,对所出口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定级; 根据分类定级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
第五章 如何应对GHS 一,针对进口国的要求 应对难点: 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以及化学等多个专业,因此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信息收集能力以及信息分析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分类定级。
第五章 如何应对GHS 二,满足国内目前商检的要求 SN/T0370.3-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使用鉴定》第5.18条,对危险公示信息符合性核查: 检查危险货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检查是否随附了安全数据单,安全数据单的制造商/供应商及产品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与危险货物分类鉴别报告相一致;
第五章 GHS的应用 二,满足国内目前商检的要求 是否在危险货物包装件(至少应在运输包装)的醒目位置加贴了危险信息公示标签,加贴的危险信息公示标签信息内容是否符合最低信息要求,标签信息内容是否准确; 对于免于公示信息的情况是否经审查批准,并已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如何应对GHS 三,我中心概况 中心名称: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 中心性质:隶属于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重点实验室。 中心具有良好的人才队伍:一名研究员,一名博士,四名硕士,十名本科。 中心目前提供:化学品的定级分类、SDS的编写以及化学标签的制定。 网址:www.dptc.org
个人联系方式: Email:wanghs@jsciq.gov.cn 办公室电话:0519-85152630 常州市龙锦路1268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