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原理與實務 同性戀
同性戀的定義 1973年,美國心理協會、美國精神醫學會,將同性戀行為自疾病分類系統去除。 同性戀的定義更正為:「同性戀是指一個人無論在性愛、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興趣,主要對象均為同性別的人,這樣的興趣並未從外顯行為中表露出來」。
同性戀強調的是性傾向及偏好,而不強調性的行為,亦即有同性的性行為,並不是就是同性戀,而即使完全沒有過同性的性經驗的人,也不能說他就不是同性戀。 若一個人性幻想的對象為同性,能對其性反應有喚起作用的人為同性別者,即使沒有同性的性行為,我們也會稱此類為「潛伏性同性戀」。
同性戀的類別 同性戀者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絕對的同性戀者,異性對他們毫無性的吸引力; 第二類是雙性戀者,同性與異性對他們都具性的吸引力; 第三類則是暫時性的同性戀者,他們處於一個相當長時間的單性環境(如:監獄、戰場等),於是暫時性採納同性戀生活,當環境回復正常,他們就會恢復異性的生活方式。
同性戀的婚姻 目前承認同志伴侶身份或同志婚姻關係的國家: 比利時、荷蘭、紐西蘭、西班牙、丹麥(法律) 瑞典、挪威、冰島、匈牙利、英國 澳洲、加拿大、舊金山、佛蒙特州。
觀念的混淆 青少年期有種「同性密友期」或「同性愛」的反應。指青少年同性朋友間產生對同伴緊密團結的感情,不能容忍他人的侵入,彼此之間有緊密結合、榮辱與共的感情,這種感情中,有信任、崇拜、依賴,甚至會帶著嫉妒等情緒。 這種同性密友期的發展,是人際關係發展的階段之一,為日後與異性發展親密信任行為的基礎。(易與同性戀混淆)
同性戀的認定 不可抑制的想要和同性有親密行為的幻想。 情感和性慾的對象只限於同性。 是一種持續性的反應,不是因情境限制而產生的同性行為。 對異性性反應有排斥或噁心的反應
同性戀的認定 聽案主自陳「同性戀」時,應先澄清此青少年是處於同性密友期或是真正同性戀,以免因協助者的態度造成青少年認同自己即是同性戀者。 判定真性同性戀需待發展成熟以後(在中國以二十五歲為宜) 不應急著決定案主是或不是同性戀,而應和青少年一起分辨各種不同的感覺、情緒、性反應、性幻想等。
青少年同性戀的困境 社會禁忌下的不敢求助 社會的負向刻板印象,影響自我認同及自尊的發展。 資訊的缺乏與偏誤 親密友誼的趨避衝突 對愛滋病的恐懼 對生涯的影響
青少年同性戀輔導策略 尊重接納的態度 審慎的診斷態度 關心案主的情緒感受 視案主的問題為整體性的問題,而非只是同性戀的問題 依案主之意願,擬定輔導目標
青少年同性戀的現況 1% - 4%是同性戀者。 以台北市為例,約有五成青少年支持同性戀,約有四成反對同性戀 ( 讀者文摘的調查) 。 以台北市為例,約有五成青少年支持同性戀,約有四成反對同性戀 ( 讀者文摘的調查) 。 國內越來越多高中職學校開始撤除心防 ,認真公開面對校園同性戀學生的權益問題。
對學校的建議 將正確的同性戀議題列入性教育課程中。 圖書館增列同性戀相關書籍,以提供正確的資訊。 不對同性戀作道德、價值上的評斷,而將之視為兩性交往議題。 針對學校輔導老師及導師做一系列的相關在職訓練。
關於變性 2008年精神健康基金會針對一千多名廿歲以上成人進行調查,「覺得自己生下 來性別是錯的,希望能變成異性」的比 例為2.5%。推估全國約40萬人。 女性比例為3.5%,為男性的2.5倍。 國外性別認同障礙比例約0.1% -0.2%,遠低於國內。推測國內調查應混雜了社 會性別角色的概念。
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根據近代腦科學研究,GID乃源於胚胎時期錯誤的荷爾蒙浸潤,是一種生理與心理性別不一致的腦疾病。終極治療手段唯有進行變性手術。 國內外精神科臨床統計,想變性者均男多於女,約二比一。 真正GID除變性念頭外,大多有更具體的行為表現,如男著女裝或女著男裝、因強烈靈魂錯置感而需就醫。